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21-2009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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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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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了适应核工业铀矿治技术的发展,将新标准、新技术、新 T艺贯彻落实到铀矿治工程设计中,规范和完善铀矿山设计工作, 制定本规范

    0.4核T.业铀矿治T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核T业铀矿治T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教育标准uranium mining and metallurgy

    铀矿开采和铀矿湿法治金的一系列工艺过程的统称。其专业 涵盖了铀矿山建设与开采、矿选冶、铀矿石浸出、铀的提取、铀的 提纯、天然铀的分离与纯化、铀矿山开采与提取过程中的环境保 护以及与工艺相匹配的设备设计与研究

    开掘露天沟道,剥离矿体上部的表土和覆盖岩层,使矿体露出, 在露的地表对矿体进行采剥的开采方式。

    underground mining

    通过掘进联系地表与矿体的一系列并巷,从矿体中采出矿石的 开采方式。

    solution mining

    通过钻孔或井巷工程,将浸出剂注人或喷洒到未经破碎或适当 破碎的矿石中,有选择地溶解矿石中的有用组分,再从溶液中提取 有用成分的一种特殊采矿方法,

    通过钻孔将浸出剂注入天然理藏条件下的矿体中,有选择地 有用成分,并将浸出液通过抽液孔抽至地表,经水治处理回收 成分的采矿方法,简称地浸

    2.0.6原地爆破浸出开采

    借助爆破手段将矿体原地破碎为一定块度的矿石后,用浸出剂 有选择地浸出有用成分,并将其抽至地表,经水冶处理,回收金属的 方法。

    开掘从地表至矿体的井筒、主要巷道或堑沟(露天开采时)的工 作,使矿床与地面之间形成完整的运输、通风、排水及其他必要系 统,以便在矿床中进行掘进和回采工作。

    preparatory

    在开拓工程基础上,根据选定的采矿方法沿矿体开掘一系列 和天井的工作,

    地下采矿法中,在采准完毕的矿块中,沿待采部分的某一侧面 和底面(或二者之一)开辟槽形空间,并在其下辟出一定形式的受矿 空间的工作

    在已做完切割的采场(区)内,从矿床中采出矿石的全部过程

    2. 0. 11 铀水冶

    2. 0. 12铀选冶

    2. 0. 13 浸出剂

    uraniumhydrometallurgy

    为了浸出矿石中有用成分而配制的化学试剂溶液

    2. 0. 15 堆浸

    heap leaching

    2. 0. 16 筑堆

    construct heap

    construct heap

    discharge heap

    将浸出后的矿渣通过一定手段从堆浸池内运出的过程

    2.0.18固定床离子交换

    容器中的树脂床固定不动,溶液通过树脂床,溶液中的离子与 树脂上的离子或官能团进行交换作用

    2.0.19密实移动床离子交换

    容器中的树脂处于密实状态,树脂定期地移动(排出容器)溶液 通过树脂床,溶液中的离子与树脂上的离子或官能团进行交换作 用

    贮存水冶厂尾矿浆中矿砂和矿泥的专用设施。由堤坝围截 ,库内设有排水(洪)构筑物以排除库内的尾矿澄清水和雨水

    dry tailings pond

    堆放及贮存水冶厂排出的干尾矿(渣)的专用场所,由堤坝拦 沟(谷)而成,设有排泄暴雨洪水和防洪设施

    库内构筑物的工程安全、辐射防护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安 全。

    2.0.23尾矿库、尾渣库失事

    由于洪水或其他原因导致尾矿坝、尾渣坝溃决,尾矿、尾 坝外,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及环境严重污染的灾害性事

    .1.1对铀资源的开发应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有序 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贫富兼采;对资 堵量规模较大的矿区,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高品位与低品位的 系,应本着全面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设计。

    3.1.5生产辅助设施和行政生活福利设施,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

    3.2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

    3.2.1铀矿冶T程设计宜采用初步设计和施T图设计。厂(矿)T 程复杂的,可增加技术阶段设计。

    2.2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初步设计内容应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2施T.图设计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设计规 制工程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图纸;并应提交施工图设计说明三 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预算,

