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234-2020 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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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立”为选测项目

    4.2.2周边环境影响监控项目应按表4.2.2确定

    .2.3排水固结法监控测点布直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监测点应根据工程特点、工程地质条件,选取最不利断面和有代表性的断面 布置, 4.2.3.2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在加固区内均匀布置,间距宜为20m~30m,每个加 固区不应少于1组: 4.2.3.3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应沿加固区边界均匀布置,对于侧向变形较大、地质条 件较差的部位应重点布置,测斜管进入相对稳定层不应少于2m:

    工业标准表4.2.2周边环境影响监控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立”为选测项目

    4.2.3.4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压缩变形和剪切变形较大部位,每个加固区不应 少于1组,当布置多组时应在加固区内均匀布置,垂直向测点应沿深度在每个土层内布 置,间距宜为2m~3m: 4.2.3.5土体分层沉降监测点应布置在加固区中心处,宜与孔隙水压力监测点相邻 近,垂直向测点宜布置在土层的分层面上,每个土层不应少于个点: 4.2.3.6地下水位监测点应布置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点2m范围内,每个加固区不应少 于1个点: 4.2.3.7膜下真空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加固区的角点和中心处,当加固区面积较大 时,可适当增加测点数量: 4.2.4排水固结法对周边环境影响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周边环境影响监控项目应根据加固区周边环境、地基处理方法等合理选择, 4.2.4.2已有建筑物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物的角点、中点或柱上、裂缝两侧和其他有 代表性部位: 4.2.4.3管线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 4.2.4.4道路监测点宜布置在路面中心或靠近加固区的一侧: 4.2.4.5排水固结法影响范围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基处理方法、建筑物重要性等 进行综合确定,真空预压法平面影响范围宜取设计加固深度的2倍~3倍: 4.2.5排水固结法监控频率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1地表竖向位移、地表水平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土体分层沉降、孔隙水压力、地 下水位在加载初期应每天观测1次,中后期可2d~4d观测1次: 4.2.5.2膜下真空压力宜2h~4h观测1次: 4.2.5.3周边环境影响监控项目在加载初期宜1d~2d观测1次,中后期可3d~5d观 测!次, 4.2.5.4潮间带真空预压施工时,退潮期间应加密观测:

    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JTS/T234—2020)

    4.2.5.6当出现异常情况或接近预警值时,应加密观测,

    .2.6强夯法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1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应在加固区内均勾布置,每个加固区不应少于1组,垂直 向间距宜为2m~3m: 4.2.6.2地下水位监测点应在加固区内均匀布置,且不应少于1个点: 4.2.6.3夯沉量、夯坑周边隆起等监控项目应与强夯施工同步进行。 4.2.6.4周边环境影响监控项目应根据加固区周边环境条件合理选取,平面影响范围 不宜小于1.5倍的设计加固深度。

    4.2.7振冲法碎石桩法和砂桩法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00m

    4.3.1真空联合堆载预压法预警值的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加固区边缘向外水平位移速率不应大于5mm/dl: 4.3.1.2加固区地基沉降速率不宜大于30mm/dl, 4.3.2堆载预压法预警值的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加固区边缘向外水平位移速率不应大于5mm/dl 4.3.2.2设置竖向排水体的地基,基底中心的沉降速率不宜大于15mm/d;天然地基 基底中心的沉降速率不应大于10mm/d, 4.3.2.3孔隙水压力增量与堆载荷载增量之比不应大于0.50~0.60 4.3.3深厚软土、砂性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基和周边环境影响要求较高的工程,应 根据现场典型施工试验成果确定预警值:

    无相关要求时.宜按表4.3.4确定

    无相关要求时.宜按表4.3.4确定

    表4.3.4周边环境监控预警值

    注:0建筑整体倾斜度累计值达到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d大于0.0001H/d时应预警;H为周边建筑物高度, 位为

    建造年代已久、结构较差、离基坑较近、安全影响较大的管道可取下限;较新的、结构较好的、离基坑较远、 全影响较小的管道、管线可取上限; 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CB5X07)的有关规定取值 3.5爆破施工对建箱物管线等安全预警控制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3.5爆破施工对建筑物、管线等安全预警控制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3.5爆破施工对建筑物管线等安全预警控制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JTS/T234—2020)

