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06-2010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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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单元网格 basic management grid
城市市政监管的基本管理单元,是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 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 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10000m)。
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 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 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水利标准规范范本,简称部件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 不,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2.0.7市政监管问题
由监督员或公众发现并报告的管理部件丢失、损坏问题和事 可题的统称。
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监管问题。
2.0.9信息采集监督员information collecting and supervising person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 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 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
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 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 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 单位。
2.0.14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mobile devicefor supervise
供监督员使用,实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 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信息的移动通信手持机。简称 城管通
与地球上位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数据,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 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以及相应的 元数据等
2.0.16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 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 居等。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 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和分发等信息
3.1.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在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
1市一级监督,市一级指挥; 2市一级监督,市、区(县)两级指挥; 3市、区(县)两级监督,两级指挥; 4 市一级监督,区(县)一级指挥。 3.1.3 系统宜采用市、区(县)一体化建设方式,实现资源 共享。 3.1.4系统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纳人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 监察考核体系。
3.2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
3.2.1 应实现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同,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通过监督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核查监督; 2通过指挥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指挥处置; 3支持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处置市政 监管问题并反馈处理结果。 3.2.2应构建以行政区、街道、社区和单元网格为基础的区域 精细化分层管理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 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的规定, 3.2.3应构建以问题发现、立案和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市政 监问监叔仕
监管问题监督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
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 CJ/ T 315 的规定。
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 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CJ/T 315的规定。 3.2.4应构建以处置职责明确、处置时限精准和处置结果规范 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处置执行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CJ/T 315的规定。 3.2.5应以系统中相关数据分析生成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建立 对区域、部门和岗位量化的长效考核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市政绝合临管信自系缩续新评价》CLT202的规宝
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 CI/T 315 的规定。
3.2.5应以系统中相关数据分析生成的评价结果为依
对区域、部门和岗位量化的长效考核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 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纟 绩效评价》CJ/T292的规
3.3.1系统业务主要流程(图3.3.1)应包括信息收集、案件
3.3.1系统业务主要流程(图3.3.1)应包括信息收集、案件 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和核查结案6个阶段。
图 3.3. 1系统业务主要流程
3.3.2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
3.3.2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督员在所负责的责任网格内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后 应能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及时上报监督中心,上报内容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 采集设备》CJ/T293的规定;
2对公众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向监督中心的举报,监督中心 应能登记公众举报信息,通知监督员现场核实,监督员应能通过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核实结果; 3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自动信息采集技术发现市政监管 可题,自动上报监督中心。 3.3.3案件建立阶段,监督中心应审核接收的市政监管问题信 息,立案后批转到指挥中心。 3.3.4任务派遭阶段,指挥中心应接收从监督中心批转来的案 件,并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处置。 3.3.5任务处理阶段,专业部门应按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案件 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 3.3.6处理反馈阶段,指挥中心应将专业部门送达的案件处置 结果反馈给监督中心。
员进行核查;待监督员报送核查结果后,监督中心比对核查信息 与处置信息,两者一致时应予以结案,否则应重新派遣处置
4. 1 一 般规定
4.1.1城币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地 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 据,宜包括相应的元数据。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覆盖系统的监管 范围。
4.1.3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和交换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的规定,或使用
4.1.4地理空间数据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验收内容应包括数据的完整性、位置精度、属性正 确性、逻辑一致性和现势性。 2数据生产单位应采取“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方式对 所获取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内部验收。 3监理单位应对数据获取的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 并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质量抽检。 4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 查验收。数据生产单位应按检查验收提出的意见,对数据进行整 改,直至合格。
4.1.5地理空间数据存储与使用的安全、保密要求应符合
