JTS145-1-2011 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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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
(1)流域概况、河流地貌特征及河道地形等; (2)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流态、比降和水流流迹线等; (3)含沙量、输沙率、颗粒级配与河床质组成; (4)潮汐、潮流、波浪的特征值; (5)水温、水体含盐度、冰凌; (6)降水、雾、风速、风向等。 13工程所在地无水文站时 盗料应通过相关分析取
得工程所需的资料。对无资料的地区和河段,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调查和设立专用站进 行观测取得资料。
4.2.1水文资料调查与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水位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丁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历年逐日平均水位和特征水位,计算分析要 求的瞬时水位过程观测资料,模拟研究要求的典型年水位过程线;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河段已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保温标准规范范本,以及近期人类活动对其 影响的变化值; (3)工程河段水位实测资料和历史洪、枯水调查资料: (4)基准面资料.同一水系的基准面换算成统一的基准面。
4.2.1.2流量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历年逐日平均流量和特征流量,计算分析要 求的瞬时流量过程资料,模拟研究要求的典型年流量过程线;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已定的设计最大、最小通航流量; (3)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近年的水位一流量关系资料; (4)工程河段实测流量资料。
2.1.3泥沙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折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典型年悬移质泥沙的逐日含沙量和输沙率 颜粒级配和历年各特征值的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典型年洪、中、枯水期推移质的输沙率、输沙 量、颗粒级配,以及与之相应的流量、水深、流速、比降等; (3)工程河段实测泥沙资料
位、流量和泥沙资料等,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的潮位、潮流过程和统计分析的潮汐特征值: (2)T.程河段及上下游邻近水域的波高、波周期、波向分布及波浪爬高资料; (3)工程河段及上下游邻近水域的船行波资料及相应的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和 航迹线等资料。
4.2.1.6洪、枯水调查应包括下列
(1)洪、枯水痕迹调查的调查记录,记录被访人姓名、年龄、痕迹位置,并判明其可靠 程度; (2)洪、枯水痕迹调查测量后,进行比降计算,进一步判明调查的洪、枯水痕迹的可靠 程度; (3)调查收集河道地形图和河段糙率资料; (4)当地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等。
(1)工程河段附近气象台、站历年降水、雾、气温、风速、风向及其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河段或附近站点历年的水温或含盐度
4.2.3冰凌资料的调香与收集应包折
(1)工程河段历年封冻期的初、终冰日期,最天冰厚和平均厚; (2)工程河段历年开河流冰期的起始日期,流冰冰块大小、速度,冰塞、冰坝发生的时 间、地点及规模; (3)丁程河段历年的航运封河和开河日期; (4)与航运相关的人丁破冰资料。
4.3.1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水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J138)和现行行业标准 《水运T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4.3.1.2工程河段应根据工程需要和河型特征加设临时观测水尺。 4.3.1.3有明显横比降的河段应在两岸的相应位置设立水尺,并进行同步观测。 4.3.1.4枯水瞬时水面线观测应按附录A执行。其他水位的瞬时水面线观测可参照 附录A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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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流量测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值流速、流同、流态和比降观测付合下列规。 4.3.3.1水面流速、流向宜采用流速仪或浮标等进行观测,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4.3.3.2碍航流态应根据T程的需要测定或描述,确定其位置及在不同水位时的形 态、强度与碍航程度。 4.3.3.3纵、横比降与河心水面比降的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 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4.3.3.4流迹线观测应采用浮标法,并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观测河段、范围及在观测 范围内的数量和分布
4.3.4泥沙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1以悬移质泥沙造床为王的河, 宜根据河床演变分析、模拟研究和1..程设计 的要求,设置悬移质测验断面,测验悬移质的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水温等。测验方法和操 作要求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的有关规定。
不同水流条件下的单宽输沙率、颗粒级配的沿河宽分布等进行观测,查明底沙输移带和强 度。测验方法和操作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推移质泥沙、床沙测验规范》(SI 43的有关规定
4.3.5.1潮汐、潮流观测的范围及测点数量、位置应根据感潮河段的特点和T程需要 确定。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 4.3.5.2波浪观测范围及测点数量、位置应根据T程需要确定。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CB/T14914)的有关规定。 4.3.5.3船行波观测应同时观测相应的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航迹线及相应航道 底、侧面物质组成,航道坡度,岸滩植被等。 4.3.6冰凌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河流冰凌观测规范》(SL59)的有关规定
