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CS031-2022 钢结构玻璃纤维增强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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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SCS031-2022 钢结构玻璃纤维增强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

    针对H形、箱形与圆形截面的钢构件,一体化板分别如图2~图4所示。其中,预理件的数量 与位置(即图中Lm、Lu2、lwl、le、Wl、WR、Wor、Woe)由后期深化设计实现。

    H形截面钢构件GRC一体化板及其保护构造示

    图3箱形截面钢构件GRC一体化板及其保护构造示意图

    招标投标b)圆形截面钢构件GRC一体化板保护构造示意

    圆形截面钢构件GRC一体化板及其保护构造

    预埋件通过自攻螺钉或焊接与钢构件连接,从而实现GRC一体化板与钢构件的连接,连接示 图5所示。预埋件的数量与布置由后期深化设计实现

    图5GRC一体化板与钢构件连接示意图

    4. 1. 1按使用场所分类

    4.1.2按耐火试验升温曲线分类

    表1耐火性能分级代号

    4.1.4按钢构件截面形状分类

    a)H形截面用板:用于钢构件为H形截 面的钢结构GRC一体化板 b)箱形截面用板:用于钢构件为箱形截面的钢结构GRC一体化板; c)圆形截面用板:用于钢构件为圆形截面的钢结构GRC一体化板

    钢结构玻璃纤维防火装饰一体化板的产品代号以字母GRC表示;钢结构GRC一体化板的相关 持征代号为:使用场所特征代号N和W分别代表室内和室外,主参数(耐火性能)代号以表1中的 耐火性能分级代号进行表示,板材结构代号H、B、O分别代表H形截面用板、箱形截面用板和圆 形裁面用板钢结构GRC一体化板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板应边缘整齐,表面平整,无孔洞、凸出物、缺损、裂痕和泛出物。有装饰要求的防火板,表 面应色泽一致、无明显划痕,外表面不应有缺棱掉角,非明显部位缺棱掉角允许用同种材料修补。 侧面防水缝部位不应有孔洞;一般部位孔洞的长度不应大于5mm、深度不应大于3mm,每1m 板上孔洞不应多于3处。有特殊表面装饰效果要求时除外。

    5.2尺寸和尺寸允许偏差

    GRC一体化板的长不宜超过3000mm,宽不宜超过1250mm,厚不宜超过

    GRC一体化板的长不宜超过3000mm,宽不宜超过1250mm,厚不宜超过70mm 2尺寸允许偏差

    5.2.2尺寸充许偏差

    5.3 理化性能和力学性能

    表3理化性能和力学性能指标

    5.4燃烧性能、隔热性能和耐火性能

    然烧性能应符合GB8624的A级要求

    隔热性能应满足等效导热系数不大于0.32W/(m·℃)。

    耐火性能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GRC一体化板耐火性能的要求

    目测板有无缺棱掉角、孔洞,用钢直尺测量孔洞尺寸

    测量所使用的量具包括精度为1mm的钢直尺、精度为0.1mm的游标卡尺、量程为10mm的塞 尺及量程为2m的靠尺

    6.2. 2 长度、宽席

    在距板两侧边缘各100mm处与板宽度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分别测量板的长度,精确到1mm,用 测量值减去板的公称长度得到偏差值,取最大正、负偏差值作为长度偏差。 在距板两端边缘各100mm处与板长度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分别测量板的宽度,精确到1mm,用 测量值减去板的公称宽度得到偏差值,取最大正、负偏差值作为宽度偏差

    在距板两端与两侧各100mm交汇处(共4处)和距板两侧100mm与长度方向中心线交汇处(2 处),用外卡钳和游标卡尺配合测量板厚,取最大数值和最小数值作为检验值,用这两个检验值分别 减去板的公称厚度即得到板厚度的正、负偏差值

    在距板两侧和两端各200mm处,用靠尺 面最大间隙处的数值,取所有测量 精确至0.1mm

    6.3理化性能和力学性能

    在与GRC结构层完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成型一块尺寸为800mmX600mm×10mm的试验

    养护(硅酸盐水泥养护28d)完成后,从距离试验板边缘100mm以内的中间部位切割取样,试件尺 寸与试件数量见表5

    表5试件尺寸与试件数

    6.3.2.1抗弯比例极限强度、抗弯极限强度 按GB/T15231的规定进行。 6.3.2.2抗冲击强度 按GB/T15231的规定进行。 6.3.2.3体积密度、吸水率 按GB/T15231的规定进行。 6.3.2.4抗冻性 按GB/T15231的规定进行。 6.3.2.5耐酸性 按XF/T3012的规定进行。 6.3.2.6耐碱性 按XF/T3012的规定进行

