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050-2014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和监测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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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非热性属性能源介质,此类介质是由 能源经过一次或多次转换而成,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但 制取时需要消耗能源
3.0.14 钢铁企业新建、改建工程应设置能源计量和能源监测 设施。 3.0.2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和监测设施应满足用能单位、次级用能 单位、基本用能单元对能源分项结算、分项考核的要求。 3.0.3计量和监测种类应包括钢铁企业中主体工序和公辅工序 涉及的电力、固态能源、液态能源、气态能源、耗能工质。
3.0.4计量和监测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D.4计量和监测范围应包括下列
土地标准1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基本用能单元的能源消耗量、能 源质量、能源自产量及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2能源发生单元的能源产出量、能源质量、关键设备状态; 3能源存储单元、能源输配单元、放散设施的能源储存量、输 人量、输出量、关键设备状态
3.0.5能源计量和能源监测设备应具有数据通信功能。监
备应能实时、准确、可靠地从能源计量器具上采集数据,并应传输 至能源管理系统
3.0.6次级用能单位和基本用能单元计量和监测时,宜设置独立
3.0.7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 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和《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 管理要求》GB/T21368的有关规定。
3.0.9计量器具可同时作为监测设备使用
0.9计量器具可同时作为监测设
4.1.1电力类别应包括外购电、自备电、余能电和电力消耗 4.1.2自备电厂和余热电站为能源发生单位,也应作为次级用能 单位进行计量。
4.1.1电力类别应包括外购电、自备电、余能电和电力消耗
.1.3电力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
1外购电用能单位侧的电能应进行计量; 2 自备电并网联络线路出口侧的电能应进行计量; 3 余能电并网联络线路出口侧的电能应进行计量; 4次级用能单位总降压站入、出口侧的电能应进行计量; 5 基本用能单元变电站(所)、出口侧的电能应进行计量; 6自备电厂和余热电站(厂)按次级用能单位对内部消耗的 电能应进行计量。
4.1.4电能计量器具配置应采用电能表。
4.2.1煤炭计量项应符合下列
4.2.1煤炭计量项自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能单位应计量进出场煤炭的重量,并应对水分、灰分、硫 分等质量参数进行检验; 2焦化、石灰、耐火、烧结、球团和炼铁等次级用能单位应计 量进出广煤炭的重量,并应对水分、灰分、硫分等质量参数进行 检验; 3焦炉、石灰窑、耐火材料窑炉、烧结机、球团窑炉和高炉等
基本用能单元应计量进出单元煤炭的重量,并应对水分、灰分、硫 分等质量参数进行检验
4.2.2焦炭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能单位应计量进出场焦炭的重量,并应对水分、灰分等 质量参数进行检验; 2焦化、石灰、耐火、烧结、球团和炼铁等次级用能单位应计 量进出厂焦炭的重量,并应对水分、灰分等质量参数进行检验; 3焦炉、石灰窑、耐火材料窑炉、烧结机、球团窑炉和高炉等 基本用能单元应计量进出单元焦炭的重量,并应对水分、灰分等质 量参数进行检验
4.2.3固态能源计量器具应采用汽车衡、轨道衡、皮带秤。
4.2.5固态能源计量数据的计算及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汽车衡、轨道衡、皮带秤的二次仪表应具有串行通信接口 或以太网接口; 2质量参数可通过自动采集或人工录入的方式,通过网络传 输到能源管理系统; 3计量数据宜根据水分、灰分、硫分等质量参数进行修正
4.3.1成品油的存储量应进行计量
4.3.1成品油的存储量应进行计量。
.4.1 焦炉煤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净化焦炉煤气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煤气混合装置中焦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次级用能单位焦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基本用能单元焦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4.2 高炉煤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净化高炉煤气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煤气混合装置中的高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 次级用能单位高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基本用能单元高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4.3 转炉煤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净化转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2 煤气混合装置中的转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 次级用能单位转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 基本用能单元转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4.4 混合煤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混合装置出口总管宜计量累积流量; 次级用能单位混合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 基本用能单元混合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4.5 蒸汽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蒸汽发生应计量累积流量; 进人蒸汽主管应计量并网累积流量; 次级用能单位蒸汽应计量累积流量; 4基本用能单元蒸汽宜计量累积流量。 