4.4资料整理及统计分析
4.4.1采用工程河段上下游邻近水文站或专用站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4.1.1邻近水文站或专用站与
有明确的成因关系,并应满足水文分析要求的精度,
4.4.2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并应对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进行合
4.4.4水文特征值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时应按附录B执行。
5.1.1设计水位推求所依据的基本站水位、流量资料的取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资料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取近期连续资料系列,取用年限不短于20年; (2)当资料不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根据其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确定代表性资料系 列的取用年限; (3)当所处河段水文条件受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发生明显变化时,通过分析研 究,选取变化后有代表性的资料
十流量,通过近期水位流量天系推求设计 水位,并与以水位系列推求的设计水位进行比较,综合分析确定设计水位。 5.1.3工程河段设计水位可通过临时站水位与基本站水位相关分析确定;相关线的外 延,低水位部分不宜超过实测最低水位30cm,高水位部分不宜超过实测和调查水位变幅 的50%。航道工程各断面设计水位可采用瞬时水面线观测资料与临时站设计水位值按 附录A确定;水面比降平缓河段可采用平均比降内插法确定。 5.1.4工程河段水文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通过论证研究,及时调整设计水位。
5.2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 洪水重现期的水位。
5.2.1.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1 手
5.2.1.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1
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Ⅲ级航道洪水重现期可采用10年;I 用5~3年;V、级航道可采用3~2年。特殊情况下可通过论证确定。
5.2.1.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重现期为20年 的潮位,按极值I型分布律计算确定。
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
注:对特殊情况下山区性河流V~训级航道,通过论证可适当调整多年历时保证率 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年保证率和重现期
5.2.2.2受潮汐影响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低潮累积频率法计算确定,其
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低潮累积频率
5.2.3河网地区天然航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除应符合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
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涝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洪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洪流量时的相应水 应和按第5.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引水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引 水流量时的相应水位。
5.2.7枢细上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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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取其上包络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 位拾高值。
5.2.7.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第5.2.2条我
消落水位组合,并采用坝前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 回水曲线,取其下包络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并应计人河床冲淤可能引起 的水位变化值,
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
5.3.1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原 则确定通航水位。枢纽瞬时下泄流量不应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流量。 5.3.2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按表5.3.1规定的 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提高时,应计入 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和引起的水位拾高值
5.3.1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原
