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381-2021 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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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1381-2021 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技术要求
搜寻预计高出海底面的目标,采用多波束或侧扫声呐扫测时,宜采用另一种方式进行复测。 如采用同种扫测方式进行复测,复测测线与原测线夹角不小于30°;在航道等狭长或封闭水 域,无法以夹角形式来进行复测,复测测线可布设在首次测线中间; D 搜寻预计淤埋海底泥面下的目标,先采用多波束等全覆盖扫测方式确认是否存在高出泥面的 目标;如泥面上未扫获到目标,采用磁力仪、浅地层剖面仪等手段进行复测; 搜寻淤埋铁磁性物体或确认沉船等打捞后泥面下是否存在残留物,采用磁力仪进行复测
5.1.1应急扫测平台可分为水面测量平台、水下测量平台和空中测量平台。应根据测量性 境、测量设备等因素选择不同的平台。
封头标准5.1.2测量船适合大部分应急扫测
同的应急扫测或水下作业设备。ROV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 对水下残、堤坝、管线等目标探测选择观察型ROV,并根据探测要求搭载水下摄像系统、图 像声呐等探测设备; b) 水下施工、残骸打捞等选择工业级ROV,除搭载观察型探测设备外,还应配备多功能机械臂、 液压切割器等工具,用于水下施工作业; c 水流速度大于0.5m/s、浪高大于1.5m、水下能见度小于10.0m或其他环境因素危及潜水员安 全时,不应使用ROV协同潜水作业; d) 甲板操作人员与ROV应配备同步通信和视频监视系统,搭载设备总重量不应超过ROV总 负荷。 5.1.5无人机适合大面积空中搜寻作业,应根据探测任务性质选择专用探测设备。为确保测量数据 质量,无人机还应配备下列设备或具备下列功能: a) 配备高精度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检测(RTK)设备或具备事后高精度差分改正能力的定位 设备; b)配备飞行记录系统,实时记录飞控状态、飞行指令、电池性能等; c)设备舱采用屏蔽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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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具备自稳飞行功能,辅助飞行平衡、失控返航和自动返航、实时数据传输等功能; e)抗风等级不低于4级,飞行时长不小于30min,遥控距离不小于2km; f)根据作业性质搭载多光谱成像仪、磁力仪高清相机等设备,
5.2.1根据应急扫测类型,选择合适的应急扫测设备。常用的应急扫测设备及技术说明参见附录C 5.2.2定位设备应选择高精度GNSS.定位数据更新频率不小于1Hz
5.3.1应急扫测设备或辅助设备应按照各设备的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测量要求及测量平台安装,确 保安装后的整个系统的扫测精度和扫测能力满足表2要求。 5.3.2强制检定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提供有效强制检定证书;非强制检定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根据仪 器性能进行测试、校准,并出具测试、校准报告。 5.3.3要求现场测试校准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按照设备作业书和测量技术要求进行测试校准,并保存 测试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数据。 5.3.4使用新型应急扫测设备时,宜进行探测能力测试。 5.3.5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应急扫测设备时,扫测作业前,应做好设备间的相容性测试,避免设备间 相互干扰
测量前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收集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扫测目标的基本信息,包括目标尺寸、重量、材质、载荷以及目标特有的外形、颜色特征等,沉 船还应包括船名、船号、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码等; b 事件发生时的客观信息,包括事故时间(包括相关时间节点)、自标在雷达上消失的位置、船 AIS航迹等; C 事件发生水域的环境信息,包括事发海域水深、海底底质地貌、既有沉船沉物、潮流流速及流 向、风力及风向等影响应急扫测的信息; 船员或渔民提供的信息; e 其他有助于扫测的据报信息
