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046-2014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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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引起视觉和心灵感受的景素,或一定区域内具有代表性 或特征性的景素。
2.0.8 景观资源 landscaperesources
可构成景观并具有观赏或科学文化价值的三切资源,其中包 括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货 游资源或风景资源。
sight spot
由一个或多个独立、完整的景物所构成评定标准,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 本境域单位。
scenic zone
scenic zone
为便于森林旅游管理和组织,根据景观资源特征及游赏需求 而区划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较多的景物、景点,形成相对独立的 分区特征。
environmental capacity
environmental capacity
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一 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可容纳游客的极限数量。
tourist capacity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保障游客游赏质量 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 能容纳的游客数量。
2.0.14不完全游道
进口与出口在同一位置的非环形游道。即游客游至终点, 须按原路返回。
ecologicalcultur
cological cultur
人类在科学认识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所积累的精神 与物质财富的总和,主要包括生态哲学、生态伦理、生态科技、生态 传媒、生态文艺、生态美学、生态宗教文化等。
3.1.1总体布局应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应处理好开发 利用与保护、游览、服务及生活等方面之间的关系。 3.1.2总体布局应从森林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同时应合 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3.1.3总体布局应在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 以森林旅游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 3.1.4总体布局应符合原生态保护与景观、环境相和谐的原则 并应协调园区的竖向控制。 3.1.5总体布局应为今后的发展留有空间。
3.2.1森林公园的功能分区应根据性质和功能发展需求划分,主 要包括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和生态保育区,各区 的功能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心景观区应进行严格保护,除必要的保护、解说、游览 休息和安全、环卫、景区管理等设施外,不得设计住宿、餐饮、购物 娱乐等设施。 2一般游憩区应包游览区、游东区、野营区、休(疗)养区 接待服务区等,各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游览区是游客游览观光的区域,可建设景区、景点,在不 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与游憩 设施。 2)对于距城市50km内的近郊森林公园或交通极为方便的
森林公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 活动项自时,可单独划分游乐区。 3)野营区应为游客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设施。 4)休(疗)养区应为游客较长时期的休憩疗养提供必要的服 务设施。 5)接待服务区应相对集中建设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医疗 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3管理服务区应包括行政管理区和居民生活区,各区建设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管理区应建设管理用房、游客中心、停车场、仓库等 设施。 2)居民生活区应建设森林公园职工及森林公园境内居民的 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4·生态保育区应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森林公园景观 和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并应能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不应 对游客开放。
3.2.2景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
1应根据景观资源的地域分布、时空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 合布局; 2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且景点相对集中: 3景区的主题应鲜明且具有特色; 4应利于游览组织,并应便于安全游览和管理。
3.3.1竖向控制应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并应保护地质 珍迹、土层与地被、水体与水系,不得在景点可视范围内采石取土, 乱挖滥填。
3.3.3竖向控制应保护与展示大地标志物、主峰最高点
3.3:竖向控制应保护与展示天地标志物、主峰最高点、地形与 绘控制点、森林植被分布的垂直带谱,并应根据海拔高度、高差、 度、坡向、海河湖岸、水网密度、地表水与地下水进行分区。
3.3.4竖向控制应在保护景观与环境,确保和谐与安全的前
下,设计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的高程,主要建筑物的 位置与高度、体量与造型、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人口内外地面的 高程,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以及佳景相互因借的观 赏点高程等。
3.4.1森林公园总体布局图应采用1:10000~1:100000比
3.4.1森林公园总体布局图应采用1:10000~1:100000比例
3.4.1森林公园总体布局图应采用1:10000~1:100000比例 尺地形图,结合现地绘制。
主要建筑内容和控制高程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绘制
1游客容量应小于环境容量,并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变 同时与当地淡水供给、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相适应 2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区和景点换算森林公园日 年游客容量: 3游客容量的测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1设计前应核实总体规划的游客规模。
4.2.1设计前应核实总体规划的游客规模。 4.2.2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力、森林公园改善后的 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4.2.3已开展旅游的森林公园的游客规模,可在分析旅游现状及 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 游的新建森林公园,可按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 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森林公园的游客规模
4.2.1设计前应核实总体规划的游客规模。
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 游的新建森林公园,可按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 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森林公园的游客规模
5.1.1景点设计内容应包括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题与特色,以
