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97-2003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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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标绘的,如图2.4.6。
2.4.7指北针与风象玫瑰的位置应在图幅图区内的上方左 右侧。
际单位长度的比例关系。
2.5.2城市规划图,除与尺度无关的规划图以外,必须在图上 标绘出表示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比例关系的比例 与比例尺。
示。城市规划图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纺织标准,应将比例数调整为图纸 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加绘形象比例尺。形象比例尺应 按图2.5.3所示绘制。
图上一小格代表地形实物实际长度为50m 图2.5.3形象比例尺图式
2.5.4城市规划图使用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5城市规划图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可在风象玫瑰图的下方或 图例下方。
.1· 究究变 2.6.2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 规划期限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6.3城市规划图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 份并应用公元表示。
2.6.2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
2.6.4现状的图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注规划期限
份应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8.1城市规划图与现状图上必须署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 名称,并可加绘编制单位的徽记。 2.8.2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署名;没有图标的城市 规划图,在规划图纸的右下方署名。
2.8.1城市规划图与现状图上必须署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
2.9.1城币规划图应注明编绘日期。 2.9.2编绘日期是指全套成果图完成的日期。复制的城市规划 图,应注明原成果图完成的日期。 2.9.3修改的规划图纸,成为新的成果图的,应注明修改完成 的日期。
2.9.4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标注编绘日期;没有 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下方,署名位置的右侧标注编绕 期。
计人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责任关系和项目索引等内容。 2.10.2用于张贴、悬挂的现状图、规划图可不设图标;用于装 订成册的城市规划图册,在规划图册的目录页的后面应统一设图 标或每张图纸分别设置图标。 2.10.3城市规划图的图标应位于规划图的下方。 2.10.4图纸内容较宽,一幅图纸底部难以放下图标的规划图
2.10.3城市规划图的图标应位于规划图的下方。 2.10.4图纸内容较宽,一幅图纸底部难以放下图标的规划图 宜把图标等内容放到图纸的一侧(图2.10.4a);一幅图纸下部
宜把图标等内容放到图纸的一侧(图2.10.4α);一幅图纸下部
图2.10.4图标位置
能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图标应放在图纸的下方(图2.10.46)。
2.11.1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 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端正。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 确、清楚。
确、清楚。 2.11.2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外的 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 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 年份应用公元年表示。
文字高度应按表2.11.3中所列娄
表 2.11.3文字高度(mm)
2.11.4城币规划图上的文学学体应易于辨认。中文应使用宋 体、仿宋体、楷体、黑体、隶书体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 体。外文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学体。数 字应使用标准体、书写体。 2.11.5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应用于图题、比例、图 标、风象玫瑰(指北针)、图例、署名、规划期限、编制日期 地名、路名、桥名、道路的通达地名、水系(河、江、湖、溪 海)名、名胜地名、主要公共设施名称、规划参数等。
.1城市规划图的图幅规格可分规格幅面的规划图和特型幅 规划图两类。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
面绘制的图纸为规格幅面图纸;不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 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规划图为特型幅面图纸。 2.12.2用于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宜符合表2.12.2的规定和图 2. 12.2 的格式。
2.12.2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mm
图2.12.2规格幅面图纸的尺寸示意
2.12.3 用于复印的规格图幅,可根据现有复印设备和材料规格 选用。 2.12.4 特型图幅的城市规划图尺寸不做规定,宜有一对边长与 规格图纸的边长相一致。
2.5同一规划项目的图纸规格宜一致。
2.12.5同一规划项目的图纸规格宜一致。
2.13.1城市规划图的顺序宜按布局规划图排在前,工程规划图 排在后;基础图排在前,规划图排在后;现状图排在前,规划图 排在后的原则进行编排。
