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202-2011混凝土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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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①m为设计高水位时的重现期50年H%(波列累积频率为1%的波高)波峰面高度(m); ②当浪溅区上界计算值低于码头面高程时,应取码头面高程为浪渐区上界; ③当无掩护条件的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无法按港工有关规范计算设计水位时,可按天文潮潮位确定混凝土结 胸的部位划分,

    淡水环境混凝土部位划分

    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

    3.0.3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等级划分应符合 规定。

    3.0.3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电缆标准,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

    4配合比选定,应保证拌合物的和易性,并应采取减小泌水率和离析的措施。 的和易性应按落度、泌水性、离析和捣实难易程度综合评定。塑性、低塑性混凝: 在浇筑时的班落度宜按表3.0.4选用。

    塑性、低塑性混凝土落度选用值(mm)

    混凝土的抗渗性应按经过标准养护28d试件所能经受的最大水压力确定,并以 级表示。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表3.0.5所列数值选定。

    3.0.6混凝土的抗冻性应按(20±2)℃水中养护28d标准试件所能经受的最大冻融循 环次数确定,并以抗冻等级表示。有掩护条件的水位变动区及浪溅区下部1m范围、无掩 护条件的设计高水位至设计低水位之间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的抗冻等级,应按表3.0.6 的规定选取,码头面层混凝土应选用比同一地区低2~3级的抗冻等级。

    注:①试验过程中试件所接触的介质应与建筑物实际接触的介质相同; ②开散式码头结构和防波堤等建筑物混凝土宜选用高1级的抗冻等级或采取其他措施。

    混凝士含气量选择范围

    注:泵送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5.0%~7.0%

    3.0.8海港工程浪溅区采用普通混凝土时的抗氯离子渗透性不应大于2000C,采用高性 能混凝土时的抗氯离子渗透性不应大于1000C。 3.0.9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离子最高限量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3.0.9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离子最高限量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3基本规定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的最高限量值(%)表3.0.9环境条件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海水环境0. 060.101.30淡水环境0.060.301.30注: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的最高限量值以胶凝材料质量百分比计。3.0.10海水环境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海水环境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3.0.10构件所在部位建筑物所处地区大气区浪溅区水位变动区水下区北方5060 50 40 南方5065 5040 注:①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系指主筋表面与混凝土表面的最小距离:②表中数值系箍筋直径为6mm时主筋的保护层厚度,当箍筋直径大于6mm时,保护层厚度应按表中规定增加5mm;③位于浪溅区的码头面板、桩等细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南、北方一律取用50mm;④南方指最冷月月平均气温大于0℃地区。3.0.11海水环境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海水环境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表3.0.11构件厚度构件所在部位(mm)(m)大气区浪溅区水位变动区水下区≥0.565806565<0.52.5倍预应力筋直径且不小于50注:①构件厚度系指规定保护层最小厚度方向上的构件尺寸;②后张法的预应力筋保护层厚度系指预留孔道壁至构件表面的最小距离;③制作构件时,如采用特殊施工工艺或专门防腐措施,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对钢筋的防腐作用确有保证时,保护层厚度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有效预应力小于400MPa的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按表3.0.10执行,但不宜小于1.5倍主筋直径。3.0.12淡水环境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淡水环境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3.0.12构件所在部位水上区保护层最小厚度水位变动区水下区水气积聚非水气积聚40354035注:①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系指主筋表面与混凝土表面的最小距离;②表中数值系箍筋直径为6mm时主筋的保护层厚度,箍筋直径大于6mm时保护层厚度应按表中规定增加5mm;③无箍筋的构件(如板等)其保护层厚度应按表中规定减少5mm;④碳素钢丝、钢绞线的保护层厚度宜按表中规定增加20mm,如对混凝土质量有特殊措施时,可不增加保护层厚度;③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5倍主筋直径。5

