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41-2017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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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采用砌体承重,在外墙设置砌体扶壁柱,楼屋盖采用木结构或者轻钢结 构,为形成内部空旷大空间。
2.2.1结构性能及几何尺寸
f一受弯构件的挠度; H一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一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 Hg一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1一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lo一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一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8一构件侧弯矢高。
A、B、C一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类别 a、b、c一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类别。 C1一指采取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C2一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 C3一指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3.1.1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分为首次排查和复排查。 3.1.2根据损伤、变形等排查结果,既有房屋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安全隐 患排查类别分为a、b、c三类。当房屋上部结构包含两种及以上结构形式时,应 按照本标准的相应章节进行各类型结构的安全隐患排查,取最低排查类别为上部 结构安全隐惠排查类别 3.1.3根据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排查结果,既有房屋结构安全 隐患排查类别分为A、B、C三类。 纯新
3.1.1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惠排查分为首次排查和复排查
.1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
3.2排查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1调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2制定房屋结构安全隐惠排查方案; 3发放并收集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A)和损伤、变形调查表(附表B); 4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5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 分类; 6出具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附表C及相应附件); 7主要工程资料、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排查资料归档,
3.2.2房屋工程资料宜包含下列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包含房屋名称、建造时间、层数、基础类型、结构形式、 #用功能等; 2房屋安全证明资料:包含房产证明、峻工验收证明、加固改造验收证明: 3房屋图文资料:设计图纸、加固改造图纸、施工资料; 4房屋使用资料:包括使用过程中遭受的灾害,维修、加固、改造等相关资
5历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惠排查报告; 6房屋结构检测鉴定报告。 经调查发现,深圳市老旧建筑物的地勘资料、检测资料、工程施工保证资料 等大多缺失,若要求这部分资料都完整,可能会将绝大部分房屋划分到B、C类 建筑。从结构安全和房屋建设过程考虑,有竣工验收资料或房产证的房屋,以上 资料是应该具备的,只是由于建筑档案管理的不规范,导致这部分资料缺失,但 这并不影响房屋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因此,本标准在工程资料方面的要求尽量简 化。
3.2.3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包括以
3.3.1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应按下列规定
3.3.1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应按下列规定 洪行分类
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A、C类划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3.1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场地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 2)地基基础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 3)主体结构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 4)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改变使用功能、拆除结构、改建或扩建结构 2 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 5)遭受火灾等灾害,造成结构严重受损,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 格证明的房屋: 6)房屋鉴定结论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但未进行加固处理,或进 行了加固但无加固工程合格证明。
2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不属于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 对于一般房屋,本标准只要求核查房产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对于存在加固 改造情形的建筑物,尚应核查加固改造工程合格证明资料;对于已进行过结构安 全性检测鉴定的建筑物,应对检测鉴定报告进行核查,由列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 定机构名录的检测鉴定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方为有效。 3.3.2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复排查应按下列规定进 行分类:
2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复排
2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判定为C类: 1)拆改主体结构的房屋; 2)场地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 3)地基基础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 4)上部结构排查类别为c类的房屋。 3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不属于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 深圳市的土石房屋建筑大多年代久远,层数少,结构形式单一,无设计图 等工程资料,且无工程资料也不影响对其安全的评价,因此,对这部分建筑不票 求核查工程资料。