1城市总体规划图缺省时,图纸编排顺序号不空缺,下面 序号的图纸的序号应紧接着上面依次往下排。 2城市总体规划图增加时,增加的图纸应按插人编排顺序 号:属主要城市规划图,应按现状图在前,规划图在后的顺序插 人在总体规划图之后;属专业规划的图纸,应按现状图在前,规 划图在后的顺序插在近期建设规划图的前面,图纸编排顺序号应 依次往后推。 城市分区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图纸缺省或增加时也应符合上 述编排顺序。
2.14图纸数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2.14.1城市规划图的数量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 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规划图的数量应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2.14.2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和规划图,在
2.14.2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和规划图,在不影响 图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制,
2.15.1城市规划图的定位应包括规划要素的平面定位、竖向定 位、时间定位。 2.15.2城市规划图的平面定位应是对规划要素平面图上两个点 的坐标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不通过该点的直线的定位;一个点 加上一条直线的方位的定位。 1点的平面定位,单点定位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
2.15.1城市规划图的定位应包括规划要素的平面定位、竖向定 位、时间定位。
2.15.1城市规划图的定位应包括规划要素的平面定位、竖向定
系坐标定位,不宜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定位。在个别地方使用坐 标定位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与固定点相对位置定位(量定位、 可量定位等)。 2直线的平面定位应采用通过直线上两个不同位置点的平 面坐标定位;通过线上一点的坐标加上线的走向方位定位;与已 知直线的平行距离定位。 3定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曲率中心点坐标加已知曲率 半径定位,两已知直线插入定曲率半径曲线的定位。 4变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方格网法定位。在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中,不得使用变曲率曲线定位。 2.15.3城市规划图的竖向定位应采用黄海高程系海拨数值定 位。不得单独使用相对高差进行竖向定位。 2.15.4城市规划图的时间定位应绘出分期建设的用地范围、建 设时序或规划中不同期限的耳标内容
2.16.1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 公布的地形图纸。 2.16.2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必须及时由测绘单位对已改变 了的地形要素进行修测、补测、清绘后方可使用。 2.16.3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不得使用不同比例尺的地形 图,经缩小、放大、拼接后的地形图;不得直接将小比例尺的地 形图纸放大作为大比例尺的地形图纸使用。 2.16.4.城市规划图上应能看出原有地形、地貌、地物等地形要 素。 2.16.5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规划图时,地形底纹的 色度要浅、淡;不同的规划图,可根据需要对地形图中的地形要 素做必要的删减。
2.16.5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规划图时,地形底纹的 色度要浅、淡;不同的规划图,可根据需要对地形图中的地形要 素做必要的删减。
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
图 3.1.5中类、小类用地的表示
表3.1.3彩色用地图例
表3.1.4单色用地图例
表 3.2.2城市规划要素图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 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一2003),经建设部2003年8 月19日以第174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 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编制组 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 使用中如果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浙江省建 设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邮政编码: 310025)。
总则 30 般规定 31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31 2.2 图题 31 2.3 图界 32 2.4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33 2.5 比例、比例尺 33 2.6 规划期限 34 2.7 图例 34 2.8 署名 35 2.9 编绘日期 35 2.10 图标 35 2.11 文字与说明 36 2.12 图幅规格 36 2.13 图号顺序 37 2.14 图纸数量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37 2.15 定位 37 2.16 地形图 38 图例与符号 39 3.1 用地图例 39 3.2 规划要素图例 40
