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068-2014 煤炭工业露天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2冲压、铆焊、喷砂除锈、喷漆、刷漆等车间或场所为二类工作环境。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
3.1.1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车间组成,应根据露天煤矿开 采工艺确定高速标准规范范本,宜由卡车和工程机械维修保养、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 成修理、电气总成修理、铆焊修理、外修队及综合辅助车间(工段) 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生产任务量较少时,宜建相 对集中的联合修理车间,应以卡车和工程机械维修保养车间为主, 各组成部分宜设为工段; 2当露天煤矿发动机、机械部件总成年大修理量超过100台 时,可单独设置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 3当露天煤矿自卸卡车年大修理量超过20台时,可单独设 置铆焊修理车间; 4当露天煤矿电气设备年大修理量超过450台时,可单独设 置电气总成修理车间; 5生产联系密切,且性质相近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 满足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宜建联合厂房、库房或多层建筑; 6当露天煤矿使用大型采、运、排设备时,应设置设备组装场。 3.1.2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车间职能范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卡车和工程机械维修保养车间应担负卡车和工程机械的 日常维修、保养、总成更换及小修任务; 2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应担负发动机和机械部 牛总成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3电气总成修理车间应担负电气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4铆焊修理车间应担负金属结构类设备和构件的修理; 5综合辅助车间应由洗车间和综合维修车间组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洗车间应担负生产用车、工程机械及辅助生产用车进厂 维修保养前的清洗工作; 2)综合维修车间应担负辅助生产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及 小修任务和大型轮胎修补任务,并应担负部分旧件修复 加工及生产系统部分设备修理任务。 6外修队应担负露天煤矿坑下大型难移设备的维修保养任 务和坑下作业设备临时故障修理任务。 3.1.3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宜采用零部件总成互换修理法
3.2卡车和工程机械保养车间
3.2.4当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不设铆焊修理车间时.可
卡车和工程机械保养车间主厂房按2个4个修理台位面积设置铆 焊修理工段,起重机起重量可按修理的最大金属结构件重量确定。 3.2.5卡车和工程机械保养车间辅助间建筑面积指标,可按表 3. 2. 5 选取。
焊修理工段,起重机起重量可按修理的最大金属结构件重量确定。
2.5卡车和工程机械保养车间辅助间建
3.2.6修理工人应按卡车和工程机械年修理量确定的维修保养 台位数计算配置;辅助工人可按修理工人总数的15%25%计 算。当车间修理台位数不超过12时,辅助工人数应取大值;当车 间修理台位数超过12时,辅助工人数应取小值
3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
3.3.1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应由发动机修理工段和 机械部件总成修理工段组成。
3.3.1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应由发动机修理工段和 机械部件总成修理工段组成。 3.3.2修理工人应按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年修理量确定的修 理台位数计算配置;辅助工人可按修理工人总数的5%~10%计 算。年修理量大时,辅助工人数应取小值;年修理量小时,辅助工 人数应取大值。
理台位数计算配置;辅助工人可按修理工人总数的5%10% 算。年修理量大时,辅助工人数应取小值;年修理量小时,辅助 人数应取大值。
3.3.3车间建筑面积应按计算的修理台位面积和辅助面积及工
表3.3.3选取。车间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成或大型零部件宜搬运最短路程,并宜与拆装修理作业 线方向一致; 2各工位布置的相互位置应适应修理工艺过程需要; 3车间内通道应按工艺布置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 节的规定
表3.3.3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建筑面积指标
注.待修设备规格大时取大值,待修设备规格小时取小值。
3.4电气总成修理车间
3.4.1采用总成互换修理的露天煤矿,当电气设备年天修理台数 超过450台时,宜设电气总成修理车间。设置电修间的露天煤矿, 电修间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50197的有关规定。 3.4.2电气总成修理车间,应主要承担露天煤矿各类电动机、变 压器、发电机的修理和电气试验
