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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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移动消防设备MobileFireFightingEquipment

    2.0.14 水幕系统Water Curtain System

    由冷却水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及隔热设施。 2.0.15防火型围油栏FirePreventionOilBoom 由难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制作,用于围控水上浮油的漂浮栅栏。 2.0.16国际通岸接头InternationalShoreConnection 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头。 2.0.17监护FireGuardonDuty 在码头装卸作业时,消防船或拖消船在附近水域处于执勤戒备状态,可随时投入灭火 作业。

    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2.0.15防火型围油栏FirePreventionOilBoom

    2.0.15防火型围油档

    2.0.18值守FireGuard

    在码头装卸作业时,消防船或拖消船处于待命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30min 救助的能力。

    2.0.19明火地点OpenFlame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

    有飞火的烟图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

    .0.1油气化工码头装卸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拉 表3.0.1确定

    化天然气、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注①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类液体:

    ③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类液体; ④闪点小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操作温度≤40℃时,可视为丙,类液体。

    3.0.2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应按设计船型的吨级分级,按表3.0.2确定

    表3.0.2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

    注:①液化天然气、液化烃码头以船舶总吨GT分级; ②位于江、河人海口水域开阔的河口港可参照海港执行

    注:①液化天然气、液化烃码头以船舶总吨GT分级;

    ②位于江河人海口水域开阔的河口港可参照海港执行

    4.1.1油气化工码头选址,应充分考虑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和船舶靠离泊安全,选择 在水域开阔位置。 4.1.2油气化工码头应根据码头防火等级和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设置防火、防爆、防 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安全设施。 4.1.3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远离城市或港区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气化工码头 宜布置在港区或重要水上设施的下游,当布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港区上游。 4.1.4油气化工码头不宜布置在人口密集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也不宜布置在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5油气化工码头与军事设施、水利设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 定执行。

    4.1.5油气化工码头与军事设施、水利设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有 定执行。 4.1.6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4.1.6.1油品与液体化学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4.1.6.2液化天然气与液化烃装卸可共用泊位。 4.1.6.350000吨级及以下的油品泊位可兼顾常温液化烃装卸作业。 4.1.6.4油气化工泊位可兼顾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的酸、碱等不燃液体装卸作业。 4.1.7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1.7.1油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1.7.2油品与低温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1.7.3液体化学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1.7.4液体化学品与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1.8除第4.1.6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同油气化工品装卸共用泊位应经技术和 论证。 4.1.9油气化工泊位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其他货种装卸共用泊位

    4.2.1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海港甲、乙类油气化工码头在泊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 和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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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2.1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

    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廓线与锚地范围轮廓线之间的距离。 表4.2.3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安全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廓线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结构外轮廓线之间的距

    表4.2.4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

    主:①防火间距是指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②500吨级以下的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防火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③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客运泊位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执行,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则应按 照4.2.4.2款执行

    ②500吨级以下的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防火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③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客运泊位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执行,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则应按 照4.2.4.2款热行

    间距,不应小于200m。河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 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 4.2.4.3甲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乙类油气化工泊 立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50m。对于油气化工码头附属的工作船停靠泊位,在采取等同生产泊位和船舶防火 措施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4总体布置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客运泊位要求执行4.2.5相邻油气化工泊位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4.2.5.1两相邻的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之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4.2.5规定的数值。表4.2.5相邻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的船舶净间距设计船长L(m)L ≤110110 < L ≤150150< L ≤182182 < L≤235L >235船舶净间距(m)2535405055注:①船舶净间距是指相邻油气化工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②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船长较大者取值。4.2.5.2两相邻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泊位或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烃泊位之间.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35m。4.2.5.3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泊位与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相邻布置时,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45m。4.2.5.4码头工作平台两侧或浮码头内外档停靠船舶的船舶净间距,液化烃和液化天然气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60m,甲.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25m,乙、丙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可不受限制。对于两侧装卸不同火灾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净间距,应按火灾危险性等级高的执行。4.2.6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与接收站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液化烃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其他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规定的数值。表4.2.6其他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m)装卸液体火灾危险性储罐分类甲、乙类丙类V ≥ 500005035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500050005035储存甲、乙类液体的立1000 < V≤50004030式固定顶储罐V≤10003530甲、乙类液体地上卧式储罐2520覆土卧式油罐、丙类液体地上卧式储罐2015注:①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②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是指码头前沿线与储罐外壁的最小间距;③当码头双侧靠船时,内档靠泊设计船型船舶外轮廊线与陆上储罐外壁的最小间距也应满足本表要求;④陆上储罐不限于本码头配套的储罐,也包含相邻的其他油气化工品储罐;5根据码头装卸工艺需要设置的排空罐、油气回收所需设置的吸液罐和凝液罐等,不受此距离限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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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7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外墙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7的 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是指船长范围内码头前沿线和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②内河浮码头意船上相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可按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相关规定 热行

