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9-2007 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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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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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2人行道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1行驶无轨运输设备的巷道不得小于1.2m。 2轨道运输巷道,综采矿井不得小于1.0m,其他矿井不得小 于0.8m。 3单轨吊运输、架空乘人器运人巷道不得小于1.0m。 4人车停车地点上下人侧,不得小于1.0m。 4.2.4 倾角大于15°的斜巷中,人行道的净高宜按铅垂高度计 算。 4.2.5当水沟设于人行侧,且水沟净宽大于0.5m时,有轨巷道 人行道的宽度应相据道铺设的西我进急核场

    4. 2. 5 当水沟设于人行侧,且水沟净宽大于 0.5m 日

    人行道的宽度应根据轨道铺设的要求进行校核

    输电线路标准规范范本4.3运输巷道的净高与净宽

    4.3.1运输巷道的净高与净宽,应根据巷道中运输设备及所运送 的物件的高度与宽度、人行道的高度与宽度、安全间隙、检修与操 作空间,以及管线敷设的高度与宽度计算确定。 巷道管线敷设的高度与宽度,应按管线及其敷设装置的最外 缘确定。

    4.3.2运输巷道直线段的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必须符合表 4.3.2的规定。

    巷道直线段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

    4.3.3运输巷道曲线段及与之相连的一定长度的直线段中 设备两侧的人行道与安全间隙,应在直线段人行道与安全 基础上加宽。

    设备两侧的人行道与安全间隙,应在直线段人行道与安全间隙的 基础上加宽。 4.3.4轨道运输设备在巷道曲线段运行时,其超宽值可按下列公 式计算: 1外侧超宽值:

    4.3.4轨道运输设备在巷道曲线段运行时,其超宽值可按下列公

    4.3.4轨道运输设备在巷道曲线段运行时,其超宽值可按下列 式计算: 1外侧超宽值:

    SB D= 8R AN= C 8R 2

    1无轨运输巷道宜按下列经验值选取: 1)行车道中心线曲线半径大于10m时,宜采用300mm; 2)行车道中心线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10m时,行驶支架

    输车的巷道宜采用500mm,不行驶支架运输车的巷道宜 采用600mm。 2轨道运输巷道可根据公式.4.3.4计算并取整确定;也可按 下列经验值选取: 1)内侧宜采用100mm; a

    4.3.6双轨巷道直线段的轨道中心距,应根据运输设备及所运送 的物件的宽度与双轨间的安全间隙确定;双轨巷道曲线段及与之 相连的一定长度的直线段的轨道中心距,应在直线段轨道中心距 的基础上加宽。

    4.3.6双轨巷道直线段的轨道中心距,应根据运输设备及所运送

    表4.3.7双轨巷道的轨道中心距(mm)

    注:双轨巷道的轨道中心距应按并列运输设备要求的最大值确定。

    运输巷道中与曲线段相连的直线段,运输设备两侧的人行 间隙和双轨轨道中心距加宽段的长度,应符合表4.3.8的

    道、安全间隙和双轨轨道中心距加宽段的长度,应符合表4.3.

    表4.3.8运输巷道中与曲线段相连的直线段加宽段长度(mm

    3.9无轨运输巷道会让站的净宽,宜按一辆车停车等候、另一 车减速运行、且会车时人员暂停通行的原则设计。会让站可不 人行道。会让站的安全间隙应符合本规范表4.3.2的规定。

    无轨运输巷道会让站的净宽,宜按一辆车停车等候、另一 速运行、且会车时人员暂停通行的原则设计。会让站可不 道。会让站的安全间隙应符合本规范表4.3.2的规定。

    5.1.1锚喷支护巷道围岩级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锚杆 射混凝士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的规定。 5.1.2服务年限大于2a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取防止锚杆腐 蚀的措施。采用端头锚固型锚杆时,应在杆体与孔壁间注满砂 浆。

    5.1.3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用喷射

    5.1.3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用喷射 混凝土封闭煤层。

    5.2.1锚喷支护的类型应根据围岩条件、矿压特点、巷道断面形 状、巷道用途和服务年限等因素,按下列原则选择: 1围岩条件好的巷道,宜采用锚杆和喷射混凝土支护;巷道 觅度小或服务年限短时,可采用锚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 2围岩条件较好的巷道,宜采用锚杆和喷射混凝士支护、 锚喷网支护;巷道觉度较小、服务年限短时,可采用锚梁支护、 锚网支护;巷道宽度较大时,可在顶板或拱部增加锚索加强支 护。 3围岩条件差的巷道,宜采用锚喷网支护、锚网梁支护,必要 时应增加锚索加强支护。 4回采巷道,宜采用锚网支护、锚梁支护、锚网梁支护,必要 时应增加顶板锚索加强支护