6.2.1应急扫测前,应根据应急扫测预案和收集到的资料编制应急扫测任务书或技术设计。扫测期 间,可根据收集到的最新信息,及时对其进行修改,
6.2.2应急扫测任务书应包括
任务来源、目的和内容等; b) 扫测范围、方法和技术要求; c) 测量人员和进度;
应急扫测技术设计书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任务来源、目的、内容、性质、测区和项目概况等
依据、测量基准、控制资料、投影和比例尺; C 扫测范围、内容、工作量、方法和技术要求; d) 设备、船舶和仪器检验措施; e 精度要求、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 f 测量人员和进度; g 提交资料和成果; h) 其他内容和附件。
b) 依据、测量基准、控制资料、投影和比例尺; C 扫测范围、内容、工作量、方法和技术要求; d) 设备、船舶和仪器检验措施; e 精度要求、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 f) 测量人员和进度; g) 提交资料和成果; h 其他内容和附件
6.3.1扫测范围设计
应根据应急扫测类型、目的、环境、测船和测量设备安全等因素设计扫测范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 青况进行设计。
6.3.2残骸扫测范围
6.3.3不明碍航物扫测范围
6.3.4通航水深突变扫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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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对海上事故造成的通航水深突变扫测.扫测范围确定宜按照下列要求设定
6.3.4.2对海上 照下列要求设定: 泊位、港池等重点水域按照界线设定扫测范围;水域面积较大时,可先按照6.3.2.1a)和 6.3.2.1b)设定测区范围,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应按照港池界线设定扫 测范围; b 狭窄航道等重点水域,以报告位置为中心,以航道中心线为基准向两侧延伸至航道底边线外 100m,向两端各延伸1.5km;在设定测区范围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应依次向 两端分别延伸3km,至岸线码头边线或航道外端口500m; 锚地、水深不大于30m船舶定线制、航路、相邻水域的连接段等一般水域,应按照6.3.2.1设 定扫测范围。 6.3.4.3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航水深突变扫测,宜按照下列要求设定扫测范围: a) 先对影响最大的典型通航水域进行抽样扫测,探明灾害对通航水深的影响程度,分析评估影 响范围,初步确定扫测范围; b) 经扫测发现,影响范围超过了扫测范围,继续扩大扫测范围至无影响通航水域; C 有边线的通航水域,测量边线从通航水域边线外扩100m; d)其他通航水深突变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设定扫测范围,
6.3.5水下安保探测范围
6.3.5.1已划定活动水域界限或活动方已指定扫测范围的前期扫测范围,宜以划定水域界限或指定 扫测范围为基础外扩100m。 6.3.5.2未划定界限的活动场所,前期扫测宜以活动场所为基准,向活动涉及水域外延0.5km。 6.3.5.3对扫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复测、标注。 6.3.5.4活动期间,实时监测范围应符合活动整体安全保障要求。
6.3.6障碍物复测范围
障碍物复测范围应以扫获碍航物位置或范围为基准四周各外扩100m。
7.1.1测量过程中,应做好测量设备参数设置、测线布设、可疑目标、大气海况、过往船舶、十扰源等测 量记录。 7.1.2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重点水域回淤,且水体泥浆浓度高,宜采用双频测深仪进行适航水深 测量。 7.1.3 为提高应急扫测效率和成功率,宜根据应急扫测任务、测区环境等采用多设备组合方式进行 扫测。 7.1.4# 扫测目标物性质判断宜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必要时应进行潜水探摸。 7.1.5搜寻的碍航物对测量船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主要措 施包括: 加强瞭望,发现露出物、油污、漂浮物、漩涡和水文环境变化等时,及时放慢船速,绕开危险水 域,逐渐靠近测量目标至完全探测到所需信息; 利用前视声呐等探测设备方式探测测量船前方是否存在碍航物:
