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06-2021钢结构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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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障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钢结构工程事故,提高钢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除下列工程外,钢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 公路、铁路桥梁;
2 压力容器、化工容 器 、 燃 气管道;
3 水利、水工、水运和航道工程。
1.0.3 钢结构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适用、经济和耐久性要求;
2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维护水 平 ;
3 符合国家节能、环保、防灾减灾和应 急 管 理 等政策;
4 符合建筑技术的发展方向,鼓励新技术应用。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4.1.1轴心受压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稳定承载力按构件的 毛截面计算,并应按截面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对截面形 心与剪切中心不重合的构件,应验算弯扭屈曲承载力;对抗扭刚 度较弱的构件,尚应验算扭转屈曲承载力。当可能发生局部屈曲 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整体屈曲承载力的影响。格构式轴心受压 构件中柱肢屈曲不应先于构件整体失稳。 4.1.2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中,当不充许板件局部 屈曲时,板件的局部屈曲不应先于构件的整体失稳;当充许板件 局部屈曲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截面强度和整体失稳的影响;三 边支承板件不应利用屈曲后强度。 4.1.3受弯构件截面的弯曲应力、剪切应力不应大于相应的强 度设计值。对于承受集中荷载的受弯构件,应考虑局部压应力的 影响。 4.1.4对侧向弯扭未受约束的受弯构件,应验算其侧向弯扭失 稳承载力;在构件约束端及内支座处应采取措施保证截面不发生 扭转。 4.1.5拉弯、压弯构件应验算轴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截面强 度,验算时截面几何特性应按净截面面积和净截面模量计算。 合新产
屈曲时,板件的局部屈曲不应先于构件的整体失稳;当允许板 高部屈曲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截面强度和整体失稳的影响; 力支承板件不应利用屈曲后强度
.1.3受弯构件截面的弯曲应力、剪切应力不应大于相应的 度设计值。对于承受集中荷载的受弯构件工业标准,应考虑局部压应力 影响。
急承载力;在构件约束端及内支座处应采取措施保证截面不发 扭转。
度,验算时截面儿何特性应按净截面面积和净截面模量计算。 4.1.6压弯构件必须保证在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整体稳定 性。拉弯构件当拉力很小而弯矩相对较大时,应防止发生整体 失稳。
生。拉弯构件当拉力很小而弯矩相对较大时,应防止发生整 扶稳。
4.2.1轴心受拉构件和以受拉为主的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和风
4.2.1轴心受拉构件和以受拉为主的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和刚
弯构件,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刚度验算。
4.2.3设计刚架、屋架、標条和墙梁,应对构件的强度、 性和刚度进行验算,且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 的不利影响。
4.2.4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型钢构件不应采 用考虑冷弯效应的强度设计值,
4.2.4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型钢构件不应采
3.1不锈钢结构材料应根据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工作年限 .作环境、耐腐蚀要求、表面要求等因素选用。
4.3.2不锈钢构件的设计应符合下
1不锈钢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 有效净截面计算;构件的稳定承载力应按有效截面计算,稳定系 数应按毛截面计算。 2不锈钢轴心受拉构件和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和刚度验算 3不锈钢轴心受压构件、受弯构件和压弯构件应进行强度、 稳定性和刚度验算。 4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其他不考虑屈曲后强度的不锈 钢焊接受弯构件,应验算腹板的局部稳定性。 4.3.3不锈钢构件采用紧固件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连接时: 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且不 降低连接处力学性能。不锈钢构件不应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 件进行焊接
4.4.1连接和连接件的计算模型应与连接的实际受力
4.1连接和连接件的计算模型应与连接的实际受力性能相
合,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计算和设计 单个连接件。
4.4.2对于普通螺栓连接、铆钉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应计 算螺栓(铆钉)受剪、受拉、拉剪联合承载力,以及连接板的承 压承载力,并应考虑螺栓孔削弱和连接板撬力对连接承载力的 影响。
栓摩擦型连接的连接板摩擦面处理工艺应保证螺栓连接的可靠 性;已施加过预拉力的高强度螺栓拆卸后不应作为受力螺栓循环 使用,
4.4.4焊接材料应与母材相匹配。焊缝应采用减少垂直
4.4.5钢结构设计时,焊缝质量等级应根据钢结构的重要性、 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确定。 4.4.6钢结构承受动荷载且需进行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 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4.5.1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 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大于或等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 计算。
.5.2对于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所用钢材应具有冲击 生的合格保证
4.5.3高强度螺栓承压型连接不应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
4.5.4栓焊并用连接应按全部剪力由焊缝承担的原则,对焊缝 进行疲劳验算。
4.6.1结构应根据几何形式、建造过程和受力状态,设置可靠 的支撑系统。在建(构)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防震区段或分期 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对于大跨度平面
构,应根据结构稳定性以及抗震、抗风等性能要求,通过计算设 置支撑系统。
4.6.2钢构件应根据结构形式、抗震等级以及节间荷载等
集交叉。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母 或其他防止螺母松动的有效措施
于新型结构、构件、连接节点,应通过计算分析和试验验证保证 安全要求。
5.1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
5.1.1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选型应根据使用功能及工艺 要求确定,并应设置必要的纵向和横向温度区段。 5.1.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纵向应设置明确、可靠的传力体系 在每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区段,应设置支撑系统,应保证每个 区段形成独立的空间稳定体系。 5.1.3对门式刚架构件应进行强度验算和平面内、平面外的稳 定性验算。 5.1.4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 工 数班产胜班