5.1.1景点设计内容应包括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题与特色 及景点内各种景物和建筑设施及其古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 料及建设标准等。
5.1.2组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景应与景点布局统一构图。 2应利用已有景点,并根据开发利用价值进行修整、充实和 完善。 3新设景点应以自然景观为主,并应以人文景观作必要点 数。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景区内不得设置大型人造景点。确需设 置时,不应破坏自然景观,并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4景点应主题突出、个性鲜明:各景点主题之间应相互连贯 且不应雷同。 5.1.3景点布局应包括景点布局原则、静态空间布局、动态序列 布局等内容。
5.1.4景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
1应突出森林公园主题,从森林公园整体到局部均应围绕森 林公园主题安排; 2景区内应突出主要景点,并应运用烘托与陪衬等手段安排 背景与配景; 3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应紧密结合,并处理好动静 之间的关系。
5.1.5静态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依据风景透视原理确定景点视场,并应综合借用对景,
透景、障景、夹景、框景、漏景、借景等多种艺术手法,处理画面与 景深; 2对景的运用应结合河流、道路、疏林、草地等自然地形、地 物设置,不应伐林木开辟透视线; 3应根据闭锁空间与开朗空间的条件要求,组织开朗风景与 闭锁风景。
5.1.6动态序列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用“断续”、“起伏曲折”、“反复”、“空间开合”等手法,构 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风景节奏; 2在整个演替过程中,连续布局不应平铺直叙,除应自始至 终有主调、配调和基调外,还应有阶段性,并突出开始、发展、高潮 和结束的时空艺术构图特征: 3景点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山势、河流水系、干道的走向 展开: 4季相交替布局宜根据具体条件,利用植物干、叶、花、果的 形态和色彩的季节变化在形成四季景观的同时,重点突出具有特 色的季节景观。
5.1.7景点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7景点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概括景点特点,主题恰如其分,并应充分揭示景观的内 涵精髓: 2应满足各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不得单纯追求艺术、片 面标新立异、古辟、抽象、令人费解; 3应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并能激发游人的探索和 游赏兴趣; 4景名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5.2.1游览方式设计应利用各类交通设施和地形、地费
1游览方式设计应利用各类交通设施和地形、地势等自然地 件,充分体现景点特色,并应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制
5.2.2游览方式可包括陆游、水游空游和地下游览等各
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陆游应为步行或利用必要的代步工具进行游览; 2水游应为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进行游览: 3空游应为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 览,空游设施选址应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 4地下游览应利用溶洞或人防工事等进行游览,当利用人防 工事进行游览时,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5各种游览方式的设计应采取严格保护人员安全的措施
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植物景观工程设计应保护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采取的各 种经营措施应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游功能需要相适应。 6.1.2植物景观工程设计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 安排。 6.1.3植物景观工程设计应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养灌藤草 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并应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生态 功能。 6.1.4植物景观工程设计应对不同景观植物的植被盖度林木郁 闭度、层次结构、种间结构、季相变化等确定分级控制指标。 6.1.5植物录观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竖向带 谱、面积、植物配置、景观特色、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种苗与花卉 需要量和来源等。
6.1.1植物景观工程设计应保护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采取的
6.1.5植物景观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竖向带
6.2.1植物景观设计应以森林录观为主体,并应包括主景配 和衬景设计。
6.2.1植物景观设计应以森林景观为主体,并应包括主景、配景
6.2.2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
合造林(种草、种花)、封育、改造和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应保持森
合造林(种草、种花)、封育、改造和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应保持 林植被原始状态,不应大大造。
6.2.3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
6.2.4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面
6.2.5建(构)筑物周围和道路两侧,应根据功能需要,在借 自然景观配景衬景的同时,采用园艺手法因地因景制宜进行 设计。
6.2.6植物景观设计应突出植物区系的地带性植物群落特色
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及林相特色和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色 彩和芳香,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季相景观。
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7.1.1森林公园设计应保护景观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并应确 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1 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手施工; 2 应坚固、适用,并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 7.1.4保护工程应包括生物资源保护、景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民俗风情旅游资源保护和安全卫生工程等。设计内容应包 括保护对象分类、方案制定、保护技术措施设计和保护设施设 计等。
7.2.1生物资源保护设计应包括森林防火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工程设计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藤望塔(台)、观测站等巡视瞭望工程的设置,应通视良好、 视野宽阔、无盲区、控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 度,均应与森林公园景观相协调。 2在游人集中场所和森林火险高的区段,应设置安全、防火 预警的监控探头。 3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应设置防火设施。 4在高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