3.4.1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结构安全隐惠排查类别采取下 列处理措施: 1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2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 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 3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分为C1、C2、C3三类 C1类指采取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惠的房屋;此类 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C2类指需要进行 险测鉴定的房屋;C3类指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对仅由于钢筋锈蚀原因划为C1类的房屋,在对钢筋锈蚀修复或加固完成后 可判为A类或B类房屋;对仅由于加建原因划为C1类的房屋,将加建拆除且拆 除过程不对原结构造成损伤后可判为A类或B类房屋;对仅由于场地原因划为C 类的房屋,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之后可判为A类或B类房屋。排查结论 的调整应由排查单位对整治情况进行核查后完成。 3.4.2土石房屋应根据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类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A、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
C1指采取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C2类指 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C3类指需立即停止使用的房屋; 3单层土石房屋,对损伤、倾斜等变形进行处理后可判定为B类,不需进 行检测鉴定。 3.4.3排查单位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主体结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5排查机构、排查人员
3.5.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由列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检测鉴 定机构进行
3.5.2排查机构应组织排查小组进行排查,对砌体房屋、混凝土房屋和
排查小组应包括1名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对钢结构房屋,排查小组应包 括1名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1名具有钢结构分析能力的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 程师。 自《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实施以来,各区 都进行了排查工作。从现有排查结果、各区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以及专家督查结 果看,存在非列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排查机构对房屋安全隐患类别 误判的情况。为保证排查工作质量,本标准要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由列入 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单位进行。为保证排查结果的准确性,排查小组 的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应参加每栋房屋的现场排查工作。 鉴于钢结构建筑物的数量少、出问题的几率比较高、有钢结构设计、鉴定经 验的结构专业人员少等因素,要求由具有钢结构检测、分析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 排查。
3.6.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责任主体,包括委托单位、产权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2工程概况,包括建筑名称、建造时间、层数、结构形式、基础类型、使用 功能等; 包括使用功能改动、主体结构拆除、改扩建、灾害影
响、维修加固等; 4现场检查、检测的结果; 5排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排查图片等附件。
4.0.1房屋场地安全隐惠排查类别应分为a、b、c三类。 4.0.2房屋场地安全隐患应重点排查周边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检测其高度、 与房屋的水平距离、裂缝、变形等。 4.0.3房屋因自然灾害(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 采空区以及病险库等造成的影响不在本标准排查工作范围内,上述问题应由相关 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4.0.4房屋场地安全隐患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a类:
1房屋周边无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或其高度不超过2米; 2边坡、挡墙、河堤护坡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上; 3边坡、挡墙、河堤护坡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内,但有工程安全 合格证明,且未发现其存在裂缝、变形等明显缺陷。 4.0.5房屋场地安全隐患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类: 1边坡、挡墙、河堤护坡的高度在5米以上,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 以内,且已出现明显的裂缝、变形等损伤情况; 24.0.3条中经专项评估评定为危险的场地。 4.0.6场地安全隐患排查类别不属于a、c类的,应判定为b类
5.0.2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患应重点检测房屋因地基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倾斜、裂 缝,基础滑移等。
5.0.3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a类: 1房屋无明显倾斜,或房屋整体倾斜率未超过表5.0.3规定的限值,
1房屋无明显倾斜,或房屋整体倾斜率未超过表5.0.3规定的限值
表5.0.3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注:H.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2上部结构不存在因地基沉降影响产生的裂缝或产生的裂缝符合下列情况: 1)土石房屋:底层承重墙体无斜向裂缝; 2) 砌体结构:底层承重墙体无贯通的斜向裂缝: 3)混凝土结构:底层混凝土梁端部无斜向裂缝;底层钢筋混凝土柱、剪 力墙无水平裂缝;底层框架填充墙单条斜向裂缝宽度小于2mm,或 同一面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小于1mm的多条斜向裂缝; 4)钢结构:底层填充墙单条裂缝宽度小于2mm,或同一面墙体产生裂 缝宽度小于1mm的多条裂缝。 3基础未发生滑移
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 率超过2%,或变形缝两侧结构、相邻房屋之间发生倾斜碰撞挤压; 2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 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
注混凝土无压碎迹象。
4)阳台边梁、楼梯梁等没有超过10%面积的露筋、钢筋锈蚀或保护层 剥落现象; 5)主梁、托梁挠度不超过1o/200 4板: 1)板面支座周边无裂缝;板底无交叉裂缝;或仅存在宽度不大于0.5mm 的其它裂缝; 2)板没有超过10%面积的露筋、钢筋锈蚀或混凝土保护层剥落现象。 5悬挑构件: 1)跨度超过0.6米的悬挑板没有钢筋锈蚀裂缝及混凝土保护层剥落现象; 2)悬挑梁下部主筋、箍筋无锈蚀现象,或箍筋锈蚀面积没有超过梁侧面 积的10%,下部主筋锈蚀长度没有超过主筋长度的10%: 3)悬挑构件端部无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支座无受力裂缝; 4)悬挑构件支座混凝土无受压裂缝。 当发现柱、剪力墙、梁、板存在不超过10%面积的露筋、钢筋锈蚀或混凝土 护层剥落的现象时,即使排查类别判定为A类,在排查报告中也应提出进行处 的建议。 6.1.5混凝土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 的应判定为c类: 1 柱: 1)柱存在明显倾斜,倾斜率超过1%: 2) 柱混凝土存在非钢筋锈蚀引起的竖向裂缝: 3) 柱一侧存在缝宽大于1.0mm的水平裂缝且另一侧混凝土压碎:
