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 198-1-2019 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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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信息模型的创建范围应满足相应阶段的工作要求, 4.3.2项目相关方应根据各阶段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信息模型创建规则,各相关方创建 的模型应符合信息模型协同和数据共享的要求。
4.3.3各相关方应根据人员角色按照生产流程进行模型创建。 4.3.4信息模型创建宜采用数据格式相同或兼容的建模软件,数据格式无法兼容时,应 能通过数据交换标准或工具实现数据交换。 4.3.5各阶段信息模型宜在前一工程阶段信息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创建,也可根据前
4.3.3各相关方应根据人员角色按照生产流程进行模型创建。 4.3.4信息模型创建宜采用数据格式相同或兼容的建模软件,数据格式无法兼容时,应 能通过数据交换标准或工具实现数据交换。 4.3.5各阶段信息模型宜在前一工程阶段信息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创建,也可根据前 一工程阶段已有的成果文件新建。
1.3.5各阶段信息模型宜在前一工程阶段信息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创建监理标准规范范本,也可根据前 工程阶段已有的成果文件新建。
1.3.5各阶段信息模型宜在前一工程阶段信息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创建,也可根据前 工程阶段已有的成果文件新建。
5.1.1信息模型应采用协同工作方式创建,并宜基于协同环境开展工作。 5.1.2信息模型协同应以模型体系层级为组织方式,以工作流程为主线开展
5.2.1信息模型协同宜包括模型协同、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三种方式 5.2.2模型协同应基于同一个模型或同一模型的副本进行模型创建和更新,实现信息传 递、数据共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模型协同应基于工作流程和模型体系层级进行归集和分类。 5.2.2.2模型协同应根据参与人员的岗位职责设定相应的管理权限。 5.2.3数据协同应基于同一信息模型提取数据,实现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 5.2.4文件协同应通过文件传递信息模型所需数据完成协同工作。 5.2.5信息模型协同工作宜采用模型协同方式,模型协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数据协同和 文件协同的方式。
5.3.1设计阶段协同应由各相关方、各专业按设计流程以模型协同为主的方式完成,内 容宜包括信息模型的创建和协调,与其他专业技术的对接,信息模型及相关生产成果的 质量管控等。 5.3.2施工阶段协同应由各相关方按施工流程以信息模型为基础完成,内容宜包括进度、 质量、安全、费用、采购、人员、物料、场地、施工设备等管理。 5.3.3运营维护阶段协同应由各相关方按管理流程以信息模型为基础完成,内容宜包括 资产、设备、设施、空间、人员、安全、质量、成本、风险等管理。
质量、安全、费用、采购、人员、物料、场地、施工设备等管理。 5.3.3运营维护阶段协同应由各相关方按管理流程以信息模型为基础完成,内容 资产、设备、设施、空间、人员、安全、质量、成本、风险等管理。
6.1.1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厂房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与编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的有关规定。 6.1.2其他行业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与编码可参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信息模型分类应采用面分类法,分类对象宜包括成果、进程、资源和属性等四类 2.2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结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结构
2.3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应符合表6.2.3的规定,分类表对象的层级 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表6.2.3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
注:表中“引用”的分类表均引用自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 51269—2017)
6.2.4分类表和表中对象增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1信息模型的分类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 法》(GB/T7027)的有关规定。 6.2.4.2增加表中对象,不得改变分类表的既有结构和内容。 6.2.4.3新增分类表的层级不应超过四级,
6.3.1信息模型的编码应采用全数字表达方式。 6.3.2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编码应由分类表代码和分类对象编码组成,两者之间应采用“” 连接。 6.3.3分类表代码和单个分类表内分类对象各层级代码应采用两位数字表示。 6.3.4分类对象编码应由4个层级代码组成,相邻代码之间应采用“.”间隔。分类对象 编码位数不足8位时应采用“00”补齐。 6.3.5新增分类表代码应在既有表的数字代码上递增,新增分类对象的层级代码应在已 有同层级的数字代码上递增
6.4.1各分类表的编码应用应满足下列要寸