    ③对于采用棚式或露关式布置的转输泵和泄空泵等工艺泵站,其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当建(构)筑物内有非防爆设备时,其位置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否则建(构)筑物应采取达到非爆炸介 险环境的安全措施。

    险环境的安全措施。 4.2.8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 监视和操作的要求。

    .3.1工艺管道宜沿港区道路布置,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 施、泵站等建(构)筑物 .3.2工艺管道与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的间距小于15m时,朝向 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3.3有车辆通行要求的引桥引堤上的工艺管道和道路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4.3.1工艺管道宜沿港区道路布置,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 施、泵站等建(构)筑物

    4.4.1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疏散通道。 4.4.2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装置。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 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绳张力监测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

    5.1.1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和防 安全措施。

    .1.1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和防止事敌扩天的 安全措施。 .1.2油气化工码头船舶洗舱水、液货舱压舱水接卸管道和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 管道系统,应与相应的工艺管道防火设计标准一致

    5.1.2油气化工码头船舶洗舱水、液货舱压舱水接卸管道和含有易燃、可烤

    5.2.1油气化工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5.2.1.1码头与装船泵站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有条件时宜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5.2.1.2装船工艺不得采用从顶部向舱口灌装方式。 5.2.1.3装卸臂应设置作业范围超限报警装置。 5.2.1.4装卸臂与船舶管汇连接应配置快速联接器,装卸软管与船舶管汇联接宜配置 快速联接器 5.2.1.5装卸甲类和极度危害介质的码头装卸臂或软管端部,应设置在紧急情况下 可切断管路并与船舶接口脱离的装置。 5.2.1.6装卸臂应配带绝缘法兰,装卸软管应配置不导电短管。 5.2.1.7采用金属软管装卸作业时,应采取防止软管与码头面或甲板面摩擦碰撞产生 火花的措施。 5.2.1.8用于船舶油气回收的装卸臂、软管与码头收集管道之间应设置阻爆轰型阻 火器。 5.2.1.9装卸管道设计流速应控制在船舶或储罐的进液口要求的静电安全流速范围 内。输送油品管道设计流速不应大于4.5m/s,液化烃的液相管道设计流速不应大 于3.0m/s。 5.2.2工艺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码头工作平台、引桥及引堤段工艺管道应明装敷设。陆域工艺管道宜地上敷 设或采用敬口管沟敷设,局部受地形限制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砂封闭管沟敷设。 5.2.2.2引堤或引桥上的工艺管道宜单侧布置。 5.2.2.3除受敷设条件限制局部跨越码头主通道的工艺管道外,主通道上方不应布设 工艺管道。

    5.2.2工艺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码头工作平合、引桥及引堤段工艺管道应明装敷设。陆域工艺管道宜地上敷 设或采用敲口管沟敷设,局部受地形限制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砂封闭管沟敷设。 5.2.2.2引堤或引桥上的工艺管道宜单侧布置。 5.2.2.3除受敷设条件限制局部跨越码头主通道的工艺管道外,主通道上方不应布设 工艺管道。 5.2.2.4码头及引桥引堤上的工艺管道应考虑基础结构变形或沉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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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5工艺管道热补偿不得采用套管式或球形补偿器。

    5.2.2.6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输送易氧化、易聚合或易

    5.2.2.7工艺管道应在水陆域分界附近设置紧急切断阀,并宜设置在陆域侧,安装位

    5.3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

    5.3.1码头装卸臂或软管应设置残液排空系统。工艺管道宜根据操作及检修要求设置 排空系统。 5.3.2当采用吹扫排空工艺时,作业流程和吹扫介质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装卸甲 乙类物料的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所采用的吹扫气体,其含氧量不得大于5%。 5.3.3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烃码头的工艺管道或设备排空或排气时,应接至密闭收集 系统。 5.3.4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端口应配置盲板法兰