5.3.2.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按表5.3.1规定的 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提高时,应计入 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注:①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IV级和V级通航建筑物洪水重现期可采用5~3年, VI级和И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3~2年; ②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V~Ⅲ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可采用20~10年; ③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 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2.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5.3.2.3当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航水位应根据枢纽 布置作相应调整。
5.3.3.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按表5.3.1规定的重现期计算的流量经枢纽下泄 所对应的最高水位。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
立,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
5.3.4.1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蓄水灌 既、防洪排涝和防盐碱等因素的影响值: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3.1款 的规定执行,并应计入上游洪水与下游大潮或风暴潮遭遇、建闸后潮波变形及泥沙淤积等 因素的影响值。 5.3.4.2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上游工农 业及城镇用水、防盐碱和开通闻运行等因素的影响值;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3.3.2款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建闸后潮波变形、风浪引起的水面下降值。 5.3.5河湖交汇处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1临河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其他支 流水位变化的影响值;临湖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 计入湖区风浪、泥沙淤积和防洪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2临河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3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工农业 及城镇用水、航道整治等引起河流的水位下降值;临湖端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计人湖区风浪引起的水位下降值。 5.3.6运河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 定执行,并计人运河调水、补水和排涝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1临河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其他支 流水位变化的影响值;临湖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 计入湖区风浪、泥沙淤积和防洪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2临河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3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工农业 及城镇用水、航道整治等引起河流的水位下降值;临湖端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计入湖区风浪引起的水位下降值。 5.3.6运河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 定执行,并计人运河调水、补水和排涝等因素的影响值
5.4.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
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的重现期和多年历时保证率表5.4.1
注:①码头受淹损失分类:一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二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 生产、货物及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三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较小损失的码头; ②对出现高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斜坡式码头和直立式码头,经论证后,其码头设计高水位可适当降低; ③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其计算按附录D规定执行
注:①码头受淹损失分类:一类是指码买受范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重天损失的码买,二类是指码头受港将造成 生产、货物及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三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较小损失的码头; ②对出现高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斜坡式码头和直立式码头,经论证后,其码头设计高水位可适当降低; ③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其计算按附录D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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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计低水位应与所在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相致,并应按表5.4 准,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
5.4.6封冻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可视所处河流类型、码头受淹损失类别和枢纽运行情 况,根据第5.4.1条~第5.4.4条的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 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天数。