    5.1.1基坑工程施工监控应依据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针对基坑工程的关键部位重 点监控,并制定有效、完整的监控系统,基坑工程周边存在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 施拖时,应增加特定监控项目: 5.1.2基坑工程监控项目的监控方法和精度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 测技术标准》(CB50497)的有关规定热行

    5.2.1施工监控项目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工程重要性、基坑支护形式等,按表5.2.1

    5.2.1施工监控项目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工程重要性、基坑支护形式等,按表5.2.1 确定

    5.2.1基坑工程监控项

    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JTS/T234—2020)

    (4)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选取在两支点间1/3部位,且避开节点位置; (5)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数量和布置满足监测要求: 5.2.3.6立柱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垂直向宜布置在坑底以上各层 立柱长度1/3部位 5.2.3.7锚杆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较大、地质条件复杂且具有代表性的位置,基 坑各边中部、阳角处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宜为该层锚杆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3根,各层监测点在垂直向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点宜布置 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2.3.8土钉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较大地质条件复杂且具有代表性的位置,基

    亢各边中部、阳角处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和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且不应少于 个,各层监测点在垂直向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点宜布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 代表性的位置

    5.2.3.10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且具有代表性 的部位,平面布置上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垂直向间距宜为2m~5m,下部可适当加 密,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置时,每层土测点不应少于!个,且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5.2.3.11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且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垂 直向测点宜按土层分布情况布置,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

    5.2.3.11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且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垂

    5.2.3.12地下水位监测点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深井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 间部位;采用轻型并点、喷射并点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 拐角处,监测点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布置,间距为20m~50m,当有止水惟幕时,布置在止水惟幕的外侧约2m处; (3)地下水位管的滤管管底埋置深度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以下3m~ m承压水地下水位管的滤管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5.2.3.13土体分层沉降监测点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 浪据具体情况确定,垂直向测点宜布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置: 5.2.3.14周边地表沉降监测点宜按监测部面布置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 位,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部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2.3.15扬压力监测点宜按纵向剖面布置,剖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和其他能反映 基坑底变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数量不应少于3个,间距宜为20m~50m,剖面上监测点间 距宜为10m~20m,数量不宜少于3个:

    2.4基坑周边环境影响监控测点布置应符

    5.2.4.1从基坑边缘向外1倍~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价

    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应扩大监控范围 5.2.4.2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 根~3根柱的柱基或柱体上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且每侧外墙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司边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体上、裂缝 两侧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 于3点, 5.2.4.3周边建筑物倾斜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应 在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垂直线上: 5.2.4.4周边建筑、地表裂缝监测点宜布置在有代表性的裂缝位置,当原有裂缝增大 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每条裂缝的监测点不应少于2个,且宜布置在裂缝 的最宽处和裂缝末端 5.2.4.5地下管线位移和沉降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 部位,平面间距宜为15m~25ml 5.2.5基坑工程监控频率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基坑施工监控应从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前开始,直至船坞、翻车机房、通航建筑 物等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基坑监控时间: 5.2.5.2基坑监控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安全等级、施工阶段、周边环境和当地经验确 定,并符合设计要求,当无相关设计要求时,宜按表5.2.5确定

    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应扩大监控范围

    表5.2.5基坑监控频率

    注:IH为基坑设计深度,单位为m

    2当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选测监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2当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选测监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JTS/T234—2020)

    5.2.5.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施工监控频率,

    5.2.5.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施工监控频率:

    (1)监测指标接近预警值; (2)监测指标变化较大或者变化速率加快: (3)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4)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周边输水管道出现泄漏; (5)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6)周边建筑物、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7)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5.3.1基坑施工监控应设置预警值,预警值应满足水运工程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和 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5.3.2预警控制应由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双控: 5.3.3基坑支护结构预警值应根据土质条件、设计要求和当地经验等综合确定,在无相 关设计要求时,宜按表5.3.3确定, 5.3.4基坑周边环境影响预警值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确定,无相关规范和设计要 求时.宜按表4.3.4确定,

    (1)监测指标达到预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 (3)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4)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拨出的迹象: (5)周边建筑的部分结构、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6)地下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大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7)根据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需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表5.3.3基坑支护结构监控预警值