4.4.6 天然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购天然气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计量及监测次级用能单位天然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 基本用能单元天然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4.7 液化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购液化气应计量重量或累积流量; 2 次级用能单位液化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基本用能单元液化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4.8发生炉煤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生炉煤气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 次级用能单位发生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 基本用能单元发生炉煤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4.4.9 气态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流量计量器具宜采用差压式流量计; 2天然气、液化气流量计量器具宜采用涡轮或差压式流 量计; 3蒸汽流量计量器具宜采用涡街或差压式流量计。
1煤气、大然气、液化气、蒸汽流量传感器,在采用差压式流 量计、涡轮流量计、涡街流量计时应进行温度压力补正; 2流量传感器输出的流量信号和与流量或能量计量相关的 信号(温度、压力、密度、组分、热值等)可通过模拟或数字方式接入 流量或能量计算设备,完成流量或能量的运算处理,上传至能源 中心; 3流量计算设备是具有流量或能量计算功能的流量积算仪 流量运算转换器、PLC、DCS以及能源中心的流量运算单元,其功 能和流量或能量计算的数字模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流量积算 仪检定规程》JJG1003的有关规定
4.5.1氧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站氧气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 次级用能单位氧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 基本用能单元氧气宜计量累积流量。 4.5.23 氮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氧站或制氮站氮气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 次级用能单位氮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基本用能单元氮气宜计量累积流量
+.5.3 氩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氧站氩气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 次级用能单位氩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基本用能单元氟气宜计量累积流量。 4.5.4 氢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氢站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 次级用能单位氢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3 基本用能单元氢气宜计量累积流量。 4.5.5 压缩空气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压站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 次级用能单位压缩空气应计量累积流量; 基本用能单元压缩空气宜计量累积流量。 4.5.6 原水应计量原水取水站出口总管的累积流量。 4.5.7 工业用水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水厂(站)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 水处理厂(站)出口总管宜计量累积流量: 3 次级用能单位工业用水应计量累积流量; 4 基本用能单元工业用水宜计量累积流量。 4.5.8 生活用水计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厂(站)出口总管应计量累积流量; 2 次级用能单位生活用水应计量累积流量; 3 基本用能单元生活用水宜计量累积流量。 4.5.9 耗能工质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氮气、氩气、氢气、压缩空气的流量计量可采用差压 式流量计、热式流量计、涡街流量计; 2水流量的计量可采用差压式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电磁 流量计。
式流量计、涡街流量计、旋进流量计时应进行温度压力补正; 2流量传感器输出的流量信号和与流量计量相关的信号(温 度、压力、密度、组分等)可通过模拟或数字方式接入流量计算设 备,完成流量的运算处理,上传至能源中心; 3流量计算设备是具有流量计算功能的流量积算仪、流量运 算转换器、PLC、DCS以及能源中心的流量运算单元,其功能和流 量或能量计算的数字模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流量积算仪检定 规程》IIG1003的有关规定
1外购电总降压站用能单位侧的电流、电压、电能、功率、功 率因数及设备状态应进行监测; 2自备电并网联络线路出口侧的电流、电压、电能、功率、功 率因数及设备状态应进行监测; 3余能电并网联络线路出口侧的电流、电压、电能、功率、功 率因数及设备状态应进行监测; 4次级用能单位降压站人、出口侧的电流、电压、电能、功率、 功率因数及设备状态应进行监测; 5基本用能单元变电站(所)入、出口侧的电流、电压、电能、 功率、功率因数及设备状态应进行监测; 6自备电厂和余热电站(厂)按次级用能单位对内部消耗的 电能应进行监测; 7设备状态应监测开关、线路闸刀、母线闸刀、接地闸刀、中 性点闸刀、设备故障、设备报警。 5.1.2电力的监测器具配置宜采用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或其他 测控装置。
5.1.3电力的监测宜采用就地或远程方式。
5.2.1煤炭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能单位进出场煤炭的重量和水分、灰分、硫分等质量参 数应进行监测:
2焦化、石灰、耐火、烧结、炼铁等次级用能单位进出厂煤炭 的重量和水分、灰分、硫分等质量参数应进行监测; 3焦炉、石灰窑、耐火材料窑炉、烧结机、球团窑炉和高炉等 基本用能单元煤炭进出的重量和水分、灰分、硫分等质量参数应进 行监测,
5.2.2焦炭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能单位进出场焦炭的重量和水分、灰分等质量参数应进 行监测; 2焦化、石灰、耐火、烧结、炼铁等次级用能单位进出广焦炭 的重量和水分、灰分等质量参数应进行监测; 3焦炉、石灰窑、耐火材料窑炉、烧结机、球团窑炉和高炉等 基本用能单元焦炭进出的重量和水分、灰分等质量参数应进行 监测。 5.2.3质量参数可采用取样分析法或在线检测法进行检验,宜通