    制工程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图纸;并应提交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 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预算。 3.2.3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总平面布置和主要生产工艺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化; 2 为主要设备、材料订货提供依据; 3 提出土地征用范围和数量: 4 控制建设投资; 提出劳动定员; 6 为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提供依据; 7 为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提供依据。 3.2.4 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为施工预算的编制提供依据; 满足井巷、土建和安装工程施工需要; 3 提供所需设备、控制仪表和材料的详细清单; 4 满足各种非标设备和结构部件的加工制作。

    3.33 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

    3.3.1铀矿冶工程建设规模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铀矿冶建设项目常规开采(含原地爆破浸出)、预选广建设 规模按年采、选矿石量万t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大于或等于15万t; 2)中型:5万t~15万t以下; 3)小型:小于5万t。 2原地浸出开采、水冶厂建设规模应按年产“产品金属量”划 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大于或等于200t; 2)中型:100t~200t以下; 3)小型:小于100t。

    3.3.2铀矿治企业的服务年限,应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为前提,根

    据铀资源条件、开采条件、企业建设规模等综合因素确定。 大、中型铀矿治企业的均衡生产年限,不应低于其服务年限的 2/3;小型矿并(井场)、露天采场的均衡生产年限,不应低于其服务 年限的1/2

    3.3.3矿冶企业的T作制度宜采用连续.工作制,全年生产天数

    宜为330d,高寒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小型厂矿可采用间 断T作制,全年生产天数宜为251d。 露天开采的矿山,宜采用连续T作制,全年生产天数应根据地 区气候条件和设备检修条件计算确定,宜为280d~310d。

    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

    4.1矿床勘查地质报告

    4.1.1矿床勘查地质报告经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 国家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作为铀矿冶企业建设设计的 依据。未经评审、认定的矿床勘查地质报告,不可作为设计依据, 经评审、认定的矿床勘查地质报告,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修改时,应 报经原评审、认定机构重新评审认定。 4.1.2矿床勘查地质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矿山(并)设计的基 本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1

    17766、《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199和《地浸砂岩型矿地质勘 查规范》E/T1157的有关规定。矿床勘查地质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和各项资料的可靠程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勘查(闭 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的有关规定。

    4.2资源/储量的评价与设计利用

    4.2.1设计时应对矿床勘探程度、矿床勘探工作质量、矿产 储量进行综合评价。

    4.2.2探明的、控制的基础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明的基础储量应满足矿山基建要求和均衡生产要求,宜 全部作为设计利用基础储量; 2控制的基础储量应配合探明基础储量可作为矿山(井)的设 计依据,控制的基础储量在使用时,应根据其地质研究程度、地质可 靠程度确定设计利用储量。

    4.3补充勘探、基建探矿和生产探矿

    新建矿山(井)当矿床勘探程度未达到规范要求,或总体上

    4.3.1新建矿山(并)当矿床勘探程度未达到规范要求

    矿床勘探程度达到规范要求,但不能满足基建阶段的建设要求时, 应进行补充勘探。

    4.3.2基建探矿应在基建开拓范围内进行。基建探矿应由设计部 门设计,基建探矿的内容应包括探矿方法、手段、工程间距及工作量 等。基建探矿探明的矿量应达到设计规模的1倍~1.5倍。

    4.3.2基建探矿应在基建开拓范围内进行。基建探矿应由

    3.3生产探矿应包括下列情况:

    1进一步探明和落实矿床的矿体(矿块)形态及产状; 2 在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探边及找盲; 3对复杂的小矿体进行边探边采; 4进一步查明矿床的局部构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探老隆、探水、放水等。

