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65-5-2021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非正式出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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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5号现发布«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 165-5-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16)同时废止。«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答复。«规范»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mwtis.mot.gov.cn/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规范»第3.0.9条、第5.3.2条、第5.3.4条、第5.4.3条、第7.1.1条和第9.4.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ꎮ特此公告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21年8月26日修 订 说 明«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16)发布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国液化天然气码头建设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液化天然气应用的推广,我国通过水路进口液化天然气需求快速增长,沿海液化天然气码头发展迅速,内河液化天然气码头也逐步出现.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对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作业护航、安全距离等安全保障措施做出了相关规定.为适应液化天然气码头建设发展需求ꎬ与相关管理要求做好衔接ꎬ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ꎬ在总结现行规范使用情况和国内外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ꎬ对«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16)进行了局部修订ꎬ形成新版«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ꎮ本规范共分 9 章和 1 个附录ꎬ并附条文说明ꎬ主要包括码头选址、设计环境条件、平面设计、泊位通过能力、水工建筑物、接收站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和码头安全设施等技术内容ꎮ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 规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停泊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和浮式储存装置的码头ꎮ2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码头前沿停泊水域长度设计的相关要求ꎮ3 按照陆上储罐罐容大小规定液化天然气码头与陆上储罐的净距ꎮ4 调整了液化天然气码头泊位长度设计的相关要求ꎮ5 删除了关于移动安全区设置的相关规定ꎮ6 删除了液化天然气船舶装卸作业时对值守和监护船舶的相关规定ꎮ7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码头在夜间作业时的照度规定ꎮ8 调整了液化天然气码头消防设计的相关要求ꎮ本规范第 3. 0. 9 条、第 5. 3. 2 条、第 5. 3. 4 条、第 5. 4. 3 条、第 7. 1. 1 条和第 9. 4. 1 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ꎬ必须严格执行ꎮ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ꎬ参编单位为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ꎮ 本规范编写人员的分工如下:1 总则:卢永昌 张 勇2 术语:张 勇 覃 杰3 码头选址:张 勇 谢华东 麦宇雄 王红尧 纪永波4 设计环境条件:张 勇 谷文强5 平面设计:张 勇 谢华东 麦宇雄 王红尧 韩国军 郭宗华 吴顺平1修 订 说 明纪永波 李 坤6 泊位通过能力:孙红彦7 水工建筑物:何文钦 卢永昌 李伟仪8 接收站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林佑高9 码头安全设施:贾 镇 黄炎潮 郭宗华 纪永波 吴顺平 李 坤附录 A:张 勇本规范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部审,2021年8月26日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ꎮ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ꎬ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ꎬ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 292 号中交南方设计大厦ꎬ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ꎬ邮政编码:510290)ꎬ以便再修订......
0.1液化天然气码头全年可作业天数应根据设计船型,综合分析液化天然气码头作 过程的有关气象、水文条件确定。
条件宜符合表4.0.2的规定
4.0.2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环境条件宜符合表4.0.2的规定
设备设计图纸然气码头设计环境条件宜符合表4.0.2的
表4.0.2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环境条件
注:①表中横浪指与船舶或装置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5°的波浪,小于15°的为顺浪;横流指与船舶或装置的夹角大 于或等于15°的水流,小于15°的为顺流; ②表中H4%为波列累积频率4%的波高; ③表中流速为垂线平均流速; ④波浪平均周期大于表中限值时应作专门论证; ③根据码头具体环境条件、防冲和系缆设施条件,经论证表中数值可适当增减,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③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和浮式储存装置在码头系泊时的设计风速采用括号内的数值,该风速为码头所在位置的 30s平均最大风速。表中其他风速为码头所在位置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 .3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系泊时的允许风速、波高和流速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风速、波高任一项预报超过表4.0.2规定的系泊标准限制值时,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 是前离泊。 .4有条件时,液化天然气码头装卸作业设计环境条件可根据表4.0.4的允许运动量
注:①表中横浪指与船舶或装置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5°的波浪,小于15°的为顺浪;横流指与船舶或装置的夹角大 于或等于15的水流,小于15°的为顺流; ②表中H4%为波列累积频率4%的波高; ③表中流速为垂线平均流速; ④波浪平均周期大于表中限值时应作专门论证; ③根据码头具体环境条件、防冲和系缆设施条件,经论证表中数值可适当增减,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③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和浮式储存装置在码头系泊时的设计风速采用括号内的数值,该风速为码头所在位置的 30s平均最大风速。表中其他风速为码头所在位置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 0.3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系泊时的允许风速、波高和流速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风速、波高任一项预报超过表4.0.2规定的系泊标准限制值时,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 提前离泊。 0.4有条件时,液化天然气码头装卸作业设计环境条件可根据表4.0.4的充许运动量 过船舶或装置系泊模型试验确定