(1)水运工程单体按表A.0.1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按照功能特征分类水运工程单 体; (2)水运工程构件与设备按表A.0.2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按照专业功能特征分类 构件与设备; (3)水运工程钢筋与零件按表A.0.3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区分钢筋与零件: (4)水运工程项目阶段按表A.0.4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从项目建设到使用的工作 价段划分; (5)水运工程专业按表A.0.5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专业领域划分; (6)水运工程建设分部分项按表A.0.6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施工阶段的分部分项 及质量检验批次划分; (7)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按表A.0.7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工程量归类统计: (8)水运工程产品按表A.0.8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产品的戈 分; (9)水运工程组织角色按表A.0.9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管理机构组织区分; (10)水运工程人员角色按表A.0.10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参与人员角色区分; (11)水运工程交付成果类型按表A.0.11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交付成果的分类: (12)水运工程特征按表A.0.12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区分项目、单体、构件和设 备的典型专业特性; (13)水运工程子领域按表A.0.13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区分项目的领域特性。 6.4.2信息模型的编码应采用运算符号联合多个编码一起使用。 6.4.3编码运算符号应采用“+”、“”、“}”、“<”、“>”,符号用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于将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
集合; (2)“”用于将同一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集 合; (3)“”用于将单个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定义一个表内的连续编码段落,表 示适合对象的分类区间; (4)“<”、“>”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 以上编码对象的从属或主次关系,开口背对是开口正对编码所表示对象的一部分。 6.4.4分类表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4.4编码顺序表
7.1.1信息模型数据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1信息模型数据结构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基础类平台规范》(GB/T25507) 保持兼容。 7.1.1.2在不改变信息模型数据结构的前提下,可根据模型创建、运用和管理等需求 给模型对象添加信息分类、编码等扩展信息。 7.1.2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1数据交换宜采用开放型数据格式。 7.1.2.2当开放型数据格式不能满足全生命期数据传递和交换的要求时,可采用各相 关方约定的同一或兼容数据格式。
7.2.1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架构应分为资源层、核心层、交互层、领域层四个层级,各 层级对象的数据定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信息模型中被重复引用的最基础对象,应在资源层进行定义和描述。 7.2.1.2信息模型的核心框架和核心扩展对象,应在核心层进行定义和描述 7.2.1.3水运工程与其他工程领域所共用的对象,应在交互层进行定义和描述。 7.2.1.4水运工程领域所特有的数据对象,应在领域层进行定义和描述,并按照港口 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和水运通用工程五个部分组织。信 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港口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1节的规定执行; (2)航道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2节的规定执行; (3)通航建筑物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3节的规定执行; (4)修造船水工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4节的规定执行: (5)水运通用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5节的规定执行。 7.2.2信息模型的数据表达,应采用面向对象的数据建模语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产品数据表达与交换》(GB/T16656)的有关规定 7.2.3信息模型应由实体、类型、属性和属性集、数量集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实体定义应包含实体的名称、实体的类型、实体所包含的属性和实体之间的
相互关系。 7.2.3.2类型定义应包含类型名称、对象的通用样式特征定义。 7.2.3.3属性定义应包含属性名称、对象的工程特有信息定义等;属性集定义应包含 属性集名称、相同类型的一个或多个属性组合等。 7.2.3.4数量集定义应包含数量集名称、数量集属性定义、量集取值规则等