    星初步设计时,应确定探矿方法、手段、网度及年工作量,生产探 用进入矿石成本。

    4.4矿山物理化学实验室、矿石放射性计量站

    4.4.1厂、矿联合企业,应建立物理化学实验室。 4.4.2独立矿山宜建物理化学实验室;单个矿井距物理化学实验 室较远且交通条件较差时,宜建单独物探仪器简易修理室。 4.4.3矿山物理化学实验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山物理化学 实验室设计规定》EJ/T74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4.4.4矿石放射性计量站应根据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不同情况 和矿石特征确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矿山矿石放射性计量站 设计规定》EI/T741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4.5.1矿床勘查地质报告应经放射性矿产资源评审机构评审、国 家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认定,报告中应有水文地质、丁程地质和 环境地质的专门章、节,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铀矿地

    4.5.1矿床勘查地质报告应经放射性矿产资源评审机构评审、国

    4.5.2对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矿 床,地质勘探部门应提交专门的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报告,报告经 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矿山防治水及工程稳定性设计的依据。

    1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类型的矿床,可不作专门治理 计; 2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类型的矿床,可根据安全生产的 确定是否作专门治理方案设计:

    4.5.4矿坑和露大采场浦水量的预测方法和计算公式,宜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铀矿开采矿坑涌水量计算规定》EJ/T1009的有关规 定,设计应给出平均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4.5.5露天采矿场总涌水量应包括地下水涌水量和露天坑大气降 雨径流量。 4.5.6露天坑大气降雨径流量,应按正常降雨径流量和设计频率 暴雨径流是分别计算设计星雨频兹宜按主456选取

    表4.5.6设计暴雨频率

    5.7矿坑平均涌水量较大的矿井,防治水设计时宜清、污分流

    1地质勘查部门应按照地浸开采的技术要求进行勘探和必要 的地浸条件试验,并提供矿床勘查报告; 2原地浸出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堆浸、地

    浸环境保护技术规定》EJ/T1007的有关规定。 4.5.9矿床T程地质设计中,对于T程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床,可不 作专门治理设计;对于丁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应根据安全需要

    作专门治理设计;对于丁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应根据安全需要, 确定是否做专门治理方案设计。

    5.1.1矿床的开采方式,应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环

    5.1.1矿床的开采方式,应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环 境保护和地形条件等,通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在条件适合 的情况下,宜采用露天开采或原地浸出开采

    5.1.2露天开采境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济合理剥采比应根据不同的矿床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计 算确定; 2露天开采境界应以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合理剥采比 圈定,并应以平均剥采比校验; 3当圈定的境界外的矿量不多且不宜再用地下开采时,经验 算经济合理,可扩大境界以露天采出。 5.1.3露天开采剥采比计算中的矿石量宜统一为回采矿量。 4轰下

    5.1.4露天转地下开采时,应做好总体设计统一规划

    5.2.T矿床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地形地貌、辐射防护、 地面工业场地布置、基建投资、经营成本、基建时间和施T条件等进 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2露天开拓应满足下列要求,

    露天开拓应满足下列要求。

    1露天开拓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机动灵活 适用性强的公路开拓运输; 2露天采矿场最终边坡应保证安全稳定; 3露天最终边坡构成中最终平台宽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平台宽度不小于阶段高度的1/10,最小不小于2m:

    2)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每2个或3个阶段应设1个清 扫平台。 4露天采场阶段高度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矿岩性质、穿爆方 铲装设备、采装方式等因素确定,宜采用5m~15m。

    3地下开拓应满足下列要求:

    5.2.3地下开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岩移范围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矿床分期开 采时,应分期圈定岩移范围; 2)竖井、斜井、主斜坡道和主平碉口以及矿山主要建(构)筑 物应布置在最终岩移范围加保护带之外,必须布置在岩 移范围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5.3.1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赋存情况和开采技术条件,综合生产 安全、防护条件好、效率高、回收率高、贫化率低、成本低等因素确定 5.3.2损失率和贫化率应根据矿体厚度、含矿系数、矿体形态、采 矿方法和提升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对高品位矿体,应提出有效 的降低损失率和贫化率措施。全矿总的损失率和贫化率指标宜符 合表5.3.2的规定。极薄矿体的开采,其贫化率可不采用表5.3.2 的指标;但应控制采幅,其中,急倾斜矿体的采幅宜为0.8m,缓倾 斜矿体的采幅宜为1.2m