3.4.3电气总成修理车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修理车间的生产纲领应根据机电设备种类、规格和数量以 及设备状态检测,结合设备制造厂家建议的维修项目和周期确定; 2主要总成部件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可按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执行,外委修理部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3电气设备修理工艺流程、试验内容、工艺和试验设备,应根
据修理类型、检修标准,按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的要求确定; 4主要总成部件的检修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择。 3.4.4电气总成修理车间的生产面积,应按修理类别的作业区 设备的工艺流程,以及工艺设备布置情况确定。辅助生产面积可 按生产面积的20%~30%计取。 345由气总成修 间的修理工人应按各米由气设备的生产
据修理类型、检修标准,按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的要求确定; 4主要总成部件的检修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择
设备的工艺流程,以及工艺设备布置情况确定。辅助生产面积可 按生产面积的20%~30%计取。 3.4.5电气总成修理车间的修理工人应按各类电气设备的生产 纲领和其相应的修理定额计算确定。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 1人计算,电气试验工应配备2人~4人,辅助生产工人可按生产 工人的7%~10%计算。
设备的工艺流程,以及工艺设备布置情况确定。辅助生产面积 按生产面积的20%~30%计取。
3.4.5电气总成修理车间的修理工人应按各类电气设备的生产
3.4.5电气总成修理车间的修理
3.4.5电气总成修理车间的修理工人应按各类电气设备
纲领和其相应的修理定额计算确定。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省 1人计算,电气试验工应配备2人~4人,辅助生产工人可按生产 工人的7%~10%计算。
3.5.1铆焊修理车间应由卡车焊修工段和挖掘机焊修工段组成。 3.5.2修理工人应按卡车焊修和挖掘机焊修年修理量确定的修 理台位数计算配置;辅助工人可按修理工人总数的5%~10%计 算。年修理量大时,辅助工人数应取小值;年修理量小时,应取大 值。
艺布置确定,铆焊修理车间建筑面积指标可按表3.5.3确定。车 间内通道应根据工艺布置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节的规 定,露天作业场地面积可按车间面积的60%100%确定,
表3.5.3铆焊修理车间建筑面积指标
3.6.1洗车间洗车工可按每班4人~6人配置,大车洗车台位可 按2人~4人配置,小车洗车台位可按1人~2人配置。洗车间应 由大车洗车台位和小车洗车台位及辅助间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大车洗车台位建筑参数应按可清洗的最大车辆参数确定 屋架下弦应大于自卸卡车的倾泻高度; 2大车洗车台位地面宜按要清洗的推土机履带宽度间距理 设钢轨; 3小车洗车台位建筑参数可按辅助生产车辆的参数确定 严寒地区,大、小车洗车台位可采用一端进出并列布置,其他地区 可采用贯通式布置; 4大车洗车台位地面坡度宜为0.2%~0.3%,并应设置排 水沟。
3.6.3综合维修车间人员指标可按表3.6.3确
表3.6.3综合维修车间人员指标
注:年修理量大时取大值,年修理量小时取
表 3. 6. 4综合维修车间建筑面积指标
3.6.5当露天煤矿大型轮式设备数量超过80台时,可单独设置 轮胎修理车间。车间建筑面积指标可按本规范表3.6.4确定。 3.6.6当露天煤矿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时,生产系统设备维修 可按实际年修理量单独设置修理车间
3.7.1外修队基地应设外修队设备库,外修队设备库面积宜按外 修队检修设备数量确定,并宜配置办公休息场所。 3.7.2外修队人员应由露天煤矿坑下难移设备维修保养工、起重 工及检修设备操作人员组成,修理工人应按露天煤矿坑下难移设备 数量所确定的年修理量配置,起重工和检修设备操作人员应按需配 置,外修队人员不应低于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人员总数的10%
3.8.1使用大型采、运、排设备的露天煤矿宜设置设备组装场。 3.8.2工程机械组装场宜设置在露天煤矿工业广场附近,并可作 为大型停车场使用。排土机组装场宜设置在排土场。 3.8.3设备组装场不应设置在高压线下方,不应设地埋式电源、 气源和水源。
3.8.4设备组装场工艺布置可按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要求 确定。
3.8.4设备组装场工艺布置可按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要求
4.1.1新建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场址选择,应与露大煤 矿统筹规划。改建、扩建露天煤矿建设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场址 选择宜依托既有露天煤矿的场地及道路、水、电等各项基础设 施。
1场址应具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质条件; 2场址与露天煤矿采掘场、排土场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的有 关规定。
1分期建设的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根据工艺流程的要求,统 规划、合理衔接。 2应根据主要机电设备维修工序的作业要求及各车间的功 能性质,合理分区布置;对工艺联系密切,运输量较大的车间应就 近布置或设联合车间。 3应合理布置适宜的室外作业场地及设备停放场地,作业场 地宜背风向阳设置。 4变电所布置宜使进出线方便,锅炉房等动力设施宜靠近负 荷中心。
2.2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
1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 2地形坡度较大时,主要建(构)筑物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在 挖方地段; 3寒冷地区车辆保养、修理等大型车间的出、入口,宜避开冬 季主导风向。