注:①表中横浪指与船舶或装置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5°的波浪,小于15°的为顺浪;横流指与船舶或装置的夹角 于或等于15°的水流,小于15°的为顺流;
当风速、波高任一项预报超过表4.0.2规定的系泊标准限制值时,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 应提前离泊。 4.0.4有条件时,液化天然气码头装卸作业设计环境条件可根据表4.0.4的允许运动量 通过船舶或装置系泊模型试验确定
表4.0.4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装卸作业的允许运动量
运动量除横移为单方向幅度最大值外,其他均为两个方
5.1.1液化天然气码头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风、浪、流和泥沙回淤等自然因素对船舶或 装置航行、靠离泊和装卸作业的影响。
5.1.2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与液化烃船舶可共用泊位, 5.1.3液化天然气码头平面布置宜考虑扩建的可能性,并可根据需要考虑液化天然气装 船外运的可能性。
5.2.1海港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制动段宜按进港方向的直线布置。当布置有困难时, 可布置在曲线上,但曲率半径不得小于5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 置制动距离可取4倍~5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 5.2.2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回旋水域应设在方便船舶或装置进出港口和靠离码头的 位置。回旋水域的回旋圆直径不宜小于2.5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当布置较困难且 水流流速较小时,回旋圆直径不应小于2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受水流影响较大的 港口,回旋水域可采用椭圆形布置,可加长沿水流方向的长度至不小于3倍设计船长或 装置长度。 工
5.2.3液化天然气码头前沿停泊水域长度不应小于码头长度,且不宜小于1.1信 长或装置长度,
2.4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得占用主航道,水流平缓河段码头前沿 水域宽度可取2倍设计船宽或装置宽度,水流较急河段可取2.5倍设计船宽或装 度。
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2.5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当流速大于1.5m/s时 回旋水域长度可适当加大。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1.5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 当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3.1液化天然气码头泊位的平面布置,根据建设规模、设计船型、装卸工艺和自然条 ,可采用蝶形或一字形等布置形式,
表5.3.2液化天然气码头与陆上储罐间净距(m)
5.3.3液化天然气码头至陆上储罐的最大净距应根据液化天然气船泵能力及经济、技术 条件综合确定。 5.3.4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烃、油品或液体化学品以外的其他货类泊位的船舶间净 距,海港不应小于200m,河港不应小于150m。 5.3.5液化天然气泊位与工作船泊位的船舶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 5.3.6相邻的液化天然气泊位,或相邻的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烃泊位,其船舶间净距 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应小于35m。两相邻泊位的、舰系缆墩可共用,但 快速脱缆钩或系船柱应分别设置。 5.3.7当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相邻布置时,其船舶间净距不应小于 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应小于45m。 5.3.8采用平台两侧靠船布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或者一侧布置液化天然气码头另一侧 布置液化烃码头时,两侧泊位的船舶间净距不宜小于60m。 5.3.9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在海港系泊时,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与航道边线的净距 不应小于100m;在河港系泊时,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5.3.10海港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停靠码头时船宜朝向有利于船舶或装置紧急离开 码头的方向
5.4.1码头尺度应根据液化大然气设计型尺度、装置尺度和自然条件计算确定。设 计船型和装置船型可通过分析论证确定,也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选用相应等级的船型。 5.4.2码头前沿顶高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或《河港总体 设计规范》(JTS166)的有关规定确定。 5.4.3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按保证满载设计船舶或装置在当地理论最 低潮面时安全停靠计算确定,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按保证满载设计船舶 或装置在码头设计低水位时安全停靠计算确定。 5.4.4码头前沿设计水深计算中的各项富裕深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
5.4.4码头前沿设计水深计算中的各项富裕深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
5.4.5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安全靠泊、离泊和系氵
取1.0倍~1.3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优化确定,但不宜 1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 4.6墩式液化天然气码头宜设置两个靠船墩,两墩中心间距可取设计船长的25% %。必要时,应通过船岸匹配性论证确定两墩中心间距。当停靠船型差别较大时,可 辅助靠船墩。
可取1.0倍~1.3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优化确定,但不宜小 于1倍设计船长或装置长度
5.4.8液化天然气码头工作平台上宜设置操作平台。操作平台的平面布置和高度,应按 设计船型或装置管汇位置确定,并应满足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在当地最大潮差和波浪 变动范围内的安全作业要求
5.4.9液化天然气码头宜设置登船梯
5.5.1防波提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
5.5.1防波提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的有关规定。 5.5.2直接掩护罐区的护岸防浪墙顶高程可根据护岸形式分别按下列方法估算,且不应 氏于当地城市防洪标准。必要时护岸防浪墙顶高程应通过模拟试验确定。 5.5.2.1斜坡式护岸防浪墙顶高程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2一 一防浪墙顶高程(m); EHWL—重现期为10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m); R1%——重现期为100年的H1%波浪爬高(m); △一—富裕值(m),根据使用要求可取0m~1m 5.5.2.2直立式护岸防浪墙顶高程可按下式估算:
