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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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 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 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确定。论证矿井 没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 20年配产; 2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 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 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 面合理接替。
2.2.1砂开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茶件、外部建设茶件国家 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 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启确定。论证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矿并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 20年配产; 2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 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 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 面合理接替。 2.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 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 以上; 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 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 以上。 2.2.3矿并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月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 时间宜为16h。
以上; 2 中型矿并为0.45、0.6、0.9Mt/a; 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 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 以上。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北京标准规范范本,每天净提升 时间宜为 16h。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月330d计算,每天
3改建矿并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并服务年限 的50%。
3改建矿并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 50%。 .6计算矿并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 采用 1. 3~~1. 5。
宜采用 1. 3 ~1. 5 。
3.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
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并出地质条件 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市 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3.1.7并简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并或立井开拓的矿并,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并简,即主 井和副井; 2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并筒; 3风并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 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并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 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离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并必须设专用回风并,
1.8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关 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并1
3.1.8与生产矿并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
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 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3.2并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2.1提升并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有利于第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 主要运输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 2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简附近的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 丰富的块段,丑不迁村或少迁村: 3井田两资源/储量基本平衡; 4井筒位置放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被碎带、煤 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不应穿过采空区; 5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 物古迹、风京区、内涝低洼区和来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 洪水等灾害威胁; 6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 7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短: 道路布置合理。 3.2.2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 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3.2.3风并并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 缩短建并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 置在煤层露头以外。 3.2.4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2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 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3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 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3.2.5由于煤层露头不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
3.2.5由于煤层露头不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 (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辅助水平。