    二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

    4.1.1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 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及复合硅酸盐水泥,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品种水 泥,其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的熟 料中的铝酸三钙含量宜在6%~12%。 4.1.2立窑水泥可用于不冻地区的素混凝土和临时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当有充分论证 时,方可用于受冻地区的素混凝土。 4.1.3水泥品种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和部位选取,并应符合下列定。 4.1.3.1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 灰质硅酸盐水泥。 4.1.3.2不受冻地区海水环境浪溅区部位混凝土,宜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 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 4.1.3.3高性能混凝土宣采用标准稠度用水量低的中热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 泥,不宜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 水湿

    4.1.5水泥进场的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有 关规定。

    1.2.1拌制混凝土应采用质地坚固、粒径在5mm以下的砂作为细骨料,其杂质含量限值 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立符合表4.2.1的规

    注:①有抗冻要求和强度大于等于C30的混凝土,对砂的坚固性有怀疑时,应用硫酸钠法进行检验,经漫烘5次循 环的失重率不应大于8%;

    注:①有抗冻要求和强度大于等于C30的混凝土,对 环的失重率不应大于8%; ②对于惯用的砂源,可不进行表中2、4、5项试验 ③轻物质是指表观密度小于2000kg/㎡的物质。

    4.2.2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碱活性细骨料。淡水环境工程中所用细骨料具有碱活

    4.2.2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碱活性细骨料。淡水环境工程中所用细骨料具有碱活

    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碱活性细骨料。淡水环境工程中所用细骨料具有碳 应采用碱含量小于0.6%的水泥并采取其他措施,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砂的粗细程度和级配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①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的累计筛余百分比相比,除公称粒径为5.00mm和0.63mm的累积筛余外,其 余公称粒径的累积筛余允许超出表列范围,但超出总量不大于5%; ②当使用I区砂,特别是当级配接近上限时,宜适当提高混凝土的砂率,确保混凝土不离析;当使用Ⅲ区砂时 应适当降低混凝土的砂率或掺人减水剂,提高拌合物的和易性并便于振实; ③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④I区砂宜配制低流动性混凝土、Ⅱ区砂宜配制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Ⅱ区砂宜降低砂率配制不同强度等级混 凝土。

    工程质量后,方可使用。 4.2.4采用海砂时,海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浪溅区、水位变动区的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以胶凝材料的质量百 分率计不宜超过0.07%。当含量超过限值时,宜通过淋洗降至限值以下;淋洗确有困难 时可在所拌制的混凝土中掺人适量的亚硝酸钙或其他经论证的缓蚀剂。 4.2.4.2在碳素钢丝、钢绞线及钢筋有效预应力大于400MPa的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 采用海砂;采用海砂时,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以胶凝材料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宜超过0.03%。 4.2.4.3如拌和用水和外加剂中氯离子含量低于限定值时,砂中氯离子的含量可适当 放宽,但应满足第3.0.9条的规定。

    4.2.6砂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4.3.1粗骨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岩石抗压强度或压碎值指标

    :沉积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石和橄榄岩等; 的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骨料。4.3.4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碱活性粗骨料,淡水环境工程中所用粗骨料具有碱活性时,应采用碱含量小于0.6%的水泥并采取其他措施,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4.3.5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满足表4.3.5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4.3.5.1当最大粒径等于或小于40mm且级配适当时,可不分级;但对装配式薄壁结构所用的粗骨料,通过1/2最大粒径的筛余率应为30%~60%。4.3.5.2在保证混凝土不离析的情况下,可采用中断级配。根据粗骨料开采和制备的具体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分级方法,但在确定各粒径级配的数量尺寸时,应保证粗骨料运输和堆放不发生显著分离现象。4.3.5.3当卵石的颗粒级配不符合表4.3.5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后,方可使用。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表4.3.5累积筛余量(按质量计,%)级配公称粒级方孔筛筛孔边长尺寸(mm)情况(mm)2.369.516.019.026.531.537.55363755 ~ 109580连5 ~ 16~ 10续5 ~ 20100/900 ~ 10粒5 ~ 2599级5~31.594150~55 ~ 407010 ~ 20X4单16 ~31.585 ~ 1000 ~ 10粒20 ~4095 ~ 10080 ~ 100级31.5 ~ 6395 ~ 10075 ~ 10045 ~ 750 ~1040 ~ 8095 ~ 10070 ~ 10030 ~60注:公称粒级的上限为该粒径级的最大粒径。4.3.6粗骨料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有关规定。4.4掺合料4.4.1混凝土中掺加的硅灰应符合下列规定。4.4.1.1硅灰品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的有关规定。4.4.1.2硅灰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有关规定。4.4.2混凝土中掺加的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10

