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25-3126-2016 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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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维护条件下,结构构件及连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能
结构整体的普查和初步勘查以及结构承载性能的宏观评估。
结构整体的普查和初步勘查以及结构承载性能的宏观评估。
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appraisal of special items
根据要求,针对钢结构中的某特定项目进行的鉴定。
破坏后可能造成结构严重损伤或破坏甚
破环后可能造成结构损伤但不致导致结构破环或倒塌的结构 构件。
金属材料由于水分和氧气等的化学或电化学作用而产生的腐 蚀现象。
构件与环境中有害介质接触而产生化学变化,从而导致材料 性能的退化或材料的破坏
2.1.14后续目标使用期
根据钢结构物已使用年限、历史、现状和未来使用要求所确定 的期望继续使用期。用于不考虑地震作用的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分 析。
ous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规程对现有钢结构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 期,在这个时期内,钢结构不需重新鉴定和加固就能按预期目标使 用、完成预定功能,
ional extension
试样标距部分的非比例延伸达到规定的原始标距百分比时的
2.1.19变电构架substation f
在变电站屋外配电装置中用于通过绝缘子串悬挂导线并承受 导线张力的一种结构
由单层并列母线或上、下层母线与进出线、引线连系在一起组 成的变电构架。
2.2.1结构性能、作用、作用效应及抗力
R 结构或构件的抗力; s 结构或构件上的荷载(作用)效应; Yo 结构重要性系数; 1 抗力调整系数; Ya 承载力调整系数; Y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A: 测量部位的第i个级别的应力幅值
n; 测量时间内△;的作用次数; T* 测量时间;
3.1.1钢结构检测与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 定: 1) 改变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 2) 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 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鉴定目标使用期限,需继续使用: 4) 遭受灾害、事故损伤或损坏;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 6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的情形。 2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 1)对建(构)筑物进行大规模维修或装饰装修; 2)正常使用中例行检查、维修,发现劣化损伤迹象 3.1.2当钢结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测与鉴 定: 1 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振动: 2 存在疲劳问题,影响疲劳寿命; 3遭受火灾影响或损伤。 3.1.3年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对象的范围,应按照结构系统确定,可 以是整个建筑物的钢结构,也可以是结构功能相对独立的钢结构 部分。
3.1.4在进行钢结构可靠性鉴定时,应明确建(构)筑物白
3.1.5对钢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可根据后续目标使用期的不 司,按表3.1.5的规定取用结构重要性系数。,荷载和作用不得因 后续自标使用期的不同再进行折减
不同安全等级或后续目标使用期的结构
3.1.6进行钢结构可靠性鉴定时,应调查、收集结构建造及加固 改造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实物复核;调查、核实、检测结构上的作用 及使用条件;调查、检测结构的缺陷、损伤状况;评估结构性能的劣 化状况:进行结构分析与校核
3.1.7钢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 寸,按材料和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不便实测的连接 构造尺寸,充许按结构构件竣工图估算; 2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当规范规定值有上 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下限值。 3结构上的其他荷载或作用,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状态和使 用环境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校核验算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
并应考虑使用环境、基础沉降、结构变形、材料缺陷及损伤、构件损 历、节点损伤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2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根据调查复核结果或现状检测鉴 定结果取用; 3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尺寸等,应采用调查复核结果或现状检 则结果,并应考虑制作安装偏差、缺陷、腐蚀等的影响: 4当需要通过现场荷载试验检验构件的承载性能和使用性 能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1.9钢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层次、鉴定项目,宜符合表3.1.9的规 定,并应按照鉴定项目的要求,对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分别鉴定 等级。对于由多个子结构组成的组合结构系统,应先对每个子结 构分别进行等级鉴定,再对组合结构系统进行综合等级鉴定