Z.=EHWL + R1% +4
Z. = EHWL + nmax +4
W=A +2c W= c, +A, +b+A, + C2 A = n(Lsin +B)
注:①斜向风、流作用时,可近似取其横向投影值查表:
2)考愿避升横风或横流较大时段航行时,经论证 肌逊带范度可进 步缩小
5.6.2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的进出港航道设计水深的计算基准面宜采用当地理论最低 潮面,航道设计水深计算中的各项富裕深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的有关规定确定 5.6.3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紧邻主航道时,可不设专用进出港航道。挖人 式港池与河流或湖区主航道间应设进出港航道。当在河流汉道内布置码头时,码头上游 或下游汉道应按进出港航道设计。 5.6.4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的进出港航道尺度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 准》(GB50139)的有关规定,进出港航道设计水深的计算基准面应采用设计最低通航 水位。
5.6.5影响航道尺度的因素复杂时航道通航宽度应进行船舶操纵模拟讯
时应结合实船观测等方式确定航道通航宽度。
5.7.1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应急锚地。应急锚地可与油气化学品运输船舶共用, 且与非危险品船舶锚地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1000m。锚位的布置和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的有关规定。 5.7.2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应急锚地。应急锚地可与油气化学品运输船舶共用, 且与非危险品船舶锚地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1100m。锚位的布置和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 准《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的有关规定确定
5.8.1海港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靠泊和离泊时宜配备全回转型拖轮协助作业。拖轮 的总拖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的有关规定确定。 5.8.2海港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靠离泊时,应根据港口设计环境条件配置足够的拖轮 协助作业。
5.8.3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拖轮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8.4当液化天然气码头风、浪、流等作业条件复杂时,港作拖轮的数量和总功率应根据
5.8.3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拖轮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天然气泊位的年通过能力可按下列公式估
t, +t+th 4=C p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21)
1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和变形
7.1.1液化大然气码头的结构安全等级应采用一级。 7.1.2直接掩护罐区的护岸结构安全等级应采用一级,其余护岸结构安全等级宜采用 二级。
7.1.2直接掩护罐区的护岸结构安全等级应采用一级,其余护岸结构安全等级宜采用 二级。 7.1.3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抗震设防采用的地震动参数应根据专项地震安全 性评价结果确定,且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的 数值。
7.1.4.1操作基准地震工况应采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作用水准作为设计地 震,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水工建筑物一级采用1.1。当需控 制结构变形时,尚应对结构变形进行专题论证。 7.1.4.2安全停运地震工况应采用50年超越概率2%的地震作用水准作为设计地 震,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结构重要性系数可采用1.0。 7.1.5防波提和不直接掩护罐区的护岸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 抗震设计规范》(JTS146)的有关规定。
7.2作用力计算参数的取值
7.2.1基本风压宜采用港口附近空旷平坦地面、离地10m高、100年一遇的风速计算。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设计风速宜取10min平均最大风速。工作平 台和栈桥面以上的管架等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风速宜取3s平均最大风速。 .2.2液化大然气码头结构设计波浪要索重现期应采用100年,直不应小于历史实测 直。波列累积频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的规定取值 7.2.3液化天然气码头的设计靠泊法向速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JTS144一1)的规定取上限值,且不应小于15cm/s。80000m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船舶 或装置.靠泊角度不应大于6°;80000m3以下的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靠泊角度不应大 于10°
7.2.4液化天然气码头护的面压不应大于200kPa。
7.3.1直接掩护储罐区的护岸设计波浪要素重现期应采用100年。 7.3.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斜坡式护岸的胸墙、堤顶方块,直立式护岸的堤身的结 构重要性系数应取1.1,设计波高的波列累积频率应取1%。 7.3.3计算斜坡式护岸护面块石、护面块体和护底块石的稳定性时,设计波高的波列累 积频率应取4%。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21)
8接收站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3.1.1接收站陆域形成的场地高程应根据接收站的使用要求、主石方平衡、场区周围地 形和防洪防潮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考虑与远期规划的衔接。 3.1.2陆域形成方案应根据场地使用要求、自然条件、接收站安全要求、材料来源、地基 处理方案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8.1.3陆域形成应做好临时排水,满足地下水、地表水的排放要求,有条件时可结合接收 站的永久性排水设施设置
8.2.1当接收站场地陆域形成后地基条件不符合上部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要求 行地基处理。
8.2.1当接收站场地陆域形成后地基条件不符合上部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要求时,应进 行地基处理。 8.2.2接收站场地的地基处理方案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材料来源、使用要求、建设工 期、工程经验和技术水平等,综合分析确定。当利用新近沉积的软弱土层或新近吹填土, 或需要填方的软弱土层作为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时,宜进行场地预处理。 8.2.3接收站陆域场地残余沉降量、不均匀沉降量、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满足接 收站场区相应的建箱物构箭物的使用要求
