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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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王航、水密完整性和人员保护
5.5.1船舶可以不勘划干标志。在按附录B方法进行试验和测量时,每艘船舶的干均应符合5.5.2
5.1船舶可以不勘划干标志。在按附录B方法进行试验和测量时,每艘船舶的干航均应符合 要求。
的要求。 5.5.2内河船舶在满载状态下,沿船长任何位置的干甲板边缘或散开船航侧板顶端至满载水线的垂 直距离不应小于220mm。碰碰船船沿至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5.5.3船壳板、露天甲板应有良好的密性,不应有渗漏。船体密性应按附录C的要求进行试验。 5.5.4船壳板、露天甲板如果有开口,要保证开口处的水密性,不允许有水从开口流到有密性要求的 船体内部。对穿过船体的附件,在安装时要做到水密,保证水不能流入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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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船舶的露天或开散处所应有防水和排水条件;甲板上设计要求防止水进入的处所或舱室,其门 窗、舱盖、开口等应有风雨密措施,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5.5.6高速船应设有浮力体,浮力体提供的浮力应大于空船重量的110%,浮力体由水密舱和/或不吸 水的封闭型发泡塑料填充的空舱组成。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设置。 5.5.7船舶载客处开部分应设置固定栏杆或墙上扶手,座位板至栏杆或航墙上扶手的高度应大于 0.3m。 5.5.8用于人员行走的甲板、通道地板应为防滑型
a)在允许载客区域内每平方米不超过4人,全船总人数不超过6人,每人重量按 b)人站立时,重心位于所站立甲板平面以上1.0m处:坐下时,重心位于座位以
a)按照GB/T18168一2017中5.5.4要求进行稳性试验,并经核算船舶初稳性高度达到相应要求。试 验方法见附录D中D.2的a); b)按满载情况下所有人员集中一眩的状态进行试验,验证在乘员集中一航时船舶的横倾角和水线 位置,满足船舶横倾角不超过12。的要求;对甲板船,最终水线位置的任意一点应位于干甲板 最低点以下至少100mm;对散开船,最终水线的任意一点应位于侧板顶端低点以下至少163mm。 试验方法见附录D中D.2的b)
5.7.1载客船舶所核定的乘员定额应确保船舶满足本标准申核定的十、稳性和救生设备配备等要求: 载客船舶应在船上明显位置标明乘员总人数(含驾驶和操纵人员)。 5.7.2船舶应按允许载客的可用面积和设置的固定座位核定载客人数,每一乘客设置一个固定坐椅; 若为座箱,每一乘客座位宽度不小于0.4m;核定的乘员总人数不超过6人(含驾驶和操纵人员)。
5.7.3以下处所不应核定载客!
a)干航甲板首部; b)距机器处所0.5m之内范围; c)燃油或蓄电池处所; d)扶梯、通道和出口; e)顶棚甲板; f)影响驾驶人员视线的处所。
5.8.1机动船的制造和营运应符合以下安全
机动船的制造和营运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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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船舶机械、燃油储存装置、管路和附件等的设计和构造应符合其拟定用途,其安装和防护应使 船舶在正常使用时不至对人员造成危害: b)所选发动机、电机应能易于启动和可靠运转,并应牢固地安装在具有足够刚性的位置; C)轴系通过船壳板或水密舱壁板时,应保证水密: d)使用燃油的机动船,燃油箱处所应开散通风,且保证整个油路无渗漏; e)船上不得安装压力容器设备(包括燃气储存设备); f)碰碰船最大行进速度应小于8km/h; g)船舶应确保控制动力装置的方向机、软轴线、拉杆及控制航向的舵浆设备可靠联接: h)船舶应有适当的回转和后退能力,确保在正常情况下能可靠地控制船舶,控制用操纵装置应运 行平稳和方便: i)在船舶的正常操作和驾驶位置,不应有遮挡驾驶人员视线的情况。 )船舶动力装置应符合营运水域的防污染控制要求
5.8.2船舶电源及电路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船舶蓄电池的容量应能在额定载荷下连续工作不少于4小时而不用补充充电; b)蓄电池的安装位置应能保持透气,且易于保养管理; c)电推进船舶的主电路应设有短路保护装置,船上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V。 5.8.3各类无动力船舶的手动、脚踏操纵和驱动装置应符合使用需要,运转轻便灵活、不能有卡滞现 象。 5.8.4新建和初次检验的机动船应进行动力装置可靠性试验及速度测定,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9救生、消防和系泊设备 5.9.1应为船上每个乘员配备一件救生衣(每个儿童配备一件儿童救生衣),救生衣应符合GB/T4303 的要求。 5.9.2燃油动力、电动船舶应配备1kg干粉灭火器一个。 5.9.3船舶应设有适当的系泊装置和系泊用绳索,并有适当的靠泊防碰撞措施,
6. 1.1 出厂检验
3.1.1.1船舶出厂前应经制造厂出厂检验合格,具有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和铭牌标 志。出厂检验项目和要求应至少包括表1规定的内容,
