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69-2019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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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和新型生产建造方式转型发展的技术政策,规范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全寿命期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等,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 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节能环保,全面提高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9 度、房屋高度不超过100m 、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的装配式多、高层住宅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
1.0.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 其他构件的统称。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 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assembled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 的室内装修方式。
TZZB标准规范范本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 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 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integral kitcher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 模块化部品,配置整体橱柜、灶具、排油烟机等设备及管线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洗浴、盛洗和便溺等功能要 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卫生洁具、设备及管线,以及 防水底盘、顶板等。
2.0.12整体收纳integral cabine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不同套内功能空间分类 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门扇、五金件和隔板等。 2.0.13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assembledpartitio
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门扇、五金件和隔板等。 2.0.13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assembledpartitionwall ceilingand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或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和功 能要求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ceilingand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或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利 要求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不在建筑结构体中预理 设备及管线。
红 和环保等综合性能要求。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 线系统、内装系统采用集成的方法进行一体化设计
3.0.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标准化、部品部(
生产应工厂化、部品部(构)件安装应装配化、施工管理 化。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实现全装修,住宅建筑的使 理应信息化、智能化。
3.0.3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通用
数化、标准化的规定,应以少规格、多组合为原则实现建 部(构)件的系列化和住宅建筑居住的多样化。
3.0.4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设 备和内装等专业的协调,设计、建造、使用与维护宜采用建筑信 息化模型技术,并宜实现各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除水和恒吉
3.0.4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结
备和内装等专业的协调,设计、建造、使用与维护宜采用建筑信 息化模型技术,并宜实现各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等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的要求
3.0.6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
件选用质量可靠、经济适用的材料和部品,并应选用技术 施工工法进行安装
3.0.7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宜遵循建筑全寿命期
与维护的便利性原则,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应分离,管线更换或 装修时不应影响结构性能。
3.0.8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与建造应采用绿色建
能优良的部品部(构)件,并应建立部品部(构)件工厂化生产 的质量管理体系。
4.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4.1.1装配式钢结构任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任宅 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装配式钢 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和《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 准》JGJ/T398的规定
4.1.2建筑设计应结合钢结构体系的特点,并应符
1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而 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 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2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防腐措施,钢部(构) 件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部位等确定,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 规定; 3隔声设计及其措施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确定 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4热工设计、措施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以及建筑所属气候地区的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结构舒适度设计及其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
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6外墙板与钢结构部(构)件的连接及接缝处应采取防止 空气渗透和水蒸气渗透的构造措施,外门窗及幕墙应满足气密性 和水密性的要求。
4.1.4外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连接或锚固设计及其
4.1.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室
1 应符合标准化设计、部品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化施工 的原则; 21 设备管线应采用与结构主体分离设置方式和集成技术。
4.2.1装配式钢结构任宅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4.2.2厨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 协调标准》JGJ/T262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的规定
4.2.2厨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
4.2.3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数列,并应符合下
1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水平方向宜 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垂直方向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 列nM; 3梁、柱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构造节点和部品部(构)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 数列nM/2、nM/5、nM/10。
4.3平面、立面与空间
4.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套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大空间结构布置方式;
4.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套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间布局应考虑结构抗侧力体系的位置。 4.3.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 2 基本模块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并应提高部品部件的通 用性; 模块应进行优化组合,并应满足功能需求及结构布置 要求。
