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14-058-2021 山东省钢结构学校建筑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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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D14-058-2021  山东省钢结构学校建筑技术导则

    5.1.2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交通、厕所、相关教学 及教辅用房及场地等均应有无障碍设施。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按照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5.1.3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并应与校园应急策略相 结合。安全设计应包括校园内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餐饮设施安全 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中小学校的钢结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和其他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 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钢结构建筑应参 照其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5.1.4中小学校的钢结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和其他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 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钢结构建筑应参 照其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5.1.5由当地政府确定为避难疏散场所的钢结构学校建筑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GB/T33744、《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通 用技术要求》GB/T35624和《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现行山东省 工程建设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评定》DB37/T3384等相关规定。作为公益性 要求的相关设施,要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校内优先,安全为重;服务公 众,体现公益”的原则,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执行。 5.1.6钢结构学校建筑宜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采用模数统一、规格一致 的通用部件部品,有效降低钢结构学校建筑建造成本。钢结构学校建筑应严格落 实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应当按照二星 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5043和《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DB37/T5097的有关规定。按照评价标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 调、电气、智能化等专业之间进行协同设计。

    5.2.1学校建筑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

    学校建筑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5.2.2教学及辅助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

    1中小学校钢结构学校建筑的各类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宿舍等生 活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主要教学及教辅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中 学的主要教学及教辅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2中小学校钢结构学校建筑的各类教育教学及教辅用房,应根据其不同 功能对空间的需求、额定人数以及每个学生应占有的空间、房屋进深等因素确 定其净高,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相关规定; 3中小学校主要教学及教辅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中小学校体育馆(活动室)的净高应取决于场地的运动内容。各类体 育场地最小净高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5各功能房间及联系空间除满足最小净高要求外,还应考虑管线安装、 敷设的合理性,以及空间的舒适性; 6教学及教辅用房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 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7教学及教辅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 的疏散通道; 8教学及教辅用房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 占走道的有效蔬散宽度,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9教学及教辅用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外开。

    1每栋多层建筑楼梯不得少于二座; 2教学及教辅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2.7学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有关规定, 5.2.8学校建筑的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 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 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有关规定。 5.2.9学校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在易形成声桥 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2.10学校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 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26的有关规定。 5.2.11学校建筑应满足楼盖舒适度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 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5.3建筑平面、空间的标准化设计

    5.3.1 学校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结构构件布置、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 实施性等要求。 5.3.2学校建筑应符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空间适应性要求。平面宜简单规整,宜采 用大空间布置方式

    5.3.3学校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学校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柱网布置、抗侧力构件布置、次梁布置应与功能空间布局及门窗洞口 协调; 2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平整,并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宜采用 3M,应满足1M; 3设备管井宜与楼电梯结合,集中设置。

    外墙、空调板、外窗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2宜通过建筑形体、材质机理、色彩等变化,丰富立面效果

    5.3.5 学校建筑宜在模数协同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 性。 5.3.6 学校建筑宜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5.3.7 学校教学楼建筑宜采用楼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模块 进行组合设计。 5.3.8 学校宿舍建筑宜采用楼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进行组合设 计。

    学校建筑的部品部件宜采用标准化接口。

    墙板高度与校舍建筑层高模数相协调,宽度与校舍空间的基本单元模块开间 尺寸相协调,并综合考虑建筑外立面、装修等特征,尺寸宜满足表5.4.1的模数 化要求。

    条板尺寸宜满足表5.4.2的模数化要求。可根据校舍建筑外立面、装修等特 征选择适宜的尺寸。

    4.2条板优选模数(m

    注:1)、本表中M是模数协调的最小单位,1M=100mm。 2)、B为建筑开间尺寸,H为建筑层高,

    5.4.3 屋面围护系统的模数网格应与外墙围护系统协调统一,宜与结构系统相 协调。

    1外门窗应采用标准化部品,外门窗洞口的尺寸宜符合表5.4.4的规定。 当外墙围护系统采用条板时,门窗洞口的尺寸宜与条板尺寸相协调。

    表5.4.4外门窗洞口优选模数(mm)

    4.4外门窗洞口优选模类

    2外门窗的洞口标志尺寸应根据外门窗的安装基准面确定,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洞口的墙体边缘线确定的洞口制作尺寸(构造尺寸)应大于洞口标志尺 寸; 2)门窗制作尺寸(构造尺寸)应小于洞口标志尺寸; 3)室内侧洞口安装完成面的制作尺寸(构造尺寸)应小于门窗制作尺寸; 4)室外侧洞口安装完成面的制作尺寸(构造尺寸)为洞口构造尺寸与外墙 装饰面层(含保温、防水层)的厚度之和,且掩口尺寸不应大于5mm: 5)当采用标准规格门窗的附框时,附框内口宽、高的制作尺寸(构造尺寸) 应与门窗洞口的标志尺寸相同。