    4.4.2.1粉煤灰应质量稳定并附有质量证明文件。

    .4.2.1粉煤灰应质量稳定开附有质量证明支件 4.4.2.2粉煤灰的品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2)当粉煤灰中Ca0含量大于5%时需经试验证明安定性合格; (3)采用干排法的粉煤灰,其含水率不大于1%。 4.4.2.3粉煤灰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 的有关规定。 4.4.2.4当检验结果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后 仍有指标不符合要求时,该批粉煤灰应作不合格品或降级处理。 4.4.2.5粉煤灰应按品种、等级分别运输储存,不得混人杂物。 4.4.3混凝土中掺加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2粒化高炉矿渣粉的质量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粒化高炉矿渣粉的质量指标

    4.4.3.3粒化高炉矿渣粉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 中的粒 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和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有 关规定。 4.4.3.4粒化高炉矿渣粉应按品种、等级分别运输储存,不得混人杂物。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

    等外加剂。外加剂的品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泵送 剂》(JC473)、《砂浆和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防冻剂》(JC475)和《混凝土膜 胀剂》(JC476)的有关规定。在所掺用的外加剂中,以胶凝材料质量百分率计的氯离于 含量不宜大于0.02%。

    超过胶凝材料用量的0.05%

    4.5.5引气剂应进行溶液泡沫度检测,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 验规程》(JTJ270)的有关规定或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4.5.6每批外加剂进场的检查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

    4.6.1混凝土拌和用永不得影响水泥正常凝结、硬化或促使钢筋锈蚀,并应符合表4.6. 的规定。

    拌和用永不得影响水泥正常凝结、硬化或促使钢筋锈蚀,并应符合表4.6.1

    4.6.2钢筋混凝王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海水拌和。在缺乏淡水的地区,需采用 海水拌和素混凝土有抗冻要求时水灰比应降低0.05。 4.6.3混凝土不得采用沼泽水、工业废水或含有害杂质的水拌和。 4.6.4使用非生活饮用水时,开工前应检验其质量。水源有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 及时检验。 4.6.5拌和用水的检验规则及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有关规定。

    4.7.1钢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王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 处理钢筋》(GB13014)、《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GB 4463)的有关规定,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氧树脂涂层钢筋》(JC 3042)的有关规定,碳素钢丝、钢绞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的有关规定,其力学、工艺性能应 满足附录D中有关的要求。

    4.7.2每批钢筋的进场检验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

    257)的有关规定。

    每水环境混凝土按耐久性要求的水胶比最大允让

    5.1.5.2根据所用的砂石情况和确定的落度值,宜按经验或按表5.1.5 水量。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

    用水量选用值(kg/m)

    注:①采用卵石时,用水量可减少10~15kg/m; ②采用粗砂时,用水量可减少10kg/m;采用细砂时可增加10kg/m: ③掺外加剂后的用水量按外加剂的减水率进行计算调整。

    注:①采用卵石时,砂率可减少2%~4%; ②采用引气剂时,空气含量每增加1%,砂率可减少0.5%~1.0% ③采用细砂时.砂率可减少3%:采用粗砂时.砂率可增加3%。

    卵石时,砂率可减少2%~4%; 引气剂时,空气含量每增加1%,砂率可减少0.5%~1.