表3.1.9可靠性鉴定的层次、鉴定项目、等级划分及内容
3.1.10包括地基基础的整体结构的鉴定及评级可参照《民用建 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及《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执行。 3.1.11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鉴定的自的、内容、范 围及依据;调查、检测、结构分析与计算;鉴定等级或鉴定结果;相 应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3.2.1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宜分为检查评估和检测鉴定两个阶段。 3.2.2钅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宜遵循图3.2.2所示的一般工作程序
3.2.1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宜分为检查评估和检测鉴定两个阶段。
图3.2.2可靠性鉴定程序
3.2.3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 和要求,并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确定。 3.2.4检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结构档案资料:调查
3.2.4检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结构档案资料调查
3.2.4检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结构档案资
建筑结构历史情况;勘查现场,调查建筑结构实际状况、使用条件 和环境;对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问题明确者,提出评估结 论,对需要进一步检测的结构,确定详细检测鉴定方案
3.2.5检测鉴定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检测鉴定的目的
围;检测鉴定的依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内容;检测方案和主 要检测方法
3.2.6可靠性鉴定过程中,若发现数据资料不足或不准确时
3.2.7在结构受荷状态进行构件取样时,应不影响结构的安全使
3.2.7在结构受荷状态进行构件取样时,应不影响结构的安全使 用。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及时修补检测所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损 伤。
3.3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3.3.1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应划分为结构构件及节点、结构系统两 个层次。
3.3.2钢构件及节点的可靠性应按安全性、适用性和耐
鉴定,并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钢构件及节点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α.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安全,不必采取措施: 2) 6.级:在目标使用期内不显著影响安全,可不采取措施 3)c.级:在目标使用期内显著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 4)d.级:危及安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2 钢构件及节点的适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α.级:在目标使用期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2) 6。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尚可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3)c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3钢构件及节点的耐久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α.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能满足耐久性要求,不必采
取措施; 2) 6.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尚能满足耐久性要求,可不 采取措施; 3)ca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不能满足耐久性要求,应采 取措施。
.3钢结构系统(包括结构功能相对独立的子结构)的可靠性 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分别鉴定,并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钢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规定评定: 1)a.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安全,不必采取措施; 采取措施或有少数构件或节点应采取适当措施: 3)c.级:在目标使用期内有显著影响安全的因素,应采取 措施; 4)d.级:有严重影响安全的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2钢结构系统的适用性等级,按下列规定评定 1)α.级:在目标使用期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6。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尚能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或有少数构件或节点应采取适当措施: 3)c,级:在目标使用期内有影响正常使用的因素,应采取 措施。 3钢结构系统的耐久性等级,按下列规定评定: 1)αa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能满足耐久性要求,不必采取 措施; 2)b.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能满足耐久性要求,可不采 取措施或有少数构件或节点应采取适当措施; 3)ca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不能满足耐久性要求,应采取 措施。
