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1-2017 深圳市工业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电子信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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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绿色设计greendesignof industria
在工业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生产工艺、建筑功能和职 业健康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企业提供健康 适用和高效的生产空间。
3.0.3被动措施passivetechniques
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 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 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 漏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3.0.4通风间层ventilationlayer
在建筑外墙表面增加一层表皮,与原墙体形成一个空气间层,通过引导外墙 表面的空气流动,起到调节外墙表面温度的作用
3.0.5洁净室(区)cleanroom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房间(空间)。它的建造与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 产生及滞留粒子。室内如温度、相对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
3.0.6普通空调系统airconditioningsysten
以维持人员舒适性或正常生产、工作房间内温度、相对湿度为目标的空气调
3.0.7净化空调系统aircleaningconditioni
.0.7净化空调系统aircleaningconditioningsystem 用于洁净空间空气净化的空气调节系统
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供水和地下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3.0.9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废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3.0.10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 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 素,
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供水和地下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3.0.9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废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3.0.10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 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 素。
4.0.1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发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执 行国家对工业建设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 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推进深圳市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深圳市 工业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规范。 4.0.2工业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满足生产工艺、建筑功能、 资源节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职业健康之间的辩证关系, 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降低工业建筑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 的影响。 4.0.3工业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工业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 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4.0.4工业建筑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 圳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0.5本规范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与绿色工业建筑发展的适用性,管理部门 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在下列情形下,由管理部门组织整体修订, 批准后施行: 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修订; 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已经修订; 3深圳市绿色工业建筑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换
5绿色设计策划与绿色设计文件
5.1.1工业建筑设计前期应进行绿色设计策划,明确项目定位,确定绿色总体目 标和分项指标、对应的技术策略、成本与效益分析,并编制绿色设计策划书。 5.1.2绿色工业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设计文件。 5.1.3工业建筑绿色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
5.2.1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前期调研; 2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绿色设计方案: 4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5.2.2前期调研宜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调研宜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 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 2市场调研宜包括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功能要求、生产需求、生活需求 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3社会调研宜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和发展空 间、公众意见与建议、当地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等。
5.2.3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
1明确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 2确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相应等级 或其他绿色工业建筑相关标准的相应等级或要求; 3确定适宜的实施目标,包括节地与可持续发展的场地的目标、节能与能源 利用的目标、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目标、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目标、室外环境 与污染物控制的目标、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的目标、运营管理的目标以及技术进 步与创新的目标等。
5.2.4绿色设计方案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
1优先采用被动设计策略; 2选用适宜的集成技术; 3选用高性能建筑产品和设备: 4当实际条件不符合工业建筑绿色设计目标时,可采取调整、平衡和补充措 施。
施。 5.2.5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可行性分析; 2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风险评估。
5.3.1项目立项文件应设绿色设计专篇,根据绿色设计策划书对拟采用的绿色工 业建筑技术、投入和效益进行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工业建筑的增量投资列入投资 估算。 5.3.2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应设绿色设计专篇,其内容宜包括绿色目标合理确定 场地现状评估分析、实现绿色目标的适宜绿色技术措施说明、绿色增量投资估算 及其效益分析。 5.3.3项目深化设计文件应设绿色设计专篇,由建筑专业进行统筹综合协调,分 专业进行说明,宜注明对绿色施工和绿色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专业进行说明,宜注明对绿色施 和绿 技术要求。
6.1.1场地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应优先利用荒地、劣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6.1.2场地规划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议,通过建筑布局 改善总体环境,采取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6.1.3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应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 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6.2.1项目广址应控制在深圳市基本生态环境控制线以外,不应破坏以下场地和 区域: 1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由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 园; 2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拨超过50m的高地; 3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 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5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6其它生态保护区。