7.1.1测量过程中,应做好测量设备参数设置、测线布设、可疑目标、大气海况、过往船舶、十扰源等测 量记录。 7.1.2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重点水域回淤,且水体泥浆浓度高,宜采用双频测深仪进行适航水深 测量。 7.1.3 为提高应急扫测效率和成功率,宜根据应急扫测任务、测区环境等采用多设备组合方式进行 扫测。 7.1.4# 扫测目标物性质判断宜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必要时应进行潜水探摸。 7.1.5搜寻的碍航物对测量船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主要措 施包括: 加强瞭望,发现露出物、油污、漂浮物、漩涡和水文环境变化等时,及时放慢船速,绕开危险水 域,逐渐靠近测量目标至完全探测到所需信息; b 利用前视声呐等探测设备方式探测测量船前方是否存在碍航物;
C 合理设计测线方向、间距和线长,测量时首条测线应至少距离事故船舶AIS航迹线终止点或报 告位置200m; d)其他有效的测量安全措施,
7.2.1水深测量应按照JT/T954执行。 7.2.2有确定位置或测量中新发现的碍航物可使用单波束加密测量。 7.2.3上 单波束加密测量测线布设宜按照下列要求: 水下浅区、浅滩等加密线间距一般为图上2.5mm~5mm,加密线的方向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必 要时可放大比例尺; b 探测孤立目标测线间距不大于5m,最浅水深至少有一个多余观测,其精度满足表2要求。 7.2.47 水深注记应遵循“舍深取浅”的原则,明显浅于周围海底的特殊水深应绘制危险线。
配置、安装校准、测量实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II
7.3.2多波束测线布设
环境等因素,以防止发生测量安全事故和提高测量效率为原则。主测线布设方向宜参考下列要求: 狭长航道水域扫测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航道轴线方向; b 港池等有码头岸线限制的水域,主测线方向平行于码头岸线走向; 开阔水域水深测量,主测线方向平行于等深线的走向、测区的最长边等; d 搜寻残骸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海流的流向; e 搜寻不明碍航物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事故船舶AIS航迹线; 碍航物复测时,复测线平行于目标走向。 7.3.2.2对不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测深线的间距应不大于有效测深宽度 的80%;对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主测深线的间距应不大于有效测深宽度 的40%。 7.3.2.3搜寻残骸和不明碍航物主测深线长度应考虑目标的性质、预测漂移距离等因素。通航水深 测量主测深线长度应考虑水位改正、声速变化等因素
7.3.3多波束施测要求
7.3.3.1测量时发现碍航物、特殊水深等,应及时记录并以发现目标为中心重新布设测线,从不同方 向进行复测。 7.3.3.2对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水域进行扫测时,宜按照下列要求施测: a)残扫测时,首条测线位于事故船舶漂移方向或海流流向上游,距离事故船舶AIS航迹线终止 点或报告位置至少200m。测线平行于事故船舶AIS航迹线时,首条测线位于海流流向上游,
.3.3.2对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水域进行扫测时,宜按照下列要求施测: a)残扫测时,首条测线位于事故船舶漂移方向或海流流向上游,距离事故船舶AIS航迹线终止 点或报告位置至少200m。测线平行于事故船舶AIS航迹线时,首条测线位于海流流向上游, 距离AIS航迹线至少100m; b 如发现可疑碍航物,记录可疑碍航物的位置和高度等信息,并判断是否对后续测量产生安全 风险。如果存在安全风险,则通过调整测线间距或进行复测以获得碍航物探测的必需信息; C 确定扫获目标为搜寻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本次应急扫测工作。 3.4编辑水深数据时,应对发现的碍航物或可疑目标进行标记或记录。应采用人工方式根据作业 (域、回波个数、信号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判读, 3.5若不能准确判断发现的碍航物或可疑目标的性质或最浅水深,则应进行复测。 .3.6有高度的碍航物应选取最浅水深,有冲沟等地形应兼顾最深水深,相邻水深点间距不应超过水