3.3.3钢结构系统(包括结构功能相对独立的子结构)的可靠性)
4.1.1钢结构现场取样,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取样部位、取 样数量和样品尺寸,样品应分别满足进行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化学 成分分析和金相检测的要求。 4.1.2在结构上进行材料取样之前,应记录取样的具体位置、样 品尺寸和形状、构件表面原始状态等信息。 4.1.3当被检验材料的性能指标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可以忽略不 计时,可按下列任一情况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1经调查当有可靠的材料质量记录资料时,可按原记录资料 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2当工程尚有拟鉴定结构构件的余料时,可对其余料进行检 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3经调查确认被鉴定结构的主要构件或部件的材料与其次 要构件或部件的材料为同一批次材料时,可对其次要构件或部件 进行检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4.1.4当结构工作环境与原设计状态比较无明显变化,未曾发生
计时,可按下列任一情况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1经调查当有可靠的材料质量记录资料时,可按原记录资料 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2当工程尚有拟鉴定结构构件的余料时,可对其余料进行检 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3经调查确认被鉴定结构的主要构件或部件的材料与其次 要构件或部件的材料为同一批次材料时,可对其次要构件或部件 进行检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4.1.4当结构工作环境与原设计状态比较无明显变化,未曾发生
材料劣化、损坏现象或迹象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组批检验 1对于钢材,同种构件、同规格为一个检验批: 2对于焊接接头的金属材料,同种构件中同一形式焊缝为 个检验批; 3对于连接紧固件和其他节点连接材料,同种构件中的同规 格零部件为一个检验批。
4.1.5由于累积损伤、腐蚀及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材料性质发生 改变时,应在鉴定对象上取样检验;进行检验组批时,应考虑致损 条件、损伤程度的同一性
取受时,应在金定对家工取样 条件、损伤程度的同一性。 4.1.6若钢结构材料发生烧损、变形、断裂、腐蚀或其他损伤,必 要时,可进行材料金相检测。 4.1.7既有钢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与评定,宜以结构有损伤或破 坏部位的材料为主。
4.1.7既有钢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与评定,宜以结构有损伤或破 坏部位的材料为主。
4.1.7既有钢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与评定,宜以结构有损伤或
4.1.8现场取样的方法或措施,应保证试样材料的原有性能不受 影响。
4.1.8现场取样的方法或措施,应保证试样材料的原有性能不受
4.2.1钢材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可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 长率或断面收缩率、冷弯性能、冲击韧性及抗层状撕裂等,检测鉴 定所选项目应根据结构和材料的实际情况确定。 4.2.2焊接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可包括:规定非比例延伸强 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性能、冲击韧性等。 4.2.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可包括 扭矩系数、螺栓楔负载强度、螺母保证载荷、螺母和垫圈硬度等。 4.2.4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可包括:紧 固轴力、螺栓楔负载强度、螺母保证载荷、螺母和垫圈硬度等。 4.2.5普通螺栓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为: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 荷检验。
4.2.1钢材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可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作
固轴力、螺栓负载强度、螺母保证载荷、螺母和垫圈硬度等。 4.2.5普通螺栓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为: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 荷检验。
包括:拉力荷载试验、硬度试验
4.2.7钢材力学性能检测应优先采用在结构中切取拉伸试相
4.2.8经调查已经获得钢材质量的基本信息,如
确认时,钢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检验试件的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试
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表4.2.8的规定。当检验结果与调查获 得的钢材质量的基本信息相悖时,应扩大取样,加倍抽样检验