1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企业远期发展 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 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4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6.2.3项目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 取防洪、排涝措施,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 关规定。
6.3总体规划与建筑布局
5.3.1总体规划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6.3.2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和政策,且符合下列要求: 1容积率下限值应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上限值应 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 2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绿化覆盖率应符 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5.3.3总体规划设计宜合理提高建设场地利用系数,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共享; 2在满足生产工艺前提下,采用联合厂房、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或利用地形 高差的阶梯建筑: 3合理规划建设场地,整合零散空间。 6.3.4总体规划设计宜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宜 小于5%。 6.3.5总体规划设计宜优先利用废弃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废弃的仓库、厂房、闲置土地的场地或归并零散地块进行建设; 2宜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再开发建设,并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场地进行处理并达 到有关标准; 3宜对旧建筑进行改造,不应大规模整体拆建。如需拆建,宜对拆除后的废 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 6.3.6工业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对新建建筑自身或相邻环境敏感 建筑产生影响,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建筑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建筑的 当地主导风上风向; 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 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
6.3.7工业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利用地形和规划条件,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功能分区内各项设 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应缩短运输距离: 2总平面布置应结合深圳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
通风条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条件下,对于空气调节的房间宜尽量布置在阴面 或多层的底层; 3在满足生产流程、操作维护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生产车间应集中布 置或采用组合厂房的形式: 4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改建、扩建的电子信息类工业厂房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 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6.4交通组织与物流运输
6.4.1总平面规划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公共交通和交通规划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并 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人行出入口应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宜在基地出入口和公交站点之 间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 2基地货流出入口应结合城市干道布置; 3人流和货流不应交叉。
6.4.2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置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2应结合货物流线和生产规模合理设置货车泊位: 3非机动车库(场)设置位置应合理,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有遮阳防雨设 施。
6.4.3宜采用以下资源消耗小的物流方式
1物流仓储利用立体高架方式和计算机管理: 2结合厂区地势或建筑物高差,采用能耗小的物流运输方式; 3采用环保节能型物流运输设备与车辆,并提供补充能源的配套设施; 4具有与上述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6.5.1厂区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2建筑玻璃幕墙、外墙饰面材料设计应符合《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有关规定:
3应合理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不应对宿舍或周边居住建筑外 窗产生直射光线,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的眩光值应 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厂区声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规定。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应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 声进行预测。当存在超过标准的噪声源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 2对固定噪声源,应采取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6.5.3厂区热环境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地面材料的反射率宜为0.3~0.5,屋面材料 的反射率宜为0.3~0.6; 2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应种植高大乔木提供遮阳; 3采用立体绿化、复层绿化,合理进行植物配置,优化水景设计; 4室外场地硬质铺装应选择透水性铺装材料或者构造; 5合理设置设备散热方式和位置,避免造成热污染
6.5.4厂区风环境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规划布局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 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不利影响,营造良好的夏季 和过渡季自然通风条件; 2建筑布局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并宜通过设置挡风措施阻隔冬季冷风; 3建筑规划布局宜根据典型气象条件下的场地风环境模拟进行优化; 4场地内建筑宜采用架空等方式改善自然通风。 6.5.5工艺设备、公用设施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 动标准》GB10070的规定。
6.5.6厂区其它污染物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及
1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控制优子 GB 8702 的规定。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储存污染物 控制标准》GB18597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5.5.7联合企业中生产不同电子信息产品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 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 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1.1工业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 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和生产效率。除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生产 工艺区域外,建筑宜优先利用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7.1.2工业建筑应根据周围环境、场地条件等,综合考虑场地内外建筑日照、自 然通风与噪声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形体。 7.1.3工业厂房设计应符合具体产品的工艺要求,充分考虑生产工艺对建筑形体 及布局的影响,减小设备管线对室外立面的影响,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建筑功能和技术的要求,结构及构造应合理; 2有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及具有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 功能的室外构件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7.1.4工业厂房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采用标准化、协同性和集 成化设计。 7.1.5工业厂房设计宜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建筑性能、物理环境等进行定量化 分析、评估和优化,并在设计深入过程中进行完善。