    续表5.3.3基坑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序号监控项目支护结构类型累计值累计值累计值变化速率变化速率变化速率绝对值相对基坑深度(mvd)绝对值相对基坑深度(mn/d)绝对值相对基坑深度(mn/d)(mn)(H)控制值(mn)(H)控制值(umn)(H)控制值8支撑轴力最大值:60%~70%最大值:70%J:~80%J最大值:70%J。~80%J9锚杆拉力量小值:80%,~100%」,量小值:80%、~100%厂量小值:80%/、~100%」10土压力60%, ~70%,70%,~80%,70%, ~80%11孔隙水压力12 围护墙内力60%J, ~70%/s70%/ ~80%/70%/, ~80%/s13立柱内力注:是荷载设计值,是构件承载能力设计值,、是钢支撑、锚杆预应力设计值: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d超过预警值的70%,应报警:嵌岩的灌注柱或地下连续墙位移预警值宜按表中数值的50%取用,

    6.1.1桩基工程施工监控应包括水上施工平台监控、水上施工环境监控和沉桩施工 监控

    6.1.2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缺乏沉桩经验时,施工监控方案编制前应进行可打性分 析、桩身应力计算、沉桩对岸坡稳定和周边建筑物安全的影响分析、风浪和水流对沉桩施 工的影响分析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支”为选测项目

    6.2.2桩基水上施工平台监测点宜布置在四角和各边中点处,每半个月观测!次,在水 位、潮位和流速变化较大的季节宜每周观测1次: 6.2.3在开阔水域进行桩基施工时,宜开展施工水域的风、浪、水深、水流等环境量监测 施工期宜每天观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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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立”为选测项目

    6.2.4.3缺之次桩经验时,宜选取地质条件复杂和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流桩前可打 性分析和沉桩过程动力观测,数量宜取总桩数的2%~5%,且不应少于5根, 6.2.5水上沉桩施工后宜观测处于自由状态的桩顶沉降和水平位移,其观测频率应根据 现场风浪和水流情况确定: 6.2.6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和地基地质情况,对泥浆进行定 期检测,施工过程中应对水头差进行实时监测: 6.2.7振动沉桩施工过程中,宜开展施工振动监测,测点宜布置在打桩机与建筑物连线 上,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6.2.8沉桩施工过程中宜进行挤土效应监控,对桩基周边土体进行水平、竖向位移观测 测点宜布置在打桩机与建筑物连线上,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6.2.9周边环境影响监控项目应按表6.2.9确定。

    表6.2.9周边环境影响监控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文”为选测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交"为选测项目

    6.2.10桩基施工前应对岸坡和周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巡视调查和记录,岸坡监测点可 参照第11.1节的有关规定布置,周边建筑物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物的角点、中点或柱上、 裂缝两侧及其他有代表性部位,桩基施工期宜每天观测1次,稳定后宜每月观测2次~3 次,施工间歇期宜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各观测1次: 5.2.11根据沉桩位置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桩基施工过程中宜在岸坡轴线和周边建筑 物上布置1个~2个振动观测点,并应在沉施工时实时监控

    5.2.11根据沉桩位置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桩基施工过程中宜在岸坡轴线和周边建筑

    6.3.1锤击沉桩施工过程中,预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1控制贯入度应根据地质情况、设计承载力、锤型、桩型和桩长等因素综合 确定 6.3.1.2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桩身锤击沉桩动测压应力极值不应大于桩 身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钢管桩锤击压应力极值不应大于桩身屈服强度的0.9倍: 6.3.1.3钢筋混凝土桩锤击沉桩动测拉应力极值不应大于桩身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 设计值的1.3倍;预应力混凝土桩桩身锤击拉应力极值不应大于桩身混凝土轴心抗拉强 度设计值的1.3倍与有效预应力值之和: 5.3.2桩基施工对岸坡的影响监控预警值应根据施工监控设计要求确定,在无相关设计 要求时,应符合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6.3.3桩基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监控预警值应根据施工监控设计要求确定,在无相

    关设计要求时,应符合第4.3.4条的规定其中沉桩振动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预警值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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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码头工程施工监控方案应根据码头结构形式,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 施工方案等因素确定:

    7.2高桩码头监控项目

    .2.1高桩码头施工监控应包括岸坡施工监控、桩基施工监控、上部结构施工监控、接岸 告构施工监控和护面抛填施工监控,桩基施工监控应满足第6章的有关规定, .2.2高桩码头施工监控项目应按表7.2.2确定,

    7.2.2高桩码头施工监控项应按表7.2.2确定

    表7.2.2高桩码头监控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文”为选测项目

    7.2.3岸坡施工过程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测点宜布置 在岸坡的坡顶处,监测断面的间距宜为20m~100m,施工期应每天观测1次,稳定后每月 观测2次~3次

    观测2次~3次, 7.2.4码头上部结构和接岸结构浇筑面层混凝土时,应埋置固定的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 现测点,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首次观测,固定观测点宜每20m~50m布置1个断面,施工 期宜每天观测1次,稳定后每月观测2次~3次

    7.2.4码头上部结构和接岸结构浇筑面层混凝土时,应埋置固定的竖向位

    见测点,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首次观测,固定观测点宜每20m~50m布置1个断面,施工 期宜每天观测1次,稳定后每月观测2次~3次

    后的监控频率为每周T次: 7.2.6高桩码头沉桩施工时宜对岸坡和周边建筑物进行观测监测,并应满足第6.2.7条 的规定: 7.2.7接岸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对正在施工部位、岸坡和周边建筑物进行竖向位移和水 平位移观测,施工期应每天观测1次,稳定后每月观测2次~3次

    7.2.7接岸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对正在施工部位、岸坡和周边建筑物进行竖向位移和水 平位移观测,施工期应每天观测1次,稳定后每月观测2次~3次,

    平位移观测施工期应每天观测1次,稳定后每月观测2次~3次

    7.3重力式码头监控项目

    7.3.1重力式码头施工监控应包括基础施工监控、墙身施工监控、上部结构施工监控和 后方回填施工监控

    .3.2重力式码头施工监控项目应按表7.3.2的确定

    表7.3.2重力式码头监控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立”为选测项目

    7.3.3干地施工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开挖方法等开展基坑施工监控,基坑施工监控应符 合第5章的有关规定, 7.3.4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对基槽回淤情况进行监控.施工期应每月观测1次,视回淤情 况加密监测: 7.3.5基础施工需设置临时围堰时,宜对围堰稳定性进行监控,监控布置和频率可参考 第7.5.3条的规定 7.3.6沉箱结构施工时应对沉箱寄放、浮运和安装稳定性进行监控,测点应布置在沉箱 4个角点处,通过沉箱倾角和沉箱吃水测量对其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控: 7.3.7重力式墙身与墩身构件安装过程中应进行定位观测,并宜在安装后进行构件的竖 向位移和水平位移观测,宜在每个构件的角点上布置观测点,施工期宜每天观测1次,稳 定后宜每周观测2次~3次: 7.3.8后方回填过程中宜对填土高度和已安装的墙身竖向位移、水平位移测点开展观 测,抛填施工期应每天观测1次,墙后回填施工顺序、方向和速率应符合施工监控设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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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7.3.9岩石基槽爆破开挖、基床采用爆夯施工时宜对岸坡和周边建筑物进行振动监控 根据工程地质资料进行计算分析获得爆破震动速度和影响范围,在爆破影响范围内布设 振动监测点,

    7.4板桩码头监控项目

    7.4.1板桩码头工程监控应包括板桩沉桩施工监控、地下连续墙施工监控、锚锭结构施 工监控、拉杆施工监控和前墙结构施工监控: 7.4.2拉锚式板桩码头施工监控项目应按表7.4.2确定,卸荷式和遮帘式板桩码头施 工监控可参照管72节高柱码头的相关规定