3.3.1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 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 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2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 冲击地压煤层中; 3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 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 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 在煤层中; 4近水平多煤层升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 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迭布置: 5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 层布置。 3.3.2当开采煤层上部留设防水(砂)煤岩柱时,总回风巷道应设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 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 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3.3.3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地压 状况、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通风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岩石巷道应优先选用锚喷、挂网锚喷或锚注等支护; 2半煤岩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 护方式。
2半煤君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等 支护方式。 3.3.4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充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 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 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 并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
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
3. 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3.4.3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
1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 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 界; 2当并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 设保护煤柱时,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3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构造较少 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4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
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5并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 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6开采煤层群时,应按集中和分组布置开采方式的不同,划 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组采区; 7近水平煤层开采,宜在开采水平运输大港两侧划分盘区; 8有条件时,应在井简附近划分中央采区。 3.4.4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 筑物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和建(构)筑物搬迁及压 煤开采规划:矿井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优化:采 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和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 一致。 3.4.5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升技术条件、 采煤方法及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缓倾斜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区,当采用走向长壁开采 时,其采区一翼走向长度,或采用倾斜长壁开采时,其采区倾斜宽 度,均不宜少于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普通机械化开 采,其采区一翼长度不宜小于0.6km。 2按盘区划分开采的煤层,当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不受断层 限制、综合机械化采掘装备标准较高时,其盘区沿采煤工作面推进 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3.0km。 3倾斜和急倾斜煤层的采区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选用的 采煤方法及工艺确定,一般应小于缓倾斜煤层采区参数。 3.4.6设计并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 斯矿并、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人开采保护层和抽放瓦 斯所尴加的共道工积量
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5并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 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6开采煤层群时,应按集中和分组布置开采方式的不同,划 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组采区; 7近水平煤层开采,宜在并采水平运输大巷两侧划分盘区; 8有条件时,应在井简附近划分中央采区。 3.4.4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 筑物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庄和建(构)筑物搬迁及压 煤开采规划;矿并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优化;采 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和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 一致。
3.4.5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升技木
1缓倾斜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区,当采用走向长壁开采 时,其采区一翼走向长度,或采用倾斜长壁开采时,其采区倾斜宽 度,均不宜少于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普通机械化开 采,其采区一翼长度不宜小于0.6km。 2按盘区划分开采的煤层,当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不受断层 限制、综合机械化采掘装备标准较高时,其盘区沿采煤工作面推进 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3.0km。 3倾斜和急倾斜煤层的采区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选用的 采煤方法及工艺确定,一般应小于缓倾斜煤层采区参数。 3.4.6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 斯矿并、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人开采保护层和抽放瓦 斯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
4.1.1立并并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类 型、数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 置,安全间隙及所需通过风量确定。井筒净直径应按0.5m进级: 净直径6.5m以上井筒和特殊工法施工的并筒,可不受此限。 4.1.2立并并简支护方式及支护材料,应根据并简用途、服务年 限、井筒所处围岩性质及水文状况、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并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应经过技术经 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雌幕等特殊工法施工,其井 壁结构可选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材料井壁; 2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地区,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 的井壁结构应加强。 4.1.3立并井筒装备形式及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并筒的罐道应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冷弯方型钢罐道或 钢与玻璃钢复合罐道;井筒较浅、提升速度较低、绳端荷载不天的 井筒,可米用钢轨罐道或钢丝绳罐道; 2提升井筒的罐道梁,般宜米用型钢罐道梁、冷弯矩型钢 罐道梁和组合钢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 或悬臂梁:在条件充许时,宜采用悬臂梁。罐道梁竖向间距,应根 据所选用罐道长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宜为4.0~6.0m; 3立并并筒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 处理措施; 4立并并筒中各种梁与并壁的固定方式,除特殊要求需留梁 ·10:
4.1.1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类 型、数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 置,安全间隙及所需通过风量确定。井筒净直径应按0.5m进级: 净直径6.5m以上井筒和特殊工法施工的并筒,可不受此限。 4.1.2立并并简支护方式及支护材料,应根据并简用途、服务年 限、井筒所处围岩性质及水文状况、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并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应经过技术经 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雌幕等特殊工法施工,其井 壁结构可选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材料井壁; 2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地区,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 的井壁结构应加强。
4.1.3立井井筒装备形式及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井筒的罐道应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冷弯方型钢罐道或 钢与玻璃钢复合罐道;井筒较浅、提升速度较低、绳端荷载不天的 井筒,可采用钢轨罐道或钢丝绳罐道; 2提升井筒的罐道梁,般宜米用型钢罐道梁、冷弯矩型钢 罐道梁和组合钢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 或悬臂梁;在条件充许时,宜采用悬臂梁。罐道梁竖向间距,应根 据所选用罐道长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宜为4.0~6.0m; 3立并并筒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 处理措施; 4立井井筒中各种梁与井壁的固定方式,除特殊要求需留梁
3立并并筒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履
4.1.4立并并壁结构、并简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
1.5平碉或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井下设备 件尺寸、管路及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所需通 量等因素确定。
4.1.6平或斜井支护方式,应根据井简穿过围岩性质、
1井筒支护断面形状,一般宜选择拱形。当围岩松软易膨 服、井简四周压力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圆形、椭圆 形、马蹄形等。围岩稳定、断面小、服务年限较短的风井,可选用梯 形或矩形; 2井筒支护材料及结构,基岩段应优先采用光爆锚喷;井筒 穿过表土段、断层破碎带、含水基岩、软弱岩层时,宜采用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锚喷和混凝土联合支护; 3并筒穿过含水表土层、含水基岩、断层破碎带,用普通施工 方法难以通过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冻结、注浆、幕等特殊 施工方法。井筒穿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井壁结构应能对煤壁 严密隔离。
4.1.7斜并并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并简,带式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 与井壁间距离不应小于500mm,另一侧应设检修道并设人行道 如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 2双钩提升的斜井井筒,应按双道布置; 3采用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的斜井并筒,人行 道宽度不得小于1.0m; 4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并,应在并口或并底适当位置设置 人车存车线。
4.1.8平或斜并井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5024、《煤 矿矿并斜井井筒及碱室设计规范》MT/T5025和现行《煤矿安全 规程》的有关规定。
4.2.1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通过井底车场的 货载运量、井简提升方式、井简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地面 生产系统布置和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碱室所处围岩条件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卜列规定: 1大巷米用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2当并下煤炭和辅助运输分别采用底卸式及固定式矿车运 输时,宜采用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并应与采区装车站形 式相协调; 3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辅助运输采用无轨系统时, 宜采用折返式或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若辅助运输采用 有轨系统,则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4采用综合开拓方式的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并下采用多 种运输方式运输时,应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1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较大断层、构造应力 区、强含水层; 2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 击地压煤层中; 3符合本规范第3.3.1条3款规定,条件适宜,可布置在煤 层中。 4.2.3并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矿井设计所需通过的货载
4.2.3并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矿井设计所需通过的货载
4.2.4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车线长度、轨型、线路
断面及通过能力计算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并井底车场 设计规范》MT/T5027的规定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
4.3.1并下碱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一
并下碱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 设备更换、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4.3.2井下主要碉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 层; 2井下桐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 玉煤层中。
2井下碉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
4.3.3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架线电 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防爆柴 油机车修理及加油(水)站、推车机及翻车机碱室、自卸矿车卸载 站、爆炸材料库及发放室、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室等各主要 碱室,其平面和空间布置、安全设防及通风要求、支护方式及水仓 有效容量等,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技 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碱室设计规范》 MT/T5026的规定。
3.4罐笼提升的立井并简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 量双侧人行道,各边宽度不应小手1.0m。连接处巷道高度和 ,应满足设备布置和通过最长材料、最大件设备及罐笼同时进 车层数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4.5m,长度不应小于5.0m。