7.2.1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在满足使用 功能的前提下,宜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并宜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 7.2.2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根据电子产品发展以及生产工艺改造和扩大生产 规模的要求确定,并应根据变化的预期需求,选择适宜的开间、进深和层高。 7.2.3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应有利于降低能量消耗和物料消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在满足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减少洁净 室(区)或普通空调房间的面积; 2应优化产品生产路线、物料路线、人员流动路线和设备维护路线; 3应合理进行空间布置,并宜降低房间的高度; 4能量消耗较大的车间、工序或设备,宜靠近动力供应源设置; 5房间参数要求相近的空间,在满足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布
置; 6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 停留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2.4对兼有一般生产区和洁净室(区)的综合性厂房,厂房的平面布局和构造 处理,应避免人流、物流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7.2.5宜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 共开放空间,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满足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1工业厂房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
1采用集中空调工业厂房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的有关规定: 2未采用集中空调工业厂房的围护结构设计宜符合《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 标准》的规定; 3洁净工业厂房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 的规定。
7.3.2对于采用普通空调系统的厂房,外墙
1采用自身保温性能好的外墙材料; 2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 3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材料; 4东、西向外墙采用遮阳隔热措施; 5有条件时外墙设置通风间层、垂直绿化等措施
7.3.3屋顶设计可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2设置屋顶绿化。 7.3.4外窗、幕墙设计可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1合理设置开启扇或机械通风措施; 2外窗和幕墙的气密性能应满足《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的规 定; 3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0%:
4主要生产用房和辅助用房不宜大规模采用玻璃幕墙。 7.3.5工业厂房的建筑遮阳设施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遮阳设计可采用下列措施: 1利用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的构件、形体形成互遮阳和建筑自遮阳; 2东、西、南向外窗宜采取活动外遮阳; 3采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窗。
7.4.1严禁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限制使用或淘汰的材
用可再循环材科、可再利用材科; 2宜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3应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 材料; 4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 5宜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宜选用距离施工现场500km以内的建筑材 料。 7.4.4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宜采用工业化生产 的建筑构件与预制装配方式。 7.4.5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能源的消耗量,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2宜选用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3.宜选用高耐久性优良的建筑材料。 7.4.6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宜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应与装修设计协调,应考虑
1宜选用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2宜选用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3.宜选用高耐久性优良的建筑材料。 7.4.6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宜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应与装修设计协调,应 装修工程的需求。
7.5.1除有洁净要求的暗室或因生产工艺本身要求避光区域外,工业厂房应充分 利用天然采光,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且设置遮阳设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7.5.2对于一般性生产车间与辅助办公、生活服务空间,可采用采光天窗、反光 板、散光板和集光、导光设备等措施改善室内自然采光效果。 7.5.3工业建筑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可采用下列措施减少窗眩光: 1合理分区,工作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对采光条件变化不敏感的区域 宜设置在近窗区; 2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 3为降低窗亮度或减少天空视域可采取室内外遮挡设施。 7.5.4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平均采光系数不低于0.5%的面积宜大于首层地下 室面积的5%,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 1将地下室设计成半地下室,直接开窗采光通风; 2地下室设计下沉式庭院、窗井、采光天窗等措施改善天然采光: 3采用导光装置引入天然光,
7.6.1在不影响生产工艺与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布局、剖 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 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系统。 7.6.2在不影响生产工艺与环境卫生的情况下,以下区域宜进行合理的自然通风 设计: 1辅助办公区域: 2人员停留时间较短的一般性生产厂房。 7.6.3在不影响生产工艺与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 合理设计,外窗的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7.6.4地下室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自然通风: 1设计成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天井、窗井、带诱导通风的采光通风井。
7.7.1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宜根据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对各类房间进行区域划 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7.7.2产生较大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管道等噪声源宜集中布置,并符合下列