    5.3.1码头装卸臂或软管应设置残液排空系统。工艺管道宜根据操作及检修要 排空系统。

    5.4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油气化工码头设置的生产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 作的功能。 5.4.2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5.5.1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和特级码头装卸臂或软管法兰接口、阀组区、机泵密 处、油气回收装置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释放源附近,应布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5.5.2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和特级码头装卸臂或软管法兰接口、阀组区、机泵密封 处、油气回收装置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释放源附近,应布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5.5.2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15m;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5.5.2.2检测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面

    5.5.3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码头控制室或值班室的 指示报警设备 5.5.4油气化工码头应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配备数量可根据场地条件、装 卸物料的危险性提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5.5.3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码头控制室或值班室的 指示报警设备 5.5.4油气化工码头应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配备数量可根据场地条件、装 lal

    5.5.5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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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生产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设置在码头工作平台或船上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宜朝向爆炸危险区域开门.朝向 爆炸危险区域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6.1.3码头装卸设备区、工艺阀组区、机泵区、物料计量区等应设置防止液体流尚的围 堰,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烃码头还应设置紧急泄漏收集池

    6.2.1油气化工码头主体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2.1油气化工码头主体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2.2工艺管道支架或支墩等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材料。 6.2.3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码头工艺主管廊的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覆 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7.1.1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根据装卸货物的火灾 类别、码头防火等级、水陆域消防设施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确定。 7.1.2油气化工码头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靠泊设计船型 灾的要求

    7.1.3油气化工码买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术火火系统 7.1.3.2甲、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特级、一级、二级码头,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 的特级、一级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7.1.3.3甲B、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三级码头,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二级、三级 的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消防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也可采 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7.1.3.4油气化工码头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时.应设置消火 栓和泡沫栓,并配备移动消防炮及灭火器。码头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时,应 配备火火器。 7.1.4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救援宜依托消防船或拖消船。当河港码头采用消防车进行救

    7.2.1油气化工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消防水 罐供给。 7.2.2消防用水应优先选择淡水,海水可作为应急水源。以海水为消防水源或应急水源 时,消防设备及管路系统应采取防海水腐蚀和水生物滋生的措施。 7.2.3取水设施应可靠。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水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取水的 可靠性,并确保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7.2.4利用港区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每条 进水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总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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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8.1冷却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7.2.8.5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和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h。甲、

    7.2.9.2全冷冻式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船舶冷却水量计算参数应按表7.2.9确定。

    表7.2.9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船舶冷却水量计算参数表

    7.2.9.3液化天然气、液化烃船舶货舱(罐)表面积宜通过实船统计确定。

    (1)装卸设备两端沿码头前沿各延伸5m范围内,浮码头的船靠船侧甲板全长 范围; (2)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和梯顶设有消防炮的平台区域; (3)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操作平台区域

    .2.11水幕(雾)系统设计的参数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7.2.11.1装卸设备前沿和登船梯前 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h;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操作平台区域处水雾喷水强度不 应小于10.2L/(min·m),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11.2消防炮塔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每座消防炮塔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L/s; 带消防炮的登船梯水幕总流量不应小于5L/s。 7.2.12装卸设备和登船梯前沿水幕喷头宜采用扇形水幕喷头。水幕管线及喷头的安装 不应影响码头作业、船舶系泊和人员通行。 7.2.13陆域消防水泵房至码头引桥或引堤根部的消防供水主管道应采用环状。码头引 桥或引堤区段消防供水主管道可采用枝状,宜在引桥或引堤根部设置切断阀。 7214消防供水管道应根

    .2.15消防供水管道和泡沫混合液管道流速不宜大于3.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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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但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2.17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用于向船舶提供消防水的国际通岸接头。 1.2.18内河油气化工码头消防供水管道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补水接口