    表5.3.2损失率和贫化率指标

    注:1充填法括号内数值为下向胶结充填法。 2 浅孔留矿法括号内数值为原地爆破浸山法。 3房柱法采用混凝土矿柱。 4 极薄矿体:厚度小于0.8m,薄矿体:0.8m~2m,中厚矿体:2m~5n,厚矿 体:大于5m,

    5.3.3采场出矿最大块度,地下宜为350mm,露天宜按表5.3.3 选取,也可用下式计算确定:

    Lmax = 0. 8 Vm

    .3.3铲斗容积与充许最大块度尺

    .3.4对采空区应提出处理意

    1矿井总入风口风流:总粉尘浓度不天于0.2mg/m,氢子 体浓度不大于0.3μJ/m3,氢浓度不大于0.2kBq/m; 2工作面入口风流:总粉尘浓度不大于0.5mg/m,氢子体 浓度不大于2.0uJ/m,氢浓度不大于1.0kBq/m; 3工作面回风流:总粉尘浓度不大于2.0mg/m,氢子体浓 度不大于5.4μJ/m,浓度不大于2.7kBq/m。

    4.2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严禁完全依靠目

    5. 4.3 矿并通风方式宜采用下列方式

    1矿岩松软破碎、裂隙发育或采用崩落法采矿方法的矿升 山矿井,宜采用压人式通风;

    2矿岩致密、裂隙节理不发育的矿井,或者采用压人式有 隹的矿井,宜采用抽出式通风; 3对于开采范围大、风路长、单一通风方式不能满足通风 求时,可采用压抽混合式通风。

    5.4.4矿并通风系统宜采用下列方式,

    4.4矿并通风系统宜采用下列

    1对矿体分散、通地表井巷较多、开采范围大或作业中段多 的矿井,宜采用分区通风。划分通风区域应将矿量比较集中、生产 上密切相关的地段划在一个通风区内; 2对矿体较集中、开采长度不超过1000m的矿井,可采用集 中通风; 3高山矿井的进风井宜布置在背阴处,风机风流方向在一年 内应与主导风向一致。

    5.4.5矿并主要通风装置,可Z

    发火危险的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煤炭 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矿并, 通风装置可设在井下。

    5.4.6备用采场应分配风量,当备用(备浸)采场为1个时,宜按 生产采场给风,当备用(备浸)采场等于或大于2个时,宜按生产采 场一半给风。

    .7采场工作面之间严禁串联

    5.4.8原地爆破浸出井下各集液池、总集液池以及井下炸至

    钢筋标准规范范本5.5充填系统及充填方式

    5.1当矿并采用充填法为主的采矿方法时,应设计相应的充 统和混凝土加工输送系统。

    5.5.2对开采范围较大、矿体埋藏分散的矿并,宜进行集中充填

    充填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充填材料应有定强度、不泥化、不自燃、没有T.业回收价 值; 2采用废石充填时,充填料的块度不宜大于400mm,含泥量 不宜超过20%(雨季时不超过10%); 3采用尾渣充填时,尾渣的粒径宜小于等于20mm,pH值应 稳定在 7~8

    5.6.1矿井应不断提高采矿装备水平,采掘(剥)、装卸、运输和充

    5.6.1矿井应不断提高采矿装备水平,采掘(剥)、装卸、运输和充 填等主要生产环节应实现机械化,并逐步实现自动化。 5.6.2采矿装备水平应根据生产规模、采掘工艺、运输方式等因 素确定。

    5.6.3矿山主要采矿设备备用率宜按表5.6.3确

    表 5. 6. 3主要采矿设备备用率

    灌溉水质标准5.7三级矿 和采场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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