规定: 1应选用低噪声设备; 2噪声源宜设置在地下,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各类泵房等有噪 声污染的设备用房宜做隔声吸声处理; 3当产生噪声的管道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4电梯机房及并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当受到条件限制而紧邻 布置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7.7.3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源的基础上,应根据隔声量要求对车间围 护结构进行隔声、吸声设计,工作场所及其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要求。 7.8室内空气质量与职业健康 7.8.1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预评价,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现行国 家标准GB18580~GB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和《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标准的要求。 7.8.2工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具有截尘功能的固定设施。 7.8.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电子信息类工业建筑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现行《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进行预评价,在峻工验收前按照 国家现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的规定进行 积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且验收合格。 7.8.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计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GBZ158的规定。
8.1.1结构设计宜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及可工业化建造的建筑结构体系, 并充分考虑节省材料、施工便捷、环境保护等因素。 8.1.2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 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必要时可将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高于GB50153 的要求。 8.1.3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遵循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 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
8.2.1结构布置宜综合考虑对建筑功能的适应性。 8.2.2结构方案应遵循抗震概念设计基本原理,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 对于特别不规则结构,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确定抗震性能目标,
8.2.1结构布置宜综合考虑对建筑功能的适应性。
1不宜采用较难实施的结构及因建筑形体不规则而形成的不规则结构 2应根据建筑功能、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 3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建筑优先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乙类及丙类建 筑有条件时宜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 4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可合理采用钢结构体系、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8.2.4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优化设计,并达到节材效果: 1结构抗震设计性能目标优化设计,优先选用规则的建筑形体; 2结构体系优化设计; 3结构材料比选优化设计; 4构件布置及界面优化设计。
8.2.5基础优化设计可以考虑地基基础协同分析与设计,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进行协同设计; 2桩基础沉降控制时,宜考虑承台、桩与土的协同作用; 3筱板基础宜根据协同计算结果进行优化设计。
8.2.6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必要时可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进 行维护加固
8.3.1结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 2受力普通钢筋应合理选用高强钢筋。 8.3.2宜采用高强度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中,HRB400级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占受力钢筋总量 的比例不小于70%; 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强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 取; 3钢结构体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 8.3.3建筑结构主体宜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 8.3.4建筑宜采用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可选择下列构件或部品: 1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件; 2整体厨卫、单元式幕墙、装配式内墙、多功能复合墙体、成品栏杆、雨篷 等建筑部品
8.3.1结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 2受力普通钢筋应合理选用高强钢筋
8.3.2宜采用高强度结构材料,并应符合
9.1.1工业建筑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 资源。水资源规划方案应包括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以及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综 合利用的内容。 9.1.2工业建筑方案阶段,应进行全厂给水、排水的综合水量平衡计算。 9.1.3工业建筑应根据其用水设备、水处理系统的用水、排水水量、水质等条件, 设计相应的循环水系统,并应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工业废水资源。 9.1.4工业建筑工艺用热水或生活用热水的热源,宜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 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升温的冷却水、废热、太阳能、热泵、热力管网、 锅炉等多种热源。 9.1.5工业建筑一般污、废水处理应选用先进的处理工艺,污、废水排放标准应 符合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与《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DB4426的要求
1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优先采用节能的供水设备; 3设有完善的工业废水、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设施; 4根据地形、地貌等特点合理设计雨水排放渠道、渗透途径或收集回用途径 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实现雨污分流。 9.2.2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量、水压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2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用水设备的最低水压要求,合理确定直接利 用市政供水的建筑层数; 3当采用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简绘水排水设计圳范》GB50015的有关珂宝
9.2.2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量、水压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2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用水设备的最低水压要求,合理确定直接利 用市政供水的建筑层数; 3当采用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9.2.3工业建筑生产工艺用水、冷却用水、生活用水、公用系统用水等的排水, 宜按其水质分类进行收集。经相应处理达到不同使用水质要求的排水,宜重复或 循环利用
9.2.4避免管网漏损应采取下列措施:
1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 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充许工作压力,管件和管道宜配套提供; 2选用高性能的阀门; 3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
9.3.1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求: 1满足卫生器具使用所需压力的条件下,当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大子 0.2MPa时,应在其配水管上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 2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器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 具》CJ164的要求,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中节水器 具用水效率等级标准的三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9.3.2场地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并宜采取以下措施: 1宜采用土壤湿度感应器或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控制器及雨天关闭系统: 2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9.3.3当生产用水采用水泵直接供水时,生产供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恒压机组