表4.2.8钢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取样与试验方法和评定标准
4.2.9 钢结构紧固件力学性能检验试件的取样数量、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表4.2.9钢结构紧固件力学性能检验项目 、取样与试验方法和评定标准
4.2.10如果调查未获得钢材质量的有关信息,则每个检验批应 抽取3个试样进行拉伸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钢材的牌 号。当无法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钢材牌号时,该检验批钢材的强度 设计值可按屈服强度试验结果最低值的0.85倍确定, 4.2.11当不能确定被检钢结构材料是否按照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生产制造时,检测结果除提供钢材力学性能指标外,还应补充提供 拉伸曲线。 4.2.12当所检测国产钢材的品种、规格、力学性能符合现行国家
4.2.12当所检测国产钢材的品种、规格、力学性能符合
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的力学性能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 标准的要求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 格,并提供详细的实际检测结果。 4.2.13当所检测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力学性能符合现行国家 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时,焊接材料的力学性能应评定为合格;否
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的力学性能符合设计和合同书 标准的要求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 格,并提供详细的实际检测结果
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时,焊接材料的力学性能应评定为合格;否 则,评定为不合格,并提供详细的实际检测结果
4.3.1钢结构原材料化学分析的取样批量、取样方法、评定标准
4.3.1钢结构原材料化学分析的取样批量、取样方法、评定标准 及允许误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钢结构材料化学分析取样量、取样方法
4.3.2对于钢结构事故、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构件及接板材质 变化的化学分析,取样数量应按受损构件及连接板的不同类型取 样,且采样部位尽量均匀。取样方法、评定标准及成品化学分析充 许偏差应符合表4.3.1中相应规范的规定
1.4缺陷和损伤的无损检测
4.4.1厚度小于4mm的钢板,可采用表面检测方法检测:厚度大 于等于4mm的钢板,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 质量分级法》JG/T203的规定检测。抽样数量应根据结构重要性 及对钢材缺陷的敏感性确定。 4.4.2对一般的在建钢结构工程,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及节点有缺 陷和损伤部位钢材的检测比例不应小于20%,且必须是同一批钢 材。对特别重要的在建工程,检测比例应为100%。 4.4.3对既有钢结构工程,应对主要承重构件(节点)的缺陷和损 伤部位的钢材进行100%的检测,其余部位进行不小于20%的检 测。
4.4.4高强度螺栓缺陷可采用表面检测的方法检测,抽样数量应 不少于8个/批。
4.4.4高强度螺栓缺陷可采用表面检测的方法检测,抽样数量应
为每种规格5%,且不应少于5个;对既有钢网架螺栓球节点,当发 现有影响结构承载能力的严重缺陷时,应100%检测
4.4.6焊接球节点焊缝缺陷应采用超声方法检测,抽样
4.4.6焊接球节点焊缝缺陷应采用超声方法检测,抽样数量应为 每种规格5%,且不应少于3个;对既有钢网架焊接球节点,当发现 有影响结构承载能力的严重缺陷时,应在变形严重的部位按100% 进行检测
进行检测。 4.4.7索节点锚具缺陷可采用超声方法检测,抽样数量应为5%, 且不应少于3个;对既有钢结构的索节点,当发现有影响结构承载 能力的严重缺陷时,应100%检测。
且不应少于3个;对既有钢结构的索节点,当发现有影响结构承载 能力的严重缺陷时,应100%检测。
场受损部位的主要承重构件及节点受损部位的钢材、紧固件和其 他节点零件应进行100%检测
场受损部位的主要承重构件及节点受损部位的钢材、紧固件
4.4.9表面检测宜采用低倍放大镜观察、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方 法。
4.4.9表面检测宜采用低倍放大镜观察、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方
4.5.1当钢结构材料发生烧损、变形、断裂、腐蚀或其他形式的损
4.5.1当钢结构材料发生烧损、变形、断裂、腐蚀或具他形式的损 伤,需要确定微观组织是否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金相检测。 4.5.2钢结构的金相检测可采用现场复膜金相检验法或使用便 携式显微镜现场检测,取样部位主要在开裂、应力集中、过热、变形 或其他怀疑有材料组织变化的部位
应对有代表性的部位采用现场破损切割的方法取样,进行实验室 宏观、微观、断口等金相检验,
应对有代表性的部位采用现场破损切割的方法取样,进
13298、《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GB/T13299、《钢的低倍组织及 缺陷酸蚀检验法》GB/T226、《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T 1979、《金属熔化焊接头缺欠分类及说明》GB/T6417.1、《钢材断口 检验法》GB/T1814的规定执行。
5钢结构构件的检测与鉴定
5.1.3钢构件检测抽样数量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 确定: 1构件外部缺陷与损伤、涂装和腐蚀,宜全数普查; 2构件几何尺寸、制作安装偏差与变形,应根据现场实际情 况确定抽样数量与位置; 3构件的构造与连接,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 检测。 5.1.4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 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委托方指定的检测对象或范围: 2因环境侵蚀或火灾、水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等因素造成 部分损伤的构件