9.1.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防火、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漫延的安全设施。 9.1.2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仪应满足在检测到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 的25%时,及时发出声光报警的要求。 9.1.3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声光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9.1.4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船岸紧急切断系统,装卸臂应设置紧急脱离系统。 9.1.5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 9.1.6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个人防护用品和医疗紧急救助设施。 9.1.7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泄漏液化天然气的收集和处置系统,且应与该系统配套设 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9.1.1液化大然气码头应设置防
9.1.8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夜间警
9.1.9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1x,其水平照度均匀度不
1.9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1x,其水平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2 化天然气码头有夜间作业要求时,码头局部照明照度宜符合表9.1.9的规定。
表9.1.9码头局部照明照度表
9.2.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配备远控消防水炮、水幕系统、水喷雾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高 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等固定式消防设施。 .2.2液化天然气码头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辅助扑救停泊设计 船型或装置火灾的要求。
9.2.3.2干粉炮的射程应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干粉炮的额定射程不应
9.2.3.2干粉炮的射程应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干粉炮的额
F所需射程的1.1倍
9.2.3.3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9.2.3.4干粉储备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和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9.2.4液化天然气码头配置的消防水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1应配置不少于2台固定式远控消防水炮。 9.2.4.2消防水炮的射程应覆盖设计船型的装卸管汇区和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消防水炮的额定射程不应小于所需射程的1.1倍。 9.2.4.3码头消防水炮可与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协同工作以满足覆盖停泊设计船型 的全船范围和水量要求,码头消防炮的水量比例不应小于50%。 9.2.4.4起火船舶着火罐(舱)及邻罐(舱)均应喷水冷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 min·m),冷却面积宜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舱)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加邻近储罐 (舱)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的50%。 9.2.4.5消防水炮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6h。 9.2.4.6消防水炮应采用直流水雾两用喷嘴 9.2.4.7消防水炮应具备有线控制和无线控制功能。 9.2.4.8当消防水炮额定流量不小于120L/s时,宜采用液压驱动方式,其液压泵可由 电机或水轮机驱动。
(2)每台推车式火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大于18m。 9.2.8.4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9.2.8.5码头控制室和配电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当采用自 动气体火火系统时,应具有转换至手动状态的功能 9.2.9码头消防用水量应为消防水炮、水幕、水喷雾设备和移动消防设备同时工作最大 用水量的总和。 9.2.10水上和陆上联合提供消防保护时,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 水上提供的消防水量和保护范围确定,码头所配备的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的对外消防性 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0.1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配备的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应满足中国船级社现行 《钢质海船人级规范》所规定的第1类消防船的要求。 9.2.10.2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配备的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应符合中国船级社现行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规定。 9.2.10.3河港液化大然气码头配备的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性能应符合中国船级社现 行《内河消防船补充要求》的规定,靠泊舱容8000m及以下船舶或装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 配备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性能应满足第1类消防船的要求,靠泊舱容8000m以上船舶或 装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配备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性能应满足第2类消防船的要求
9.3.4液化天然气码头应配备完善的导助航设施。位于复杂通航环境的液化天然气码 头可配备带电子海图和DGPS的电子引航设施。
9.4.1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 系统。 9.4.2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风、流和水位监测系统。 9.4.3靠泊舱容10000m及以上船舶或装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装置;靠 泊舱容10000m以下船舶或装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9.4.4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9.4.5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与石 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的有关规定
