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9-201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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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ller course

    建筑地面中有隔声、找玻等作用和暗敷管线的构造层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 构造层螺栓标准,当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层

    insulating course

    leveling 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 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under 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 0. 11缩缝shrinkag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shrinkage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 收缩缝。

    stretching crack

    stretching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 设置的伸胀缝。

    2.0. 13不发火(防爆)面层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 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星) 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 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 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

    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的 总称,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3.0.2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 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 合下列规定: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 样进行复验。

    3.0.4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

    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列 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 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3.0.6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

    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设计 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 处理。

    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设计 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 处理。 3.0.7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I142的有关规定。 3.0.8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 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 应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10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 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 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

    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 铺贴时,不应低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 于30℃。

    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 铺贴时,不应低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 于30℃。 3.0.12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填充 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3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冻胀土处 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上进行填土施工; 2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隔热、保 温处理后方可施工。 3.0.14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基层(各 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 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5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 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长米 间距宜为4m~6m。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 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m~ 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6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 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王净

    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

    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 间距宜为4m~6m。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 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 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 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 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9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头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 标推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 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 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 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 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 4间,应全数检查。 3.0.22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 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 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 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充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3.0.23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 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 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4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充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 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雅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 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 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 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1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 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 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 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 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5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4.1.1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绝热层和填充

    距离应错开0.5m~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4.1.5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理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 求予以稳固。

    4.1.6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

    4.1.7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

    4.1.7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 平整,其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2.1地面应铺设在均习密实的基王上。王层结构被扰动的基 土应进行换填,并予以压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对软弱王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4.2.3填土应分层摊铺、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其密实度。填 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4.2.4填土时应为最优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

    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于密度

    4.2.7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 条的规定检查。

    4.3.5灰土垫层不宜在冬期施工。当必须在冬期施工

    4.3.6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4.3.7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粘土(或粉质粘

    内不得含有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应大于1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 条的规定检查。

    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1 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 于100mm。

    于100mm。 4.4.2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 现象,压(夯)至不松动为止。

    4.4.3砂和砂石不应含有早根等有机杂顶;砂应米用中 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王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4.5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

    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4.6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

    4.4.6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充许偏差应符合

    4. 1. 7 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 条的规定检查。

    4. 5.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 5.2 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I主控项目

    4.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3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 条的规定检查。

    4.6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四合土垫层应采用水泥、石 灰、砂(可掺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 于 80mm。 4.6.2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均应分层夯实。 1主控项目 4.6.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熟化石灰颗粒 粒径不应大于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 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 于 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6.4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4.6.5二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 表4.1.7的规定。 捡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 条的规定检查。

    4.7.1炉渣垫层应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炉渣的 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4.7.2炉渣或水泥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水泥石 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闷 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5d。

    4.7.4炉渣垫层施工过程中不宜留施工缝。当必须留缝时

    炉渣垫层施工过程中不宜留施工缝。当必须留缝时,应留 并保证间隙处密实,接槎时应先刷水泥浆,再铺炉渣拌和料。

    4.7.5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 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 积的40%;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7.7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不应有空鼓和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 的规定检香。

    4.8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4.8.1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应铺设在基土上。当 气温长期处于0℃以下,设计无要求时,垫层应设置缩缝,缝的位 置、嵌缝做法等应与面层伸、缩缝相一致,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0.16条的规定。

    4.8.2水泥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陶粒

    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

    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

    4.8.3垫层铺设前,当为水泥类基层时,其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4.8.3垫层铺设前,当为水泥类基层时,其下一层表面应凝润。 4.8.4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 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横向缩缝的间距均不得大于6m。 4.8.5垫层的纵向缩缝应做平头缝或加肋板平头缝。当垫层厚 度大于150mm时,可做企口缝。横向缩缝应做假缝。平头缝和 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放置隔离材料,浇筑时应互相紧贴。企口缝尺 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假缝宽度宜为5mm20mm,深度宜为垫层厚 度的1/3,填缝材料应与地面变形缝的填缝材料相一致。 4.8.6工业厂房、礼堂、门厅等大面积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垫 层应分区段浇筑。分区段应结合变形缝位置、不同类型的建筑地 面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进行划分,并应与设置的纵向、横向缩 缝的间距相一致。 4.8.7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轻骨料混 凝土技术规程》JGJ51的有关规定。

    4.8.4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

    4.8.8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 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3%;砂为中粗砂, 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陶粒中粒径小于5mm的颗粒含量应小 于10%;粉煤灰陶粒中大于15mm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5%;陶粒 中不得混夹杂物或粘土块。陶粒宜选用粉煤灰陶粒、页岩陶粒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4.8.9水泥混凝土和陶粒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 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 检查。

    4.8.10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

    4.8.10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 条的规定检查。

    4.9.1找平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当找平层厚 度小于30mm时,宜用水泥砂浆做找平层;当找平层厚度不小于 30mm时,宜用细石混凝土做找平层。 4.9.2找平层铺设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 振实。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 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井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4.9.1找平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王铺设。当找平层厚 度小于30mm时,宜用水泥砂浆做找平层;当找平层厚度不小于 30mm时,宜用细石混凝土做找平层。 4.9.2找平层铺设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 振实。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 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井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4.9.4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板缝填嵌的施工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20mm。 2填嵌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填缝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填缝 高度应低于板面10mm~20mm,且振捣密实;填缝后应养护。当 填缝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达到C15后方可继续施工。 4当板缝底宽大于40mm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4.9.5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时,其板端应按设计要 求做防裂的构造措施,

    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20mm。 2填嵌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填缝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填缝 高度应低于板面10mm~20mm,且振捣密实;填缝后应养护。当 填缝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达到C15后方可继续施工。 4当板缝底宽大于40mm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4.9.5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时,其板端应按设计要 求做防裂的构造措施。

    4.9.6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

    我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天于其厚度的2/3,含 大于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4.9.7水泥砂浆体积比、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 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 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 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香

    4.9.9在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面层的找平层施工前,其下敷

    电驰网系玩过地我用地体本作 能检测且符合相关要求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

    4.10.1隔离层材料的防水、防油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2隔离层的铺设层数(或道数)、上翻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有种植要求的地面隔离层的防根穿刺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 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 4.10.3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卷材类、涂料类防水、防油渗隔离 层时,其表面应坚固、洁净、干燥。铺设前,应涂刷基层处理剂。基 层处理剂应采用与卷材性能相容的配套材料或采用与涂料性能相 容的同类涂料的底子油。 4.10.4当采用掺有防渗外加剂的水泥类隔离层时,其配合比、强 度等级、外加剂的复合掺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5铺设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防油渗材 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在靠近柱、墙处,应高出面层 200mm~300mm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阴阳角和管道穿过 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防油渗隔离层。 4.10.6隔离层兼作面层时,其材料不得对人体及环境产生不利 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 法》GB15193.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4.10.7防水隔离层铺设后,应按本规范第3.0.24条的规定进行 蓄水检验,并做记录。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4.10.9 隔离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 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4.10.10卷材类、涂料类隔离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对材料的 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的有关规定。 4.10.11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 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 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2水泥类防水隔离层的防水等级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防水等级检测报告、强度等级检测 报告。 检查数量:防水等级检测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均按本规范 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紧固件标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坡度尺检查及检查 文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10.14隔离层厚度应符合设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钢尺、卡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5隔离层与其下一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空鼓;防水涂层

    应平整、均匀水电标准规范范本,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6隔离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 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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