4.3.3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结构布置特点,满足内部空间可变性要求: 2宜规则平整,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宜按 模数统一; 3 住宅楼电梯及设备竖井等区域宜独立集中设置: 4 宜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等基本 模块; 5住宅空间分隔应与结构梁柱布置相协调。 4.3.4建筑立面设计应采取标准化与多样性相结合的方法,并 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特点进行立面深化设计。 4.3.5外围护系统的外墙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饰面材料 或部品,且应明确其设计使用年限。 4.3.6外围护系统的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门窗、遮阳及 装饰等部品应进行标准化设计。 4.3.7建筑层高应满足居住空间净高要求,并应根据楼盖技术 巨庭逊宣笙两我确定
4.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设备与 管线、内装修等集成设计原则,各专业之间应协同设计。 4.4.2建筑设计、部品部(构)件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及运营 维护等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1 深化图纸应满足装配施工安装的要求; 2 应进行外围护系统部品的选材、排板及预留预埋等深化 设计; 应进行内装系统及部品的深化设计
5.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装配式钢结构 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 程》JGJ99的规定。结构设计正常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 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结构设计的荷载、作用及其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2结构设计的荷载、作用及其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0011的规定。
5.1.4钢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宜选用高性 能钢材。
5.1.4钢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2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
5.2.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结构体
低层或多层建筑宜选用钢框架结构,当地震作用较大
5.2.5楼盖结构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板,也可采用免
楼板。当房屋高度不超过50m且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7度时, 可采用无现浇层的预制装配式楼板
5.2.6结构布置应与建筑套型、平面和立面设计相协调。 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不
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时,延伸至地下室底板的钢柱脚也可采用铰 接柱脚。地下室外围护墙体宜设置在柱外侧
5.3.1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 层间位移不宜大于层间高度的1/350,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和《高层民用建筑 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中位移和风振舒适度的有关规定。 5.3.2新结构体系、抗震设防9度的结构体系应按照现行国家
5.3.2新结构体系、抗震设防9度的结构体系应按照现行国家
5.3.3风荷载作用下的风振舒适度验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5.4部(构)件与节点
用型钢部(构)件。当采用冷弯方形、矩形钢管部(构 ,宜进行热处理。
件。当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时,设计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浇筑密实 的措施。
栓焊混合式连接或全焊接连接
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5.4.5节点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相协调,不宜采用不利于墙板安 装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节点形式。
5.5.1钢结构的防火材料宜选用防火板,板厚应根据而
构件的防火保护层时,保护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的规定。
5.5.3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计算及其排气孔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
6.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抗风、
相适应,并应明确配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的设计使 用年限及使用维护、检查及更新要求
6.1.4外围护系统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传热系数、热惰性指 工性能参数应满足钢结构住宅所在地节能设计要求。当相关 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外围护系统热工性能的综合计算
6.1.7外围护系统中部品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确
6.1.7外围护系统中部品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 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规定。
6.1.8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气候条件选用
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并应满足防水透气、防潮、隔 汽、防开裂等构造要求。
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并应满足防水透气、防潮、隔
6.1.9窗墙面积比、外门窗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
面积和气密性条件等应满足钢结构任宅所在地现行节能设计标准 的规定。 6.1.10外门窗框与门窗洞口接缝处应满足气密性、水密性和保
6.1.10外门窗框与门窗洞口接缝处应满足气密性、水 温性要求。
6.1.11外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满足抗风、抗震等安全
6.1.12连接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
6.1.13计算外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作用及组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外 围护系统构件及其连接的地震作用及组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的规定。 6.1.14外围护系统墙体装饰装修的更新不应影响墙体结构性
6.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外墙围护系统的外墙板应综合建 筑防火、防水、保温、隔声、抗震、抗风、耐候、美观的要求, 选用部品体系配套成熟的轻质墙板或集成墙板等部品
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室内侧 材料与部品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2.3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体材
6.2.4外围护系统的钢骨架及钢制组件、连接件应采月
6.2.4外围护系统的钢骨架及钢制组件、连接件应采用热浸镀 锌或其他防腐措施
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6.2.6外门窗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用技术条件》GB/131433的规定;设计文件应注明外门窗 玉、气密、水密、保温、空气声隔声等性能的要求,应润 窗材料、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要求
压、气密、水密、保温、空气声隔声等性能的要求,且应注明门 窗材料、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要求。 6.2.7外围护系统的防水、涂装、防裂等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列 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的规定,并应注明防水透汽 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 2屋面围护系统的材料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屋面防水 等级选用,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5的规定; 3坡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 规范》GB50693的规定; 4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 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6.2.8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选用,其伸 长率、压缩率、拉伸模量、相容性、耐污染性、耐久性应满足外 围护系统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 建筑密封胶》GB/T14683和《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2聚氨酯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氨酯建筑密 封胶》JC/T482的规定; 3聚硫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 IC/T483的规定: 4接缝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 和要求》GB/T22083的规定。 6.2.9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 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规定。
6.2.7外围护系统的防水、涂装、防裂等材料应符合