4.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4.2.1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能为系统的运行提供统一的地理空 间公共数据,为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理编码数据普查等提供 工作基础,并应为市政监管问题提供空间位置参照,
1应包含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和 地名等数据; 2宜包含地址、数字正射影像数据; 3数据的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 据标准》CJJ103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 的规定。 4.2.3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数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矢量数据,其位置信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行政区划、道路、水体和绿地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应符合表 4.2.3的规定;建(构)筑物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宜符合表 4. 2. 3 的规定。
表4.2.3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 水体和绿地数据要求
2应基于1:500~1:2000比例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进行加工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和修测。
1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街巷名称、地片和区片名称、标 志物名称以及门牌地址等的位置信息和基本属性信息; 2位置信息宜使用地名和地址所代表实体的中心点坐标描 述;基本属性信息应包括地名和地址的名称及分类; 3宜从城市地名数据库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提取,必 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4.2.5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
1空间分辨率宜为0.1m~0.5m; 2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宜大于2.5m; 3影像应纹理清晰,反差适中,色调均匀,无重影和漏洞 4.2.6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 4.2.7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宜通过所在城市的公共地理信息平台 实现共享。
4.2.8有条件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与地面近景影像数 据结合使用。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 码规则》CJ/T 213 的规定
4.3.2单元网格数据应建立拓扑关系。单元网格应采用闭合多 边形表达。
4.3.3单元网格的多边形顶点应利用城市1:500~1:
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或地形图结合实地 查获得,其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
4.4.1部件和事件数据的分类、编码、属性信息及精度要求等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 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的规定。 4.4.2各城市可根据市政监管的需要,对部件和事件类型及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 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的规定。 4.4.2各城市可根据市政监管的需要,对部件和事件类型及其 属性项进行扩展和删减,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 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的规定
属性项进行扩展和删减,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 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的规定。
4.4.3部件数据普查应符合下
1应利用城市1:500、1:1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实地进行各种部件类型及其属性信息的普 查,并借助相关地物关系和简易测量工具确定部件的位置。必要 时,可使用专业测绘设备进行部件位置测定。对正在施工或因其 他原因不能进行普查的区域,应标出范围,注明原因。 2在实地普查和测绘的基础上,应根据记录图表,进行数 据录入和处理,分类建立部件数据文件。 3对获得的部件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分类代码的正确性、属性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部件的定位精 度,以及作业过程文档等。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宜根据现行国 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 进行。 4.1.←事件数据应基于单元网格编号、地理编码数据等进行空 同产
4.5.1地理编码数据的基本要求及表达方式应符合现行不
4.5.1地理编码数据的基本要求及表达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的规定。
的空间位置精度宜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一致。
点的空间位置精度宜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一致。
4.5.3地理编码数据可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中建(构)
地理编码数据可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中建(构)筑物数
的门牌地址信息及地名和地址数据同时使用。当地名、地址 能满足或部分满足市政监管工作需求时,可不单独采集或少 地理编码数据。
4.6.1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在采集、处理和更新的同时,宜按数 据集建立相应的元数据
4.6.1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在采集、处理和更新的同时,宜按数
并应为数据的管理、维护、检索和应用提供支持。元数据的内容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 准》CJJ/T144的规定。
4.6.3元数据可采用纯文本或可扩展标记语言(XML)
储,其文件名称宜与所描述的地理空间数据文件名称
4.7.1地理空间数据建库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 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的建设,宜包括元数据 库的建设。
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的规 定,对各类数据库进行详细设计,并应建立相应的设计文档。
1应按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 名和地址等类型分别进行数据的组织和管理。当覆盖区域大时, 各类数据可分区域管理; 2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可采用文件系统或影像数据库等方式 进行组织管理 4.7.4单元网格数据库应包括单元网格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 数据可按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数据可按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
4.7.5部件数据库应包括市政监管所涉及部件的位置信息和属 性信息。数据可按部件类型或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6地理编码数据库应包括各类地理编码数据的位置信息和 属性信息。数据可按覆盖的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7元数据库应包括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 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对应的所有元数据。元数据库 应与其描述的数据库建立对应关系。 4.7.8数据入库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程序辅助批量检查 或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失量数据,应进行拓扑关系检查,并应检查相邻图幅 之间要素几何图形及属性的物理接边或逻辑接边,保证数据无 缝、要素关系正确和要素属性一致: 2对数学正射影像数据,应对不同区域之间的影像进行必 要的色调调整。 4.7.9数据人库后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数据表中数据的规范性、入库后数据 的完整性、拼接无缝及逻辑一致性等;
4.7.5部件数据库应包括市政监管所涉及部件的位置信息和属 性信息。数据可按部件类型或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6地理编码数据库应包括各类地理编码数据的位置信息和 属性信息。数据可按覆盖的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7元数据库应包括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 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对应的所有元数据。元数据库 应与其描述的数据库建立对应关系。 1.7.8数据入库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程序辅助批量检查
4.7.8数据入库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程序辅助批量
4.7.9数据入库后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数据表中数据的规范性、人库后数据 的完整性、拼接无缝及逻辑一致性等; 2数据入库后,应建立高效率的数据索引; 3应按数据库设计方案,对数据库中各类数据的数量、范 围和内容以及数据之间的集成关系等进行测试,并建立相应的测 试文档,