.3.1厂区道路及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满足露天煤矿大型设备组装、运输等的要求; 2 应合理组织车流与人流,运输线路短捷顺畅; 3应满足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对防火、安全间距的要求; 4 应满足各类工程管线、沟渠布置间距的要求。 .3.2道路及场地结构设计应满足运输设备的载荷要求。
4.4.1厂区竖向设计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统一协调,并应与 厂内、外现有及规划运输线路(铁路、公路)、防(排)水系统相 协调。 4.4.2场地标高的确定应确保厂区不受洪水和内涝威胁,当不可 避免时,应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4.4.3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和护坡、挡土墙等工程量。 4.4.4地形条件简单时,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布置,且宜采用 连续式平场方式。地形条件复杂时,可采用阶梯式布置,并应对场 地边坡作相应处理。 4地址水地座不宝山 小王3%场地内雨水应以晨短路径排
4.4.4地形条件简单时,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布置,且宜采用 连续式平场方式。地形条件复杂时,可采用阶梯式布置,并应对场 地边坡作相应处理。
4.4.5场地排水坡度不宜小于3%0,场地内雨水应以最短
4.4.6场内排水可采用城市型道路路面,并可通过道路边沟及
4.5.1)区绿化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协调,并应符合实用、
4.5.1厂区绿化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协调,并应符合实用、 经济、美观的原则。
4.5.1厂区绿化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协调,并应符合实用 经济、美观的原则。
4.5.2绿化应充分利用厂区内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厂区绿地
4.5.3厂区绿化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适应性强、速生的本
4.5.3厂区绿化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适应性强、速生的本 土植物品种。
5.1.1厂区建筑应依据原始地形图和近期实测地形图,地震、气象 和相应设计阶段要求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进行设计。 5.1.2 广区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采掘场和排土场的边坡稳定线以外; 2 应设在采掘场爆破震动安全界线以外; 3 应避开沟、滑坡、矿井采空区等不安全地段。 5.1.3 厂房围护结构应选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 5.1.4 广区建筑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性质、工作条件、使用要求相近的生产车间宜集中布 置成联合厂房; 2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活室在方便生产生活管理 的前提下,宜与车间联建。
5.1.5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
5.2.1厂房建筑体型应减少厂房跨度、高度种类,应避免设置纵 横相交跨、多跨厂房中的长短跨和跨间高度差。 5.2.2毗连厂房纵向布置的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 活室,不宜设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且其遮挡厂房的长度不应超 过厂房纵向全长的30%;遮挡的采光口和通风口应采取补救措施。 5.2.3厂房内有涂料污染的区位,除工艺、环保应采取措施外,还 应加强厂房自然通风作为辅助措施。铆焊修理车间的焊接组装 区一织炕房的怕间宜设避风天窗或偏天窗,并宜布置在热源或排
5.2.3厂房内有涂料污染的区位,除工艺、环保应采取措施外,还 应加强厂房自然通风作为辅助措施。铆焊修理车间的焊接组装 区锅炉房的锅炉间宜设避风天窗或偏天窗,并宜布置在热源或排
5.2.3厂房内有涂料污染的区位,除工艺、环保应米取措厅
1主要单层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和钢屋架组成的排架 结构、钢排架结构或门式刚架结构, 2当材料或施工条件有困难时,跨度小于15m、柱距小于 6m、柱顶标高不大于7.5m、起重量不大于5t,且轨面标高不大于 6m的无抗震设防要求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可采用砖砌体排架结 构。 3多层厂房及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4行政、生活建筑及车间辅助用房可采用砌体结构。 5.2.7有扩建要求的独立式厂房宜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厂房横向扩建时,应考虑厂房分期建设对采光、通风和消 防的要求,并应分期计算结构受力; 2厂房纵向扩建时,可结合双柱伸缩缝的设置预留扩建用的 柱基; 3 需拆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能拆卸和重复使用的构件和材 料; 4 应减少扩建对已有厂房及生产的影响; 5未考虑一次设计分期建设的厂房扩建,新旧厂房宜分开建设: 6厂房扩建宜采用先建联合厂房的扩建方式。
5.2.8厂房改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改建的可行性应进行整体评估,厂房改建除应满足使用 和安全要求外,还应做到经济合理,当改造费用过高时宜调整 使用;