    7.2.17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用于向船舶提供消防水的国际通岸接头。

    .3.1油气化工码头选用泡沫火火系统时 数泡沐,泡深液领定混合比按术 低于3%计算。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事故泄漏池,应采用高倍数泡沫灭 火系统。 7.3.2油品和非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液可选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水溶性液体 化学品泡沫液可选用抗溶氟蛋白或抗溶水成膜泡沫液。 7.3.3当采用海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选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7.3.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3.4.1火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船舱面积。 7.3.4.2油品或非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 7.3.4.3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0L/(min·m)。 7.3.4.4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不应小于60min,丙 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不应小于45min。 7.3.5泡沫液的储量,不应少于扑救设计船型一次火灾所需要的泡沫液量、充满管道的 包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和移动消防设备用量之和。 7.3.6泡沫比例混合器宜选用平衡式或机械泵人式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量小于5m 时可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7.3.7泡沫液泵的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3.7.1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 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消防水压力。

    7.3.7泡沫液泵的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3.7.1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 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消防水压力。 7.3.7.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合输送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 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7.3.7.3泡沫液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主用泵相同,且主用泵故障 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7.3.7.4泡沫液泵应能耐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7.3.7.5泡沫液泵的主用泵可采用水轮机拖动或电机拖动,备用泵动力源应采用水轮 机拖动;水轮机拖动时,水轮机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0.2MPa,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且使 用3%型泡沫液时,其泄水量不应大于泡沫用水量的20%。 7.3.8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 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7.3.9泡沫液储罐宜设置取液接口或设施

    7.3.10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具有排空和冲洗的措施。

    7.3.12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7.4.1干粉灭火剂宜采用碳酸氢钠或高聚磷酸铵。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 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灭火剂。

    4.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特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2000kg,一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 于500kg。 7.4.2.2干粉储量应能满足规定灭火时间内的干粉炮所需干粉用量,储量应为计算用 量的1.2倍。

    7.4.2.3干粉炮射程应满足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7.4.2.4粉供给强度应根据干粉灭火剂种类按表7.4.2选用

    7.4.2.3干粉炮射程应满足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表7.4.2干粉供给强度选用指标

    7.4.2.5干粉炮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7.4.2.6干粉系统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 7.4.2.7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m。干粉炮与干粉储罐的高差不应大 于10m。 7.4.3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 规定

    7.5.1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

    7.5.1.4油气化工码头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方式,消防炮的操作应 具备遥控功能。

    7.5.2.1消防炮的数量和流量应经计算确定。 7.5.2.2消防水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单个泊位配置的消 防水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2.3泡沫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液货舱范围,单个泊位配置的泡 未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2.4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作业的码头配置的消防水炮和泡沫炮,可与水上消防 设备联合作业,共同满足射程和流量覆盖设计船型的要求。 7.5.2.5消防炮塔的高度应能满足消防炮炮口高于设计高水位时设计船型卸空状态 下甲板面以上3.0m。 7.5.2.6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距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2.5m。消防炮塔的周围应设置 检修通道。 7.5.2.7消防炮塔和带有消防炮的登船梯应设接地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 7.5.3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码头选用移动消防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消防水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消防水炮数量不应 少于两门。 7.5.3.2泡沫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液货舱范围,泡沫炮数量不应少 于两门。 7.5.3.3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和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7.5.6.240000m3及以上舱容的液化天然气船舶和液化烃船舶、25万吨级及以上油 品船舶在泊作业时,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船实施监护;其他甲类特级码头,应有消 防船或拖消船实施值守。 7.5.6.3每艘消防船消防水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泡沫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 100L/s。每艘拖消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泡沫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80L/s

    呼股月历月 7.5.7消防水泵站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7.5.7.1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并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 不应大于5min。 7.5.7.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7.5.7.3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 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7.5.7.4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 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7.5.7.5消防水泵的出水管道应设压力表和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7.5.7.6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但应具备手动功能.阀 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7.5.8消防水泵及稳压泵、泡沫液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应与主用泵的能 力一致。 7.5.9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大于2min。 7.5.10消防水主用泵采用电机拖动时,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拖动。消防水主用泵采用 柴油机拖动时,备用泵也应采用柴油机拖动。 7.5.11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

    7.6.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和人员安全 疏散。 7.6.2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焊接钢管标准,生产及消防控制室和变配

    .6.3码头装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6.3选用

    表7.6.3灭火器规格

    7.6.4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区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6.4.1甲、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配置,推车式灭火 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8m配置。 7.6.4.2内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2m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24m配置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

    7.6.4.3每一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7.6.4.4在甲、乙类码头装卸臂15m范围内宜设置一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6.5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出口标准8.1.1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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