1构件外部缺陷与损伤、涂装和腐蚀,宜全数普查; 2构件几何尺寸、制作安装偏差与变形,应根据现场实际情 况确定抽样数量与位置: 3构件的构造与连接,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 检测。
5.2结构构件现状的检测
5.2.1结构构件的现状检测宜在结构宏观调查检测之后进行。 5.2.2对既有钢结构,因生产或生活使用可能发生表观显性损伤 的结构构件(节点)应全数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损伤程度的定量检
5.2.2对既有钢结构,因生产或生活使用可能发生表观显性损价
的结构构件(节点)应全数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损伤程度
测。在通过宏观调查检测后,若目测未见明显损伤,可按表5.2.2 确定最小样本容量。
表5.2.2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性能的检测,检测类别S适用于结构质量或性能的严格检测或复检
5.2.3对在建钢结构工程,表观缺陷宜全数检查:对存
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缺陷的构件、部件或零件,应全数检查,并进行 缺陷程度的定量检测。在通过宏观调查检测后,若自测未见明显 缺陷,可按表5.2.2确定最小样本容量。
可按构件种类组批进行抽样检测,最小样本容量宜符合表5.2.2的 规定。
5.2.6构件试验,应选择制作、安装和使用条件有代表性的构件 进行。
5.2.6构件试验,应选择制作、安装和使用条件有代表
5.2.7构件的几何尺寸包括构件轴线(或中心线)尺寸、主要零音
件布置定位尺寸以及零部件规格尺寸。构件的轴线(或口
寸可采用构件轮廓尺寸和零部件规格尺寸推定 5.2.8钢结构零部件规格尺寸测量的方法,可按相关产品标准的 规定量测。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5.2.10水平构件的挠度宜采用水准仪或激光测距仪等方法进行 检测,选取构件支座及跨中的若干点作为测点,测量构件支座与跨 中的相对高差,利用该相对高差计算构件的挠度
位仪或三轴定位仪的方法检测,测定构件顶部相对于底部的水平 位移,计算倾斜度。
5.2.12钢构件的长细比,应以实测尺寸按相关设计规范进个
5.2.12钢构件的长细比,应以实测尺寸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计 算与评定。
5.2.13钢结构支撑体系的构造鉴定,应以实测为准,按相应设计 规范评定。
范进行计算与评定。 5.2.15应对构件端部构造进行检测。对约束能力不明确的构 造,必要时可进行约束性能的试验验证。 5.2.16对格构式构件,检测应包括两部分.即构件各部分杆件及 连接本身的构造,并按相关设计规范评定。
5.2.17柔性构件转弯处的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构造要求
5.2.18钢构件损伤与缺陷检测应包括构件裂缝、拼接变形及损 伤、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程度与表面涂装质量等内容,对于预应力 索尚应检测断丝和保护层损伤
5.3.1钅 钢结构腐蚀检测的内容应包括腐蚀环境调查、腐蚀现状检
测、腐蚀程度等级评定、腐蚀趋势推断。 5.3.2钢结构腐蚀环境,宜根据建筑物所处区域的生产或生活环 境结合钢材腐蚀(或防腐涂层老化剥落)程度确定。钢结构所处区 域内曾经发生防腐涂层老化剥落、钢材腐蚀以及钢结构构件节点 连接死角发生潮湿、浸水、杂物聚积现象的均应属腐蚀环境。 5.3.3位于腐蚀环境中的构件(包括节点连接)应全数检测腐蚀情 况,并应按表5.3.3评定腐蚀等级。 5.3.4检测腐蚀损伤程度,应先清除待测表面积灰、油污、锈皮 等。对需要量测的部位,可采用钢丝刷、砂轮等工具进行清理,直 到露出金属光泽。 5.3.5对全面均匀腐蚀情况测量腐蚀损伤板件的厚度时应沿其
5.3.4检测腐蚀损伤程度,应先清除待测表面积灰、油污、锈皮 等。对需要量测的部位,可采用钢丝刷、砂轮等工具进行清理,直 到露出金属光泽
长度方向至少选取3个腐蚀较严重的区段,每个区段选取8个~10 个测点,采用测厚仪测量构件厚度。腐蚀严重时,测点数应适当增 加。取各区段算术平均量测厚度的最小值作为该板件实际厚度。
表5.3.3钢构件及节点的腐蚀等级评
注:表中的t为板件厚度。
5.3.6对局部腐蚀情况,测量腐蚀损伤板件的厚度时,应在其最 严重腐蚀部位选取1个~2个截面,每个截面选取8个~10个测点, 采用测厚仪测量板件厚度。腐蚀严重时,测点数可适当增加。取 各截面算术平均测量厚度的最小值作为板件实际厚度,并记录测 点的位置。
5.3.6对局部腐蚀情况道路标准规范范本,测
5.3.7对角焊缝腐蚀情况,测量焊缝焊脚高度时,应根据焊缝的
腐蚀状况,沿焊缝长度均匀布点3个~10个,逐点测量焊缝厚度
5.3.8板件腐蚀损伤量为初始厚度减去实际厚度。初始厚度为板
件未腐蚀部分实测厚度。初始厚度应取下列两个计算值的较大者: 1所有区段全部测点的算术平均值加上3倍的标准差 2公称厚度减去允许负公差的绝对值。 5.3.9腐蚀损伤对钢材性能的影响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若腐蚀损伤量不超过初始厚度的25%且残余厚度大于 5mm,可不考虑腐蚀对钢材性能的影响; 2对于普通钢结构,若腐蚀损伤量超过初始厚度的25%或残 余厚度不大于5mm,钢材强度应降低一级; 3对于薄壁钢结构,若截面腐蚀大于10%时,钢材强度应降 低一级。 5.3.10钢构件(节点)腐蚀后的承载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7中的规定计算,其截面积和抵抗矩的取值 应考虑腐蚀损伤对截面的削弱,稳定系数可不考虑腐蚀损伤的影 响。对于均匀腐蚀,进行构件(节点)承载能力计算时,截面积A可 按式(5.3.10)计算:
构设计规范》GB50017中的规定计算,其截面积和抵抗矩的取值 应考虑腐蚀损伤对截面的削弱,稳定系数可不考虑腐蚀损伤的影 向。对于均匀腐蚀,进行构件(节点)承载能力计算时给排水图纸,截面积A可 按式(5.3.10)计算:
式中:△t一 腐蚀损伤量,为初始厚度减去实际厚度; 构件初始厚度,按5.3.8条的规定确定;对于槽钢
....- 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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