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 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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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者充分考虑了潜在风险,并采取有效隔离装置防止排气倒流或泄漏至停止工作的燃油燃 烧装置或其他处所,经本社同意,允许多个燃油燃烧装置的排气管连接至同一EGC单元进 宁排气处理。 2.5.2对于遥控或自动起动的燃油燃烧装置,其起动装置和隔离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 锁装置,防止隔离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时起动被隔离的燃油燃烧装置。 2.5.3隔离装置应工作可靠,任何情况下发生故障,应保证燃油燃烧装置能安全运行
2.6脱硫剂选用及其储运
2.6.1选用氧化镁(MgO)作脱硫剂时,氧化镁含量宜大于85%或者满足EGC系统制 造厂的规定,酸不溶物宜小于3%(干基)。 2.6.2脱硫剂的储运、制备系统应设有必要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6.3当采用粉状脱硫剂时,物料装卸区的布置应考虑风向。 2.6.4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脱硫剂储存时吸潮、变质与板结。 2.6.5脱硫剂储存舱/柜的容量设计,应考虑船舶拟营运的航线、拟使用的燃油硫含量、 然油设备的燃油消耗率等因素确定。 2.6.6采用碱液作为脱硫剂时,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碱液储存舱/柜、承滴盘或其他可能与碱液接触的任何部件,应采用钢质或熔点超 过925℃的其他等效材料,所使用的材料应与拟使用的碱液相兼容,或者采用合适的防腐涂 层予以保护。采用氢氧化钠(NaOH)溶液作为脱硫剂时,禁止使用铝、锌、铜或镀锌钢等 材料。 (2)碱液储存及输运过程中应维持在其浓度适合的温度范围内,为此应根据船舶航线 或作业区域配备必要的加热和/或冷却系统,防止温度低时发生结晶,或者温度高时导致材 料过度腐蚀。如碱液储存舱/柜设有加热和/或冷却系统,则还应设有相应的高和/或低温报警 或者温度监测。 (3)储存舱/柜的布置应考虑其他加热舱柜或设施传热产生的影响。当发生溢流或泄漏 时,不会滴落到可燃或加热表面。尤其是不能布置在锅炉上方或者与蒸汽管很近。 (4)储存舱/柜应按CCS《钢规》第3篇第3章第10节的要求装设空气管、溢流管和 液位测量装置。空气管和测量管(如设有)的出口应引至开散的安全位置,其布置应能防止 水进入碱液舱/柜,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人员可能造成的伤害。溢出的碱液应引向适合的 溢益流柜或其他舱/柜。 如设置舱/柜高液位报警装置替代溢流管,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舱/柜设计压力应考虑舱柜底部至空气管出口处液体高度产生的静压力,和 ②空气管头开口下端应设有合适的碱液承滴盘。 (5)每个碱液储存舱/柜应设有液位监测装置和高/低液位报警。 (6)可能发生泄漏的位置应安装承滴盘,防止泄漏的碱液滴落或扩散到其他结构或设 备处造成破坏。 (7)承滴盘应设有泄放装置,将承滴盘内的碱液泄放到溢流柜或其他适合的舱柜,泄 放管路上应安装止回阀;或者作为替代,设有承滴盘液位监测装置及快速关闭阀设备设计图纸,当发生泄 漏时可快速地自动切断碱液,采用该设计布置时,承滴盘的容量应能足够容纳可能的泄漏, (8)加注站应位于开散甲板,且远离任何点火源,其布置应保证一旦加注站发生泄漏 不会导致碱液与其他非兼容的材料接触或混合。封闭或半封闭的加注站如设有效通风,也可 接受。加注接口或其他可能泄漏的位置应按2.6.6(6)、(7)的要求设承滴盘。 (9)碱液储存舱/柜上所有管路或贯穿件均应设有连接在储存柜上的手动关闭阀,如该 阅装设在焊于舱壁上的刚性短管上,应符合CCS《钢规》第3篇第4章4.2.5.2的规定。如