5.4.7港口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水面下 降的影响,
6.1.1水流、泥沙资料的收集和观测除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 要求进行补充。补充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洪、中、枯不同水位条件下的水流流速、流向、比 降、流态和水体含沙量、颗粒级配等。 6.1.2水沙条件简单的航运工程的水流条件及泥沙淤积分析宜采用类比或经验分析方 法,水沙条件复杂时应采用模拟研究方法。 6.1.3水沙条件复杂的工程河段应进行施工期水文监测,其内容应根据工程要求确定
2.1航道水流资料的收集和观测,除应符合第4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6.2.1.1山区河流应根据滩型和工程设计要求补充下列资料: (1)汉道滩险洪、中、枯水期的分流比及进出口处横流的流速、流向和横比降; (2)弯道滩险洪、中、枯水期的纵比降、横比降、水流顶冲点位置和不良流态
顺直微弯河段的洪、中、枯水期深泓线,比降,表面流速、流向; 弯曲河段的水面纵比降、横比降,动力轴线和水流顶冲点位置: 分汉河段的各汉流量,进出口两侧水位,横流流速和流向,分流点和汇流点
6.2.1.3特殊河段应分别补充下列资料:
(1)运河与河网航道调度运行中的水位、流速等资料; (2)支流河口交汇区的干支流不同水情的水位、流速、流向及来水来沙资料: (3)桥渡影响河段的表面流速、流态与表面流迹线资料,拟建跨河建筑物附近临时水 立站的观测资料; (4)大型取补水工程影响河段口门附近的水位、流量、表面流速和流向、涡旋、横流 资料; (5)枢纽影响河段的水库非平水段水位、与河床大断面同步的流量;枢纽下游河段的 可床下切区范围内沿程各水位站的中、低水位,与河床大断面同步的流量;枢纽下游附近 世水波特性,枢纽下泄流量过程线和枢纽上、下游水位。
6.2.2航道水流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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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绘制表面流速、流向和不良流态位置图。 6.2.2.2平原河流的资料整理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顺直微弯河段,绘制洪、中、枯水期的表面流速、流向图,深泓线、水面线变化图; 绘制浅区水深与水位的关系曲线;当横向水面高程有明显差异时,绘制横比降与水位的关 系曲线; (2)弯曲河段,绘制洪、中、枯水期的纵比降图和横比降图;绘制表面流速、流向以及 水流顶冲点变动范围与动力轴线变化图; (3)分汉河段,根据客汉实测流量计算各汉道的分流比;绘制洪、中、枯水期的分流比 与水位或流量的关系曲线:绘制通航汉道进出口流速、流向图
2.2.3特殊河段的资料整理分析应包
(1)运河和河网航道,绘制来水来沙过程线,分析浅区淤积范围及淤积速率与来水来 沙的关系,并预测可能出浅的时间,分析船行波对护坡稳定的影响; (2)支流河口交汇区,绘制干支流不同水情遭遇时的表面流速、流向图及动力轴线交 汇图;分析通常和最不利的交汇情况,并根据不同水情遭遇时的水流资料,分析干流与支 流滩势变化情况; (3)桥渡影响河段,绘制通航期内不同水情的表面流速、流态图与表面流迹线和船舶 代表航线,并分析其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 (4)大型取补水工程河段,绘制枯水期最大取、补水量时的水面线、表面流速、流向 涡旋和横流图,分析其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 (5)河湖两相航道,分析枯水期水域变化和不同水位时的水流流路变化及其对航道 冲淤的影响; (6)水库非常年平水段及枢纽下游河床下切影响河段,根据水位站的低水位资料推 求各站大于或等于设计最小通航流量相应的最低水位,并连成水位下包络线;对大断面观 测资料及来水来沙条件进行分析,绘制水库变动回水区纵面变化图,预测变动回水区游 积发展变化的趋势;进行枢纽下游同流量下大断面的水位对比,预测河床下切引起的水位 降落及河床变化趋势,分析泄水波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
6.2.3航道工程施工期及保修期,应根据需要进行工程观测与分析,并
6.2.3.2平原河流的工程观测与分析应满足下列要求: (1)进行筑坝整治的滩群,在滩段及其上、下游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水位站观测水 立、坝头冲刷坑的变化,并与工程前的资料作同流量条件下的对比,分析整治工程对各级 水位的影响; (2)天型疏工程在滩头设置临时水位站观测枯水水位,并分析疏浚引起水位降落 及其对上游航道与浅滩的影响。
(1)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及其口门区和连接段航道的流速、流向、流态: (2)洪、中、枯水期主流河道特征水面线及断面流速分布图:
(1)邻近港区的弯道、汉道、矶头河段水流运动特征; (2)码头前沿表面流迹线; (3)挖入式港池口门附近流速和流向分布、回流形态和强度; (4)枢纽运行方式及泄水过程: (5)临河、跨河建筑物对邻近港口水流运动的影响; (6)封冻河流冰凌对建筑物、岸坡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1)山区河流港口建筑物前沿水域历年最大流速和码头前沿垂线上最大流速与 流向; (2)平原河流港口建筑物前沿水域洪、中、枯水期的最大流速和码头前沿最大表面流 速与流向; (3)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港口建筑物前沿水域涨、落潮流速值和码头前沿涨、落 朝方向的最大表面流速和垂线平均流速; (4)受枢纽运行方式影响的下游港口的最大波动流速; (5)船码头周围,斜坡式码头迎、背水面,高桩码头两侧,重力式码头前沿和两侧, 挖人式港池口门等处的回流范围、形态和强度; (6)码头前沿、回旋水域、锚地、进出港航道、挖入式港池口门外等处产生的横流范围 和强度; (7)洪水涨、落引起的主流区和副流区位置变化,潮汐过程引起的往复流流路变化 枢纽调节引起下游的水流波动变化。
6.2.8港口工程对所在河段水流的影响,按工程占河道过水面积的比例、建筑物!
6.2.8港口工程对所在河段水流的影响
区的距离,可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分析: (1)有同类河流和已建的类似港口工程时,采用类比方法; (2)河势相对稳定、T程结构简单的港口,采用分析计算方法; (3)水流、泥沙条件复杂的港口,采用模拟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 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I/T232)的有关规定执行
6.3.1航道泥沙资料的收集和观测应与水流资料同步进行,除符合第4
泥沙资料的收集和观测应与水流资料同步进行,除符合第4章的规定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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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区河流溪口滩险的溪沟沙石储量及组成、溪口冲积扇的尺度和物质组成; (2)平原河流河段的含沙量、推移质输沙率和河床质组成; (3)感潮河段汇潮区的悬移质含沙量和河床质组成,出现浮泥的河段收集浮泥的容 重、粒径资料并观测其范围、厚度及运动状况; (4)大型取补水T程影响河段及口门附近、支流河口、湖区航道、库区航道等特殊河 段的悬移质含沙量及其组成,以及河床质组成,