    制作、运输、安装及运营维护全过程,并应进行一体化协同设计

    钢结构学校外围护系统设计应涵盖以下

    1确定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模数协调要求; 2明确外墙围护系统和屋面围护系统内各部品之间的连接做法,以及外围 护系统与结构系统之间的连接做法; 3建立与外围护系统各部品及其连接相匹配的计算模型、设计方法; 4协调外围护系统与校舍空间布局、建筑外立面、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 系统之间关系,保证整体建筑的性能要求

    构、设备机电等各个专业的协同设计。宜基于BIM平台建立标准围护构件库及外 门窗等部件库,通过组合少数基本单元库形成多样化的校舍平立面,提高部品部 件的标准化水平。

    1屋面、外墙板、外厂窗等部件均需进行模块化设计: 2构件间应选用合理有效的构造措施进行连接,构件和连接在使用周期内 应满足抗风性能、抗震性能、防火性能、防渗漏、保温、隔声和耐久等各方面的 性能要求; 3应优先选择集成度高并且构件种类少的装配式外墙系统; 4钢结构学校建筑外门窗的窗框或附框,应选用与主体结构相同使用年限 的产品,并与墙板同步安装。 6.1.54 钢结构学校建筑外围护系统应简洁、规整,并在遵循模数化、标准化原 则的基础上,坚持“少规格、多组合”的要求,实现立面形式的多样化。 6.1.6计算外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作用及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外围护系统构件及其连接的地震作用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外围护系统构件及其连接的地震作用 及组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I339的规定

    3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 力; 4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5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使用年限的要求,沿海地区应采取更可靠的防腐 措施。

    6.2.8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部品与钢构件的连接和接缝宜采用柔性设计,其缝 隙变形能力应与结构弹性阶段的层间位移角相适应

    6.2.8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部品与钢构件的连接和接缝宜采用柔性设计,

    6.2.9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处应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 2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格、结构层间位移、温 变形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选用的接缝材料及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抗裂、耐 久等要求;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板具有相容性;外墙板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接缝处 的弹性密封材料不应破坏; 3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6.2.10外墙围护系统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断桥构造措施,且应满足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的要求。 6.2.11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外围护墙板与外门窗等部品部件的相互关系 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能符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 规范》GB50574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的规 定,并应注明防水透汽、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 6.2.12设置在外墙围护系统上的附属部(构)件应进行构造设计与承载力验算。 建筑遮阳、雨篷、空调板、栏杆、装饰件、雨水管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外围护系统 可靠连接,并应加强连接部位的保温防水构造。 6.2.13外围护系统应与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外围护系统部品中 的预留预理应满足相关专业要求,不应在安装完成后的外围护系统部品上进行剔 沟槽、打孔开洞等。

    6.2.14穿越外墙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穿起

    6.3.1屋面围护系统设计应包含材料部品的选用要求、构造设计、排水设计 防雷设计等内容

    6.3.3采用金属板屋面、瓦屋面等的轻型屋面围

    6.3.5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

    6.3.6屋面围护系统的防水、保温等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 规范》GB50345的规定。其中,坡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准《坡屋面工 程技术规范》GB50693的规定;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 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6.3.7屋面围护系统的排水设计宜采用外排,坡屋面排水宜选用成品

    6.3.9太阳能光伏系统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用集电、集热部品的设计安装位置及 尺寸应与结构系统相协调

    6.3.9太阳能光伏系统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用集电、集热部品的设计安

    6.4.1钢结构学校建筑内隔墙板宜优先选用成品墙板等集成化部品,其性能应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和隔声等标准的规定,并能满足生产、 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6.4.1钢结构学校建筑内隔墙板宜优先选用成品墙板等集成化部品,其性能应

    钢结构学校建筑内隔墙系统设计应符合

    1内隔墙应选用龙骨类、轻质水泥基板类或轻质复合板类隔墙,龙骨类隔 墙宜在空腔内敷设管线及接线盒等:

    卫生间隔墙应满足防潮要求,其与相邻房间隔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3各功能房间的隔墙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5011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要求; 4隔墙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 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的规定。

    1预制条板内隔墙施工前,应进行排板设计。条板应采用标准板竖向排列 方式; 2内隔墙应与结构系统有可靠连接,应在吊挂空调等设备或装饰品的部位 设置加强板或采取其他可靠加固措施; 3内隔墙所用的墙板饰面应符合不同校舍空间要求的功能及效果表达,宜 采用饰面与基层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6.5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

    6.5.1围护系统的窗墙面积比、外门窗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可开启面积 和气密性条件等应满足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7/5155的规定。

    和气密性条件等应满足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7/5155的规定。 6.5.2钢结构学校建筑外门窗玻璃组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 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外门窗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DB37/T 5016的规定。

