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3-2017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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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33-2017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民(辅)警宿舍 间数按民(辅)警总人数30%设置;宿舍户型及面积指标参考《深圳市保障性 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注:本表中食堂、备勤室及民(辅)警宿舍的面积指标为建筑面积,其余各项的面积指标为使用面积
类派出所取申间值 突派出所取下限值 3.公安派出所用房建筑使用面积系数多层不宜低于65%,高层不宜低于60%。
没备用房的面积指标为使用面积,其余各项面积指标均为建筑面积
4.0.4深圳市各类公安派出所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地上部分)宜参考下表:
表4.0.4各类公安派出所总建筑面积指标(地上部分)
注:1.本表未包含民(辅)警宿舍部分的建筑面积
2.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应满足停车、设备用房以及人防等的使用要求,不做具体规定
5.0.1公安派出所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并满足 各项公安业务技术功能需求,符合节能、环保、防火、卫生要求。 5.0.2 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不应低于50年,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5.0.3 公安派出所的建筑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遵守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 规范,达到不低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5.0.4 公安派出所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场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5.0.5 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层高应根据房间的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而定,一般不 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中,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5.0.5办公室净高表
表 5.0.6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W)表(单位:
1.本表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5.0.16公安派出所的室内应根据功能需求进行分隔,宜采用可灵活调整的分隔方式和材料 5.0.17公安派出所的办公、业务用房及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 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6. 0. 1 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外观应体现公安特色,符合深圳市城市法定规划要求。建筑立面 应庄重、现代、简洁、大方。 6. 0.2 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外观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置统一的内设机构牌、民警职责牌、警务公开栏、楼层及楼梯导示牌等。 2
7.0.1公安派出所的建筑设备包括供配电、给排水、空调通风、安保、通信、消防、电梯、 网络设备与设施等。 7.0.23 公安派出所的各类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采光标准参照《建筑采光 设计标准》GB/T50033执行。 7. 0. 3 公安派出所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的规定 7.0.43 公安派出所的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卫生洁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7. 0.5 公安派出所的备勤室的淋浴应供应热水,有条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集中热 水管理的,应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辅助热源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 7.0.6 公安派出所的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空气调节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 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的空调系统。 7.0.7 各办公用房、人员较长时间停留的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不能满足卫生 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7. 0.8 当设置空调系统时,室内设计参数及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深圳市相关节能设计 标准的规定。 7. 0.9 空调形式的选择,宜根据建筑项目的规模及实际需要选用分散式空调或半集中式空 调系统。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派出所,可考虑选用半集中式空调系统;个别需要24小 时空调运行的房间,则宜采用分散式空调设备。 7.0.10 公安派出所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 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消防负荷用电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二、 业务用房、弱电设备用房的用电负荷等级与建筑内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相同,且 不低于二级负荷。
7.0.11信息通讯机房的用电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7.0.12公安派出所的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 定。办案区辨认室内的照度不应低于500LX,办案区其他房间内的照度不宜低于300LX。 7.0.13公安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应设置备用照明。 7.0.14讯问室、询问室、验毒室、醒酒室等处照明应设置30mA剩余电流保护器或采用 安全电压电源供电。照明灯具宜设置在不易接触处,并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吸顶或嵌人式灯具: 7.0.15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 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7.0.16信息通讯机房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7.0.17公安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区域应设置可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 设备。 7.0.18办案区域应设置门禁系统,
7.0.18办案区域应设置门禁系统。
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选址与规划布局, ..5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建筑标准, 11 外观形象与标识. .14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1.0.1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1.0.2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术
本建设标准是在对深圳市公安派出所充分 个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 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辖区派出所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 准是深圳市公安派出所建设的统一标准。