1.0.1我国建国后,城市规划制图使用的标准,基本上是以沿 袭原苏联的城市规划制图要求和规划图例为主。改革开放后,城 市规划工作的广泛开展,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图标准,往往造成城 市规划制图不统一,不但容易造成误解;也不利于体现具体项目 的特点。 本《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标字(88)第14号文下达的任务的要求 编制的。 1.0.2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含城市分 区规划)为主。城市详细规划也可参照使用,这是因为详细规划 的制图内容和图例难以在本标准中全部包括。 1.0.3本《标准》是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的主要内容编写的,但对城市规划制图中的不少内容仍无法 一写人和写全。所以本《标准》中把没有规定的内容,定为可 以执行其他专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由各规划设计单位自 行在本《标准》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为避免由此造成内 容的重复,所以规定了执行其他专业标准和自行补充的内容时不 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4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纸,应符合完整、准确 清晰、美观的总要求。 1.0.5本《标准》规定,在执行《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同时 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1、2.1.2、2.1.3、2.1.4现状图和规划图的制图要求是根 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编制的。城市规划中的分析图,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 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做具体规定,这些图纸是根据项 目的具体情况、工作内容的要求,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决定的 因此本《标准》不对其提出规范性的要求。 2.1.5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应共同具备的基本内容:图 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 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是从已编制的城市规划图中归纳得 出的。
2.2.1城市总体规划图由于具有法规的作用,并且是由多种图
2.2.1城市总体规划图由于具有法规的作用,并且是由多种图 件组成的,因此城市总体规划的图纸应书写图题。 2.2.2城市规划的图纸大致有两种用途:1.作为城市规划管理 工作的依据和作为下一层次城市规划的规划依据;2.规划被批 准后规划图作为宣传、汇报等用途。 第一种用途的规划图往往是填写图标,在图标内填写图题 同时也在规划图上书写图题;第二种用途的图纸则主要在醒目的 位置上写上图纸的标题。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仍需书写图 题要求的含意是指:无论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城市规划图都应书写 图题。
主题(项目名称)包括:城市名称、项目所在地名、规划工作达到的 阶段三部分。 如:宁波市城市 总体规划 兰溪市 溪西 分区规划 上海市 庆丰居住小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副题(图纸名称)例如:城市现状图 城镇布局现状图 道路广场规划图 副题的名称是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绘制的图纸名
副题的名称是指《城市规划 制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绘制的图 称和规划编制单位根据需要绘制的图纸名称。
2.2.4图题的位置,由于城市规划用地的形状没有一定
图题的位置要根据规划图上城市规划用地的不同形状,选择既醒 目又不覆盖规划图上现状与规划的内容,因此本《标准》提出首 选在图纸的上方左、右的任何一侧。
2.3.1本《标准》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三个方 面的要求。1.包含城市规划的全部用地范围;2.周邻直接关联 的用地范围;3.城市规划内容涉及的全部用地范围。 2.3.2、2.3.3由于城市用地形状的不规则性,本《标准》根据 国内外部分规划设计单位的习惯用法,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图纸上 标出全部规划内容的两种方法。 2.3.4~2.3.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图界要涵盖城市规划 区的全部范围。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要考虑与规划用地范围以外关联用 地的关系。本《标准》规定数据标准,其图界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 50m以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如果规划用地的边界的道路、河 道比较宽,其图界还可以再大一点。
2.4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2.4.1城市总体规划图与其他工程图的区别在于要绘有指北针
2.4.1城市总体规划图与其他工程图的区别在于要绘有指 和风象玫瑰。
2.4.2对于组合型城币,由于它们组合后,各组成部分之间有 一定的距离,受地形、位置的影响,风象参数不一样。为了给城 市合理布局提供依据,本,《标准》规定,组合城市要分别绘出各 组成部分各自的风象玫瑰图,以支持规划布局的合理性。 2.4.3在规划图上,如果已经绘有风象玫瑰图,因为风象玫瑰 图上已绘有方向,只要风象玫瑰上的指北针与规划图上的北方向 是一致的,就不必单独绘制指北针。 2.4.4、2.4.5本《标准》采用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50001一2001第6.4.3条的规定执行。其规定是:指北针宜用细 实线绘制,其形状是:直径为24mm的圆,指北针的尾部宽度宜 为3mm。需要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北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 的1/8。 2.4.6这是规划图上指北针结合风象玫瑰的习惯画法。
市政管理2.4.6这是规划图上指北针结合风象玫瑰的习惯画法。
2.5.1、2.5.2除了与尺度无关的分析图以外,所有的城市规划 图都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要求绘 制。图上必须标绘表示图形尺寸与实际地形尺寸比例关系的比例 R。
2.5.3城市规划图在复制过程中,由于放大或缩小,图上的地 形尺寸起变化,为避免文字标注的比例关系不能反映规划图放大 或缩小后的比例数值,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要加绘形象 比例尺。形象比例尺与图形一起复印,虽然放大或缩小,仍能真 实反映规划图复印前的比例关系。为绘制和丈量的方便,形象比 例尺每格的长度最好为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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