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015-2021 船舶和海洋技术 移船绞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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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筒直径应不小于设计钢丝绳直径的16倍

    卷筒工作区的长度应满足每层最少能绕10圈钢丝

    线材标准卷简工作区的长度应满足每层最少能绕10圈钢丝

    4.4.3卷筒凸缘高度

    卷筒凸缘高度按下列要求确定: a)不设排绳装置的绞车,当把全部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时,凸缘超出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不小于 钢绳直径的2.0倍。 设排绳装置的绞车,当把全部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时,凸缘超出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不小于钢 绳直径的1.0倍。 c) 在计算卷筒尺寸时,各层钢丝绳应互相正叠,不应置于下层两圈钢丝绳之间。

    在卷筒和驱动装置之间应设置离合器。离合器应有可靠的锁紧装置。若离合器为动力驱动, 置手动操作装置。

    辅助装置要求如下: a)绞车可设置或不设置绞缆筒。若设置,绞缆筒外形应满足ISO6482的要求。 b)若用户提出,可在绞车上安装自动排绳装置。

    4.6.1自动制动装置

    6.1.1电动绞车应设置自动制动装置,当操纵装置移到停止位置或断电时,自动制动装置应能自 1。自动制动装置应能承受1.5倍的卷筒负载,并能停止卷筒在最高转速时的转动而不受到损坏。 6.1.2对于液压绞车,其合适的制动装置可由制造厂商与用户协商决定,其制动装置应能支持1.2 卷筒负载,且钢丝绳的滑移量应不超过1.0m/min。

    4.6.2卷筒制动装置

    卷筒制动装置要求如下: 绞车应设置卷筒制动装置,且为常闭式,松开制动装置的方式可为手动操纵或动力操纵。若制 动装置为动力操纵,还应设置手动操纵装置。其最大保持力为支持负载

    GB/T25015—2021/ISO18296.2014

    b)制动装置的动力操纵系统工作,应不受主动力源故障的影响。 c 制动力的大小应是可调节的,并设置支持负载定位标记,避免调定的支持负载过大或过小。 d)在紧急情况下,卷筒制动装置应能在10s内实现应急释放。 注:是否配备制动力测试装置,由用户和制造厂商协商决定。

    4.7.1当原动机及驱动装置在受到冲击或超扭矩的情况下,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如:液压驱动装置 的超压保护装置,电动机的过电流保护装置。 4.7.2露天甲板上的电器设备最低防护等级为IEC60529中规定的IP56,或其他符合与设备安装使用 环境相适应的防护等级。

    绞车的速度应能在停止到最大速度之间逐级调 作过程中应能进行调节

    4.9.1远程操作的绞车,应在机旁设置能够切断电源的应急停止装置,且在断电的情况下能自动制动。 4.9.2每个可远程操作的控制部件应能在机旁手动操纵。 4.9.3除用户和制造厂商另有协议外,无论采用何种动力源,当人力控制时,操纵装置能自动恢复到制 动或停止的位置。 4.9.4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应设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当手轮或曲柄摇手按顺时针方向或手柄朝着操 作者的方向动作时,则应为收缆,反之为放缆

    10.1电力驱动与控制装置应符合IEC60092的规定。 10.2液压驱动与控制装置应符合ISO4413的规定。 10.3 绞车的驱动装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 绞车应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且能控制钢丝绳的收进、放出和速度。 b) 驱动装置在卷筒负载下以公称系缆速度连续工作的时间,应根据钢丝绳的长度由用户和制造 厂商协商决定,最少为30min

    5.1卷筒负载的优先数系

    卷筒负载的优先数系接R10化整值选取,分别是:50kN、63kN、80kN、100kN、125kN、160k kN、250 kN、315kN、400kN、500 kN、630kN和800 kN。 注:若用户和制造厂商另有协议,不排除使用其他卷简负载的绞车。