9.4.1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 系统。 9.4.2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风、流和水位监测系统。 9.4.3靠泊舱容10000m及以上船舶或装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装置;靠 泊舱容10000m以下船舶或装置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9.4.4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9.4.5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与石 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的有关规定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21)
附录 A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 用“不宜”; (4)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 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 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6.《船用消防接头》(GB/T2031)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 10.《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 11.《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 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 13.《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 14.《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一1) 15.《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 16.《钢质海船人级规范》 17.《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18.《内河消防船补充要求》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陕西省燃气设计院 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谢华东(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麦宇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红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利朋(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卢永昌(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孙红彦(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纪永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李坤(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吴顺平(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谷文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贾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郭宗华(陕西省燃气设计院) 黄炎潮(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韩国军(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覃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审查人:徐光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建军、王炜正、任冀川、沈斌、宋修益、祝世华、解曼 蔡长泗、潘海涛、魏宏大 总校人员:刘国辉、吴敦龙、刘连生、李荣庆、董方、檀会春、张 谢华东、贾镇、孙红彦、王红尧、谷文强
管理组人员:张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覃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谢华东(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麦宇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管理组人员:张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章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谢华东(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麦宇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资料范本《液化大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一5一2016】
主编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勇、贾镇、王汝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
JTS 16552021
建筑CAD图纸总则 (27) 术语 (28) 码头选址 (29) 设计环境条件 (30) 平面设计 (31) 5. 1 一般规定 (31) 5.3 泊位布置 (31) 5.4码头 (31) 5.5 防波堤和护岸 (32) 5.6进出港航道 (32) 5.7锚地 (32) 泊位通过能力 (33) 水工建筑物 (34) 7.1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和变形 (34) 7.3储罐区护岸 (34) 接收站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35) 码头安全设施 (36) 9. 1 通用设施 (36) 9.2 消防设施 (36) 9.3通信和导航设施 (37) 9.4附属设施 (38)
1.0.3风险评估是指对液化天然气船舶、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和浮式储存装置在进出 巷、靠离泊和装卸作业中可能发生的撞击、泄漏、溢出、着火等安全问题进行概率分析,以 及对问题出现带来的后果评估。 1.0.4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指《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港口工 程荷载规范》(JTS144一1)、《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147)、《码头结构设计规范) JTS167)和《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等
2.0.3、2.0.4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和浮式储存装置在本规范条文中简称为装置。 2.0.5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和浮式储存装置类似于水上移动终端,具有投产快速、可重 复使用等优点,在国际上应用越来越广泛。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或浮式储存装置可以新 建,也可以利用液化天然气船舶改造建设,其特性与液化天然气船舶类似。因此,规定本 规范液化天然气码头包括停泊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和浮式储存装置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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