2改建工程不宜改变结构的受力状态;3改建前应对原有厂房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测、鉴定和验算,确定其可靠性和安全度,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4不满足抗震要求的厂房,改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加固;5改建工程应确保邻近厂房的安全不受影响。5.3行政、生活建筑5.3.1厂级办公室、车间办公室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厂级办公室可由行政、技术、政工、环保、节能及办公辅助用房组成;2车间办公室可由行政、技术、政工及办公辅助用房组成;3厂级办公室、车间办公室等行政办公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行政办公建筑面积指标序项目名称指标备注号30人~50人22~2430人取大值,50人取小值。厂级办公室指标不包括办公自动化网络(m /人)用房,理化及计量室用房和通讯<30人~50人22设施用房车间职工当技术人员大于等于4人时120m~150m150人~200人取大值车间办公室车间职工按车间职工人数(包括会议室1.20m/人<150人面积)每人平均计取车间大班职工人数100人及车间会议室(m)60~90以上者取大值.17.
5.3.2车间生活室应包括更衣休息室、厕所及盟洗设施。车间生
5.3.2车间生活室应包括更衣休息室、厕所及盟洗设施。车间生
5.3.2车间生活室应包括更衣休息室、厕所及盟洗设施。车间生 活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车间生活室建筑面积指标
5.3.3公用建筑应包括职工教育用房、图书游艺室、医疗卫生、妇 幼、职工浴室、职工食堂、开水房等设施。公用建筑面积指标宜符 合表 5. 3. 3 的规定。
表5.3.3公用建筑面积指标
5.3.4其他建筑设施应包括门卫室、自行车棚(库)、私家车停车 场地和公共厕所。其他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3.4的规 定
表 5.3. 4 其他设施建筑面积指标
5.3.5汽车、叉车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叉车库宜集中设置; 2汽车、叉车入库台数可按实际需要确定,载重汽车可不考
1汽车、叉车库宜集中设置; 2汽车、叉车入库台数可按实际需要确定,载重汽车可不考
虑人库;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按每辆19m~22m进行取值。 5.3.6宿舍、探亲访和住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应为每单身职工平均15m; 2探亲房建筑面积指标应为每单身职工平均1.5m~ 1. 6m ; 3住宅及其公用设施应依托社会解决
5.3.6宿舍、探亲访和住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应为每单身职工平均15m; 2探亲房建筑面积指标应为每单身职工平均1.5m~ 1. 6m ; 3住宅及其公用设施应依托社会解决
6供配电、通信和信息管理
6.1.1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可根据负荷分布情况采用车
6.1.1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可根据负荷分布情况采用车 间变电所或独立变电所供电。 6.1.2变电所、配电室的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消防设备的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下列用电设备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
1)无汽动给水泵的蒸气锅炉,且停止供水会造成锅炉事故 时; 2)高温热水锅炉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 3)循环泵停止运行可能导致管网损坏时。 2信息中心(含监控中心)和通信机房。 6.1.5供配电电压等级宜采用35kV、10kV、6kV和380V 220V。用电负荷全厂需用系数宜取0.3~0.35。 6.1.6组装场内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全部设备试验时最大用 电负荷的要求。
6.1.7车间内可采用放射式、链式、树干式或混合式配电。
6.1.8厂区内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并宜采用直埋
或与其他低压动力电缆一起采用电缆沟方式敷设;当条件不允
6.1.9组装场区内的固定
备出入口处时应加穿保护管。
备出入口处时应加穿保护管。
6.1.10车间内配电干线可根据用电负荷容量,采用封闭母线、绝 缘母线、分支电缆或普通电缆,其他线路宜采用电缆或绝缘导线。 6.1.11车间内配电线路可采用封闭母线、绝缘母线、分支电缆; 电缆沿电缆桥架或吊挂敷设时宜采用沿墙安装方式,当采用埋地 方式时,应穿镀锌钢管保护。
6.1.12变电所宜采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措施,补偿后的功率因
6.1.12变电所宜采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措施,补偿后的功率因 数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且不应小于0.95。
1.13照明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
1车间和办公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 和反射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 定执行。 2生产车间照明线路宜根据建筑结构特点采用沿线槽、保护 管架空敷设或穿管暗敷设,办公及辅助建筑照明线路应采用穿管 暗敷设。 3照明负荷为2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3kW以上 时,应采用三相供电;2kW~3kW时,可采用单相或三相供电。 6.1.14机修工业厂区、停车位、组装场区宜采用高杆照明灯具