    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外门窗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DB37/T 5016的规定。

    6.5.3围护系统中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我

    1应采用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部品,并应采用带有披水板的外门窗配 套系列部品; 2外门窗应与围护墙体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应满足气密 性、水密性和保温性要求,且选用的连接件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同; 3预制外墙中的外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埋件等方法固定,外门窗可采用预 装法或后装法施工;采用预装法时,外门窗框应在工厂与预制外墙整体成型;采 用后装法时,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预理件

    4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 214规定; 5塑料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 的规定。

    6.5.4钢结构学校建筑外窗采用的型材、增强型钢、密封条、密封胶、玻璃

    五金等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性 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

    6.5.5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

    拉伸模量、相容性、耐污染性、耐久性应满足外围护系统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4683和《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 2聚氨酯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482 的规定; 3聚硫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JC/T483的规 定; 4接缝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GB/T 22083的规定。 6.5.6 外门窗、栏杆、空调百叶等外围护部品,应采用模数化的工业产品,并 与门窗洞口、预埋节点等的模数规则相协调。 6.5.7 外门窗宜与外墙一体化施工。 5.5.8 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规

    6.5.9保温材料及其厚度、导热系数和蓄热系数应满足山东省节能标准的要求。

    6.5.9保温材料及其厚度、导热系数和蓄热系数应满足山东省节能标准的要求

    7.1.1钢结构学校建筑室内环境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采用围护结 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 内舒适度。 7.1.2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的相关规定。 7.1.3 各类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 统一标准》GB50352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 7.1.4主要功能用房应满足室内照明数量及质量要求,改善照明舒适度,保障 学生用眼健康。 7.1.5 主要功能用房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减少受环境噪声的影响。 7.1.6 应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 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 有关规定,且应达二星级标准。 7.1.7内装系统设计、部品及材料选型应符合抗震、防火、防水、防潮与隔声

    7.2.1室内热环境设计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并符合节约能源的原则,可利用 可再生能源。 7.2.2教学及教辅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的室内热湿环境,在全年教学 期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室 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50785中的相关要求

    7.2.1室内热环境设计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并符合节约能源的原则,可利用 可再生能源。

    表7.2.3采暖设计温度

    注:采暖设计中可将室内设计温度提高2℃,为学生和老师提供一定程度内对舒适度

    注:采暖设计中可将室内设计温度提高2℃,为学生和老师提供一定程度内对舒适度 择,也为日后调整和发展留有余地。 7.2.4长期逗留区域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等,宜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钢结构学校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在夏季利用自然通风不能达到基本的热 舒适度时,宜设置电扇调风或空调系统改善热环境。 7.2.6 围护结构的保温形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结构形式、采暖运行方式、 外饰面层等因素选择,并进行防潮设计。 7.2.7 建筑构造设计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围护结构内部不应 产生结露、发霉等现象。 7.2.8 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 应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阳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7.2.10南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东及西向外窗宜采取建筑外遮阳 措施。 7.2.11外窗、透光幕墙、采光顶等透光围护结构的面积不宜过大,应降低透光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提高透光部分的遮阳系数,减少周边缝隙的长度,且应满 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7.2.12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 热桥内表面温度高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提高透光部分的遮阳系数,减少周边缝隙的长度,且应 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7.2.12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 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7.2.13围护结构防潮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室内空气湿度不宜过高; 2地面、外墙表面温度不宜过低; 3可在围护结构的高温侧设隔汽层; 4可采用具有吸湿、解湿等调节空气湿度功能的围护结构材料。 7.2.14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闭措施,保证建筑气密性要求

    1室内空气湿度不宜过高; 2地面、外墙表面温度不宜过低: 3可在围护结构的高温侧设隔汽层; 4可采用具有吸湿、解湿等调节空气湿度功能的围护结构材料。 7.2.14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闭措施,保证建筑气密性要求

    7.3.1教学及教辅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 7.3.2 在进行采光设计时,应保证主要教学及教辅用房的最佳朝向,室内采光须 均匀明亮,一般宜为双侧采光。 7.3.3 教学及教辅用房的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同时应注意光的方向性 应避免对学习、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防止眩光。 7.3.4主要功能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保护视力和 提高劳动效率,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7.3.4的规定

    表7.3.4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标准值

    7.3.5教学及教辅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和采光口窗地面积比不得低 于表7.3.5中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7.3.5教学及教辅用房工作面或地面 光系数和采光口窗地面积比不得低 于表7.3.5中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表7.3.5教学及教辅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和窗地面积比

    7.3.6教学及教辅用房中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外,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 应符合表7.3.6的规定,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的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宜符 合表7.3.6的规定,

    表7.3.6教学及教辅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

    7.3.7设置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距室内地面高 度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为深色。