上述关闭阀设在储存舱/柜顶部以下,从储存柜引出的管路一旦破坏,会导致碱液逸出,则 应为快速关闭阀,该阀除能就地关闭外,还应能在储存舱/柜所在处所外易于接近的安全位 置进行操作。 (10)碱液储存舱/柜及泵不应位于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碱液储存舱/柜及泵 如设在围蔽处所内,所在区域应通过抽风型机械通风系统进行有效的通风,通风次数不小于 5次/小时,该通风系统应独立于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通风系统,并能在处所外予 以控制。碱液储存处所外的每个入口旁应张贴警告标志,注明:进入处所前应先进行通风。 (11)碱液储存舱/柜可设在机舱内,这种情况下,如机舱通用的通风系统能提供不少于 次/小时的换气以保证储存舱/柜附近空气的有效流动,并且能保持持续运转(除非储存舱, 巨内的碱液已被排空并已进行了彻底通风),则可不必设单独的通风系统。 (12)储存舱/柜的强度应足以承受溢流管内液柱最大高度所对应的压力,最小不低于储 存舱/柜顶部以上2.4m,并考虑碱液密度。 (13)如碱液储存在整体舱内,则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考虑如下要求: ①储存舱可设计和建造为船体的一部分(如双层底、顶边舱)。 ②储存舱应采用合适的防腐涂层进行保护,并通过隔离空舱、空舱处所、泵舱、 空舱/柜或其他类似处所进行分隔,以避免直接相邻于起居处所、货物处所(如 所装货物可能与碱液发生有害反应)以及任何食物库、油舱/柜和淡水舱/柜 ③储存舱应按深舱的船体及主要支承构件的适用结构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与建造 ④船舶稳性计算时应考虑碱液储存舱。 (14)对于通常有人进入的围蔽处所,如符合以下情况时,则应满足2.6.6(10)的规定: ①围蔽处所和整体式碱液储存舱柜相邻且存在可能的泄漏点时(比如人孔、附件) 或 ②碱液管路穿过该围蔽处所时,除非管路采用钢质或熔点超过925℃的其他等效 材料,且所有连接均为全焊透接头。 (15)为保护船员,船上应设有合适的人员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靴、手套、贴 肉护目镜。船上配备的防护装备数量应与日常碱液处理操作或发生泄漏时可能暴露于碱液的 人员数量相适应,但无论如何不应少于两套。防护装备应存放在起居处所外易于接近的储物 巨内。 应设有洗眼和安全淋浴的设施,洗眼和安全淋浴设施的位置和数量应基于详细的安装布 置予以确定。应至少在如下位置设置洗眼和安全淋浴站: ①碱液驳运或处理泵位置附近。同一层甲板有多个驳运或处理泵位置时,如从各 个碱液泵位置均能容易到达洗眼和安全淋浴站,则充许在该层甲板仅设一个洗 眼和安全淋浴站。 ②甲板上碱液加注站附近。如船舶左、右两均设有加注接头,则应考虑在两 侧各设置一个洗眼和安全淋浴站。 ③碱液系统中可能发生碱液溢出/泄放、以及需要周期维护的接头/部件附近, (16)碱液储存柜应能通过便携或固定安装的系统及设备排空碱液和通风。 2.6.7如采用浆液做脱硫剂,一般应满足2.6.6(5)、(6)、(11)、(12)、以及(13)①、③、 ①的要求,或者根据浆液的特性及危险性,遵循同等安全原则进行评估确定2.6.6中的适用 要求。
2.7碱液/浆液制备与供应
2.7.2碱液/浆液制备系统应设有脱硫剂计量装置,配制的碱液/浆液浓度应满足EGC 系统的要求,并控制在工艺允许的范围内,碱液/浆液的浓度和消耗量宜纳入自动控制系统。 2.7.3采用氧化镁作为脱硫剂时,制备的浆液细度应至少保证200目90%的过筛滤, 否则应设置预处理系统。 2.7.4碱液/浆液制备能力应按设计工况下脱硫剂消耗量的150%设计,并应设有足够容 量的储罐,容量不低于脱硫系统设计工况下2h的碱液/浆液消耗量。 2.7.5应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碱液/浆液制备时因放热可能导致的危害。 2.7.6浆液储罐应设有防沉淀装置,如加装叶式搅拌器、气力/水力搅拌装置等。 2.7.7碱液制备与供应管系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采用钢质或熔点超过925℃的其他等效材料,所使用的材料应与拟使用的碱液相兼 容,或者采用合适的防腐涂层予以保护。