水域、回波个数、信号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判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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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侧扫声呐扫测应符合JT/T954的规定。 7.4.2量程选择应考虑声呐的自身性能、探测目标尺寸、水深等因素,满足探测最小目标的要求。沉 船等大目标粗扫量程宜设为拖鱼至海底高度的10倍~25倍;集装箱等散落目标粗扫量程宜不大于拖 鱼至海底高度的10倍;小于10m等小目标,量程宜不大于100m。 7.4.3测线间距应根据量程、水深、声弱区、二次覆盖及重叠带宽度等因素确定,测线间距宜按式(1) 计算。
式中:R一测线间距,单位为米(m),一般取5或10的整倍数; r一侧扫声呐设置量程,单位为米(m); D一拖鱼至海底的高度,单位为米(m)。 7.4.4采用侧扫声呐和多波束组合测量模式时,测线间距宜按式(1)取2R计算结果,多波束有效扫宽 应大于2倍水深。
7.5.1磁力仪扫测应符合JT/T954的规定。 7.5.2可疑碍航物加密测量和残打捞确认应布线“#"形测线。 7.5.3应结合侧扫声呐、浅地层剖面探测等的测量成果,计算或确定磁异常的性质、平面位置、形状 大小产状埋深等
7.6浅地层部面仪探测
7.6.1浅地层剖面探测应符合JT/T1192的规定。 7.6.2探测已知孤立淤埋自标深度时,应布线“#”形测线,测线间距不天于目标的最天边长;探测管线 等线性目标时,应垂直目标走向布设测线。 7.6.3判读淤埋目标深度时,孤立目标应取多次探测平均值;探测管线等线性目标时,应绘制管线走 向水深和埋深面图
7.7.1扫海具扫海包括软式扫海具扫测、硬式扫海具扫测等方式。 7.7.2软式扫海具扫测可采用两船拖扫、单船围扫、单船锚拖等方式 7.7.3软式扫海具扫测应符合JT/T954的规定
7.8水下信标探测仪探测
7.8.2探测前,应进行探测距离测试,确定有效探测距离。 7.8.3手持式水下信标探测仪探测宜符合下列要求:
布设#”形测线,测线间距小于有效探测距离50%,主测线方向平行于海流方问; 采用定点探测,测量船以主测线为基准航行,以“#”节点为探测点进行探测:根据现场情况提 前制动船舶,探测点与布设节点距离不大于主测线间距的20%; 探测时,缓慢转动手柄,每次转动角度小于探测仪探测角度,并停留至少10s;继续同向转动, 至累计转动角度超过360°;按上述步骤,反方向转动手柄累计转动超过360°;
d)探测到信号后,先判断目标方位,然后测量船沿同一条主测线或副测线向目标方位航行至下 一个节点探测;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确定目标物概位或范围; e) 以目标的概位或范围布设加密测线,每次加密测线的间距为原测线的间距1/2; f)重复上述过程,探测至确定目标的位置
以目标的概位或范围布设加密测线,每次加密测线的间距为原测线的间距1/2; f 重复上述过程,探测至确定目标的位置。 .8.4 拖曳式水下信标探测仪探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测区状况布设测线,测线间距小于探测仪探测距离,测线方向平行于海流方向; b) 探测时,应实时记录水下信标信号变化,发现可疑信号时,应及时进行加密探测; 确定目标的概位后,以目标的概位为中心布设“#”形加密测线,探测直至确定目标位置
a) 根据测区状况布设测线,测线间距小于探测仪探测距离,测线方向平行于海流方向; b 探测时,应实时记录水下信标信号变化,发现可疑信号时,应及时进行加密探测; C 确定目标的概位后,以目标的概位为中心布设“#"形加密测线,探测直至确定目标位置
7.9.1.1潜水探摸适用于扫获目标确认、水下作业、水下证据搜寻等。 7.9.1.2潜水探摸前,应根据前期探测结果进行抛标定位,潜水员宜围绕抛标点搜索目标。 7.9.1.3潜水员探摸到目标后,应及时定位,并探摸到目标相对高度(或埋深)、范围和性质,必要时应 采样。 7.9.1.4 潜水员探摸结束后应将探摸情况整理成文字,必要时辅以图像、音视频等记录,提交潜水探 摸报告。
7.9.2.1图像声呐适用于水下结构安全检查、水底地貌检测、残骸搜索和水下目标探测、观察和识别。 7.9.2.2采用测站式安装时,应准确测量测站位置;安装在测量船等移动测量平台时,应配套GNSS 姿态传感器、罗经等辅助设备;安装在ROV等水下测量平台时,应利用超短基线等水下定位方式进行准 确定位。 7.9.2.3应进行实时声速测量,声速测量精度优于1m/s。 7.9.2.4为探测物体或整个区域内的三维图像,应根据探测目的、目标形状和大小设置多个扫描测 站,扫描测站数量应保证图像拼接完整。 7.9.2.5设立多个测站时,应同时设置多个标靶,相邻两个测站各自的扫描范围内应包含3个及3个 以上不共线的同名标靶,且相邻两个测站扫描重叠带应不少于图像的10%。 7.9.2.6根据探测目标、性质等合理设置扫描方式、旋转角度和旋转速度等参数,应保证相邻扫描断 面重叠带不少于测线间距的10%