1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列 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的规定,并应注明防水透汽、 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 2屋面围护系统的材料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屋面防水 等级选用,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5的规定; 3坡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 范》GB50693的规定; 4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 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6.2.8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选用,其伸
6.2.8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选用,
长率、压缩率、拉伸模量、相容性、耐污染性、耐久性应满足外 围护系统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 建筑密封胶》GB/T14683和《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2聚氨酯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氨酯建筑密 封胶》JC/T482的规定; 3聚硫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 JC/T483的规定; 4接缝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 和要求》GB/T22083的规定。 6.2.9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 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规定。
6.2.10保温材料及其厚度、导热系数和蓄热系数应满
所在地现行节能标准的要求
6.3.1装配式钢结构任宅建筑外墙围护系统直采用工厂化生产、 装配化施工的部品,并应按非结构构件部品设计。外墙围护系统 立面设计应与部品构成相协调、减少非功能性外墙装饰部品,并 应便于运输安装及维护
6.3.2外墙围护系统可根据构成及安装方式选用下列系统
6.3.5外墙外保温可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材,其材料
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 /T480和《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287 定。
6.3.7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注明检验与测试要
6.3.7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注明检验与测试要求,设置的 连接件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承载力设计值应通过现场抽样测试 验证。
6.3.8设置在外墙围护系统中的户内管线,宜利用墙体
结合户内装修装饰层设置,不得在施工现场开槽理设,并 干检修和更换,
计与承载验算。建筑遮阳、雨篷、空调板、栏杆、装饰件、雨水 管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外围护系统可靠连接,并应加强连接部位的 保温防水构造
6.3.10穿越外墙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应采取险
施;穿越外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及有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 位,应采取隔声降噪等构造措施
建筑造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屋面围护 系统设计应包含材料部品的选用要求、构造设计、排水设计、防 雷设计等内容
5.4.2当屋盖结构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时,屋面保护层或架空 隔热层、保温层、防水层、找平层、找坡层等设计构造要求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
隔热层、保温层、防水层、找平层、找坡层等设计构造要求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
6.4.3采用金属板屋面、瓦屋面等的轻型屋面围护
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选用、系 统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的规定
7.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符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 50096的规定。
7.1.2设备与管线系统应综合设计、合理选型、准确定
7.1.3设备与管线系统宜与主体结构分离,且不应影响
7.1.4 设备与管线设计宜采用集成化技术,宜采用成品 部品。
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用于住宅套内的设备与 管线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7.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同层排水管道为降板敷
7.2.2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同层排水管道为降板敷
7.2.3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卫浴时,应预留给水、热水 排水管道接口,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7.2.4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 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7.2.5管材、管件及阀门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寿命长、降噪性 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部品,
.3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7.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 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能源及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建筑的新风量应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 然通风。
1 宜选用干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2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管宜选用干法施工, 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同层排水架空地板的卫生间不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 供暖系统。
7.3.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
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 规定,并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 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7.3.8设备基础和部(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供暖与通风管道厂 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7.3.9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定
7.3.10厨房、卫浴设置水平排气系统时,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 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等措施
7.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
7.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84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规定。
7.4.2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
1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 2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设置; 3套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线箱: 4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高 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5套内应设置电能表,共用设施宜设置分项独立计量 装置; 6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采用模数化设计,并应满足准确定 位要求; 7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 连接处宜采用可弯曲的电气导管 7.4.3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规定,并应按防雷分类设置防雷设施。电子信息系 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规定。 2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利用建筑及钢结构自身作 为防雷接地装置。部(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预 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3外围护系统的金属围护部(构)件、金属遮阳部(构)
件、金属门窗等应有防雷措施。 4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 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位连接,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 结构金属物连接。
件、金属门窗等应有防雷措施。 4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 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位连接建筑管理,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 结构金属物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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