4.3.6井底煤仓位置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装载室1
5.1.1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初期采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和井田内其他采区比,煤层赋存条件好,地质构造和开 采技术条件简单,地质勘查程度高; 2资源可靠、可采储量丰富,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比例不应 低于井田内其他采区; 3采区生产能力大,服务年限长,能保证接替采区的正常接 替; 4地面一般应无影响开采的重要建(构)筑物,村庄少; 5首采区应位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线附近,工程量省、贯通 距离短; 6当有中央采区时,中央采区应作为矿井首采采区。 5.1.2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内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 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 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应体现工作面合理集中 生产和保证工作面正常接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机械化装备的采区,同时生产的综采工作面宜为1 个,条件适宜的盘区可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 2.普通机械化装备的采区,当开采单一煤层时,回采工作面 不应超过2个;近距煤层群联合布置开采,经工作面接替排产适宜 时,可布置3个普米工作面;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
5.1.3矿并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体现采区合理集中生产和保 证采区正常接替的原则,一般不宜超过3个,条件适宜时可考虑一 矿一区一面。
5. 2采煤方法及工艺
,Z,Z 定: 1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 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 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2低瓦斯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厚度小于2.5m,煤层不 易自燃,可采用长壁煤法前进式开米: 3煤层倾角天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 开采; 4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可采用 连续采煤机开采的房柱式或短壁采煤法; 5厚度5m以上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符合现行《综 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宜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
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或分层普采工艺; 6厚度4.0~5.5m的煤层,地质构造较简单、煤层赋存稳 定、煤层较硬,宜采用次采全高综采工艺。不具备一次采全高综 采工艺条件的,宜采用分层综采或普采工艺; 7厚度1.5~4.0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 应采用综采工艺。不具备综采条件的,宜采用普采工艺; 8厚度1.5m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 采工艺。不具备综采条件的可采用普采工艺。
1厚度大于15m的无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条件适宜,应采用 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工艺。不适宜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可采 用水平分层普采或爆破装煤开采工艺; 2厚度7~~15m的煤层,宜采用水平分层或斜切分层采煤方 法; 3厚度2~~6m、倾角大于55°赋存较稳定的煤层,宜采用伪 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伪倾斜角度以煤炭能自溜为 宜; 4当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采用本条1~3款的采煤方法时 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伪俯斜走向分段密集采煤法、伪俯斜掩护支 柱采煤法、正台阶采煤法等。
5.2.4旱采机械化开采有一定困难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降
采用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艺,但需经技术经济比较,且和旱采相 开拓、开采、安全、效率、效益等方面具有较明显优势。水力采 法及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2.5初期采区地面有村庄或其他建(构)筑物,应按搬迁
移,一般不宜实施建(构)筑物和村庄压煤开采。当村庄或建(构) 筑物无法迁移,且经技术经济论证压煤开采可行、合理时,可实施 压煤开采,但采煤方法和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 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
1厚煤层不应小于93%;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 3薄煤层不应小于97%。
5.3.1采区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
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 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2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准备巷道层位
5.3.2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准备港道层位的选 择,应体现煤巷布置为主、少布置岩巷的原则。凡煤层倾角及顶 底板岩性条件适宜,采区上(下)山及分阶段平巷均应布置在燥 层中。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巷道布置应符合现行 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3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并的每个采区和 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 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 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3.4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包括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
采用单巷布置。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 风、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 置,但应明确巷间煤柱的回收措施。
5.3.5缓倾斜、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条件
5.3.5缓倾斜、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条件适宜, 回采巷道应采用无煤柱护巷工艺;厚度小于2.5m、不易自燃或自 燃煤层,可采用沿空留巷。沿空掘巷和沿空留巷,应采取巷旁密闭 或充填措施。
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 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 关规定。
5.3.7采区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 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 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采用锚杆、锚带、锚网、锚索、金属支架等 支护。
5.4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5.4.1掘进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数目及装备、回 采工作面推进度,采区巷道工程量、所选掘进设备及单进指标等因 素确定,配备的掘进工作面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 替。
5.4.2设计应结合具体条件,选用与地质、采矿条件相适
