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6967-2009 工程结构用中、高强度不锈钢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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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967-2009 工程结构用中、高强度不锈钢铸件
4.5.1铸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应符合图样或订货协议,如图样或订货协议中无规定
5.1铸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应符合图样或订货协议,如图样或订货协议中无规定,铸件尺寸公 加工余量应符合GB/T6414的规定。 5.2铸件表面粗精度应符合GB/T6060.1的规定,
铸件应修整毛刺,去除浇冒口,表面应清除粘砂
化学分析取样方法按GB/T222的规定执行,光谱分析按GB/T4336的规定执行铆钉标准,化学成分仲裁 分析按GB/T223的规定执行
拉伸试验按GB/T228的规定执行,
冲击试验按GB/T229的规定执
硬度试验按GB/T231.1~223.3的规定执行,
5.5.1除另有规定外,铸件表面磁粉检测按GB/T9444的规定执行 5.5.2除另有规定外,铸件渗透检测按GB/T9443的规定执行。 5.5.3除另有规定外,铸件超声波检测按GB/T7233的规定执行。 5.5.4除另有规定外,铸件射线照相检测按GB/T5677的规定执行
5.5.1除另有规定外,铸件表面磁粉检测按GB/T9444的规定执行。 5.5.2除另有规定外,铸件渗透检测按GB/T9443的规定执行。 5.5.3除另有规定外,铸件超声波检测按GB/T7233的规定执行。 5. 5 4 除另有规定外,链件射线照相检测按 GB/T 5677 的规定热行
5.5.1除另有规定外,铸件表面磁粉检测按GB/T9444的规定执行。
化学成分应按熔炼炉次逐炉进行检验。化学分析用试样以附铸试块或同熔炼炉次单独浇注的试块 上取样为准,并允许在钢包中取样。分析样品应取自试块或铸件表层以下至少6mm处。 当多包浇注一个链件时,每包都要进行分析,且每包的分析结果都应符合所选牌号的技术要求
6.2.1力学性能检验用试样应取自铸件的附铸试块或同熔炼炉次单独浇注的试块,并与其所代表的缺 件同炉热处理。单铸试块主要尺寸和切取试样的位暨见图1。 6.2.2附铸试块的附铸部位、尺寸和数量由供方决定。如方有特殊要求,由供双方商定,
图1力学性能用单铸试块类型
6.2.3力学性能用试块序度应28mm(包括经双方商定,在铸件上切取试块)。 6.2.4每一熔炼炉次和每一热处理炉次至少取一个拉伸试样。 6.2.5冲击试验按每一批盘取三个冲击试样进行试验,三个冲击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表2规定。三个 冲击试样中,只允许有一个试样冲击数值低于表2规定值,但不能低于规定值的2/3
6.2.3力学性能用试块厚度应≥28mm(包括经双方商定,在铸件上切取试块)。
6.3.1从同一炉次中取两个备用拉伸试样进行试验。如两个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则该炉次铸 件的拉伸性能仍为合格。若验中仍有一个试样结果不合格,则供方可按6.4处理。 6.3.2从同一炉次中取三个备用的冲击试样进行试验,该结果与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若新 平均值符合表2的规定石油标准,则该批铸件的冲击值仍为合格,否则供方可按6.4处理。
当力学性能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表2规定时,可将铸件和试块重新进行热处理,然后按6.2.4
6.2.5重新试验。未经露方同意,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回火除外)。
根据需方订货要求,铸件可采用渗透、磁粉、超声波或射线照相检测。所需检测方法、部位及验收标 准由双方商定。
,1.1每个铸件应在非加工面上做出下 : a)供方标志; b)批量号; c)需方要求的其他标志。 当无法在铸件上做出标志时,标志可打印在附于每批铸件的标签 ,1.2出厂铸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 a) 供方名称; b) 铸件号或批量号; c) 铸件图号或订货合号; d) 材料牌号、熔炼炉号、热处理炉号及热处理状态; e) 制造日期(或编号); f) 所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 g) 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 质量检验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2表面防护、包装和购运
管道标准规范范本铸件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防护处理或包装。 铸件表面防护、运输和贮存应符合订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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