采用氢氧化钠(NaOH)溶液作为脱硫剂时,禁止 使用铝、锌、铜或镀锌钢等材料。 (2) 无论设计压力和温度如何,碱液管系应满足1级管系的相关要求。 (3) 碱液供应泵容量应能满足EGC系统设计工况下的需要。 (4) 碱液的供应应能自动控制进行,保证系统的脱硫效率持续满足设计要求。 (5) 碱液管系应独立于船上其他管系,且不应设在或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 站。 (6)碱液管系不应布置在锅炉上方或者靠近蒸汽管路、废气系统、需要绝热的热表面 或其他点火源。 (7)碱液管路的接头应尽量少,除了一些必要的阀及设备采用法兰连接以外,直接连 妾的管路应全部采用焊接,以尽量减小泄漏的风险。 (8)碱液管系如下接头位置应进行防护,并安装承滴盘,防止泄漏的碱液滴落或扩散 到其他结构或设备处造成破坏: ①管路之间的可拆接头(如法兰连接、机械接头等); ②管路和泵、滤器、加热器、阀等设备之间的可拆接头: ③上述②所提设备之间的可拆接头。 所安装的承滴盘应满足本指南2.6.6(7)的要求。 (9)管系选用的阀及附件应适合工作介质的特性。 (10)碱液管路上应安装合适的过滤装置,其布置应能保证滤器清洗时,仍能不间断地 供应碱液。 (11)碱液管系应设有排空及冲洗设施,当EGC系统停止运行时能排空并清洗。 2.7.8浆液管系应满足上述2.7.7(3)、(4)、(5)、(9)、(10)、(11)的要求,或者根据浆液的 持性及危险性,遵循同等安全原则评估确定2.7.7中的适用要求。
2.8.1洗涤水管路及其附件,应综合考虑其接触介质的温度、酸碱度等特性选择合适的 才料。如采用塑料管,应满足CCS《钢规》第3篇第2章2.4.3的要求。 2.8.2洗涤水供应泵的入口应设有过滤装置。 2.8.3应设有洗涤水供应监测报警装置,当监测到洗涤水供应压力低时发出报警,并按 指南表4.2.3的规定条件触发安全保护, 2.8.4应根据EGC单元内废气处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冷却系统,保证洗涤水进EGC单 元的温度始终维持在设计范围之内。 2.8.5洗涤水航外排放系统不应与其他系统相连,排放管路及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如 应用了不同的金属材料,还应考虑防止电偶腐蚀。
2.8.1洗涤水管路及其附件,应综合考虑其接触介质的温度、酸碱度等特性选择合适的 才料。如采用塑料管,应满足CCS《钢规》第3篇第2章2.4.3的要求。 2.8.2洗涤水供应泵的入口应设有过滤装置。 2.8.3应设有洗涤水供应监测报警装置,当监测到洗涤水供应压力低时发出报警,并按 指南表4.2.3的规定条件触发安全保护, 2.8.4应根据EGC单元内废气处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冷却系统,保证洗涤水进EGC单 元的温度始终维持在设计范围之内。 2.8.5洗涤水航外排放系统不应与其他系统相连,排放管路及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如 应用了不同的金属材料,还应考虑防止电偶腐蚀。
2.8.6应保证船舶在正常航行吃水情况下,航外排放口始终处于外水面以下,并采取 有效的措施防止航外水倒流。 2.8.7洗涤水航外排放口应尽量远离海水吸入口,并应考虑船舶推进特征,防止洗涤水 眩外排放时对螺旋奖或推进器、船体外板等造成腐蚀。航外排放口的布置应便于洗涤水取样
2.9.1废气清洗过程产生的EGC系统残渣应储存在指定的EGC系统残渣柜,除本章 2.9.3的规定以外,EGC系统残渣柜应独立于其他舱柜, 2.9.2EGC系统残渣柜的材料应依据残渣的腐蚀特性进行选择。 2.9.3EGC系统残渣柜的设计应考虑清洁方便,EGC系统残渣柜如兼作脱硫剂储存柜 的溢流柜,则有关脱硫剂储存柜的要求也要满足。 2.9.4EGC系统残渣柜的容量应依据预期产生的EGC系统残渣量进行设计,计算时应 考虑EGC系统的类型、数量以及可排放EGC系统残渣港口之间最大的航行时间等因素。如 缺少准确数据,可按30天计算。 2.9.5EGC系统残渣柜应按CCS《钢规》第3篇第3章第10节的要求设空气管和液位 测量装置,空气管和测量管(如设有)的出口应位于开散的安全位置。 2.9.6EGC系统残渣柜应设高位报警