5.1.3对门式刚架构件应进行强度验算和平面内、平面外的稳 定性验算。
5.2多层和高层钢结构
.2.1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进行合理的结构布置,应具有明确 勺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和作用的传递途径;对有抗震设防要求 为建筑,应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构件和体系应具有良好的变形 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 效的加强措施。 5.2.2 结构计算时应考虑构件的下列变形: 1 梁的弯曲和剪切变形; 2 柱的弯曲、轴向、剪切变形: 3 支撑的轴向变形; 4 剪力墙板和延性墙板的剪切变形; 5 消能梁段的剪切、弯曲和轴向变形; 6 楼板的变形。 5.2.3 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进行合理的结构布置,应具有明确 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和作用的传递途径;对有抗震设防要求 的建筑,应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构件和体系应具有良好的变形 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 效的加强措施。
1 梁的弯曲和剪切变形; 2 柱的弯曲、轴向、剪切变形; 3 支撑的轴向变形; 4 剪力墙板和延性墙板的剪切变形; 5 消能梁段的剪切、弯曲和轴向变形; 6 楼板的变形。 5.2.3 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阶效应计算中,重力荷载应取设计值; 2高层钢结构的二阶效应系数不应大于0.2,多层钢结构 不应大于0.25; 3一阶分析时,框架结构应根据抗侧刚度按照有侧移屈曲 或无侧移屈曲的模式确定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4二阶分析时应考虑假想水平荷载,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 数应取1.0; 5假想水平荷载的方向与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的方向应一致, 假想水平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风荷载参与组合的工 况,组合系数应取1.0,地震作用参与组合的工况,组合系数应 取0.5。
5.2.4高层钢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结构的构件和节点部位产生塑性变形的先后次序进 行控制,并应采用能力设计法进行补充验算; 2钢框架柱和支撑构件的长细比,梁、柱和支撑的板件宽 厚比限值,应与不同构件的抗震性能目标相适应。 5.2.5高层钢结构加强层及上、下各一层的竖向构件和连接部 位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规定的结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加强层 的竖向构件及连接部位,尚应根据计算结果设计其抗震加强 拱施
5.2.5高层钢结构加强层及上、下各一层的竖向构件和连接部 位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规定的结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加强层 的竖向构件及连接部位,尚应根据计算结果设计其抗震加强 措施。
5.2.6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具有足够的 刚度。
5.2.6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具有足够的
5.3.1大跨度钢结构计算时,应根据下部支承结构形式及支 沟造确定边界条件;对于体形复杂的大跨度钢结构,应采用包 下部支承结构的整体模型计算。
5.3.1大跨度钢结构计算时,应根据下部支承结构形式及支座 构造确定边界条件;对于体形复杂的大跨度钢结构,应采用包含 下部支承结构的整体模型计算。 5.3.2在雪荷载较大的地区,大跨度钢结构设计时应考虑雪荷 载不均匀分布产生的不利影响,当体形复杂且无可靠依据时,应 通过风雪试验或专门研究确定设计用雪荷载
5.3.2在雪荷载较大的地区,大跨度钢结构设计时应考
载不均匀分布产生的不利影响,当体形复杂且无可靠依据时, 通过风雪试验或专门研究确定设计用雪荷载。
5.3.3对拱结构、单层网壳、跨厚比较大的双层网壳以及其他
以受压为主的空间网格结构,应进行非线性整体稳定分析。结构 稳定承载力应通过弹性或弹塑性全过程分析确定,并应在分析中 考虑初始缺陷的影响。
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的网壳结构应进行抗震验算。当采用振型分 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验算时,计算振型数应使各振型参与质量之 和不小于总质量的90%。对于体形复杂的大跨度钢结构,抗震 验算应采用时程分析法,并应同时考虑竖向和水平地震作用。
析和荷载状态分析,计算中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影响。在永久荷载 控制的荷载组合作用下,结构中的索和膜均不应出现松弛;在可 变荷载控制的荷载组合作用下,结构不应因局部索或膜的松弛而 导致结构失效或影响结构正常使用功能
5.4.1对于处于地形条件复杂区域或几何形状复杂的塔榄钢结 构,抗风设计参数应通过风洞试验或数值模拟确定。 5.4.2设计覆冰区的电视塔、无线电塔榄和输电塔等类似结构 时,应考虑结构构件、架空线、拉绳表面覆冰后引起的荷载及挡 风面积增大的影响和不均匀脱冰时产生的不利影响;对输电塔结 构还应考虑覆冰引起的断线张力作用
5.4.3塔榄钢结构应进行长效防腐蚀处理。
5.4.3塔榄钢结构应进行长效防腐蚀处埋。 5.4.4单管塔除应进行强度和稳定验算外,尚应进行局部稳定 验算。
5.1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钢筒仓与毗邻 (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
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
减小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5.2钢筒仓荷载与作用应包括下列四类:
1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其他构件及固定设备重; 2可变荷载:贮料荷载、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雪荷 载、风荷载、可移动设备荷载、固定设备中的活荷载及设备安装 荷载、积灰荷载、钢筒仓外部地面的堆料荷载及管道输送产生的 正负压力; 3温度作用; 4地震作用。 5.5.3计算贮料荷载时,应按对结构产生最不利作用的贮料品 种参数计算贮料重力流动压力,并应包括作用于仓壁上的水平压 力、作用于仓底或漏斗顶面处的竖向压力和作用于仓壁上的总竖 可摩擦力。计算贮料对波纹钢板仓壁的摩擦作用时,应取贮料的 内摩擦角。
5.5.4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仓下漏斗与仓壁的连接 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5.4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仓下漏斗与仓壁的连接
1 结构构件及连接强度、稳定性计算: 24 钢筒仓整体抗倾覆计算、稳定计算; 3钢筒仓与基础的锚固计算。
5.6.1钢结构桥梁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应对构件在制 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及使用期内的养护、管理等提出要求;构造与连接应便于制作 安装、检查和维护。
要性及结构形式确定,并应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和构造设计。 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码 。当桥梁采用减震或隔震支座设计时,减震或隔震支座应具有
足够的刚度和屈服强度,相邻上部结构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间隙。
5.6.3上部结构采用整体式截面的梁式桥,正常使用极限
