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CS030-2022 钢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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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CS030-2022 钢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
预埋件通过自攻螺钉或焊接与钢构件连接,从而实现GRM一体化板与钢构件的连接,连接示意 图如图5所示
图5GRM一体化板与钢构件连接示意图
4.1. 1按使用场所分类
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4.1.2按耐火试验升温曲线分类
表1耐火性能分级代号
4.1.4按钢构件截面形状分类
a)H形截面用板:用于钢构件为H形截面的GRM一体化板 b)箱形截面用板:用于钢构件为箱形截面的GRM一体化板:
4.1.5按表观密度分类
按表观密度分为如表2所示的7类
表2按表观密度分类代号
注:p为表观密度,单位为t/m
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的产品代号以字母GRM表示;钢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 相关特征代号为:使用场所特征代号N和W分别代表室内和室外,主参数(耐火性能)代号 中的耐火性能分级代号进行表示,板材结构代号H、B、O分别代表H形截面用板、箱形 和圆形截面用板。钢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板应边缘整齐,表面平整,无孔洞、凸出物、缺损、裂痕和泛出物。有装饰要求的防火板, 表面应色泽一致、无明显划痕,外表面不应有缺棱掉角,非明显部位缺棱掉角允许用同种材料 修补。 侧面防水缝部位不应有孔洞;一般部位孔洞的长度不应大于5mm、深度不应大于3mm,每1m 板上孔洞不应多于3处。有特殊表面装饰效果要求时除外。
5.2尺寸和尺寸允许偏差
GRM一体化板的长不宜超过3000mm,宽不宜超过1250mm,厚不宜超过70mm 5.2.2尺寸允许偏差
GRM一体化板的长不宜超过3000mm,宽不宜超过1250mm,厚不宜
5.2.2尺寸允许偏差
5.3理化性能和力学性能
5.3.1抗折强度、抗冲击强度
一体化板结构层的抗折强度、抗冲击强度应符
5. 4. 2隔热性能
隔热性能应满足火灾下不发生爆裂现象,且等效导热系数不大于0.16W/(m·℃)。 5.4.3耐火性能
隔热性能应满足火灾下不发生爆裂现象,且等效导热系数不大于0.16V
耐火性能应满足表5的要求。
耐火性能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5GRM一体化板耐火性能的要求
测板有无缺棱掉角、孔洞,用钢直尺测量孔洞月
测量所使用的量具包括量程为300mm、精度为1mm的钢直尺,量程为10000mm、精度为1mn 的钢卷尺,量程为200mm、精度为0.1mm的游标卡尺,量程为10mm的塞尺及量程为2m的靠尺。
5. 2. 2 长度、宽度
在距板两侧边缘各100mm处与板宽 测量值减去板的公称长度得到偏差值,取最大正、负偏差值作为长度偏差。 在距板两端边缘各100mm处与板长度方向的中心线位置分别测量板的宽度,精确到1mm,用 则量值减去板的公称宽度得到偏差值,取最大正、负偏差值作为宽度偏差
在距板两端与两侧客100mm交汇处(共4处)和距板两侧100mm与长度方向中心线交汇处(2 处),用外卡钳和游标卡尺配合测量板厚,取最大数值和最小数值作为检验值,用这两个检验值分别 减去板的公称厚度即得到板厚度的正、负偏差值。
在距板两侧和两端各200mm处, 的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进行测量,记 反面最大间隙处的数值,取所有 检测结果: 精确至0.1mm
6.3理化性能和力学性能
6.3.1.1抗折强度、抗冲击强度、表观密度和出厂含水率 按JC/T646的规定进行。
6.3.1.1抗折强度、抗冲击强度、表观密度和出厂含水率
6.3.1.2干缩率、湿涨率
按GB/17019的规定进行
6.3. 1.3氮离子含量
按GB/T8077的规定进行。
6.3.1.4抗返卤性
在一组试样的3块板上每块任意切下200mm×200mm板各1块,放人相对湿度大于等于90% 温度30℃~35℃的恒温恒湿箱中,24h后取出观察,有无水珠或返潮。 6.3.1.5产烟毒性 按GB/T20285的规定进行。 6.3.1.6耐水性、耐冻融循环性、耐酸性和耐碱性 按XF/T3012的规定进行
6.3.1.5产烟毒性
6. 3. 1. 7吸水率
6.4燃烧性能、隔热性能和耐火性能
6. 4. 1燃烧性能
按GB8626的规定进行。
6. 4. 2隔热性能
6. 4. 2. 1 试件制备
6.4.2.2试验规定
6隔热性能试件加工图
试验装置、试验条件、试验要求、试验测量、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应采用符合GB/T9978.1规定的耐火试验炉和量测设备。 b)升温条件、压力条件、试验室内空气条件等试验条件应符合GB/T9978.1的规定,试件为 四面受火,且试件与炉壁(不包括附属凸状物)的净空不小于200mm。 c)试验开始前检查试件,确定试件是否符合要求;并测量两个主要受火面上一体化板的厚度, 每个面上不少于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为该面的一体化板厚度,且任一点的厚度与平均值的偏差不 得超过平均值的士土20%(精确至0.1mm)。 d)试验过程中应按GB/T9978.1的规定记录炉内温度、试件钢板温度以及试验现象。
e)在试验过程中,试件内钢板的平均温度达到540℃时试验结束。
6.4.2.3等效导热系数计算方法
GRM一体化板的等效导
T、T, 钢构件初始温度、钢构件升温后的温度(℃); ? 升温时间(s); 热容比值,μ=Q:/Q; 单位构件长度GRM一体化板的热容LJ/℃·m)],Q:=F·c:·p·d:; Q: 单位构件长度钢构件的热容[J/(℃·m)],Q=c。·βs·V; F 单位构件长度上GRM一体化板的内表面积(m/m); V 单位长度构件的体积(m/m); Ci、Cs 体化板、钢的比热容[J/(kg·℃)]; Di、Ps 体化板、钢的密度(kg/m)。