表1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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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提及的附录A至附录D对应的试验记录表格参见
3.1.1.3同一批次是指同批材料、相同工艺和相同条件下生产的同型船舶。 .1.1.4以下情况,制造厂需要对某一船型重新进行试验: a)进行船舶改型; b)船舶设计发生重大变化; C)管理机构提出试验要求。
6.1.2.1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技术资料和出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并对实船与出厂技术资料的相符性 进行检验。
.2.1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技术资料和出厂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开 付性 厂检验。 2.2应确定船舶是否完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3根据船舶建造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要求处理并注明: a)经核对船舶及出厂技术资料能证明符合GB/T18168或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法规要求,并符合本 标准适用要求的,经外观检查完好、实船效用试验正常的,则发放合格标签; b)如果船舶制造及出厂合格证明、技术资料所依据的标准,不能证明其符合GB/T18168或中国海 事局法规要求的,应按6.1.1中表1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同型船批量申请检验的,在同型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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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样品10%进行试验;符合本标准适用要求的,对该船型的每艘船进行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 合格后发放合格标签; c)能确定船舶制造厂并提供建造过程资料和合格证明,但主要出厂技术资料不完整或没有出厂技 术资料的,应按本标准5.1.2要求由制造厂补充技术资料,按表1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同型船批 量申请检验的,在同型船中抽取样品30%进行检验和试验;符合本标准适用要求的,对该船型的 每艘船进行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合格后发放合格标签; d)对不能确定船舶制造厂,或无出厂合格证明及不能提供建造过程资料的,不予检验。 6.1.2.4检验合格的,应统一确定船号和登记编号。 .1.2.5为船舶发放的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注明船号、登记编号和有效期。 5.1.2.6经检验后发放合格标签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责任维持船舶的技术状况,不得进行船 拍改装或随意更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设备或部件
6. 1. 3 营运检验
1.3.1对已按6.1.2要求经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对船舶技术状况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定期检验。 1.3.2检验应分别对船体水下和水上部分进行检查,检查船舶各部分技术状况保持的完好性以及效用 验是否正常。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a)船体结构、外板和上部构件的外表,有无裂纹、分层;外板、甲板、舱壁等有无腐蚀、损坏; b)船体内部提供浮力的结构密闭性、完整性;风雨密关闭装置的完整性; c)栏杆、扶手、通道的完好性; d)乘员处所、座椅、顶棚的完好性; e)船上有关标识、安全提示等完整和准确性; f)系泊、推进、转向装置、开关、装置的效用和功能是否正常; g)船舶动力装置、油箱及管路(包括阀件、仪表)、电源及控制装置(包括线路)等设备的完好 性; h)船上消防、救生、防污染、系泊、靠泊等设备的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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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船体强度试验方法
A.2船体静载荷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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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船舶干试验方法 B.1船舶的干航试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试验应在静水或受流水影响较小的水域中进行,试验时尽量避免波浪和水流的影响; b)按实际工况加入额定载荷,内河船干眩不应小于220mm,碰碰船的船侧顶端至水面的距离不应 小于300mm;海船的干需符合《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最低要求。 B.2按5.5的要求,在满载状态下,测量沿船长任何位置的干航甲板边缘或开船航侧顶端至满载水线 的垂直距离,并进行记录。