    (拱形断面,不受采动影响】

    注:1喷射混凝土(砂浆)厚度栏中,括号内的数值是喷射砂浆的厚度。 2Ⅲ~V级围岩或巷道宽度较大时,可在巷道拱部增加锚索、钢梁。 3服务年限小于10a的巷道,支护参数可适当调整。

    注:1Ⅲ~V级围岩或巷道宽度较大时,可在巷道拱部增加锚索、钢梁。 2服务年限小干10a的巷道,支护参数可适当调整。

    注:1 各项支护参数是按煤层的围岩级别为IV级制订的 2 巷道宽度较大时,可增加顶板锚索、钢梁。 3 项板围岩级别为IV、V级时,可增加顶板金属网。 开切眼侧帮的支护参数可适当调整。

    5.2.3 锚喷支护巷道可根据巷道的具体条件选用下列类型的锚杆: 1 端头锚固型锚杆。 2 全长黏结型锚杆。 3 摩擦型锚杆。 4 预应力锚杆。 5.2.4 端头锚固型锚杆的锚头应位于I~Ⅱ级岩体内。黏结型 锚头的锚固长度,树脂锚杆宜采用200~250mm,快硬水泥卷锚杆 宜采用300~400mm。 5.2.5 锚杆的设计锚固力不应小于50kN;锚索的设计预拉力不 应小于100kN。

    5.2.6系统锚杆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巷道断面上,锚杆应与岩体主结构面成较大角度布置, 当主结构面不明显时,应与巷道周边轮廓垂直布置。 2在岩面上,锚杆宜成菱形排列。 3锚杆间距不宜大于锚杆长度的1/2;IV、V级围岩中的锚 杆间距宜采用0.5~1.0m,并不得大于1.25m。 5.2.7拱腰以上局部锚杆的布置方向应有利于锚杆受拉,拱腰以 下局部锚杆的布置方向应有利于提高抗滑力。 5.2.8黏结型锚杆锚固体长度内的胶结材料与杆体间黏结摩擦 力设计值和胶结材料与孔壁岩石间黏结摩阻力设计值均应大于锚 杆杆体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5.2.9锚杆杆体露出岩面的长度不应大于50mm。

    1无金属网时,应为50~200mm。 2有金属网时,应为100~250mm 3含水岩层中,不应小于80mm。

    锚杆杆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长黏结型锚杆宜采用HRB335(I级)、HRB400(Ⅲ级) 钢筋,钻孔直径28~32mm的小直径锚杆宜采用HPB235(I级) 钢筋。 2端头锚固型锚杆宜采用直径16~32mm的HRB335(ⅡI 级)钢筋。 3管缝锚杆杆体宜采用壁厚2.0~2.5mm的16Mn、20MnSi 钢管。 4锚索的索体宜采用钢铰线。 5采用其他材料作杆体,应经过试验和鉴定,确保锚杆的锚 固力和其他技术性能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 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的有关规定,

    3.2锚杆、锚索的锚固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长黏结型锚杆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20的水泥砂浆 或树脂卷;对自稳时间短的围岩,采用水泥砂浆时应添加早强剂。 2端头锚固型锚杆的黏结型锚头,树脂锚固剂的固化时间不 应大于10min,快硬水泥的终凝时间不应大于12min。 5.3.3端头锚固型锚杆的托板可采用Q235钢,厚度不宜小于 6mm,尺寸不宜小于150mm×150mm。 5.3.4与锚杆共同使用的钢梁宜采用W型钢带、槽钢或钢筋梯 5.3.5用于锚喷支护的金属网和塑料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喷射混凝土共同使用的金属网,宜采用Q235(I级)钢 筋制作,钢筋直径宜采用4~12mm,网距宜采用100~200mm

    1与喷射混凝王共向使用的金属网,宜米用Q235(级)钢 筋制作,钢筋直径宜采用4~12mm,网距宜采用100~200mm; 2不与喷射混凝士共同使用的金属网,可采用符合上款规定 的金属网,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煤矿井下假顶用金属网; 3塑料网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煤矿井下假顶用塑料网。 5.3.6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喷射砂浆的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M10。在含水岩层中,喷射混凝土的抗渗强度不应低 于0.8MPa。