    7.4.1板桩码头工程监控应包括板桩沉桩施工监控、地下连续墙施工监控、锚靛 工监控、拉杆施工监控和前墙结构施工监控

    表7.4.2板桩码头监控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立”为选测项目

    7.4.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或钢板桩沉桩施工过程中,应对板桩的锁扣变形和前趾位移 并行监控,监控频率宜为每天一次,稳定后的监控频率宜为每周一次, 7.4.4采用地下连续墙时,地下连续墙成槽施工中应对前趾位移和墙体进行监控,监控 率应为每天一次,稳定后的监控频率应为每周一次: 7.4.5锚锭结构施工期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倾斜的监控频率宜为每天一次,稳定后的监 控频率宜为每周一次, 7.4.6拉杆安装时应按施工监控设计要求监控施加的预拉力,并随墙后的回填高程逐次 对拉力进行调整,拉杆内力的监控频率应为每天一次,稳定后的监控频率应为每周一次 7.4.7墙后回填及港池开挖过程中,前墙和锚锭结构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倾斜观测的 监控频率应为每天一次,稳定后的监控频率应为每周一次: 7.4.8板桩码头沉桩施工时宜对岸坡和周边建筑物进行观测监测,并应满足第6.2节的 有关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JTS/T234—2020)

    7.6.3沿海码头从第一次拉锚、锚链调整到施工完成后的4个涨落潮周期内,应全过程 监控船漂移量,应在船4个角点附近分别设置1个监控点;内河码头从第一次拉锚、 锚链调整到施工完成后的1年内,应全过程监控意船漂移量,应在船4个角点附近分别 设置1个监控点

    7.7.1钢结构施工监控应包括应力监控和变形监控 7.7.2钢结构施工监控项目应按表7.7.2确定

    7.7.1钢结构施工监控应包括应力监控和变形监控

    7.7码头钢结构监控项目

    表7.7.2钢结构施工监控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立”为选测项目

    .7.3钢结构应力监控和变形监控点宜布置在施工过程结构受力大、受环境因素影响大 的部位,施工期宜每天观测1次

    .8.1码头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监控项目预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7.8.1.1码头工程中的桩基监控预警值应满足第6.3节的有关规定。 7.8.1.2施工过程中码头结构构件的内力预警值应为其承载能力设计值的60%~70% 7.8.1.3码头和接岸结构的水平位移速率和竖向位移速率预警值应为3mm/d. 7.8.1.4码头结构的倾斜预警值应为码头结构高度的1/500, 8.2码头施工过程中,周边建筑物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速率预警值应根据其结构类 型和重要性等确定 83码头结构的钢结构 土值的60~70

    8.1.1通航建筑物施工监控的主要对象应包括围堰工程、基坑工程、船闻和升船机主体、 寻航与靠船建筑物、引航道等 .1.2通航建筑物施工监控宜与运行期安全监控相结合,监测仪器的选取、埋设应充分 考虑运行期自动化监控和长期使用要求

    固定资产标准8.2.1基坑施工监控应符合第5章的有关规定 8.2.2围堰施工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基坑施工监控应符合第5章的有

    8.2.2围堰施工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围堰施工监控应包括围堰施工、运行和拆除三个阶段

    注:0表中“★”为应测项目“”为选测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

    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JTS/T234—2020)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文化标准,”立”为选测项目

    8.2.2.4围堰监控项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土石围堰巡视检查内容包括水流冲刷情况、管涌渗水、裂缝、局部失稳、临时 堆载; (2)土石围堰、混凝土围堰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在堰体顶部和坡面上, 监测断面根据堰高、堰基地形、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并布置在堰顶、下游堰肩及堰趾处, 间距为50m~100m,不少于3个; (3)板桩围堰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在围堰内土体和板桩桩顶上,监测断 面间距为50m~100m,不少于3个; (4)土石、板桩围堰深层土体位移监测孔埋深至围堰基底处,监测孔布置间距不大于 50m~100m; (5)围堰上下游水位监测点分别布置在上游围堰的上游坡面和下游围堰的下游 坡面; (6)渗流量监测点布置在各排水沟分段设置的量水堰处; (7)对于土右围堰,选择2个~4个典型监测断面监测堰基渗透水压力;对于过水围 堰,沿围堰轴线在河床中、左岸边、右岸边分别监测围堰堰面流速、流态; (8)围堰上下游地面隆起监测点设置在围堰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断面延长线位置; 9)围堰爆破拆除时,在周边建筑物、高边坡和钢结构选取1个~2个典型断面布置 监测点,每个断面在水上、水下各布置!个质点振动加速度和动应变监测点,周边建筑物 和钢结构在迎水面水下0.5m~1.5m处布置水击波和动水压力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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