2.10.1排气系统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其材料、设计、制造、安装布置等还应满足CCS 《钢规》第3篇第1、2、4、9章的有关要求。 2.10.2有关排气旁通、隔离的要求见本指南2.4、2.5。 2.10.3排气系统上安装的EGC单元及其构件应满足本指南3.1的要求。 2.10.4EGC单元排气入口处的排气管应充分考虑温度、湿度变化而可能造成的腐蚀。 2.10.5EGC单元后的排气管及部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如排气管内可能发生冷凝 水积聚,则应设冷凝水泄放设施。 2.11海水/淡水系统 2.11.1为EGC系统服务的海水和淡水系统应满足CCS《钢规》第3篇第1、2、3章 有关要求。 2.11.2如EGC系统的海水/淡水系统与船上其他系统相连,则应设有可靠的防倒流设 也。 2113海水靠涨水泵的排是应足够供应EGC系统最大工作负益条件下所需的海水/涨
2.10.1排气系统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其材料、设计、制造、安装布置等还应满足CCS 钢规》第3篇第1、2、4、9章的有关要求。 2.10.2有关排气旁通、隔离的要求见本指南2.4、2.5。 2.10.3排气系统上安装的EGC单元及其构件应满足本指南3.1的要求。 2.10.4EGC单元排气入口处的排气管应充分考虑温度、湿度变化而可能造成的腐蚀。 2.10.5EGC单元后的排气管及部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如排气管内可能发生冷凝 积聚,则应设冷凝水泄放设施。
2.11海水/淡水系统 2.11.1为EGC系统服务的海水和淡水系统应满足CCS《钢规》第3篇第1、2、3章 勺有关要求。 2.11.2如EGC系统的海水/淡水系统与船上其他系统相连,则应设有可靠的防倒流设 拖。 2.11.3海水泵/淡水泵的排量应足够供应EGC系统最大工作负荷条件下所需的海水/淡 水量而不会影响船舶其他重要辅助系统的正常运行。 2.11.4对于可开式模式运行的EGC系统,应考虑EGC单元所在处所和EGC单元洗涤 水管路穿过的机器处所(位于水线以下时)发生大量海水泄漏的风险,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 以控制。
3.1EGC单元 3.1.1EGC单元应视为燃油燃烧装置排气系统的组成部分。EGC单元内可能与排气接 的所有部件应能适应可能的排气高温,除非设有旁通装置以及可有效防止EGC单元内部 件过热的措施,确保EGC系统运行、停机及停机后任何时候都不会超过部件可能承受的温 度。 3.1.2EGC单元及与洗涤水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不锈钢材料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 成,能承受可能接触介质的酸碱腐蚀及温度变化。 3.1.3EGC单元的壳体、支撑构件等应能承受船舶设计工况下可能遇到的载荷,包括 昭舶摇摆产生的动态载荷。 3.1.4EGC单元及其内部结构设计应考虑防磨、防腐、防冲刷。 3.1.5应设有可靠的泄放设施,当闭式模式运行的EGC系统不工作或紧急需要时,可 迅速将系统内的洗涤水泄放到指定舱柜。 3.1.6EGC单元应密闭,防止废气和/或洗涤水泄漏到处所内。 3.1.7EGC单元烟道入口段的设计应考虑废气倒流和颗粒物沉积的可能。 3.1.8EGC单元如设计有工作液位,则应采取措施保证EGC单元内洗涤水液位维持在 规定范围内,并应设有水位显示与监测设施,当水位超出范围时发出报警。 3.1.9应采取措施防止EGC单元内的洗涤水倒灌至燃油燃烧装置。 3.1.10应设有必要的人孔/检查孔、通道和平台,以方便EGC单元零部件更换、检修、 维护和清洁。 3.1.11喷淋系统的设计、布置应考虑结垢、堵塞、磨损等风险,并考虑设有合适的冲 先设施。 3.1.12应设有必要的气液分离装置,防止脱硫后的废气携带液滴。
3.4.1洗涤水处理装置及其部件如可能超压,应设有合适的压力泄放装置。 3.4.2滤器的安装和布置应保证当进行清洗或更换时,不会中断EGC系统的运行。 3.4.3洗涤水处理后产生的残渣应按本指南2.9的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 4章控制、监测与安全保护