    6按选定的水胶比和已确定的最佳砂率,拌制数种胶凝材料用量不同的混凝土扌 定其落度,并绘制落度与胶凝材料用量的关系曲线,从曲线上查出与施工享 度相应的胶凝材料用量。对于在海水环境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上述过程应石 减水剂的情况下进行,确定胶凝材料用量,且不得低于表5.1.6规定的限值。

    5.1.6按选定的水胶比和已确定的最佳砂率,拌制数种胶凝材料用量不同的混凝土拌和

    海水环境按耐久性要求的最低胶凝材料用量(kg/m)

    主:有耐久性要求的大体积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应按混凝土的耐久性和降低水泥水化热综合考患。

    5.1.7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砂石用量宜采用绝对体积法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一一混凝土中砂石料的绝对体积(L); 混凝土拌和物中的空气含量,以占混凝土体积的百分数表示,对于普通混凝 土取A=1; WW 混凝土的用水量(kg); PW 水密度(kg/L); WB 混凝土中的胶凝材料用量(kg); PB 胶凝材料密度(kg/L); Ws 混凝土中砂的质量(kg); 砂率(按体积计); Ps 砂的表观密度(kg/L); W一 混凝土中的石的质量(kg); PG 石表观密度(kg/L)。 5.1.8经济合理的配合比应按以上确定的配合比和施工要求的落度,经试拌校正后得 出。当采用皮带机运输时应考虑有2%~3%的砂浆损失。 1确宝的配合山 作试件进行武哈核龙

    5.2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

    高性能混凝土的技术指标

    高性能混凝土的掺合料掺量(%)

    主:高性能混凝土的掺合料掺量以占胶凝材料质量计。

    2.3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

    5.2.3.1配制抗渗混凝土所用原材料除应符合第4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 要求: (1)选用连续级配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含泥量不大于1.0%,其中泥 快含量不大于0.5%; (2)细骨料总含泥量不大于3.0%,其中泥块含量不大于1.0%; 3)细骨料中云母含量不大于1%。

    5.2.3.2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遵守第5.1节的规定外,尚应满足

    (1)胶凝材料总量不小于320kg/m° (2)外加剂采用膨胀剂、引气剂、减水剂; (3)掺用矿物掺合料; (4)砂率为35% ~45% ;

    (5)掺用引气剂的抗渗混凝土,其含气量控制在3%~5%的范围内。 5.2.3.3对确定的配合比制作试件应根据抗抗渗性能及其他要求进行试验校核,试验

    粗骨料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

    (2)细骨料细度模数为2.4~2.9,其通过0.315mm筛孔的颗粒含量不少于15%; (3)掺用的泵送剂或减水剂及掺用的活性矿物掺合料,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5.2.4.2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第5.1节中有关规定外,尚应

    混凝士拌合物的落度选用值

    (2)泵送混凝土最小胶凝材料用量根据管径、距离、落度、骨料种类、气候条件等因 素确定,无抗冻要求的混凝土不小于300kg/m";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不小于340kg/m; (3)泵送混凝土水胶比不大于0.60; (4)砂率根据骨料粒径、胶凝材料用量和拌合物的和易性等综合分析确定,在38% 45%的范围内; (5)有抗冻要求的泵送混凝土,含气量控制在5%~7%的范围内。 5.2.4.3对确定的配合比制作试件应根据要求性能进行试验校核,试验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士试验规程》(ITL270的有关规定

