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180-2-2011 运河通航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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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人I级航道。 3.1.2运河航道等级应根据运河所在区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考虑经济和自然条 件,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3.1.3 运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确定
件,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运河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通航要求。 k平年应根据运河的不同条件采用工程建成后2030年;对扩建和改建困难 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市政定额、预算2运河通过能力的估算应考虑下列
(1)航道等级; (2)船舶或船队的平均载重量和实载率; (3)船流密度; (4)船舶或船队平均运营航速; (5)通航时间; (6)控制河段的通航条件; (7)运输组织调度等。
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
4.1.1运河航道的规模和尺度应满足通过能力和代表船型安全航行的需要。 4.1.2运河航道断面形状可为梯形、矩形或复合形状等,其边坡坡度应根据边坡土质、护 坡情况和航行条件等确定。
4.2.2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尺度应根据航道等级和代表船型、船队尺度等确定,并应符合
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计算。对特殊困难河段,在宽度加 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 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4.2.2.2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 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3.1代表船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内河船型标准化的要求,应选择主尺度系列标准船 型,严禁选用限制、淘汰船型。
4.4.1通航建筑物的规模和尺度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运河航运长远发展,并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4.2运河中船闸开通闸条件应经过充分论证确定。
5.1.1 运河工程布置应满足通航要求,确保船舶、船队安全航行。 5.1.2 航道选线和工程建筑物的布置应经过方案比选和技术经济论证,必要时应通过模 型试验研究加以优化。 5.1.3运河工程布置宜与沿线航运、水利及城乡发展规划相符合。
5.1.3运河工程布置宜与沿线航运、水利及城乡发展规划相符合。 5.1.4运河工程布置应满足沿线地区环境生态的要求,对于涉及文物古迹保护的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5.2.1运河航道布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选择顺直、通视条件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并宜避开城镇中心,选择综合效益好的方案。 5.2.2运河河床纵坡降应能满足设计最大通航流量通过,其纵向流速应满足通航水流条 件的要求。
件的要求。 5.2.3设闸运河相邻枢纽间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衔接。 5.2.4运河弯曲航道与直线段宜平顺衔接。当遇到同向弯道,两者间无直线段时,可采 用复曲线连接。当遇到反向弯道,两弯道间应设置直线段,其长度需经论证确定。当弯道 需要加宽时,应由弯道的两侧端点向外设渐变段,
5.3.1运河通航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渠化 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JTS182一1)和《船闻总体设计规范》(JTJ305)等的有关规定。 5.3.2多线通航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运行时的相互影响,并应保证引航道尺度满足船舶 或船队安全航行和停泊的要求。 5.3.3当运河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水工建筑物布置在一起相互有影响时,应设置有效的隔 流设施,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研究确定
5.4.1运河中的过河建筑物布置不得妨碍船舶的安全航行。过河建筑物选址和平面布
.4.1运河中的过河建筑物布置不得妨碍船舶的安全航行。过河建筑物选址和平面布
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等的有关规定。 5.4.2运河的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布置在港区边界和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 100m以外河床稳定的地方,并应在两岸设立标志。
5.5.1运河临河建筑物运行和回旋水域不宜占用主航道,其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准的规定。 5.5.2码头宜布置在河道宽阔的直线段上,其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 5.5.3运河两岸的取泄水口应布置在最低通航水位航道横断面边线之外,取水或泄水时 产生的水流不得影响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其方案应通过论证后确定。 5.5.4停泊区和锚地宜设在水域宽阔处,或采用挖人式水域布置。 5.5.5在新建、改扩建运河航道时宜设置服务区,服务区宜具有船舶停靠、检修、回收垃 圾和加水、加油、购物、就医等功能
5.6.1运河航道的边坡和床底应能满足水流、风浪、船行波、降水和冰凌等动力条件作用 下的稳定要求。 5.6.2运河中的动力条件可按实测资料和有关规范分析计算确定。船行波作用区域应 加以防护,其防护范围应至船行波爬落区域以外0.5m处。 5.6.3在沙土地基和其他透水性较大的地基上修建运河时,应进行渗透水量和岸坡渗透 稳定性的核算;当渗透影响通航水深和航道稳定性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5.6.4运河防护措施的型式和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和《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JTJ312)等的有关规定。
5.7.1运河工程应设置完备的导助航设施,其布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7.2对运河船舶航行安全有影响的水域、建筑物和设施附近,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 志。有夜航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发光信号。 5.7.3运河应建立完备的信息联络和安全预警系统。沿线应设置通航、禁止追越、地名、 单程和指向等标志。
6.1.1运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水文资料、通航条件、航道等 级和有关部门的规划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并应根据运河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通过论证研究 及时进行调整。
级和有关部门的规划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并应根据运河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通过论证研究 及时进行调整。 6.1.2确定运河通航水位的水文资料应具有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应取近期连续资 料系列,取用年限不宜短于20年。当资料不足20年时,可采用附近测站的长期资料进行 相关分析,或与附近工程进行类比等方法确定通航水位。 6.1.3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运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6.1.3 规定的各级洪水重现期的水位。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6.1.3.2潮汐影响明显的运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频 立,其值可按极值I型分布率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 JTJ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
6.1.4.2潮汐影响明显的运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为90%的潮 位。其计算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5.2.1运河航道中的通航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船队安全航行和停泊的要求,必要
5.2.1运河航道中的通航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船队安全航行和停泊的要求,必要
时应通过试验研究进行论证
6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
2.3运河中的取、泄水口和其他汇流口的水域,航道横向流速不应超过0. 速不应超过0.4m/s。