    6.1.1拱支护巷道的围岩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 体分级标准》GB50218的有关规定。

    6.1.2拱殖与巷道顶、帮之间必须采用不燃物充满填实。

    6.1.3拱疽应设置基础。基础的厚度与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的厚度,巷道底板围岩松软时应大于侧墙厚度,一般 巷道应与侧墙厚度相同。 2基础的深度,无水沟侧宜采用250mm,有水沟侧不应小于 水沟掘进底面的深度。 6.1.4混凝土拱碴、钢筋混凝土拱碴和砌体拱殖的设计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 规范》GB50003的有关规定

    6.2拱煊类型与支护参数

    6.2.1拱殖类型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一般巷道宜采用混凝土拱。 2跨度大、矿压大或矿压不均匀的巷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拱 谊。 3巷道有大面积淋水,或要求拱喧及时承压时,应采用砌体 拱碴。 4需采用砌体拱碴支护的巷道,当单层砌体拱殖支护强度不 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外层为砌体,内层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浇 筑的混合结构拱殖。

    宿和砌体拱的厚度,可按表6.2.2选取。

    表 6. 2. 2 半圆拱形拱殖厚度(mm)

    注:“一”表示在对应的巷道净宽和围岩级别条件下,不宜采用本表所列的拱殖支 护类型

    6.3.1浇筑拱碴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拱碴不应低于C20, 钢筋混凝土拱碴不应低于C25。 6.3.2钢筋混凝土拱殖的钢筋宜采用HPB235(I级)、HRB335 (Ⅱ级)钢筋。钢筋的直径,受力钢筋宜采用10~25mm,其他钢筋 宜采用6~12mm。

    6.3.3砌筑拱殖的砌块应选用符合下列要求的预制混凝王砌块

    0.3.3 筑拱咀的吻块应远用 或料石: 1砌块应为长方体、底面为等腰梯形的四棱柱体,其边长不 应小于200mm,重量不应超过40kg。 2预制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 3料石应选用无明显风化、无裂缝、致密坚硬、遇水不软化的 砂岩、石灰岩等天然石材,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40。料石叠砌 面的凹人深度,粗料石不应大于20mm,毛料石不应大于25mm。

    6.3.5殖体与巷道顶、帮之间的充填料应选用强度等级为C

    7.1.1金属支架支护巷道的围岩分级,缓倾斜、倾斜煤层回采巷 道可采用《缓倾斜、倾斜煤层回采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方案》,其他 巷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的有关 规定。

    深度,无水沟侧不得小于100mm,有水沟侧应低于水沟掘进底面 Omm

    7.1.3金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支架与巷道顶、帮之

    .1.3金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支架与巷道顶、帮之 间必须采用背板和楔子塞紧背实。可缩性金属支架的卡缆必须采 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

    7.2金属支架类型与支护参数

    7.2.1金属支架支护巷道应根据围岩条件、矿压特点、断面尺寸、 巷道用途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分别选用下列支架类型: 1回采巷道、受动压影响的准备巷道,以及围岩条件差、矿压 大的巷道,应选用可缩性金属支架。 2其他巷道可选用刚性金属支架。 7.2.2可缩性金属支架的最大允许变形量应与围岩条件和矿压 特点相适应。

    7.2.3金属支架及其支护参数的设计,无矿压观测资料时宜采用

    的类型,以及支护强度、支架间距、可缩量等参数,可按表7.2.3选 取。

    .4.金属支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巷道金属支架系 MT143中的有关规定。

    7.2.4,金属支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巷道金属支架系 列》MT143中的有关规定。

    7.3.1刚性金属支架和梯形可缩性金属支架的顶梁宜选用矿用 工字钢制作。拱形、马蹄形可缩性金属支架和梯形可缩性金属支 架的支腿宜选用矿用U型钢制作。 7.3.2制作金属支架的矿用工字钢,其材质应采用Q255、Q275 或16Mn,型号宜选用11号、12号,或24H、28H。 7.3.3制作金属支架的矿用U型钢,其材质应采用16Mn;型号 宜选用25U、29U或36U。