6.3.2航道泥沙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应结合水流资料进行,并应满足下
(1)山区河流根据溪沟水文、地质、溪口冲积扇调查资料,分析溪口滩险的沙石来量 和变化趋势;绘制推移质输沙率与相应水力因素的关系曲线及其颗粒级配曲线; (2)平原河流绘制悬移质、推移质颗粒级配曲线;分汉河段根据各汉实测含沙量计算 各汉道的分沙比,绘制分沙比与水位或流量的关系曲线: (3)感潮河段分析泥沙絮凝、浮泥形成的条件及其对航道的影响,分析河口拦门沙的 潮流、泥沙运动特性和浅滩的成因及其对航道的影响; (4)湖区航道分析强风波、常风波沙对航道的影响: (5)根据工程河段泥沙运动特征和工程要求,分析推移质泥沙的起动流速和止动流 速、悬移质泥沙的扬动流速和沉降速度。
(1)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及其口门区和连接段航道的悬移质含沙量、颗粒级配,淤积地 形和淤积物颗粒级配; (2)枢纽下游河床质组成及地质条件
特征,应根据流场、含沙量分布、河床地形和通航建筑物布置型式、运行方式等进行分析和 预测。分析和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引航道口门区的回流淤积,在分析回流范围、强度和挟沙力的基础上,预测泥 沙淤积量和分布特征,对处于感潮河段的引航道口门区,增加分析回流淤积的产生条件和 持续时间; (2)对引航道内的异重流淤积,在分析异重流形成条件、运动形态和潜入距离的基础 上,预测泥沙淤积量和分布特征; (3)对引航道及口门区的缓流或往复流淤积,在分析缓流或往复流产生形式、流场和 狭沙力的基础上,预测泥沙淤积量和分布特征: (4)对处于弯道凸岸的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航道的泥沙淤积,在分析弯道横向环 流特征和挟沙力的基础上,预测泥沙淤积量和分布特征; (5)对闸室的局部泥沙淤积,分析输水系统灌泄水的型式、灌泄水过程及其所形成的 局部流态,预测泥沙淤积量和分布特征。
(1)冲积性河流推移质输沙带分布; (2)感潮河段浮泥的容重、粒径、厚度和范围; (3)挖入式港池口门区域含沙量分布; (4)临河、跨河建筑物对邻近港口泥沙运动的影响。
6.3.7港口工程应根据河段泥沙运动特
(1)推移质泥沙的起动流速和止动流速 (2)悬移质泥沙的扬动流速和沉降速度: (3)浮泥的运动速度。
(1)来水来沙条件及泥沙颗粒级配; (2)港口水域河床质的平面分布及年内变化; (3)水流挟沙力和推移质输沙率的计算与分析; (4)絮凝、浮泥的生成条件及变化、运动过程: (5)挖入式港池的异重流和口门回流区泥沙运动
6.3.8.2河床冲淤应进行下列分析
1)河床冲淤地形的年内和年际变化: 2)水流、泥沙运动特性对河床冲淤变化的影响; (3)工程实施后港口水域水流、泥沙运动的变化和河床冲淤计算。
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145—1—2011
7.1.1湖泊、水库和水域开阔的天然河流港口的波浪分析与计算,应收集工程所在地的 波浪资料和气象台、站的风资料,并考虑风速、风区和水深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水流流速 较大时,宜考虑波浪与水流的相互作用
7.1.1湖泊、水库和水域开阔的天然河流港口的波浪分析与计算,应收集工程所在地的 波浪资料和气象台、站的风资料,并考虑风速、风区和水深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水流流速 较大时,宜考虑波浪与水流的相互作用。 7.1.2对船行波岸边最大波高大于等于30cm的河段,应收集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 和航迹线等资料,有条件时应收集船行波、波浪爬高等特征值。 7.1.3感潮河段应收集风暴潮、台风浪的特征值,必要时应分析确定风暴潮与台风浪的 发生频率及强度等级。 7.1.4感潮河段应收集工程河段的潮流特性、涨落潮流路、汇潮点和滞流点等资料。
7.1.4感潮河段应收集工程河段的潮流特性、涨落潮流路、汇潮点和滞流点等资料。
7.2.1内河港口工程设计波浪重现期和设计波高波列累积频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在进行建筑物强度、稳定性计算时,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受淹损 失的类别、结构型式等因素确定,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213)的有关 规定执行。
《海港水文规范》(JTJ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7.2.2校核港域平稳的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宜大于2年,波高 的累积频率可采用4%
(1)用风资料推算波浪要素时按附录F执行; (2)用实测波浪资料推算波浪要素时,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213)的 有关规定执行。
注:B为波向线与岸线法线的夹角
7.2.5 一、二类港口建筑物和断面形状复杂的护岸,其波浪爬高值宜通过模拟方法确定。 7.2.6 当内河港口设计中需考虑风雍水面高度时,风雍水面高度的计算可按附录F 执行。 7.2.7通航建筑物的波浪分析应根据工程类别与等级、设计船型与船队、闸门类型等进 行,并确定波高限值。波浪分析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产标准7.2.7.3两级通航建筑物间的中间渠道应考虑通航建筑物输水系统灌、泄水时产生的 通浪影响。
7.3.1潮流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实测资料经分析后确定。对于工程实施后的潮流状况,根 据工程需要可采用数值模拟或物理模型试验等方法预测。 7.3.2潮流观测及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潮流特征值的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 文规范》(JTJ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规范》(JTJ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感潮河段应分析潮区界、潮流界和咸水界的位置及其季节变动范围不锈钢板标准,必要时应通 过实测资料分析确定。对于受人类活动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应分析潮区界、潮流界和咸 水界的历史变化。
过实测资料分析确定。对于受人类活动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应分析潮区界、潮流界和威 水界的历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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