过网络传输到能源管理系统
5.3.1 成品油的存储量、温度、压力、质量宜进行监测。 5.3.2重油的存储量、温度、压力、质量宜进行监测。 5.3.3 液态能源的存储量、温度、压力的监测宜采用就地或远程 方式。 5.3.4液态能源质量的检测结果宜传输到能源管理系统中进行 集中监测
.1焦炉煤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焦炉煤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热值;
5.4.1焦炉煤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2焦炉煤气柜应监测柜位、压力、温度; 3煤气混合装置中的焦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4 次级用能单位的焦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5 基本用能单元的焦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4.2 高炉煤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高炉煤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热值; 2 高炉煤气柜应监测柜位、压力、温度; 3 煤气混合装置中的高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4 次级用能单位的高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基本用能单元的高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4.33 转炉煤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净化转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热值; 2 转炉煤气柜应监测柜位、压力、温度; 3 煤气混合装置中的转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4 次级用能单位的转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5 基本用能单元的转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4.4 混合煤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混合装置出口总管宜监测流量、压力、温度、热值; 2次级用能单位的混合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3基本用能单元的混合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4.5煤气柜、放散塔、调压站、加压机、混合装置中的调节阀、切 断阀设备的状态应进行监测。 5.4.6蒸汽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发生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2 进口蒸汽主管应监测并网流量、压力、温度; 3 次级用能单位蒸汽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4基本用能单元蒸汽宜监测流量、压力; 5锅炉运行状态应进行监测。 5.4.7天然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购天然气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2 次级用能单位天然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基本用能单元天然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4.8 液化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购液化气应监测重量(流量)、温度; 次级用能单位液化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3 基本用能单元液化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4.9 发生炉煤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炉煤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热值; 2 次级用能单位的发生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3 基本用能单元的发生炉煤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4.10 压力监测器具宜采用压力变送器。 5.4.11 温度监测器具宜采用热电阻或热电偶。 5.4.12 热值监测可采用取样分析法或在线检测法。 5.4.13 气态能源的监测宜采用就地或远程方式。
5.5.13 氧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站氧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2 球罐宜监测压力; 3 次级用能单位氧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 基本用能单元氧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5.2 氮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氧站或制氮站氮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2 球罐宜监测压力; 次级用能单位氮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4 基本用能单元氮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5.5.3 氩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制氧站氩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5.5.13 氧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站氧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2 球罐宜监测压力; 3 次级用能单位氧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4 基本用能单元氧气应监测流量、压力。 