5.4.3矿并掘进机械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机械化来煤的矿井,应采用综合掘进机组或连续采 煤机组掘进。配备掘进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2)普通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应采用钻爆法掘进。配备电钻、 装煤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1)大型矿井大断面岩石平巷掘进,宜配备液压钻车及相应 的后配套设备; 2)中型矿井岩石巷道或大型矿井小断面岩巷掘进,应配备 气腿式风动凿岩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3)溜煤眼、煤仓、急倾斜中厚及厚煤层上、下山掘进,可配备 反井钻机。 4掘进速度应根据设备技术特征经计算后确定不同机械
平老掘进速度不宜低于表5.4.
表5.4.4平巷掘进速度
倾角大于8°的上、下山的掘进速度,其修正系数,上山0.9,下山0.8;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巷道掘进速度应采用0.8进行修正
6.1.1并下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下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分析井下煤炭、研石、物料、设备及人员运输等因 素,选择系统简单、环节少、运营费用低的运输方案; 2大型矿并煤的运输,应进行煤流系统的优化设计: 3井下煤炭运输系统,应减少运输、转载过程中煤的破碎及 降低粉尘; 4辅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与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 并型相适应。
6.2.1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设备,应根据矿并开拓不
6.2.1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设备,应根据矿井开拓布置、运距、 运量及运输费用等因素经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件适宜的大、中型矿井,大巷煤炭运输应优先选用带式 输送机; 2大巷运输系统采用轨道运输时,应根据运距、运量选择机 车和矿车。 大巷运煤矿车类型,宜按表6.2.1选取;当有运距,运量要求 时,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采用大于5t的矿车。
表6.2.1矿车类型
续表 6. 2. 1
6.2.2大巷运煤采用矿车时,运输大巷或石门和输送机上、下山 之间应设采区煤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有条件时也应设采 区煤仓;当输送机大巷和输送机上、下山均布置在煤层中,无条件 利用高差布置采区煤仓时,应对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备能力选择 进行优化,或经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合理,可设置水平煤仓。 采区煤仓的设置及容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采区 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MT/T5028的有关规定。 6.2.3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采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上链式 输送机、糖瓷或铸石溜槽、溜煤眼; 2开采缓倾斜煤层,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向上运煤倾角不宜 大于18°,向下运煤倾角不应大于16°。 6.2.4采煤工作面及顺槽煤炭运输,应采用输送机,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应大于回采工作面采煤 机设计采用的小时生产能力; 2采煤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间采工作 面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 3采区内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时,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小 时运量,不应小于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输送机的小时运量;当采区 内有一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应根据体条件计算上、下 山输送机能力。有条件时,应在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与上、下山之 间设置缓冲煤仓。
6.2.2大巷运煤采用矿车时,运输大巷或石门和输送机上、下山 之间应设采区煤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有条件时也应设采 区煤仓;当输送机大巷和输送机上、下山均布置在煤层中,无条件 利用高差布置采区煤仓时,应对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备能力选择 进行优化,或经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合理,可设置水平煤仓。 采区煤仓的设置及容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采区 车场及橱空设计规范》M工/T5028的有关规定
1采煤工作面送机小时运输能力,应天于回采工作面采煤 机设计采用的小时生产能力; 2采煤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间采工作 面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 3采区内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时,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小 时运量,不应小于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输送机的小时运量;当采区 内有一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应根据具体条件计算上、下 山输送机能力。有条件时,应在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与上、下山之 间设置缓冲煤仓。
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 2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 3当大巷、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耳倾角适宜时,从井底 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4当矿井用平碉开拓或副井为斜井,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 置且倾角适宜时,宜从地面至井底车场、大巷、米区上、下山至回米 工作面顺槽实行直达运输系统; 5开采近水平煤层的大型矿井,煤的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 条件适宜时,辅助运输可优先选用无轨运输系统。 6.3.2煤港及半煤岩巷道掘进煤和叶石,有条件时,可汇人回采煤 流系统;少量岩巷掘进研右,有条件时可在井下处理,尽量不上井。 6.3.3辅助运输设备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当采用无轨运输系统时,应采用矿用防爆型低污染无轨胶 轮车; 2当组成直达运输系统且倾角适宜时,可选用齿轨机车、卡 轨机车、胶套轮机车; 3当组成直达运输系统,而上、下山倾角较大或巷道底板底 鼓严重时,可选用单轨吊车; 4当不适合直达运输时,可选用绳牵引式轨道运输设备。 6.3.4辅助运输车辆配置应根据运输方式、运送物料及设备种类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机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送研石、材料选用1t和1.5t固定车箱式矿车及材料
1采用机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送研石、材料选用1t和1.5t固定车箱式矿车及材料 车:
2)运送大件重型设备应配备专用平板车: 3)拱型支架用量较大时,可配备专用车辆; 4)运送特种材料,根据具体要求选用相应车辆; 5)运送人员应配备人员专用车辆; 2采用单轨吊车,应配备运输各种材料、设备的专用容器、集 装箱及人车; 3采用矿用防爆型无轨胶轮车,应配备液压支架搬运车、多 功能车和人员专用车辆等。
6.4矿井车辆配备数1