运河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表面最大流速限值,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运河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水面最大流速限值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 按·执行”。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孙精石(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陆飞(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陈文辽(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张廷辉(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焱(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周华兴(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郑宝友(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孟祥玮(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宗慕伟(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总校人员:胡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万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张立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吴敦龙(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孙精石(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郑宝友(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孟祥玮(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李焱(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周华兴(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许家师(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管理组人员:许家帅(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
郑宝友(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孟祥玮(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李焱(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郑宝友(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孟祥玮(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李焱(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ITS 18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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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运河航道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一2004)稍有不同,根 据运河工程现状和将来发展趋势,去掉了运量小、效率低的V和VI级航道。目前我国尚无 1级运河航道,但在调研过程中珠江水系,已提出I级运河航道的规划,因此将1级航道 也列入标准中。
3.2.2影响运河通过能力的因素中,运输组织调度方面主要是包括到发港不均、上下航 向货运量不均、船舶追越或交会减速,非货船或非标准船型的影响等。运河的通过能力一 般分成理论通过能力、设计通过能力和实际通过能力。理论通过能力往往是一个理想的 数字,实际上很难做到。实际通过能力往往受货源和管理水平的限制,变幅较大。本标准 中通过能力是指设计通过能力,它是在运河设计时对通过能力的一种期望值。对于航道 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很多,主要有苏南运河公式、王宏达公式、闵朝斌公式等,详见《航道 工程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上述公式均是在一定条件下得到的,不同的公式和 参数对计算结果影响较大。
4.1.3运河是一种典型的限制性航道,对船舶、船队航行有明显的限制作用,主要表现在 航行阻力和航行下沉量等方面。在运河横断面设计中,断面系数、水深吃水比和航道宽度 是3个主要控制指标。《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一2003)及《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一2004)对限制性航道均规定了断面系数。条文中流速较大是指超过了通航 水流条件的限值,通航条件更加不好
4.3.1交通部2001年印发了《内河运输船型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8 号),2003年文公布了《关于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公告》及《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 主尺度系列》。于2004年发布了《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交水发【20047 号),并于2006年发布了《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交水发[2006156号),这些都 是推动我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纲领性文件,应该坚决的贯彻执行。在纲要中对船型认定 分类为四种,即“标准船型”,“自然过渡型”,“改造过渡型”,“限制、淘汰型”,本条规定是 与国家政策相一致的。 4.3.2本条中的代表船型,主要是依据2005年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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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第7 号公告和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一2004)表3.0.3限制性航道尺度中 的船型。对于Ⅱ级航道中的货船,一方面保留了90m×15.4m×2.6m的规范值,另一方 面又增加了根据京杭运河中目前实际行驶的42条2000吨级货船(载重吨分别为2000~ 2599吨)的调研统计结果,从中选出尺度最大的船型65.0m×13.0m×(2.6~2.9)m作 为直级航道货船的代表船型之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船型众多,本条同时也对表4.2.1 所不能全部包括进去的其他船型做了灵活处理,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4.4.2开通闸是船闸上、下游水位差很小时,上、下闸首闸门均打开,让船舶自由通过的 运行方式。本条文强调了一定要通过论证,以确保船闸和船舶安全。
4.5.1表4.5.1中的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尺度在与《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一 2004)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长江三角洲地区运河过河建筑物的净高做了特殊规定,它是 考到目前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另外根据现场调研中大多数单位的反映,认为通航净 空用梯形不合适,容易发生撞桥事故。所以强调通航净空宜为矩形,这也符合交通部 2005年交水发27号文《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 划航道上的跨河建筑物,在通航净宽范围内通航净高不小于7m”、“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的通航水域内不得建造构筑物”的有关规定。
暖通标准规范范本4.5.3本条规定主要参照了《江苏省架
4.5.3本条规定主要参照了《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苏交航(1996)23
技术进步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受风浪影响较大和横向流速大于0.3m/s的航道,通航净 空尺度应适当加大是指在表4.5.1的基础上进行。
5.3.2多线通航建筑物主要是指多线船闸并列在运河航道中时,它们的灌泄水会对另一
5.5.1~5.5.4运河临河建筑物布置不当,将影响运河的畅通,造成航道阻塞、通过能力 降低,同时也是诱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故对其布置提出了原则规定。 5.5.5本条规定是依据交通部2005年交水发27号文《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 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相关内容制定的,在调研中一些基层单位也希望对设置服务 区予以规定。
5.6.1~5.6.4运河航道往往是在原有土质河床上开挖或填筑而成,船舶航行产生的船 行波会对河床产生冲击作用,特别是船舶航速较大时,破坏作用更大。在京杭运河中遭受 破坏的岸坡并不鲜见,因此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容易遭受冲蚀的岸坡采取防护 措施。
5.7.1~5.7.3运河工程中的导助航设施是船舶、船队安全航行的必要措施。运河的弯 曲航段、航道水深变化处,以及船舶、船队与过河、临河、通航和取排水等建筑物相遇处,都 会对航行安全产生影响。特别是通航水流条件不好,如纵向流速大于1.0m/s、横向流速 大于0.3m/s的局部水域等情况。而夜航时视线不好,更要格外小心。因此,遵循有关规 定设置导助航设施和标志,引起船舶驾引人员的注意,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航行的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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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运河通航水位涉及航行安全和过河建筑物高程等重要问题,通航是运河的主要功 能圆钢标准,因此最高通航水位的重现期不能轻易降低。但考虑到某些平原河网地区,一些航段洪 水期会停航,故在本条中用注解的形式做了灵活处理,同时对运输特别繁忙的运河洪水重 现期强调了应取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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