    6.4燃烧性能、隔热性能和耐火性能

    按GB8624的规定进行

    图6隔热性能试件加工图

    6. 4. 2. 2试验规定

    试验装置、试验条件、试验要求、试验测量、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应采用符合GB/T9978.1规定的耐火试验炉和量测设备。 b)升温条件、压力条件、试验室内空气条件等试验条件应符合GB/T9978.1的规定,试件为 四面受火,且试件与炉壁(不包括附属凸状物)的净空不小于200mm。 c)试验开始前检查试件,确定试件是否符合要求;并测量两个主要受火面上一体化板的厚度 每个面上不少于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为该面的一体化板厚度,且任一点的厚度与平均值的偏差不 得超过平均值的土20%(精确至0.1mm)。 d)试验过程中应按GB/T9978.1的规定记录炉内温度、试件钢板温度以及试验现象。 e)在试验过程中,试件内钢板的平均温度达到540℃时试验结束

    6.4.2.3等效导热参数计算方法

    d: 5X10 F 0.044 1+

    6. 4. 3耐火性能

    按XF/T3012的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抗弯极限强度、体积密度、吸水率和隔热性能。

    7.1.3.1外观和尺寸偏差

    7.1.3.1外观和尺寸偏差

    每批在不同堆垛里抽取3张板进行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若其中1张有一项不符合本标 和6.2要求时,则应由同一批量中抽取双倍数量进行该项目复检,若该项指标仍不符合要求, 比产品判为不合格

    7.1.3.2理化性能、力学性能和隔热性能

    对每一受检批,用上述外观、尺寸偏差合格的3张试样,按照本标准6.3和6.4进行检验, 本标准表3及其他参数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不合格时,应取双 量的样品进行该项目复检,若复检该项指标仍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量产品判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生产的试件定型鉴定; b)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每两年一次;

    7.2.3检验抽样与批量

    外观检验和尺寸偏差检验从每一抽检批量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方案见表6。当批量小于或等于 90时,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接收数与拒收数即表6相应的第一接收数Ac与第一拒收数Rei;当批量 大于90时,采用二次抽样方案。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燃烧性能、隔热性能和耐火性能按本标准 5.3、6.4中相应规定制备检验样品,若涉及抽样,则可从上述外观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 机抽取。由同种原材料用相同工艺生产的制品组成一个受检批量。若样本量等于或超过批量,则执 行100%检验

    表6样品的抽样与判定

    7.2.4.1外观和尺寸偏差

    若受检产品外观和尺寸偏差均符合本标准6.1、6.2中相应规定,则判该产品合格;若受检产品 外观和尺寸偏差有1项或多于1项不符合本标准6.1、6.2中相应规定,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若一次抽样的样本或二次抽样的第一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Ac1,则判定该 比接收;若一次抽样的样本或二次抽样的第一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Re1,则判 定该批不接收。若二次抽样的第一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Ac与第一拒收数Rei之间, 则应抽取并检验与第一样本相同数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两次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若不合格 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Ac,则判定该批接收:若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

    e2,则判定该批不接收。

    7.2.4.2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燃烧性能、隔热性能和耐火性能

    若受检产品抗折强度、抗冲击强度、表观密度、出厂含水率、干缩率、湿胀率、氯离子含量、 抗返卤性、产烟毒性、耐水性、吸水率、耐冻融循环性、耐酸性、耐碱性、燃烧性能、隔热性能和 耐火性能均符合本标准6.3、6.4中相应规定,则判该产品合格;若受检产品有1项或多于1项性能 不符合本标准6.3、6.4中相应规定,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若受检产品均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接收;若受检产品不合格品数大于1块,则判定该批不接 收。若受检产品有1块不合格,则再取双倍数量进行复检,若复检后均合格,则判定该批接收;若 复检后仍有1块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接收

    产品质量标准7.3.1出厂检验判定

    7.3.2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

    8标志、运输、贮存和产品说明书

    背面明显位置标明产品标记、生产日期、生产

    贮存场地应坚固、平坦;采用板框架对板进行支撑安全标准规范范本,避免遭受荷载;在与板裸露表面 置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的垫块、包装和保护材料不应对板引起污染或毁损

    板出厂应提交产品说明书,其内容包括: a)产品标记及数量; b)出厂检验结果; c)生产日期及出厂日期; d)出产单位名称; e)出产单位质监部门签章; f)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编号; g)产品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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