    7.3.7设置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距室内地面高

    度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

    7.3.8 宿舍用房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要求。宿舍半数及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有良 好朝向。 7.3.9食堂的用餐区域、厨房的加工间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侧面采光窗洞口面 积不宜小于该区域地面面积的1/6。 7.3.10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 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7.3.11主要功能用房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等技术指 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要求。 7.3.12主要功能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

    表7.3.12主要功能用房照明标准值

    7.3.13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7.3.13的规定及现行

    表7.3.13教学及教辅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

    7.3.14展示用房、专用陈列室等应进行光坏境的专业设计, 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外窗宜设置遮光设施。 7.3.15图书馆的阅览室(区)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陈列厅宜采光均匀,并应 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7.4.1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7.4.2 主要功能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7.4.2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7.4.3主要功能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4.4教学及教辅用房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4.4 的规定,

    表7.4.4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4.5 主要功能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4.5的规 定。

    5主要功能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

    7.4.6主要功能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4.6的规定。

    7.4.6主要功能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4.6的规定。

    表7.4.6主要功能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普通教室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

    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参

    7.4.7 主要功能用房宜采用弹性面层、隔声吊、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 声隔声性能。 7.4.8 各类教学及教辅用房混响时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室内宜控制混响时间,避免不利反射声,提高语言清晰 度。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 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7.4.8的规定。

    7.4.9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

    空气污染的房间应选离有安静要求、员 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4.10机电设备应采取隔振降噪技术措施。

    7.5室内通风与空气品质

    7.5.1教学及教辅用房、办公用房与生活服务用房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进行室内污 染物浓度控制和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 7.5.2 自然通风设计应兼顾冬季防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7.5.33 主要功能用房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表 7. 5. 3 的规定。

    表7.5.3各主要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标准

    7.5.4主要功能用房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37/T5120的相关规定,且房间内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 符合表7.5.4的规定,

    5.4校舍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

    7.5.5主要功能用房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37/T5120的相关规定,且房间内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 符合表的规定。 7.5.6 除化学、生物实验室外的其他教学及教辅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通风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证教学、行政办公及服务用房的室内空气中CO 的浓度不超过0.15%;

    3除冬季外,应优先采用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4在冬季,条件充许时,应采用排风热回收型机械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不应低 于表7.5.4的规定。 7.5.7办公室或会议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或可自然通风的通风 器;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7.5.8食堂的用餐区域、厨房区域、食品库房等用房除应采取防鼠、防蝇和防其他 有害动物及防尘、防潮、防异味、通风等有效措施外,还需满足下列规定 1用餐区域直接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无 自然通风的餐厅应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2食品库房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3设有空调系统的食堂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 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要求; 4食堂的厨房区域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5食堂厨房区域的热加工区(间)宜采用机械排风,也可采用出屋面的排风竖 并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7.5.9 公共卫生间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7.5.10为了预防和控制校舍中主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室内家具产生的室内环境 污染,保障师生健康,应有效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7.5.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甲醛、苯、氨、、 甲苯、二甲苯和TVOC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7.5.11的规定。

    表7.5.11校舍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7.5.12实验用房楼地面面层宜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宜密实 光洁、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宜光洁、不起尘、不积尘。

    8.1.1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 标准》GB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技术标准》GB/T51232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DB37/T5115的规定。

    8.1.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合理的传力路径和明确的计算简图,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 特性应接近: 2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及耗能能力,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结构的 整体性;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抗震能力和变形能力,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 措施。 8.1.3 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2结构竖向布置宜保持刚度、质量变化均匀; 3结构布置应考虑温度作用、地震作用或不均匀沉降等效应的不利影响, 当设置变形缝时应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 8.1.4 中小学建筑根据《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属于重点设防类,其抗震设防要 求应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 8.1.5 建筑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相应的 计算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8.1.6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若 采用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8.1.7 设计时采用的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1应其有合理的传力路径和明确的计算简图,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 特性应接近; 2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及耗能能力,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结构的 整体性;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抗震能力和变形能力,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 措施。

    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8.1.3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 在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因安装误差而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受 力偏心、应力集中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应考虑不同材料的温度变化、基础差异沉 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 8.1.9按国家地震小区划图,设防烈度8度(0.2g)及以上地区的钢结构学校 建筑,应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相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和行业标准《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范》JGJ297执行。

    8.2结构体系和计算分析

    8.2.2建筑内力计算应采用弹性分析。分析时可根据楼板平面内的

    平面内为无限刚性,否则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8.2.3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 的比值,不得超过1/400;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 高的比值,不得超过1/350;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楼层层间最 大水平位移与层高的比值不得超过1/50

    8.2.6多高层钢结构学校建筑应选用技术成熟的结构体系房地产项目,当采用新型结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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