6.4.1采用矿车运煤时,矿车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运距、运 量和列车组成数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固定式矿车运煤时,矿井所需矿车数量,应按使用地 点,以排列法计算; 2采用底卸式、侧卸式矿车运煤时,应根据列车运行图表,计 算需用矿车数量;辅助运输用固定式矿车数量,应采用排列法计 算; 3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根据掘进运输方式,按使 用地点,以排列法计算固定式矿车数量: 4运煤矿车备用数量,一般宜为使用数量的10%~~15%;辅 助运输车辆备用数量宜为使用数量的5%10%。 6.4.2矿井辅助运输车辆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巷道特征 采掘机械化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板车配备数量:综采矿井每个回采工作面配备放置设备 用的平板车宜为25辆;全矿井可配备回采工作面搬迁时运送设备 的平板车60辆,配备运送其他设备的平板车20。普采矿井,配 备平板车宜为30辆; 2矿井各类材料车应根据运距和运量计算确定; 3大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车数量应按最大班下并人员
在40~60min内运完计算;主要倾斜井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 其人车数量根据计算确定; 4采用单轨吊车、卡轨机车,齿轨机车、胶套轮机车、无轨胶 轮车等现代化辅助运输设备时,其辅助运输车辆及配套的运输设 施等数量,应根据矿井运输系统、装卸地点、运距、运量等具体条件 计算确定; 5各类平板车、材料车和人员运送车辆等的备用量,一般宜 为矿并使用量的5%~~10%
7.1.1矿并通风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并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 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具有抗灾能力; 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撇出; 有符合规定的并下环境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5 符合现行《燃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
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2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具有抗灾能力; 3 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撇出;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5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1.2矿并通风系统,应根据矿并瓦斯痛出量、矿并设计生产能 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士层厚度、井面积、地温、煤层自燃倾向性 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并、煤层易自燃的 矿并及有热害的矿并,应采用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当并由面积较 大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 2矿井通风方法宜采用抽出式。当地形复杂、露头发育、老 密多,采用多风井通风有利时,可采用压人式通风。 7、1.3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所需总风 量和按采煤、掘进、碉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即累 加法)分别进行计算,并选取其中最大值。累加法计算应符合下 武规定:
7.1.2矿并通风系统,应根据矿并瓦斯涌出量、矿并设计生
Q=(2Q+2Q+2Qd+2
武中Qk; 矿井的总进风量(m/min); ZQi 一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min)
ZQd 独立通风的碉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min); ZQqt 除了采煤、掘进、独立通风碱室以外其他井巷需要 通风风量的总和(m3/min); Kk一 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 等因素),宜取1.15~1.25。 注:1 来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面 温度、炸药用量、人数等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用风速验算; 2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局部通 风机实际吸风、炸药用量、人数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用风速验 算: 3独立通风的确室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确室分别计算,机电设 备散热量大的室,应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充电室应按回风 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其他硼室可按经验值配风; 4其他井巷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和最低风速分别计算,取其中 最大值: 5°抽放瓦斯的矿井,应按抽放瓦斯后煤层的瓦斯涌出量计算风量; 6高瓦斯矿并及有热害的矿并,矿井风量应分水平计算。
7. 1. 4进、回风并,风碉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现
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抽放瓦斯专用巷道的 不应低于 0. 5m/s。
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抽放瓦斯专用巷道
土层特厚、开采深度深、总进风量大、通风网路长的大深矿井,矿 并通风设计的后期负压可适当加大,但后期通风负压不宜超过 3920Pa
扩建区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矿并宜按井
扩建区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矿井宜按井巷摩擦 阻力的 15%计算。
7.1.8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
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荷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7.2.2水患严重的矿并,应根据矿并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经济
矿并设计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留设各种防 水煤(岩)柱,防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 及主要并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来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并危险的矿井粮油标准,必须在井底车 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 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进。 7.2.3矿并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 踏岩、喷雾洒水、选择适当的局部通风除尘系统、风流净化、机械捕 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采空 这灌水、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并,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 置水棚或岩粉棚。
2.3矿并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
7.2.4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海洋标准,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巷道
7.2.4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巷道 布置、巷道支护形式和通风系统: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来取建立灌 浆系统、使用阻化剂、均压技术、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等综合防灭火 措施;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其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灰火灌浆的要 求; 2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
家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3灌浆材料、防火墙建筑材料不得采用有可燃性、毒性 时性材料。灌浆材料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选择粘土、不可炫 分、粉煤灰、砂等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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