应为20m~30m,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1.5倍。 5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所选用的关 敌,应为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需引人外地关敌时,应经 过本地试验后再采用。 6化学防治应保证人畜安全,并应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7预测预报、检疫检验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自目的和任务确 定其规模及设置位置,并应与景观相协调。 8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群 的生长、繁衍环境。 9对珍稀植物和古树名木,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恢复和保 护措施。 10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 管理机构同意,并应在指定区域内限定数量采集。
1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 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森林公园除符猎、垂钓、放生等特定区域外,不得猎捕和进 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紧衍的活动。 3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平圈养的 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4野生动物引人应以引人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基本原则 不得因物种引人而影响本区生境或野生动物生存。
7.3.1对景观资源的利用应根据景观资源珍稀程度设置相应级 别的景观资源保护区,并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永续利用”的原则。
1珍贵特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以及珍稀濑危物种分布 区域和具有重天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应设置特级保护区,并应采 取特殊保护,游人不得进人,不得建设任何建筑设施; 2核心景观区应设置一级保护区,并应采取重点保护措施, 可设置游览步道和相关设施,不应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 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人: 3一游憩区应设置二级保护区,并应采取常规保护措施, 可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应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并应限制 机动交通工具进人; 4游览区内的其他地域应设为三级保护区,可有序控制各项 设施建设,并应与环境相协调。 7.3.3森林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建设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应控制 道路、索道及大型永久性接待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 7.3.4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应根据需要设置保护设施,但不得 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7.3.5对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采取的经营措施 应符合景观要求。 7.3.6景观资源保护应维护园内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并 应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和乡土建筑。 7.3.7对园区内的建筑保护,应保持其历史原貌。 7.3.8森林公园内确需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要 求,并应在人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7.3.9景观资源保护应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游览接待规模。
1珍贵特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以及珍稀濒危物种分布 区域和具有重天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应设置特级保护区,并应采 取特殊保护,游人不得进人,不得建设任何建筑设施; 2核心景观区应设置一级保护区,并应采取重点保护措施, 可设置游览步道和相关设施,不应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 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人: 3一游憩区应设置二级保护区,并应采取常规保护措施, 可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应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并应限制 机动交通工具进人; 4游览区内的其他地域应设为三级保护区,可有序控制各项 设施建设并应与环培相协调
7.3.8森林公园内确需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要
求,并应在人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规足: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机 准》GB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2水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规定的二类标准执行: 2)生活饮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有关规定执行; 3)游泳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海滨浴场水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规定的二类以上标准执行。 3王壤环境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规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4室外允许噪声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规定的“特别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7.4.2:森林公园建设应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防止植被破 环、水士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 和发展;同时应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异味气体、放射性物 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4.3: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设施。 7.4.4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4.5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7.4.6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
7.5民俗风情旅游资源保护
5.1民俗风情开发应保护与民俗旅游相关的现有各类设施。 5.2民俗风情开发确需新建或扩建时,应在保持原风貌的基础 采用当地各种文化元素进行创意设计。
7.6.3易发生跌落、淹满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段,园路的地
要地段,以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均应设置警示牌和安全 防护设施