5.5.2 氮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制氧站或制氮站氮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2 球罐宜监测压力; 3 次级用能单位氮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4 基本用能单元氮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5.5.3 氩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制氧站氩气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2球罐宜监测压力; 3 次级用能单位氩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4 基本用能单元氩气宜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5.5.4 氢气监测项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氢站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球罐宜监测压力; 3 次级用能单位氢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基本用能单元氢气宜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5.5.5 球罐、调压阀组、调节阀、切断阀设备状态应进行监测。 5.5.6 压缩空气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气压缩站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2 次级用能单位的压缩空气应监测流量、压力、温度; 3 基本用能单元的压缩空气宜监测流量、压力。 5.5.7 原水应监测原水取水站出口总管的流量、水质和水泵 状态。 5.5.8 工业用水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水厂(站)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 2 水处理厂(站)出口总管宜监测流量、压力; 3 供水管网分支管道宜监测流量、压力; 次级用能单位工业用水应监测流量、压力; 5 基本用能单元工业用水宜监测流量; 6 工业水水质、水池水位、给水出口阀、水泵状态应进行 监测。 5.5.9 生活用水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厂(站)出口总管应监测流量、压力; 次级用能单位的生活用水宜监测流量; 3 基本用能单元的生活用水宜监测流量; 生活用水水质、水池水位、给水出口阀、水泵状态应进行 监洲
5.5.10耗能工质监测设备应符会下列规定
1氧气、氮气、氩气、氢气、压缩空气的流量监测可采用差用 式流量计、热式流量计、涡街流量计; 2水流量的监测可采用差压式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电磁 流量计; 3压力监测宜采用压力变送器; 4 温度监测宜采用PT100热电阻。
1氧气、氮气、氩气、氢气、压缩空气的流量监测可采用差压 式流量计、热式流量计、涡街流量计: 2水流量的监测可采用差压式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电磁 流量计; 3压力监测宜采用压力变送器; 4 温度监测宜采用PT100热电阻。
5.5.11耗能工质的监测宜采用就地或远程方式。
6.1.1采集信号选取应符合下列
6.1.1采集信号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集信号按介质类别分应涵盖电力、固态能源、液态能源、 气态能源和耗能工质; 2采集信号按用途可分为计量信号和监测信号;计量信号应 涵盖用能单位和次级用能单位;监测信号应涵盖用能单位、次级用 能单位和主要基本用能单元的关键设备和远控设备。
6.1.2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集内容应包括能源介质及关键设备的信息、远控设备的 操作信号、产量、能源指标及能源计划数据;根据厂区规模,年产量 1000万吨的钢铁企业,信号数量宜控制在3万点以内; 2采集范围应覆盖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基本用能单元; 3数据采集可通过1/0直接采集或通过通信方式从专用仪 表、基础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化系统(ERP、MES等)获得; 4数据采集应符合标准的通信规约和行业规约; 5数据采集频率应满足能源集中监控和管理的要求,实时数 据宜到秒,计量数据宜到分钟,产量及指标数据宜到日或月。 6.1.3 数据处理及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数据处理应包括电度量计算、流量积算、温度压力补正 计算; 2对同种能源介质的信号数据应采用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 3对同种介质的累计计算宜采用统一的计算周期和清零 周期; 4数据归档内容可包括各类采集信息、故障信息、统计信息:
6.2.1集中监视应符合下列规定
归档类型可分为实时归档和统计
1集中监视的范围应包括能源发生单元、重大产耗能设备及 能源输配设备、能源管网; 2制水厂(站)、水处理厂(站)、制氧厂(站)、发电厂、锅炉房 鼓风机站宜远程监视; 3集中监视的方法宜包括工艺流程图显示、设备状态显示、 故障报警显示、数据显示、实时曲线显示、历史曲线显示
5.2.2集中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的范围宜包括能源存储单元、能源输配单元、能 源放散设施等; 2煤气柜、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站、煤气放散塔、空气压缩 站、水泵站(供水、排水)、变电站(所)宜远程监控; 3集中控制应采用远程控制和就地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6.3.1能源预测宜根据能源的发生单元、存储单元、输配单元 固定用户、调整用户的不同工艺特征,构建不同的预测算法 模型。 6.3.2能源预测算法模型可分为因素模型、时序模型、单位用量 模型等,模型参数可随实时数据的演变通过自学习进行调整。 6.3.3能源预测宜包括电力预测和煤气预测。电力预测宜包括 日用电量、日负荷和超短期负荷预测,煤气预测宜包括煤气供需量 预测和煤气平衡预测。
6.3.4能源计划按能源介质可分为电力供需计划、固态能源供 需计划、液态能源供需计划、气态能源供需计划、耗能工质供需 计划。
6.3.4能源计划按能源介质可分为电力供需计划固
6.3.5能源计划按时间粒度可分为日供需计划、月供需计划、年 供需计划。 6.3.6能源计划宜按钢铁企业生产计划、历史数据及检修计划 编制。 6.3.7能源平衡宜遵循提高余能回收率、减少不平衡放散、提 高能源转换效率的原则,采用合理调节、梯级用能、优化调度等 手段。
6.3.8能源平衡可采用经验平衡方法或模型平衡方法。
6.3.9企业应分析生产与设备运行的历史数据,指导企业的能源
6.3.10数据分析宜包括能源供需计划分析、能源供需实绩分
6.3.11数据分析的技术经济指标宜包括综合性指标、工序区段
性指标、经济性指标。综合性指标宜包括吨钢综合能耗、吨钢可比 能耗、企业能源亏损量、氧气放散率、煤气放散率、吨钢耗新水、吨 钢转炉煤气回收率。工序区段性指标宜包括原料工序能耗、焦化 工序能耗、球团工序能耗、烧结工序能耗、炼铁工序能耗、炼钢工序 能耗、轧钢工序能耗。经济性指标宜包括万元总产值能耗、万元增 加值能耗。