4.8.1系统中的各种地理空间数据及其元数据应适时进行更新。 4.8.2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后的数据质量不应低于原有数据的 质量。 4.8.3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4.8.1系统中的各种地理空间数据及其元数据应适时进行更新。
4.8.2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后的数据质量不应低于原有数据的 质量。 4.8.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同步进行,更新周期 不宜超过1年; 2对变化大的区域,应及时进行更新。
4.8.3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同步进行,更新周其 宜超过1年; 2对变化大的区域,应及时进行更新,
4.8.4当覆盖区域的单元网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单元网 格数据的更新。
1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不宜超过6个月; 2当监督员在日常监管巡香中发现新的部件、普香中遗漏 的部件以及位置或属性发生变化的部件时,应报告相关部门。相 关部门经核实后,应组织对这些部件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4.8.6地理编码数据的更新宜与部件数据更新同步进行。 4.8.7当地理空间数据更新时,应同步更新相应的元数据。 4.8.8 更新后的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4.8.9 数据更新后,应及时对相应的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5.1.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本结构框架(图5.1.1
5.1.1城币币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本结构框架(图5.1.1)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 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地理编码、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 等子系统; 2当需与包括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专业子 系统等在内的外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包括数据交换子 系统; 3可根据用户需求扩展其他子系统。
图5.1.1系统基本结构框架
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市政监管问题空间位置查询和定位时间不宜超过5S;
市政监管问题空间位置查询和定位时间不宜超
2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员上报市政监管问题传输和系统处理 时间不宜超过30s; 3监督中心向监督员发送任务,系统处理和传输时间不宜 超过10s。
5.1.3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1应包含监督员上报、公众举报、监督员核实和核查、案 件、流转、督办、业务表单、机构人员角色、绩效评价结果等 数据:
2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
1应包含机构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工 乍表单定义、文号定义、数据字典定义、统计报表定义、物理图 层配置、逻辑图层配置、专题图层配置、地图要素编码定义、地 图使用配置、地图查询定义等数据; 2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 3运行支撑数据应由应用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 子系统配置生成。
5.1.6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6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
5.2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5.2.1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包括服务器端和信息采集设 备端,并应实现信息交互。 5.2.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接收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报送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 2 下发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专项普查任务; 3 管理和发布当日提示信息; 提供信息查询、数据同步等功能 5.2.3 监督员应配备使用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采集数据。该
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的规定。
5.3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
5.3.1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应包括案件受理、地图操作、查询 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
宜实现地图量算、分析和统计等功能。
5.3.4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查询与统计、监督员
3.4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查询与统计、监督员在岗情 询与统计等功能。
5.3.5参数设置模块应具有系统参数设置和用户信息设置等
5. 4 协同工作子系统
.4.1 协同工作子系统应包括协同处理、地图操作、查询统计 和参数设置等模块,并应提供延期、缓办、作废等的申请授权和 授权操作功能
5.4.3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的功能应符合本 规范第5.3.3~5.3.5条的规定,
5.4.3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的功能应符
5.5.1监督指挥子系统应具有整合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信
5.1监督指挥子系统应具有整合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1 、实现基于地图的监督指挥等功能,并应能对发生市政监管门 的位置、处置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处置结果、综合绩效
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5.5.2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
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上显示, 分为地图显示区和信息显示区两部分,
5.5.2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
5.6.1综合评价子系统应基于市政监管问题的工作过程、责任 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具有对区域、部门、岗位等进行综 合统计、计算评估和生成可视化评价结果等功能。 5.6.2综合评价子系统的绩效评价模型及评价结果表达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 292的规定,
5. 7 地理编码子系统
5.7.1地理编码子系统应具有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和地址匹配 等功能,应能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 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 5.7.2地理编码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宜小于1s。
形位公差标准5.8 应用维护子系统
5.8.1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对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 门、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等相关信息及查询、 统计方式进行配置,完成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扩展的功能。 5.8.2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多级运行模式的工作流配置功能 5.8.3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组织机构 和权限等配置功能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CJ /T 315 的规定。
5.9.1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管理 护功能。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5.9.2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能对地理空间数据的
5.10.1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具有与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 统、各专业子系统等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交换的数据可包括案 件数据、综合评价数据等。
1 应支持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 2 应支持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 3 应具备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能力; 4 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避免传输的数据受到损失。
....- 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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