4.1一般要求 4.1.1EGC系统的控制、监测及安全系统除满足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CCS《规范》 第7篇第1、2章的规定。 4.1.2EGC系统除按本章4.2的要求设置监测、报警和安全保护外,还应按CCS《船 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的要求进行设置
2控制、监测与安全系统
4.2.1为保证EGC系统及所连接燃油燃烧装置的工作参数始终维持在的规定范围以内 GC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运行、监测、报警和安全保护功能,并设有手动操作的设施。 4.2.2EGC系统的控制可以和船舶综合控制系统整合,也可设计为单独的控制系统。 系统设计应保证一个部件的单项故障不会导致船舶和人员安全陷入潜在的危险状况。EGC 系统的控制系统与船舶综合控制系统整合时应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报告提交CCS备查。 对于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船舶,EGC系统的监测和报警系统可以和船舶集中监测 和报警系统整合。 4.2.3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EGC系统的监测与安全保护项目,一般可按表4.2.3 要求设置监测、报警及指示,EGC系统控制站应设有相关的报警和指示。EGC系统的所 有报警应以单项报警或组合报警的形式延伸到连续有人值班的位置。 4.2.4应在EGC系统就地控制站和集控室(如设有)设紧急停机装置,用来停止系统 运行,并打开废气旁通装置(如安装)。EGC系统停机不应影响燃油燃烧装置的可靠运行, 4.2.5当遥控系统发生故障(如设有)或应急情况下,EGC系统应能实现就地控制和 监测,系统安全操作所需的重要参数及设备工作状态,应在就地控制站设有指示。 4.2.6应设有安全停机系统,并满足如下要求: (1)安全停机保护动作触发时,应在遥控位置及就地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并能指示 导致停机的参数,且除非系统进行人工复位,否则系统不能自动重新起动; (2)应按表4.2.3规定的条件自动触发安全停机
①EGC单元如不适合干式条件下工作,停机后废气应自动旁通。 ②如设有备用风机、泵,则应起动,否则应自动停机,并旁通废气。 ③背压超过燃油燃烧装置允许的最大值之前应发出报警。 ④按2.6.6(7)的要求,探测到碱液泄漏后报警,并自动切断碱液供应
5.1一般要求 5.1.1船上应备有EGC系统操作手册,明确系统操作、检查、维护、安全等方面的程 序和计划。 5.1.2手册一般应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I EGC系统的操作、检查、维护有关的程序与计划; (2) 监测与安全保护系统的日常测试和维护有关的程序与计划: (3) 系统运行拟使用的化学物质加注、储存及使用有关的特别说明; (4) 系统运行有关的工作条件和限制条件; (5应急程序。
5.1一般要求 5.1.1船上应备有EGC系统操作手册,明确系统操作、检查、维护、安全等方面的程 和计划。 5.1.2手册一般应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EGC系统的操作、检查、维护有关的程序与计划; (2) 监测与安全保护系统的日常测试和维护有关的程序与计划: (3) 系统运行拟使用的化学物质加注、储存及使用有关的特别说明: (4) 系统运行有关的工作条件和限制条件; (5应急程序。
5.2.1应针对EGC系统操作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故障制定相应的应急程序,如紧急 亭机、废气旁通与隔离、洗涤水/碱液泄漏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和责任人安排,以尽可能减少 对船舶及相关燃油燃烧设备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