7.3.1信息模型数据的继承和扩展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1水运工程领域的专有对象,应在领域层扩展。 7.3.1.2当领域层数据扩展需要引用的交互层对象未被定义时,应对交互层进行数据 扩展。 7.3.1.3核心层和资源层数据可根据数据交换需要扩展。 7.3.2信息模型领域层对象扩展,应采用实体扩展、属性集扩展和基于代理实体的扩展 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2.1对水运工程领域具有特殊几何形态的对象,应采用实体扩展方法,增加新的 水运工程对象实体类。 7.3.2.2对水运工程领域实体对象的特征描述不足时,应采用属性集扩展方法,增加 新的实体属性集定义。 7.3.2.3在不改变信息模型数据结构基础上对模型信息的扩充,应采用基于代理实体 的扩展方法,实例化代理实体类表达新的水运工程对象, 7.3.3信息模型对象的命名应采用全英文,使用骆驼拼写法,并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8.1.1信息模型所包含的信息及交付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项目 的使用需求。 8.1.2交付物在交付过程中应保持数据的有效关联,数据信息的内容和格式在交付前后 应保持一致。 8.1.3信息模型交付应保证交付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8.1.4信息模型的交付成果应保障各相关方的知识产权。
8.1.1信息模型所包含的信息及交付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项目 的使用需求。 8.1.2交付物在交付过程中应保持数据的有效关联,数据信息的内容和格式在交付前后 应保持一致。 8.1.3信息模型交付应保证交付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8.1.4信息模型的交付成果应保障各相关方的知识产权。
2.1模型深度等级应按工作阶段划分,各阶段信息模型及其对应的模型深度等级代 成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模型深度等级
2.2信息模型深度等级应采用模型粒度和信息细度进行规定。 2.3各阶段应用标准应对相应的模型深度等级作出详细规定,并应满足现行水运工未 关成果编制文件和标准规定的深度要求
8.3.1信息模型交付成果文件应包括信息模型及其属性数据、信息模型说明、交付成果 清单等。测量、岩土勘察专业的信息模型成果应独立交付。 8.3.2信息模型交付成果应采用电子文件的方式交付,非信息模型交付成果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8.3.3信息模型交付成果应分阶段组织,并应符合信息模型体系层级的规定。 8.3.4信息模型成果的交付数据格式宜采用针对信息模型的开放型数据交换结构,无法 采用开放型数据交换结构时可采用约定的数据格式。 8.3.5信息模型交付成果文件的组织和命名应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9.1.1信息模型的应用宜在项目层级建立协同环境,协同环境宜满足下列
(1)支撑基于信息模型的协同工作方式,实现相关信息的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工 作; (2)实现信息模型及其相关信息使用权限的管理; (3)支持信息模型数据的交换需求; (4)支持基于信息模型并具备生产管理功能的软件技术集成需求。 9.1.2信息模型的应用应根据各工作阶段的特点和需求,分阶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 展。 9.1.3信息模型的应用应由工程师结合自身的专业工作需求,采用信息模型技术完成。
9.2.1设计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宜包括
9.2.1设计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宜包括下列内容:
9.2.1设计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基于信息模型的可视化特性,开展以信息模型为中心的场地设计、方案比选 碰撞检查和管线综合、虚拟仿真、施工方案模拟等工作; (2)基于数字化模型计量准确的特性,开展工程量统计工作; (3)基于信息模型开展图纸提取工作等
9.2.2施工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宜包括
(1)基于信息模型的可视化特性、准确的模型计量和费用属性,开展施工方案的 优化论证、施工资源组织管理、施工过程的可视化管理、数字化和装配化建造等工作: (2)基于信息模型的现场安全、质量监控系统工作: (3)基于信息模型进行数字化和实体工程的双产品交付。 9.2.3运营维护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基于信息模型的可视化特性和准确的三维数字化表达,在数字环境下建立项 目的监测系统、维护方案、可视化交互巡检等工作; (2)与生产系统焦成、实现三维可视化运营管理等
(1)基于信息模型的可视化特性、准确的模型计量和费用属性,开展施工 优化论证、施工资源组织管理、施工过程的可视化管理、数字化和装配化建造会 (2)基于信息模型的现场安全、质量监控系统工作: (3)基于信息模型进行数字化和实体工程的双产品交付
(1)基于信息模型的可视化特性和准确的三维数字化表达,在数字环境下建立项 目的监测系统、维护方案、可视化交互巡检等工作; (2)与生产系统集成,实现三维可视化运营管理等。
表A.0.1水运工程单体
附录A信息模型分类与编码表
附录B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
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ITS/T198一1一2019)
附录B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
公共安全标准附录B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
附录B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
附录B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
表A.0.3水运工程钢筋与零件
表A.0.4水运工程项目阶段
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表A.0.5水运工程专业
表A.0.6水运工程建设分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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