下,单向受压支座应保持受压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结构 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性能
5.6.4承受汽车和轨道交通荷载的钢结构桥梁构件与连接
5.6.5钢桥梁结构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
0..1 钢结构的抗震计应衬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保证连接节点不先于构件破坏;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 能力或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应具备良好的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能力; 5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6.1.2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部位的钢材除 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外,钢材的超强系数不应大 于1.35。 6.1.3钢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的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6.1.4钢结构抗震构件塑性耗能区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
6.2.1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减震部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隔震装置和消能减震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隔震装置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 和替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减震部件的性能要 求,安装前应进行抽检。
6.2.2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和罕遇地震
6.2.3消能减震部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应发生低周
3消能减震部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应发生低周疲劳破
坏及与之连接节点的破坏,且消能性能应稳定。金属位移型消能 部件不应在基本风压作用下屈服。
6.3.1钢结构防护应按照建筑全寿命同期的耐久性能日标,在 正常维护条件下能够保证钢结构正常使用。 6.3.2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构 件类别确定。 6.3.3钢结构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或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 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或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 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7.1.1构件工厂加工制作应采用机械化与自动化等工业化方式, 并应采用信息化管理
7.1.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
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 告,并应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 并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7.1.3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与除锈等级应符
合设计文件要求。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处理后应分别 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达到设计文件中关于抗滑 系数的指标要求。
等确定,安装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测量、校正时应 虑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对结构变形的影响。
等确定,安装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测量、校正
厅。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验 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洛,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1.6对于大型复杂钢结构,应进行施工成形过程计算,并 进行施工过程监测;索膜结构或预应力钢结构施工张拉时应遵 分级、对称、勾速、同步的原则
7.1.7钢结构施工方案应包含专门的防护施工内容,或编
7.2.1 钢结构焊接材料应具有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
7.2.2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 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 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按照 规定程序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焊接操作规程,焊接施工过 程应遵守焊接操作规程规定。
.2.3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 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100%: 及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0%。
7.2.4焊接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裂纹缺陷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 该批验收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 收不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按不 少于2%探伤比例对其他未检焊缝进行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 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 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2当检验有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 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处裂纹 缺陷或加倍抽查文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 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验。 3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7.3.1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和 余料产品说明书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 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 25μm。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2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 层王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7.3.2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耐火极限