9.4.1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 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 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9.4.2应根据非传统水源资源情况,合理规划人工景观水体规模,应优先结合雨 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其补充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和自备地下并水,宜优先采用雨水,并应采取下列水质及水量安全保障措施: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2宜采用水生动、植物生态水处理技术构建水体自净平衡体系保障水体水 质,必要时可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净化,确保水质安全; 3景观水体应设计生态池底及驳岸,为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条件,并通过水 生动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 9.4.3工业建筑各类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各类工艺用水的回用率宜达到70%。 9.4.4采用反渗透技术制备纯水时,产生的RO浓水宜回用于卫生间、洗车或地 面冲洗以及绿化用水,且应符合使用点对水质的要求。 9.4.5当设置雨水、中水利用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 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以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 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有关规定, 9.4.6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要求; 2水池、水箱、闸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 误饮的措施; 3为远期留市政再生水接口,其接口转换措施应安全可靠,并符合非传统水 源用水安全的其它要求
9.5.1工业企业的各给水系统的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宜设置集中监测和控 制系统。
9.5.1工业 制系统。 9.5.2水表计量仪器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水量平衡测试和管网漏 损检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用水单位水计 量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等标准规范要求。 9.5.3贮水池及高位水箱应设置水位监测和溢流报警装置,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9.5.4各种水系统中,需加热或冷却的负荷超过300kW时,应设温度调节装置
10.1.1工业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政 策,统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情况,考虑产品生产工艺需求,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选择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并宜优先选用考虑热回 收利用。 10.1.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集 中空调系统未端设备、确定管道尺寸、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10.1.3工业建筑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室内风速、新风量、空气质量和污染物 控制标准应满足《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要求。 10.1.4工业建筑的空调设备容量和数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空气与水输送设备的容量应以冷、热负荷和 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 2设备选择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匹配,保证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行时仍具 有较高的效率。 10.1.5净化空调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和《电子工 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要求。
10.2.1在满足生产工艺需求的前提下,冷热源系统形式的确定,应根据建设规模 生产工艺要求,结合能源供应状况、环保法规等,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选用工业余热作为冷热源; 2充分利用天然冷热源,宜采用空气源、地表水源及海水源等热泵系统供热 供冷; 3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空调; 4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5当技术经济可行时,可采用分布式冷热电三联供技术。 10.2.2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和空气加湿的热源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
10.2.3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比、性能系数、效率、系统配置方式等应满足国家和深 圳市等相关的节能标准规定,并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规定的制冷剂。 10.2.4当设有较大面积的空调内区的空调系统或建筑物中的有相当部分的空调 系统由于房间内设备的发热量较大需要常年供冷时,宜采取相应的热回收系统或 水环热泵等空调系统。 10.2.5采用水冷壳管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宜设置自动在线清洗装置
10.3.1空调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 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当生产工艺或空气调节有不同供冷 温度需要时,供冷站可设计为两种不同的供水、回水温度。 10.3.2空调水系统的设计、保温材料、输送能效比等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相关节 能标准的规定。 10.3.3空调风系统的设计、保温材料、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等应符合国家和深 圳市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10.3.4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 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 衡措施。 10.3.5空调风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 额。在设计条件下,空调送风系统各个支路的最不利环路中,送风干管的压力损 失占送风管路总损失的比例均不宜超过30% 10.3.6电子工业建筑通风、除尘、排毒、排风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1与《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等有关规定
10.4.1单栋建筑的面积较大时,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散湿、散热(冷)情况和空 调区域进深、分隔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宜划分为不同的空调区(如内区、外区)。 不同的空调区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并应采取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混合损失的措 施。
10.5.1同一建筑物内净化空调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和温度、相对湿度要求不同的洁净室(区), 应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2净化空调系统和普通空调系统,应分别设置。 10.5.2洁净室(区)的送风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 没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在生产工艺允许时,应采用相关规定的下限 值。 10.5.3净化空调系统采用集中空气处理和集中送风方式,且按洁净度要求确定的 风量大于消除热湿负荷计算的风量时,应采用一、二次回风的送风系统。除生产 工艺特殊要求外,在同一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的运行过程 10.5.4生产工艺对洁净室(区)温度、相对湿度全年有较大的允许波动范围时: 宜在技术可行的基础上适当改变空调控制精度。当温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2℃时,在降温工况下,宜将温度基数提高1~2℃;在加热工况下,宜将温度基数 降低1~2℃;当相对湿度充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时,在降温工况下,宜将 湿度基数提高5%~10%:在加热工况下,宜将温度基数降低5%~10%
10.5.5净化空调系统采用新风和循环风分别处理的方式时,用于空调的冷冻水宜 按控温、调湿要求采用不同的供水温度 10.5.6洁净室(区)除下列情况之一外,均应充分利用回风: 1在生产过程中向房间内散发的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时: 2对其他工序有危害或不能避免交又感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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