深圳市新建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按本建设标准执行,而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 情况参照执行,完善原有设施。
1.0.5本条规定了深圳市公安派出所建设的
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应立足于深圳 市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应科学合理,满足建设“规范、 智能、便捷、高效”的使用需求,且应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方向。 .0.6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按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深圳市的公安派出所大多数划为一类。但由于其辖 区的坐落位置、人口构成、民警、辅警编制人数等方面相差较多,因此,本标准在一类派出 所的划分基础上,细分为三个等级以适应深圳市的实际情况。 2.0.2本条与国家标准一致。其中,场地是指派出所的道路、停车场地、训练场地、公告 宣传栏、临时大件涉案物品停放场地等,并应留有适当的发展用地。 2.0.3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按功能主要分为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 后勤保障用房和设备及辅助用房五部分,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筑规划设 计规范》等规范标准及派出所的功能分区相适应。 2.0.4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的附属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0. 5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场地的内容与功能用途
2.0.5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场
本条阐明了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的布局原则
深圳市的人口结构与警力分布,决定了公安派出所的用地选址应纳入深圳市城市法定规 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工作
3.0.2本条规定了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的选址量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处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的前线,也是联系群 众的窗口。因此,选址应方便警务工作、便民、防恐,且应充分利用城市的市政设施,节约 投资。
3.0.3阐明了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的用地原则
深圳市城市用地非常紧张,决定了公安派出所的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且在可能条件下 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0.4本条明确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控制指标要求,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法定图则及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3.0.5本条是基于公安派出所的特殊的工作特点与工作要求,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建筑类 型与层数的设计要求。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建议首选与政府保障房合建 3.0.6对于现状独立的公安派出所项目,提出了改扩建的实施原则。 3.0.7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总平面布局的设计要求。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的规划布局应结合本市的用地特点,满足既要方便群众,又要安全、 保密的要求,紧凑合理,内外有别,有条不紊。 3.0.8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基本要求。 3.0.9本条对于派出所的功能区域划分提出要求,并在合适的场地内设置警用训练场地 3.0.10本条明确停车场(库)设置的流线、区域、数量、出警等要求。在用地条件满足建 设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地下三层停车场。并依据深圳市《市政府2015年第222号办公会 议纪要》(2015年11月4日)的要求,按停车位数量的30%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其余停车 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3.0.11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内的涉案车辆的临时扣押及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等提 出场地需求。
深圳市城市用地非常紧张,决定了公安派出所的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且在可能条件下 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0.4本条明确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控制指标要求,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法定图则及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3.0.5本条是基于公安派出所的特殊的工作特点与工作要求,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建筑类 型与层数的设计要求。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建议首选与政府保障房合建。 3.0.6对于现状独立的公安派出所项目,提出了改扩建的实施原则。 3.0.7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总平面布局的设计要求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的规划布局应结合本市的用地特点,满足既要方便群众,又要安全、 保密的要求,紧凑合理,内外有别,有条不紊。 3.0.8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基本要求,
3.0.9本条对于派出所的功能区域划分提出要求,并在合适的场地内设置警用训练场地 3.0.10本条明确停车场(库)设置的流线、区域、数量、出警等要求。在用地条件满足建 设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地下三层停车场。并依据深圳市《市政府2015年第222号办公会 议纪要》(2015年11月4日)的要求,按停车位数量的30%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其余停车 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3.0.11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内的涉案车辆的临时扣押及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等提 出场地需求
3.0.11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内的涉案车辆的临时扣押及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等提 出场地需求。
近年来,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进入了矛盾凸显期、案件多发期,公安机关承 担的工作任务逐年增加。为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公安民警编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因此, 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是未来发展建设的需要
4.0.2本条阐述了公安派出所各房屋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依据。