7.3.2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耐火极限 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检查数 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8.1.1钢结构应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
.工.工 钢结构应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 全寿命周期内的结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8.1.2钢结构维护应遵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应进行 日常维护、定期检测与鉴定
设备荷载及位置以及消防车通行时的主要受力构件等。
8.1.4钢结构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进行改造、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 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3 因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损伤或损坏;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
8.2.1既有钢结构建(构)筑物加固、改造,应进行主要构件 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主要节点的强度、结构整体变形、结构整体 稳定性的鉴定;并应进行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 算,确保结构安全,并应满足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 8.2.2既有钢结构系统的加固应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防止局部刚度突变,加强整体性,提高综合抗震能力;加固或新 增钢构件应连接可靠并不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原结
8.3.1拆除施工前,项目人员应熟悉图纸和资料,对
拆除施工前,项目人员应熟悉图纸和资料,对拟拆除物
和周边环境应进行详细查勘,应调查清楚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 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分布情况;并应编制施工方案,并 应对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 的拆除工程,拆除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合格后再进 行施工。 8.3.2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施工不应立体交义作业; 2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时,应从上往下逐层分区域 拆除; 3应在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后,再进行拆除工作; 4对在有限空间内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药品标准,经检测 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5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措 施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钢结构拆除时应搭设必要的操作架和承重架,对大型、 复杂钢结构拆除时,应进行拆除施工仿真分析。 8.3.3采用机械方法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2施工人员与机械不应在同一作业面上同时作业。 8.3.4采用人工方法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工程拆除时,应按照先围护体系、后主体结构: 先次要构件、后主要构件的程序进行; 2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施工人员应 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3拆除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8.3.5拆除工程施工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同时应对拆 除物的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安全隐惠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当局部构件拆除影响结构安全时,应先加固再拆除
、基本情况 23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5 三、术语 28 四、条文说明 31 总则 31 2 基本规定 32 3 材料 4 构件及连接设计 39 5 结构设计 46 6 抗震与防护设计 7 施工及验收 56 维护与拆除 59 8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L2019」8号)要求, 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 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本规范的总体目标、要求、适用范围,以及与其 他规范之间的关系。 2规定了钢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工作年限、应满足的性 能要求,以及建造和使用阶段的要求等。 3规定了钢结构的选材原则,以及在不同情况下钢材需满 足的性能指标。 4规定了构件及连接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和构造要 求,以及疲劳计算原则、验算方法等。 5规定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多层和高层钢结构、 大跨度钢结构、塔榄钢结构、钢筒仓结构、城市钢桥等结构体系 的选型、强度及稳定分析、变形控制、沉降观测、防腐防火等设 计要求。 6规定了钢结构的抗震、隔震与减震、防护等设计要求。 7规定了钢结构施工及验收的管理流程、技术管理措施、 谋缝工艺流程、质量检验标准、验收流程等。 8规定了钢结构的日常维护内容、加固改造及绿色拆除的 原则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钢结构功能、性能要求的条款是:第2.0.1~ 2. 0. 7、3. 0. 1、3. 0. 2、4. 1. 1 ~ 4. 1. 4、4. 1. 6、4. 2. 1 ~ 4. 2. 4、
、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
(一)编制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清华大学 重庆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浙江大学 天津大学 东南大学 湖南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苏州科技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 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钢结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治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沈祖炎 周绪红 聂建国 肖绪文 杨永斌 蔡益燕 陈禄如 张耀春 沈世钊 岳清瑞 徐建 郁银泉 范峰 李国强 丁大益 马人乐 王立军 王玉银 王 载 邓炬 王喆 王 湛 石永久 石宇 冯远刘中华 牟在根 李红星 朱忠义 朱勇军
刘景凤 李霆 汪大绥 束伟农 何建平 宋涛 完海鹰 陈以一 张同亿 陈志华 张爱林 陈振明 张素梅 杨强跃 陈瑞金 罗尧治 罗兴隆 周观根 武岳 范重 尚景朕 施刚 娄 宇 侯兆新 郝际平 贺明玄 秦大航 柴昶高继领顾强 曹正罡 常好诵 商晓波 舒兴平 童根树 葛家琪 舒赣平 (三)审查人员 周绪红聂建国 肖绪文杨永斌任庆英张耀春 陈禄如黄世敏罗永峰戴立先黄钟喜秦庆芝 王鑫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安全标准,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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