.9.3.1水下摄像适用于水下勘探、水工实时监测、沉船打捞、水下监控等,通过水下照相机或者水下 摄像机拍照、摄像等获得水下目标的光学图像, 7.9.3.2水下摄像应配备稳定的、可调的水下照明系统。水下照明采用斜侧光,光源的照射方向与镜 头的摄像方向成30°~60°夹角。 7.9.3.3水下摄像前应进行水体透明度观测,摄像距离应不超过水体透明度的1/3~1/2。在浑水中 作业时,应使用专用的浑水水下摄像机或浑水摄像辅助装置。 7.9.3.4水下摄像时应防止将水搅浑。有水流时,应采用顶流或侧流的方向摄像。潜水员水底摄像 时,动作宜轻柔,控制好自身的稳定性,不宜穿脚蹼。 7.9.3.5应采用具有自动聚焦功能或配备聚焦指示装置的水下相机、摄像机,保证被摄目标准确 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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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机载激光测深系统
7.9.4.1机载激光测深系统应包括GNSS、惯性导航系统、姿态传感器、激光发射器、扫描装置、光学接 收机、数据采集系统、控制系统等, 7.9.4.2机载激光测深数据处理应包括深度信息处理、飞机姿态校止、折射改止、波浪改止、水位改 正、粗差剔除、条带拼接等。 7.9.4.3测量前,应进行海水透明度测试,并分析评估系统的最大穿透深度。 7.9.4.4搜寻小目标时,应进行探测能力测试,确定飞机的飞行高度、速度、作业条件及激光测深系统 参数设置。
7.9.5超短基线定位系统
7.9.5.1超短基线定位系统应包含超短基线声基阵,GNSS、姿态传感器、罗经、声速剖面仪、秒脉冲信 号(1PPS)等辅助设备和安装在水下目标的声学应答器。 7.9.5.2声基阵应安装在船底无遮挡、靠近中间位置,距离船底不小于2m,保证声信号在任意方向上 不会被船体遮挡。定位仪天线应靠近声基阵,姿态传感器和罗经应靠近船体重心或声基阵。 7.9.5.3声学应答器应固定在载体上,或加装液压油缸等辅助设备调节声学应答器的位置,确保应答 器和声基阵可以正常通信。 7.9.5.4建立船体坐标系时,参考点宜选择船体重心、姿态传感器中心或在声基阵竖直轴线上。X轴 平行于船一船中线,船为正方向;Y轴垂直于X轴,平行于船体甲板;Z轴垂直于XY面;Y、Z轴方 向根据系统规定设置。 7.9.5.5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准确量取声基阵中心、定位仪天线中心、姿态传感器和罗经中心至船体 坐标系X、Y、Z轴的垂直距离,误差不大于0.02m。 7.9.5.6配备外接姿态传感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系统的安装误差校正。校准项目应包括时延、横摇 偏差、纵摇偏差、向偏差、综合定位中误差等;校准一般按时延、横摇偏差、纵摇偏差、向偏差等顺序 进行。如果配备GNSSPPS脉冲,可不进行时延校准。
a) 残骸的准确位置; b) 残骸的类型、尺寸、姿态等; c) 残骸数量和海底分布; d) 残最浅水深或露出高度; e) 相对海底高度;
f)残骸声磁剖面图、水下立体图、水下影像图等: g)其他重要信息。 8.4残骸和碍航物清除前,除测出8.3的成果外环境标准,还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 a 所在水域水深图或水下地形图; b) 所在水域潮汐和海流; c 其他清除残骸和碍航物所需信息 8.5残骸和碍航物清除后确认,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 a) 清除后水域多波束水深图或水下地形图; b) 铁磁性残骸测量清除后水域磁异常图; C 其他所需信息, 8.6事故后通航水域水深测量,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 a 测区内的碍航物及碍航物的最浅水深; b) 泊位、港池、航道等边坡信息; c 事故后通航水深图; d) 发生重大冲淤变化时,绘制水深冲淤变化图或部面图; e) 其他确定通航尺度等信息。 8.7水下安保探测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 a 活动水域水深图; 活动水域的碍航物信息; C 需要水下实时监控的水域提供设备安装位置的加密探测水深图。 8.8应急扫测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 954的规定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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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 “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见表A.1。
表A.1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
涂料标准规范范本JT/T 1381202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常用应急扫测设备 常用应急扫测设备参见表 C.1
表 C.1常用应急扫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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