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房屋项目所承载的功能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关房屋 项目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如档案室,除了存放有关行政业务档案资料外,还有案卷资料等 会议室,除民警内部会议使用外,还用于召开质保人员会议、警风监督会议等。因此,派出 所的房屋项目及其面积指标既要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又不能完全按照上述 现定来确定。为便于操作,本标准规定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的面积指标按照《党 改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但业务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设施的面积指标 根据派出所的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标准确定。
4.0.3本条提出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用房的分区设置原则
公安派出所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场地组成,房屋建筑的五类用房除设备及辅助用房 外,集中整合为窗口接待、办案、业务办公、后勤生活四个区域来表述,并提出各个区域的 具体项目内容。主要是根据公安派出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按照功能,依照“分区明确、内外 分开、动静有别”等原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设备房等 能房间。因为公安派出所的业务保障用房与办案用房虽然相对独立,但工作内容却文紧密 联系,根据前期大量调研的公安派出所办公和业务的实际使用需求出发,确定了上述分区的 划分,以期对公安派出所的建筑设计有所较为明确的指引。 各区主要用房的功能和用途如下: (一)窗口接待区: 户政室:用于户政业务、居住证办理及外国人登记等场所。采用分区设置,分为前台工 作区、后台审核区和群众等候区。辖区人口多的派出所每天几百人次,辖区人口少的派出所 每天也有几十人次前来办理相关事宜。考虑到上述因素,主要以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来确定 派出所户政室的面积指标。 户政档案室:用于户政档案存放的场所。应结合不同派出所辖区人口户蘑档案的数量确
本条对备勤用房的最小床均建筑面积做出规定,其建筑面积指标参考依据为:《公安机关业 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筑设计规范》第4.11.2条。 民(辅)警宿舍:作为保障基层无能力购买商品房、未申请公租房的民(辅)警使用。 其户型设置及面积指标宜参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设置ABC户型,对 应建筑面积为355065m,各户型数量所占百分比宜为206020。 警用停车场:用于警用车辆专门停放的场所。公安派出所除了有日常行政办公车辆以外 还有信息通信、技术侦察、刑事侦查等各类警用特种车辆,外来办事群众车辆、涉案车辆及 民警私家车辆等,机动车数量远多于一般行政机关。因此,要高度重视停车问题,合理利用 也上空间和地下空间来满足车辆停放的需求。停车场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公安工作的特殊性 既要考虑服务群众的要求,又要考虑安全保密要求,对内对外不同区域停车场(库)分别设 置,区域之间进行物理隔离。同时,应适当考虑发展空间和余地。 警用训练场:用于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的训练场所。为提高公安民警的业 务技能和身体素质,适应新时期对公安民警自身素质的要求,应设置各类室外训练场地 其他说明: 一、公安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 下同类别的公安派出所其房屋项目内容应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视工作量而有所差 别。对于同类派出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当 民警编制人数处于指标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指 标上限时,则应取面积指标的上限但不应高于上限。 二、办案区用房的面积指标,根据公安派出所实际使用需求并参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 用房和办公用房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第4.2.6条办案区示意图的相关尺寸要求,已做了适当 宿减,实际执行时不宜再降低其面积指标标准。 1.0.4本表为根据4.0.3条各功能分区使用面积测算出的派出所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不 包含民辅警宿舍部分建筑面积)。测算时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按0.65取值,高层 建筑按0.6取值。使用时应依据派出所类别以及民、辅警比例,在本表的建筑面积范围内取 值。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17.08),辅警人员的配置,应由市机构编 刮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从深圳市现有各派出所人员编制的统计数据显 示,各个派出所的情况均有不同,民(辅)警的比例从1:2到1:5,跨度较大。因此本表的 总建筑面积指标按上述不同配置比例分别进行了估算。
5.0.1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筑标准的设计和建设依据。 5.0.2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极限要求。 5.0.3本条是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关于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 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提出的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5.0.4°5.0.9对公安派出所的建筑结构、层高、电梯设置标准、无障碍设计等提出要求。 5.0.10本条强调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技术用房的设计和建设需满足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5.0.11~5.0.15对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室内外装修标准提出要求,应适应当地的整体经济水 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5.0.16本条考虑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要求,对公安派出所室内空间的分隔形式与材料提出合 理的建议。 5.0.17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灯具和光源的选用提出要求
,1对公安派出的建巩统家进玩一规池 公安派出所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建筑外观应充分体现公 安机关的工作特点,庄重、简洁、大方,不得追求五颜六色、奇形怪状的建筑。 6.0.2对公安派出所的外观标识进行统一规范,
7.0.1按照深建节能(2011)46号文及深建节能(2014)101号文,备勤室属于有稳定 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有条件设置太阳能热水需要时,应设置集中的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并设置空气源热泵辅热系统。 7.0.2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用房的空调作出了规定,并对部分业务技术用房设置专用的空调 系统作出了规定。 7.0.3本条对各办公用房、人员较长时间停留的场所作出了通风的要求。 7.0.4本条对设置空调系统场所的室内设计参数及新风量作出了要求,强调应符合现行国 家和深圳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0.5空调形式宜根据建筑项目的规模及实际需要灵活选择。一般而言,规模小的、使用 时间不同的房间或需要24小时空调运行的房间宜选用分散式空调;规模较大的派出所宜采 用半集中式空调系统,便于集中管理和控制。 7.0.6 公安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弱电设备用房的用电涉及到办案区域,其电源应按所设计 建筑的最高用电负荷等级配置。 7.0.7 信息通讯机房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是保障信息畅通的基本要求。 7. 0.8 为保证辨认效果,办案区辨认室的光环境质量比一般房间要高,提出了照度不应低 于500Lx的要求。 7. 0. 9 本条是保障业务用房持续工作的措施。这类房间应采用100%的备用照明。 7.0.10本条措施是为了防止涉事人员在发生不正常行为时,产生触电事故。 7.0.17 设置可覆盖全区域视频监控是安全保障的要求。 08正非美人品的储普进入门系添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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