(规范性附录) 船舶干试验方法 B.1船舶的干航试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试验应在静水或受流水影响较小的水域中进行,试验时尽量避免波浪和水流的影响; b 按实际工况加入额定载荷,内河船干航不应小于220mm,碰碰船的船侧顶端至水面的距离不应 小于300mm;海船的干需符合《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最低要求。 B.2按5.5的要求,在满载状态下,测量沿船长任何位置的干航甲板边缘或开船侧顶端至满载水线 的垂直距离,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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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船体密性试验方法
C.1单层船体密性试验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水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后进行,且试验前应仔细检查船体外表面,船内应保持清洁,不应涂 漆; b)船上载足相当于全部核定乘员及属具重量的压载物,静浮于水面2小时,钢质(或其它金属材质 船、玻璃钢船不应有渗漏现象,木质船浸入船内的水不应达到内龙骨的下边缘。
C.2双层船体密性试验
对组合安装的玻璃钢双层壳体,可通过对静浮试验前后船体称重的方式检查是否有渗漏。要求如下: a)水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后进行,且试验前应仔细检查船体外表面,船内应保持清洁; b)船上载足相当于全部核定乘员及属具重量的压载物,进行称重并记录重量;将船放入水中,让 船静浮于水面2小时; C 静浮之后,将船舶吊起,擦净船体外表面的水分后称重,同时观察是否有水从内部渗出; d)静浮试验后的船体重量比试验前重量增加不应大于2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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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船舶稳性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静水或受流水影响较小的水域中进行,尽量避免波浪和水流的影响。 试验方法 应按a)或b)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 a)按照GB/T18168一2017中5.5.4的稳性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核算; b)按以下方法进行稳性试验: 1)按每人重75kg准备好试验重物,站立时,重心位于所站立甲板平面以上1.0m处;坐下时, 重心位于座位以上0.3m处; 2 将船上除乘员以外的各项设备和物品正常安放就位,船舶在正静浮状态下,按船舶乘员将 每组相当于一个乘员重量的重物依次、逐个固定于每侧乘员相应的座椅上,重物摆放过程 中应注意观察船舶状态。船舶的浮态应尽可能接近制造厂预定的纵倾; 3)船舶浮态稳定后,将船一侧乘员座椅上的重物逐个移至另一航侧地板上靠航侧的位置。重 物不应放在人员不可能站或坐的位置。在有疑问的情况下,重物应放在产生最不利结果的 位置; 4) 每组重物放好后,待船舶稳定后再放置下一组重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并记录各稳定阶 段的船舶横倾角,以及水线距甲板船干甲板(或开船侧板顶端最低点)的距离; 5) 完成对一侧的集中一航试验后,对另一按以上1)至4)的过程进行试验; 6 在试验重量达到全船设计乘员定额,或出现以下情况时停止试验: 一试验船出现横倾角突然大幅增加: 一试验船出现甲板上水,或舱内进水,或倾覆时; 7)船舶的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船舶横倾角不超过12°; 一对甲板船,最终水线的任意一点应距干航甲板最低点不小于100mm; 对敲升,最终水线的任意
E. 1 试验船舶参数
试验船舶的主要设计参数记录于表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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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资料性附录) 试验记录表(供单艘船试验使用)
高层标准规范范本安附录A进行的船体强度试验数据记录于表E.2
表E. 2船体强度试验
按附录B进行的干航试验数据记录于表E.3。
表E. 3 于,试验
安附录C进行的船体密性试验数据记录于表E.4
表E.4船体密性试验
附录D的D.2的b)进行的船舶稳性试验数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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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5船舶稳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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