5.1.1应将下列EGC系统相关的图纸资科提交批准: (1)产品技术规格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①设计处理能力,如EGC系统所能处理的最大废气量和洗涤水量; ②工作条件及限制,如适用的最大燃油硫含量、EGC单元废气进口的温度和压 力、EGC单元废气出口的温度、废气通过EGC单元的压力损失、适用的海水 减度和温度等; ③主要指标,如脱硫剂消耗率、淡水/海水消耗率、处理后的废气硫碳比(SO2 (ppm)/CO2(%v/v))、排放水排放指标等。 (2)EGC系统总图: (3)EGC单元结构图及细节,包括连接结构、开孔、喷嘴、填料、除湿等结构布置; (4)EGC系统工作原理与流程图及说明; (5)主要零部件的材料细节(含接触介质对所用材料的腐蚀性评估): (6)添加化学物质的详细资料锅炉标准规范范本,包括其腐蚀、毒性、易燃、化学反应等,以及其储存、 处理、使用时的相关限制条件; (7)控制、监测与安全保护系统图及说明,包括基本控制策略、设定、废气和洗涤水 监测位置等: (8)型式试验大纲(申请型式认可时); (9)CCS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资料。 6.1.2应将下列EGC系统相关的图纸资料提交备查: (1)风险分析报告(按第1章1.5、第4章4.2的规定); (2)操作手册(按第5章的规定); (3)计算书(如EGC系统处理能力计算); (4)主要配套备件(如有时)清单、型号及技术参数; (5)铭牌图。 6.1.3拟安装EGC系统的船舶,应将下列EGC系统船上安装相关的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1) EGC单元安装基座及与船舶结构连接有关的详图: (2) 系统对船舶稳性和载重线影响的评估资料: (3)主要管系图; (4)电气系统图; (5)报警与显示点清单; (6)EGC系统紧急停机装置; (7)月 船上试验大纲; (8)CCS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资料。 6.1.4拟安装EGC系统的船舶,应将下列EGC系统船上安装相关的图纸资料提交备查: (1)布置图,包括加注站、相关系统及设备、储存舱/柜的布置及信息: (2)脱硫剂储存舱/柜的容量计算; (3)1 EGC系统残渣柜/罐的容量计算; (4)证明EGC系统与燃油燃烧装置匹配详细资料(按第2章2.2的规定)。
③考虑到腐蚀的影响,注意检查洗涤水排放口的旁阀和短管,如验船师认为必 要时,则应进行测厚,如发现有明显的腐蚀情况,则应予以换新或修理; ? 确认为EGC系统服务的泵、冷却器、风机(适用时)、水处理设备(适用时) 和其他机械设备得到维护保养,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确认EGC系统相关的电气设备得到维护保养,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确认EGC系统相关的遥控和自动控制阀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①尽实际可能对EGC系统的监控、报警和安全系统进行总体检查或效用试验, 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②尽实际可能,在工作状态下,对EGC系统进行检查,并确认系统处于良好工 作状态; ③对气体分析监控装置、SOx监测装置(如有时)、洗涤水监测装置,以及其取 样探头、样品预处理装置、分析单元、气动阀系统、仪表等进行外观检查,确 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④按照船上监测手册(OMM)和/或EGC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使用经压缩的纯 气体或校准气体对气体分析监控装置或SOx监测装置(如有时)进行检查, 确认其监测和数据传输功能正常: ①?按照船上监测手册(OMM)和/或EGC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洗涤水监测装 置进行检查,确认其监测和数据传输功能正常。 (2)中间检验:除上述(1)年度检验中的适用要求外,还应对洗涤水排放口的航旁阀和 管进行重点检查,可结合船底外部检查进行。 (3)特别检验,除上述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适用的要求外,特别检验还应对下列项目 行检查: ①EGC单元、洗涤水泵、洗涤水处理泵、脱硫剂供应泵、冷却器、风机(适用 时)、水处理设备(适用时)应进行检验或试验,必要时打开检查; ②对脱硫剂储存舱/柜、碱液/浆液供给舱、循环舱、洗涤水泄放舱以及EGC残 渣柜等进行内部检查; ③? 对连接洗涤水排放口的旁阀至船壳的短管进行测厚,如发现有明显的腐蚀情 况,则应予以换新或修理; ④ 对距洗涤水排放口处4m范围的船壳外板进行测厚。当损耗超过允许的极限值 时,则应予以换新或修理; ? 排气管的旁通阀(如有时)、排气管汇集阀、隔离阀、应急切断阀和控制阀应 进行检验或试验。必要时,采用抽查的方式,打开进行检查和调整; ③各管路系统、阀和附件应进行检验或试验。压力释放阀应进行功能试验。必要 时,应采用抽查的方式,打开进行检查和/或调整。当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可 要求进行压力试验; 当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对EGC系统的所有机械、液压和气动执行器及其动力 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 8) EGC系统涉及的电气设备及其电缆和支撑应进行检查。电气设备和电路的绝 缘电阻应进行测量,如保持有适当的测量记录,则可考虑采纳最近数据; ? EGC系统涉及的电动机连同它的辅助控制和操作机构应进行检验,必要时在 工作情况下进行运转试验: EGCS的控制系统(包括泵、风机和电力供应的自动切换等)、监测、报警和 安全系统、以及有关的仪器仪表应进行功能试验,确认其自动控制、监测、报 警和安全保护功能可以止常动作,并确认EGC系统及其设备的手动控制功能
附录1IMO及部分船旗国、港口国主管机关对实施IMO2020限硫令的特殊规定一览表
说明: (1)本表列出了燃油硫含量限值、实施日期和区域、EGC系统的使用及限制等船舶SO排放控制法规要求,仅为方便用户参考。 (2)相关规定可能随着主管机关要求变更而变更, 船东及相关方应及时跟踪最 自保船舶SO,排放符合主管机关的现行
①)禁止洗涤水排放系指船舶进入相关水域和港口前,应转换为合规燃油,或者使用闭式EGC系统,或者转换为闭式循环系统(如安装组合式EGC系统)。 ②*仅针对洗涤水排放要求。 ③航行于各国所建立排放控制区以外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满足IMO要求。 ④无参考文件的要求参考自ICSMC(21)I10,该文件为国际航运协会发给相关方供参考的相关港口和水城的要求,仅供参考,且体要求请咨询抵达港主管机关
止洗涤水排放系指船舶进入相关水域和港口前,应转换为合规燃油,或者使用闭式EGC系统,或者转换为闭式循环系统(如安装组合式EGC系统) 仅针对洗涤水排放要求。 行于各国所建立排放控制区以外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满足IMO要求。 渗考文件的要求参考自ICSMC(21)110,该文件为国际航运协会发给相关方供参考的相关港口和水城的要求,仅供参考,且体要求请咨询抵达港主管机关
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附录2EGC系统运行参数核查和记录要求
EGC系统运行参数核查和记录要求
①连续监测应以不小于0.0035HZ的速率记录在数据记录和处理设备上(约285.7秒=4.76分钟), 并保存18个月。 ②方案A(SchemeA)认可的EGC系统,如安装了废气排放(SOz/CO2比值)连续监测设备,则 相关需要保持在厂家推荐范围内的设备运行参数仅需每天抽查。 ③每天抽查应记录在EGC记录薄或轮机日志上。 4 为避免在在完成特别检验时,船上因无法提供硝酸盐检测报告供验船师审查而造成签发条件或短 期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在此提醒船东:船上应在特别检验前3个月内持有该检测报告文件(即, 至少在进行完成特别检验前船上持有该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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