6.4.1企业应对电、煤炭、焦炭、水、煤气、氧气等能源介质的质量 指标进行监测管理,编制各类能源质量报表,对各类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
6.4.2监测管理的质量项宜包括:电能的电压偏差、频率偏差、谐
波、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闪变,煤炭的水分、灰分、硫分,焦灰的 水分、灰分,煤气的热值、纯度、含水量,氧气、氮气纯度,水的电导 率、pH值、总磷、总硬度、总碱、总氯、浊度。
注:●表示应用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 O表示应用系统可选的功能; △表示应用系统远程监控应具备的功能。 后面各表中的符号意义均固上述解释。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 《流量积算仪检定规程》IJG1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和监测工程
本规范是我国第一部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和监测工程技术规 范,该规范的出台,对于钢铁企业节能减排,实现能源的集中管理 具有重要意义。本规范的出台,规范了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和监测 的设计、安装,使设计人员有章可循,大大提高了能源计量和监测 设计的效率、质量和水平,适应了国家对能源环保的要求,同时必 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编制,内容是否齐全,条文是否具有可操作 性、先进性、约束性等,都需要在执行中证实和完善。因此今后应 及时跟踪了解规范使用情况,搜集第一手资料,为规范的完善、修 订做好准备。 为了便于产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编写了本规范的条 文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其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 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次1总则(33)2 术语(34)3基本规定(35))4能源计量(37)4.1电力(37)4.2固态能源(38)4.3液态能源(38)4.4气态能源(38)4. 5耗能工质(38)能源监测(40)5. 1电力(40)5. 2固态能源(40)5.3液态能源(40)5.4气态能源(41)5. 5耗能工质(41)6能源监控(42)6.1数据采集(42)6.2集中监视及控制(42)6.3数据分析和应用(42)6.4能源质量(43)6.5管理中心(44)
1.0.1钢铁联合企业需要的能源品种多、数量大,产生的二次能 源量大,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在 加强余热、余能和副产煤气等资源的回收和利用的基础上,废弃粗 放的能源管理模式,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实现精细化的能源管理,强 化能源生产、管控合一的管理体系,对能源介质实现集中监控,并 做到科学管理与调配。 1.0.3为适应钢铁企业的发展,能源计量和监测系统的设计应遵 循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方法,使能源计量和监测系统近期建设与 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
1.0.3为适应钢铁企业的发展,能源计量和监测系统的设计应遵 循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方法,使能源计量和监测系统近期建设与 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
2.0.1~2.0.3为了使规范理解得更加清楚,引用了《钢铁企业能 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中的术语。 2.0.4能源发生单元指产生能源的设施,如自备电厂、焦化厂、蒸 汽锅炉等。 2.0.5能源存储单元指存储能源的设施,如煤气罐、焦煤存放 场等。 2.0.6能源输配单元指对能源进行转换、输送的设施,如输配电 设各类泵等
2.0.1~2.0.3为了使规范理解得更加清楚,引用了《钢铁企业能 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中的术语。 2.0.4能源发生单元指产生能源的设施,如自备电厂、焦化厂、蒸 汽锅炉等。
3.0.1作为能源消耗大户,钢铁企业为了节能减排、提
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将计量和监测范围按照企业对能源产生、消耗、输配的不同进行了 划分。
3.0.5为了实现能源管理的信息化和能源的集中管理,能源计
能源计量和监测数据作为钢铁企业能源绩效考核、成本核算 的基础,在设备的配备上必须保证计量和监测数据的实时、准确、 可靠,为各用能单位之间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准确依据。 数据的实时性应保证数据变化后能及时上传至能源管理系 统。数据的准确性应保证系统采集的数字信号的有效位数与现场 计量设备的有效位数和读数一致。 3.0.6为了准确地计量和监测气态能源、耗能工质的次级用能单 位和基本用能单元的各项参数,宜设置独立的介质管道。 3.0.7计量器具的配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 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和《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 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之外,企业宜执行满足自身条件的更 高要求。
能源计量和监测数据作为钢铁企业能源绩效考核、成本核算 的基础,在设备的配备上必须保证计量和监测数据的实时、准确 可靠,为各用能单位之间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准确依据。 数据的实时性应保证数据变化后能及时上传至能源管理系 统。数据的准确性应保证系统采集的数字信号的有效位数与现场 计量设备的有效位数和读数一致。
3.0.6为了准确地计量和监测气态能源、耗能工质的次级用能单 位和基本用能单元的各项参数,宜设置独立的介质管道。 3.0.7计量器具的配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 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和《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 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之外,企业宜执行满足自身条件的更 高要求。
为了对能源数据进行分析水质标准,对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检查企 业节能降耗的效果,企业对计量和监测数据应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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