    5.2公称系速度的优先数系

    公称系缆速度的优先数系为0.1m/s、0.15m/s、0.2m/s、0.25m/s、0.3m/s、0.35m/s、0.4m/s利 0.5m/s。 注:若用户和制造厂商另有协议,不排除使用其他公称系缴速度的绞车

    5.3卷筒容绳量的优先数系

    GB/T25015—2021/ISO18296.2014

    卷筒容绳量的优先数系按R10化整值选取,分别是:200m、250m、315m、400m、500m、630m、 800m、1000m、1250m和1600m。 注:若用户和制造厂商另有协议,不排除使用其他卷简容继量的卷简,

    卷筒容绳量的优先数系按R10化整值选取,分别是:200m、250m、315m、400m、500m、630 0m、1000m、1250m和1600m。 注:若用户和制造厂商另有协议,不排除使用其他卷简容量的卷简,

    车的轻载速度为公称系缆速度的2倍。 若用户和制造厂商另有协议,不排除使用其他轻载速度

    装置的支持负载应为设计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白

    丝绳破断拉力应为卷简负载的3.33倍~4.55倍

    5.7自动张力的控制要求

    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回收负载应不 放出负载应不大于设定值的1.5倍

    绞车在制造厂组装完成后,应进行型式试验或单机试验。若要进行下列未规定的试验项目,由用户 和制造厂商协商决定。 注1:若制造厂商和用户达成协议,部分试验可在制造厂进行,也可在船上进行。 注2.需注意相关国家有关主管当局或船级社的要求。

    绞车在轻载速度下,以轻载拉力连续起升和下放15min。

    6.2.3卷筒负载试验

    绞车在公称系缆速度下,以卷筒负载连续起升和下放30m

    绞车在公称系缆速度下,以卷筒负载连续起升和下放30min。

    6.2.4自动张力试验

    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在卷筒上卷绕单层钢丝绳 卷筒负载开始,以适当的方式减少或增加载 荷,当卷筒开始向收缆或放缆方向开始转动时,记录卷筒出缆处的瞬时拉力。收放缆动作试验3次

    GB/T250152021/ISO18296.2014

    6.2.5自动制动装置试验

    4.6.1的要求进行自动制动装置试验1次~2次

    6.2.6卷筒制动装置支持负载试验

    按照5.5和4.6.2c)的要求进行卷筒制动装置支持负载标定及试验。在支持负载作用下2 简不应转动。

    6.2.7卷简离合器试验

    卷筒离合器试验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

    如有遥控或其他特殊装置,应对其进行操作

    6.2.9试验检查项目

    试验检查项目如下: a) 油密情况; b) 轴承温度是否异常; c) 测量实际拉力及速度; d)有无异常噪声; e)功率消耗。

    绞车以不低于公称系缆速度的速度空载运转30min,每一转向各运转10min。试验20min后,以 轻载速度运转10min,每一级转速的每一转向各运转5min

    6.3.2卷筒负载试验

    6.3.3自动制动装置试验

    按照6.2.5规定的要求进行自动控制制动装置试

    5.3.4卷筒制动装置支持负载试验

    按照6.2.6规定的要求进行卷筒制动装置支持负载试验。

    按照6.2.6规定的要求进行卷筒制动装置支持负载试验。 主:经用户同意,本试验可在船上进行,

    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6.3.5试验检查项目

    试验检查项目如下: a) 油密情况; b) 轴承温度是否异常; c)测量实际拉力及速度;

    试验检查项目如下: a)油密情况; b)轴承温度是否异常; c)测量实际拉力及速度;

    试验检查项目如下: a) 油密情况; b)轴承温度是否异常; c)测量实际拉力及速度;

    的移船绞车路桥图纸,标记示例如下

    符合本文件的移船绞车,应在移船绞车明显位置安装永久耐腐蚀的铭牌,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 卷筒负载,kN; d) 公称系缆速度,m/s; e) 钢丝绳直径,mm; f) 支持负载; g) 制造编号; h 制造厂商名称; i)制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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