7.6.4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
:0.4通在狐岛、山顶气 ,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浴原路 返回时,宜加宽路面,并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设置游 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应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不应采用锐角 刺等形式
7.6.6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放
7.6.9森林公园内较高建(构)筑物、配电设施等均应设置防雷装 置。园内较高的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设置防雷设施或提 出相应管理措施
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爵位(包括小便斗位数): 2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3,各厕所内的跨位数应与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 适应。
3各厕所内的跨位数应与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 适应。
7.6.12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不 能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并应达到排放标 准后进行排放。 7.6.13“三废”设施应与森林公园建设同时设计、同时使用,不得 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8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
8.1.1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应 高、中、低档相结合·并应季节性与水久性相结合。 8.1.2旅游服务基地选址应有利宇保护景观,方便旅游观光,并 应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 8.1.3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 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 8.1.4休憩、服务型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 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人文等景观要素和自然 环境统一协调。 2宜小,不宜天,宜低,不宜高:宜隐,不宜露:宜蔬,不宜密。 层数不宜超过林未高度。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应服 从景观需要,并应做好竖问控制设计。 3亭、廊、花架、厅的子高度,应符合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4亭、廊、花架、敬厅等供游人坐憩处,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 和衣物的构造和材料。 8.1.5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8.1.6森林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 设施。 8.1.7旅游服务设施工程应包括餐饮、住宿、娱乐、购物、医疗、导 游标志等。设计内容应主要包括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 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等。单项或
8.1.5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8.1.7旅游服务设施工程应包括餐饮、住宿、娱乐、购物、医疗、品
游标志等。设计内容应主要包括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特 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等。单项或 单体工程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8.2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
8.2.1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设计内容应包括宣教中心(游客
3.2.1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设计内容应包括宣教中心(游客中 心)、博物馆、展览馆、标本馆、解说步道、解说牌、警示牌、指示牌等。 8.2.2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的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3.1森林公园餐饮服务点规模和布局,应按游览里程和实际条
8.4.1森林公园的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宾馆、 饭店、特色旅店的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并应根据森林 旅游业的发展,预留扩建条件。 8.4.2森林公园设计应根据森林公园总体布局确定旅馆的位置 等级、风格、造型、高度、色彩、密度、面积等。
8.4.1森林公园的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宾 饭店、特色旅店的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并应根据柔 旅游业的发展,预留扩建条件
8.5.1娱乐游憩设施主要应包括运动设施、温泉设施、营地设施、 键身设施、游乐设施、戏水设施、野餐烧烤设施、游钓设施、狩猎场、 森林浴场、滑翔基地等。交通方便、城市近郊的森林公园,可根据 实际需要设置游乐区。
8.5.3森林公园设计应根据森林公园的地形条件和现有设施, 地因园布设娱乐游憩服务项自。 8.5.4森林公园的娱乐游憩服务场所选址和建设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得破坏森 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
8.6.1购物服务网点布局,应在不破环环境和景观的前提下,因 地制宜、统筹安排。 8.6.2购物服务网点建筑物宜以临时性、季节性为主,其体量、造 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6.1购物服务网点布局,应在不破环环境和景观的前提下,
8.7.1森林公园可建立医疗保健设施。 8.7.2医疗保健建筑及其布局,应与森林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相 协调。 8.7.3医疗保健设施和用品,应根据森林公园的性质、特点和自 然条件因地制宜地设置和匹配
8.7.3医疗保健设施和用品,应根据森林公园的性质、特点和
8导游标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8.8.1森林公园境界、出人口、交叉路口、功能区、景区、重要景 点、景物、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导游标志。 8.8.2导游标志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揭示内容和具 体条件进行设计,并应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8.8.3导游标志应采用中文、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说明:公共设 施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 8.8.4森林公园可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
9.1.1森林公园内道路、水、电、通信、供热等线路布置,
1.1森林公园内道路、水,电、通信、供热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 观和环境,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 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胶合板标准,应设在隐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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