    对拥定的配百比制试件应限 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的有关规定。

    5.2.5膨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膨胀剂不能与含氯盐的外加剂复合使用。 5.2.5.2膨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第5.1节中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 要求: (1)采用等量取代法掺加膨胀剂,膨胀剂取代胶凝材料率的取值范围为0.06~0.12; (2)膨胀混凝土按耐久性要求的水胶比最大允许值为0.50; (3)膨胀混凝土的最低胶凝材料用量不小于300kg/m。海水环境中有抗冻性要求的 膨胀混凝土的最低胶凝材料用量不小于330kg/m。 5.2.5.3膨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第5.1节中有关规定计算按基准混凝土配合比每立方米中胶凝材料、水、砂及 石用量; (2)根据选取膨胀剂掺量系数及每立方米基准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按下列公式计 算膨胀剂用量及胶凝材料实际用量:

    (1)按第5.1 中有天规正订 草按基准混凝土配合比每立方来中胶凝材料、水、砂及 石用量; (2)根据选取膨胀剂掺量系数及每立方米基准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按下列公式计 算膨胀剂用量及胶凝材料实际用量:

    式中E一膨胀剂掺量(kg); f一膨胀剂取代胶凝材料率; C一一基准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kg); C一一胶凝材料实际用量(kg)。 (3)按等稠度原则,根据所掺膨胀剂需水量比及其他外加剂的效率确定的膨胀混凝 土的用水量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W一膨胀混凝土的用水量(kg); W。一基准混凝土的用水量(kg)。 (4)在砂料中扣除膨胀剂所增加的绝对体积相同的砂重水产标准,按下式计算调整后

    基准混凝土中的砂重(kg); E 膨胀剂掺量(kg); 膨胀剂的密度(kg/m); PB 胶凝材料的密度(kg/m); W。一基准混凝土的用水量(kg); W—一膨胀混凝土的用水量(kg); PW一 水的表观密度(kg/m),取1000kg/m; Ps—砂的表观密度(kg/m)。 5.2.5.4对确定的配合比制作试件应根据变形性能及其他要求的性能进行试验校核 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的有关规定。

    5.2.6.1配制粉煤灰混凝土所用原材料除应符合第4章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 列要求: (1)预应力混凝土采用I级粉煤灰; (2)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及以上的素混凝土采用I级、Ⅱ级粉煤灰,海水环境 浪溅区钢筋混凝土采用需水量比不天于100%的I级、Ⅱ级粉煤灰; (3)强度等级C30以下素混凝土允许采用Ⅲ级粉煤灰; (4)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采用I级、Ⅱ级粉煤灰。 5.2.6.2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第5.1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 要求: (1)掺用粉煤灰的混凝土掺人减水剂,减水剂的适用性和合理掺量由试验确定; (2)根据各类工程和各种施工条件的不同要求,粉煤灰可以与各类外加剂同时使用 外加剂的适用性和掺量由试验确定; (3)粉煤灰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时掺入引气剂;混凝土中的含气量按3.0.7条 确定; (4)粉煤灰取代水泥率按混凝土和易性、强度、耐久性等指标、混凝土工程部位和水 泥品种进行选择,当采用P·I和P·Ⅱ型硅酸盐水泥时不超过30%;当采用P·O型普 通硅酸盐水泥时不超过20%;泵送混凝土或流态混凝土按泵送和浇筑要求确定最佳 掺量:

    (5)当混凝土有耐久性要求时,采用超 量取代法,超量系数按表5.2.6选用;当混 凝土超强较多或配制大体积混凝土时,采用 等量取代法:当主要为改善混凝土和易性 时,采用外加法。在采用超量取代法时,同 时掺加减水剂。

    瓦楞纸箱标准粉煤灰超量系数选用表表5.2.6

    5.2.6.3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基准混凝土配合比计算按第5.1节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得出按基准混凝土配合 比每立方米中水泥、水、砂、石用量; (2)取代法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计算,根据选定的粉煤灰取代率,超量系数以及每立 方米基准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按下列公式计算粉煤灰取代水泥量、粉煤灰总掺量、粉煤 灰混凝土的水泥用量、用水量和调整后用砂量:

    式中F一粉煤灰取代水泥用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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