    1卡缆、撑杆与拉杆,宜采用钢材制作。 2背板宜采用钢筋、W型钢带或槽钢制作

    8.1.1巷道的联合支护,可由锚喷、拱、金属支架三种支护中的

    8.1.1巷道的联合支护,可由锚喷、拱碴、金属支架三种支护中的 两种或三种组成。 金属支架仅作为混凝土拱或喷射混凝土的加强骨架使用 时,可不设置背板,也可采用钢筋制作的格栅钢架。格栅钢架的钢 筋直径,主筋宜采用18~25mm,联系钢筋宜采用10~~14mm。 8.1.2联合支护应按新奥法的原则设计,并应按下列要求合理确 定初次支护的方式与参数: 1初次支护应能及时施工、及时承载,有效地控制围岩的初 期变形与松动,并应具有与围岩条件相适应的可缩性。 2无大面积淋水的巷道,初次支护宜采用锚喷支护。 8.1.3以锚喷为主的联合支护巷道,应采用锚喷围岩分级。 8.1.4联合支护巷道的支护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5、6、7章的相 关规定。

    8.2.1 全封闭支护巷道,宜采用下列支护类型: 1 整体式完全支架。 2 锚喷和整体式完全支架组成的联合支护。 杆件式完全支架。 锚喷和杆件式完全支架组成的联合支护。 5 整体式完全支架和杆件式支架组成的联合支护。 6 锚喷、整体式完全支架和杆件式支架组成的联合支护。 8. 2. 24 全封闭支护应具有与围岩条件相适应的可缩性。

    8.2.3整体式完全支架可采用带底拱的直墙半圆拱形、曲墙 拱形、马蹄形或圆形拱。

    8.2.4整体式完全支架的底拱与侧墙宜采用小半径圆弧圆

    8.2.5全封闭支护的巷道,其底部的弧形部分应采用混凝

    填,充填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10;需要铺底的巷道,当充填 面积不大时,充填混凝土也可采用与铺底相同的强度等级。

    9.1.1巷道交岔点的平面与断面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第1.0.3 条的规定。

    9.1.2交岔点的巷道断面形状应与相连巷道的断面形状相同。 若交岔点相连巷道采用不同的断面形状,则交岔点的巷道断面形 状应与主巷的断面形状相同。

    9.1.2交岔点的巷道断面形状应与相连巷道的断面形状相

    9.1.3交岔点的结构形式应根据交岔点的断面形状选择。拱形 断面宜选用牛鼻子交岔点;矩形、梯形断面宜选用穿尖交岔点。

    9.1.3交岔点的结构形式应根据交岔点的断面形状选择。

    9.2.1轨道运输巷道交岔点道岔处的直线段,两侧的人行道和安 全间隙应在直线巷道正常值的基础上加宽。加宽值和加宽范围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单开道岔直线侧的加宽值宜采用200mm,分岔侧的加宽 值宜采用100mm。 2对称道岔两侧的加宽值宜采用200mm。 3单轨巷道交岔点道岔处的加宽范围见图9.2.1;双轨巷道 交分点道岔直线侧的加宽范围见图9.2.2(b)。其中,基本轨起点 前加宽段的长度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9.2.2双轨运输巷道交岔点,除直线段两侧的人行道和安全间隙 应按本规范第9.2.1条的规定加宽外,轨道中心距也应加宽。轨 道中心距加宽值和加宽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巷为双轨直线,岔巷为单轨曲线,采用单开道岔连接时, 轨道中心距加宽值宜采用200mm;

    2主巷在交岔点前为双轨直线,过交岔点后为双轨曲线,岔 巷为单轨直线,采用单开道岔连接时,轨道中心距加宽值宜采用 300mm; 3主巷在交岔点前为双轨直线,过交岔点后为双轨曲线,岔 巷为单轨曲线,采用对称道岔连接时,轨道中心距加宽值宜采用 400mm; 4交岔点处无道岔,主巷在交岔点前为双轨直线,过交岔点 后分为一条单轨直线和一条单轨曲线时,轨道中心距加宽值宜采 用200mm; 5交岔点处无道岔,主卷在交岔点前为双轨直线,过交岔点 后分为两条单轨曲线时,轨道中心距加宽值宜采用400mm。 6轨道中心距的加宽范围见图 9. 2. 2.