按XF/T3012的规定进行
按XF/T3012的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抗折强度、表观密度、出厂含水率、氯离子含量、抗返风 性和隔热性能。
由同种原材料用相同工艺生产的制品组成一个受检批量,每个批量为200件制品, )件时,亦作为一个批量。或者由同种原材料用相同工艺生产的用于同一工程的制品组 受检批。
7.1.3.1外观和尺寸偏差
每批在不同堆垛里抽取3张板进行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若其中1张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 6.1和6.2要求时,则应由同一批量中抽取双倍数量进行该项目复检,若该项指标仍不符合要求,贝 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1.3.2理化性能、力学性能和隔热性能
对每一受检批,用上述外观、尺寸偏差合格的3张试样,按照本标准6.3和6.4进行检验,符 合本标准表3及其他参数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不合格时,应取双倍 数量的样品进行该项目复检,若复检该项指标仍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量产品判为不合格。
[7. 2. 1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长期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每两年一次; f)国家或地方质检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7. 2. 2检验项目
外观检验和尺寸偏差检验从每一抽检批量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方案见表6。当批量小于或等于 90时,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接收数与拒收数即表6相应的第一接收数Ac与第一拒收数Re1;当批量 大于90时,采用二次抽样方案。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燃烧性能、隔热性能和耐火性能按本标准 5.3、6.4中相应规定制备检验样品,若涉及抽样,则可从上迷述外观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 机抽取。由同种原材料用相同工艺生产的制品组成一个受检批量。若样本量等于或超过批量,则执 行100%检验。
表6样品的抽样与判定
7.2.4.1外观和尺寸偏差
若受检产品外观和尺寸偏差均符合本标准6.1、6.2中相应规定,则判该产品合格;若受检产品 外观和尺寸偏差有1项或多于1项不符合本标准6.1、6.2中相应规定,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若一次抽样的样本或二次抽样的第一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Ac1,则判定该 批接收;若一次抽样的样本或二次抽样的第一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Re1,则判 定该批不接收。若二次抽样的第一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Ac1与第一拒收数Re之间, 则应抽取并检验与第一样本相同数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两次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若不合格 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Ac2,则判定该批接收;若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 Re,则判定该批不接收,
若受检产品抗折强度、抗冲击强度、表观密度、出厂含水率、干缩率、湿胀率、氯离子含量、 抗返卤性、产烟毒性、耐水性、吸水率、耐冻融循环性、耐酸性、耐碱性、燃烧性能、隔热性能和 耐火性能均符合本标准6.3、6.4中相应规定,则判该产品合格;若受检产品有1项或多于1项性能 不符合本标准6.3、6.4中相应规定,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若受检产品均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接收;若受检产品不合格品数大于1块,则判定该批不接 收。若受检产品有1块不合格,则再取双倍数量进行复检,若复检后均合格,则判定该批接收;若
复检后仍有1块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接收。
7.3.1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7.3.2型式检验判定
7.3.1出厂检验判定
环境标准7.3.1出厂检验判定
7.3.2型式检验判定
代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
8标志、运输、购存和产品说明
面明显位置标明产品标记、生产日期、生产单
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对板有缓冲作用和保护作用的材料进行捆扎,避免结构伤害引起开裂 性扭曲。
贮存场地应坚固、平坦; 避免承受荷载;在与板裸露表面接触 立采取保护措施,所有的垫块、包装和保护材料不应对板引起污染或毁损
板出厂应提交产品说明书布线标准,其内容包括: a)产品标记及数量; b)出厂检验结果; c)生产日期及出厂日期; d)出产单位名称; e)出产单位质监部门签章; f)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标号; g)产品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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