6.1.15配电线路的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的规定执行;用电设备的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 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规定执行;建筑物防雷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执行。 6.1.16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 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规定执行。
6.2.3厂内通信线路宜采用直埋电缆线路或通信管道电缆线路 广外通信线路宜采用大对数通信电缆或光缆线路。
6.2.4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 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的规定。
6.2.4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
6.3管理信息和监控系统
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6.3.2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和设备,应满足露天煤矿和本 产管理信息的需要,并应具有良好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6.3.3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宜设置厂区安全生产监控系 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厂区办公建筑内,并应具备与露天煤矿计算 机信息管理系统接口的条件
1车间、厂区视频监控系统; 2车间和办公区域、厂区周界越界报警系统。 6.3.5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划入露天煤矿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并应通过露天煤矿数据通信网或当地公用传输网与露天煤矿调度 中心联网。
厂区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主王网线
7.1.1水源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的规定,并应根据取水量、用水水质及水源环境等条件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露天煤矿工业场地的供水设施,水量、水压、水质应 统一规划设计; 2场地供水设施不满足供水要求,需取外部水源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有关水源选择的规定; 3采用市政水源时,应明确供水量、水质、水压和接管点位置; 4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源时,设计各个阶段应有供水水文地 质报告和实测的、多年连续实测水文资料与相应的设计枯水流量 的保证率; 5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1.5倍计。 7.1.2用水量、用水标准、小时变化系数、用水时间参数应按表 7. 1. 2 规定选取。
用水量、用水标准、小时变化系数、用
续表7.1.2用水量(L)序小时用水时间用水单位单位或占总用备注号变化系数(h)水量(%)二班L/个·淋浴淋浴5401. 01. 0制。用器班水储存浴室3在高位用水水箱中洗面盆./个·班1001. 01. 0充水时间为2h每人每周二4洗衣用水L/kg·干衣601. 58次计,每人1.2kg空压机按循环水量5m / h1. 016二班制循环补充水量的10%计按蒸汽量采暖m3 /h的 20% ~16蒸汽锅炉40%计二班制锅炉房按蒸汽量非采暖6补充m3/h的 60% ~16蒸汽锅炉水量80%计按循环水热水m3/h量的 2% ~16采暖锅炉4%计:25:
7.1.4洗车构筑物和设备选型应根据车型、日洗车率,以及所需 的水量、水压、热水加热方式及水量储备等因素确定。 7.1.5水源缺乏地区,应设置屋顶、道路、广场的雨水收集、储存
7.1.4洗车构筑物和设备选型应根据车型、日洗车率剪力墙标准规范范本,以
7.1.4洗车构筑物和设备选型应根据车型、日洗车率,以及所需 的水量、水压、热水加热方式及水量储备等因素确定。
7.1.4洗车构筑物和设备选型应根据车型、日洗车率,以及所需
的水量、水压、热水加热方式及水量储备等因素确定
系统;并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处理级别、工艺,应复用于生产、绿 化、道路清洗用水。
7.2.1室外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的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根据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位置和外部水源条件,采用低 压、高压和临时高压供水方式。 2当露天矿工业场地设有消防站或附近有消防站,且在 5min内行车可到达着火地点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系统。 3室内10min所需水量、水压,可利用工业场地高位水池、 水塔、水箱或气压给水装置的稳压措施保证。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仿古建筑7.2.3给水系统宜采用生活单独系统、生产与消防合用系统;日 用消防泵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 有关规定执行。
7.2.3给水系统宜采用生活单独系统、生产与消防合用系统;日
....- 煤炭标准 工业标准 设备标准
- 相关专题: 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