    图9.2.1单轨巷道交岔点两侧加宽示意图 L1一基本轨起点前加宽段的长度

    e 图9.2.2双轨巷道交岔点轨道中心距加宽示意图

    9.2.3无轨运输巷道交岔点,其主巷和岔巷的分岔侧应加宽。加 宽值和加宽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宽值:需行驶支架搬运车的宜采用500mm,其他巷道宜 采用600mm。 2加宽范围见图9.2.3。其中,从两巷道中心线交点起算的 加宽段长度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无轨运输巷道交岔点处巷道加宽段长度(mm)

    图9.2.3无轨运输巷道交岔点加宽示意图 A一加宽值:L2一从两巷道中心线交点起算的加宽段长度

    9.2.4无轨运输巷道交岔点分岔侧主巷与岔巷的侧墙应采用曲

    9.2.4无轨运输巷道交岔点分岔侧主巷与岔巷的侧墙应采用曲

    9.3交岔点柱墙与墙高

    9.3.1交岔点柱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拱喧支护的牛鼻子交岔点应设置柱墙。 2采用锚喷支护的交岔点和采用金属支架支护的穿尖交岔 点,围岩为Ⅲ~V级且岔尖角不大时应设置柱墙;围岩为I~Ⅱ 级,或围岩为Ⅲ~V级但岔尖角较大时可不设置柱墙。 9.3.2交岔点柱墙的最小宽度宜采用500mm。柱墙的长度,在 两分岔巷道侧均不应小于2000mm。 9.3.3交岔点柱墙宜采用混凝土浇注。柱墙的基础深度,无水沟 侧不应小于250mm;有水沟侧不应小于水沟掘进底面的深度。 9.3.4牛鼻子交岔点的墙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高应随断面宽度的增加而逐渐降低,但墙高的最大降低 值小于200mm时,可不降低。 2墙高的最大降低值不宜大于500mm。 3墙高降低后的净断面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9.4.1交岔点应加强支护,其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岔点的支护参数应按交岔点的最大宽度选取;当最大宽 度与主巷的宽度相差较大时也可分两段按每段的最大宽度选取。 2必要时,最大断面处还应采取其他加强支护的措施。 9.4. 2 围岩为IV、V级时,交岔点处分岔巷道应加强支护。加强

    支护段的长度宜取2~5m,支护参数可按交岔点最大宽度

    9.4.3采用金属支架支护的交岔点,岔巷的开口处应设置过梁

    9.4.3采用金属支架支护的交岔点,岔巷的开口处应设置过梁

    10.1.1巷道中铺设的钢轨型号应根据巷道的类别、运输设备及 运送的最重物件,按表10.1.1选择,

    表10.1.1巷道轨型(kg/m

    高层标准规范范本10.1.2同巷道内的同一线路应采用同一型号的钢轨。 10.1.3道岔的型号应根据线路钢轨的轨型、通过的运输设备、运 行速度等选择。道岔的轨型不得小于所连接轨道的轨型。

    10.2.1道床的类型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类型和运输的繁忙程度 按下列原则选择:

    1采用底卸式矿车运煤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应采用 混凝土固定道床。 2既有无轨运输设备,又有轨道运输设备运行的巷道,应采 用钢轨理人式铺设的混凝土固定道床。 3其他矿井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采区石门、倾角小 于15°的综采采区上、下山,应采用石渣道床。 4采区内无机车运行的巷道,可不铺设人工道床。 10.2.2石碴道床应选用坚硬、不易风化的碎石或卵石,粒度宜采 用20~40mm。 10.2.3轨枕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运行插爪制动人车的斜巷必须采用木轨枕。 2 回采巷道和临时性巷道可采用木轨枕。 3 固定道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或型钢轨枕。 4其他巷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 10.2:4采用石碴道床的线路,轨枕埋入道渣深度应为轨枕高度 的1/2~2/3,轨枕底面以下的道碴厚度不应小于100mm。自巷道 氏板到轨面的铺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设15kg/m钢轨时,铺轨高度宜采用350mm,道厚度 宜采用200mm。 2铺设22kg/m钢轨时,铺轨高度宜采用380mm,道碴厚度 宜采用220mm。 3铺设30kg/m钢轨时,铺轨高度宜采用410mm,道碴厚度 宜米用220mm。 4铺设38kg/m及其以上重型钢轨时,铺轨高度不应小于 410mm,道渣厚度不应低于220mm。 10.2.5无人工道床的线路,铺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设15kg/m钢轨时,铺轨高度宜采用220mm。 2铺设22kg/m钢轨时,铺轨高度宜采用250mm。 3铺设30kg/m钢轨时.铺轨高度宜采用280mm

    10.3轨道铺设的其他要求

    10.3.1倾角大于15的斜巷管道标准规范范本,应采取防止轨道下滑的措施。

    10.3.1倾角大于15°的斜巷,应采取防止轨道下滑的措施。 10.3.2运行抱轨式制动人车的斜巷,其钢轨之间应采用不妨碍 人车通过与制动的异型鱼尾板连接或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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