4)柱梁核心区混凝土有明显裂缝: 5)个 柱混凝土酥裂、剥落,其深度超过构件截面的10%; 6)柱混凝土存在因主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箍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 该侧面积的混凝土剥落现象。 剪力墙: 1)墙存在明显倾斜,倾斜率超过1% 2)墙体混凝土压碎;或墙体混凝土存在交叉裂缝; 3)连梁出现宽度大于0.7mm交叉裂缝; 4) 墙混凝土酥裂、剥落,其深度超过墙体厚度的15%: 5)墙混凝土存在因竖向钢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水平钢筋锈蚀产生的超 过15%该侧面积的混凝土剥落现象。 梁: 1)主梁支座部位存在斜向裂缝; 2)主梁跨中存在超过1/2梁高且宽度大于1.0mm的梁底裂缝; 3)主梁混凝土存在因主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箍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 该侧面积的混凝土剥落现象。 板: 1)板面支座或板底受拉区存在宽度大于1.0mm的裂缝;板底存在交叉 裂缝; 2) 板底存在因钢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面积混凝土剥落现象,
4)柱梁核心区混凝土有明显裂缝: 5)个 柱混凝土酥裂、剥落,其深度超过构件截面的10%; 6) 柱混凝土存在因主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箍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 该侧面积的混凝土剥落现象。 剪力墙: 1)墙存在明显倾斜,倾斜率超过1% 2)墙体混凝土压碎;或墙体混凝土存在交叉裂缝; 3) 连梁出现宽度大于0.7mm交叉裂缝; 4) 墙混凝土酥裂、剥落,其深度超过墙体厚度的15%: 5)墙混凝土存在因竖向钢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水平钢筋锈蚀产生的超 过15%该侧面积的混凝土剥落现象。 梁: 1)主梁支座部位存在斜向裂缝; 2)主梁跨中存在超过1/2梁高且宽度大于1.0mm的梁底裂缝; 3)主梁混凝土存在因主筋锈蚀产生的裂缝或因箍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 该侧面积的混凝土剥落现象。 板: 1)板面支座或板底受拉区存在宽度大于1.0mm的裂缝;板底存在交叉 裂缝; 2) 板底存在因钢筋锈蚀产生的超过15%面积混凝土剥落现象
1)跨度超过0.6米的悬挑板、跨度超过1.2米的悬挑梁存在裂缝宽度大 于1.0mm的主筋锈蚀裂缝;或超过15%该侧面积的保护层剥落现象: 2)悬挑构件端部出现超过lo/75的下垂;或支座受拉区存在宽度大于 0.5mm的裂缝; 3)悬挑构件支座混凝土出现受压裂缝。
编制组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排查单位和人员判定尺度过严,即使房屋仅存 在很轻微的裂缝、钢筋锈蚀等损伤,也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C类,不利于精 准找出安全隐患严重的房屋进行应急处理。鉴于以上情况,本标准对钢筋锈蚀情 兄进行了分类处理,当单个构件钢筋锈蚀区域面积不超过构件同侧面积的10%时, 按钢筋锈蚀排查的安全隐患类别定义为A类
适用于砌体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惠首次排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及局部为钢结构承重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惠自次排 排查。 钢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类别应分为a、b、c三类 钢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为a类: 钢结构构件的变形符合下列要求: 1)柱顶无明显位移;或单层钢柱顶部位移不超过结构高度的1/150,多 层钢柱顶部位移不超过结构高度的1/200,高层框架钢柱顶部位移不 超过结构高度的1/250且不大于300mm,高层框剪钢柱部顶位移不超 过结构高度的1/300且不大于400mm。 2)屋架、网架无明显下现象;或挠度不超过短向跨度的1/250 3)钢梁及標条无明显下挠现象;或主梁、托梁挠度不超过跨度的1/200 钢標条挠度不超过跨度的1/100,其它钢梁的挠度不超过跨度的 1/150; 4)钢梁无明显侧向弯曲现象;或深钢梁侧向弯曲矢高不超过跨度的 1/400,一般实腹钢梁侧向弯曲矢高不超过跨度的1/350。 钢结构构件或其连接未见裂缝、锐角切口; 焊缝、螺栓、铆接未见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断等损伤; 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下列要求: 1)轻钢结构房屋(包括轻钢厂房、住宅等)在端部第一或第二开间设置 有柱间支撑和屋面水平支撑; 2)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 松动的有效措施; 3)钢柱柱脚在地面以下采用混凝土包裹并高于地面150mm以上;当柱
钢构件外观基本完好,或主要构件表面仅为局部点状锈蚀或浮锈,无 锈皮。
6.3.4钢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判定为c类: 1钢柱柱顶位移平面内超过结构高度的1/150; 2钢屋架、网架或主梁的挠度超过跨度的1/200或45mm; 3未设置柱间支撑或屋面水平支撑;或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柱、屋架倾 斜; 4钢屋架、网架结构杆件或其连接有裂缝、锐角切口; 5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损坏; 6钢柱、钢梁等受力构件存在屈曲、断裂现象; 7主要承重构件因锈蚀产生锈皮或锈坑,且单根构件的锈皮面积超过表面积 的10%或坑蚀深度超过板件厚度10%。
6.3.4钢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惠首次排查和复排查时,符合下列条
6.4.1本章适用于土石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 6.4.2土石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惠首次排查和复排查类别应分为a、b、c三类。 6.4.3土石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 判定为a类: 1房屋的层数、檐口高度、屋脊最大高度、墙体厚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 6.4.3的规定
表6.4.3房屋层数、檐口高度、屋脊最大高度、墙体厚度和横墙间距
2墙体未产生倾斜; 3墙体不存在挠曲鼓闪及明显的粉化、剥落、开裂现象; 4木屋架不存在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断等损伤; 5木屋架的铁件不存在锈蚀、松动等现象; 6木屋架、木梁、木標条不存在明显的材质缺陷、腐朽、劈裂等现象; 7屋面不存在明显塌陷现象。 6.4.4土石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查和复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判定为c类: 1墙体倾斜率超过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墙体存在挠曲鼓闪; 3墙体、砖柱表面风化、剥落、泥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超过15%; 4墙体产生缝宽大于5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斜向裂缝,或出现缝 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斜向裂缝:
5支承梁或屋架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5mm的裂缝; 6木屋架存在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断;铁件严重锈蚀 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7木屋架、木梁或木条存在严重的材质缺陷、腐朽或劈裂等现象; 8瓦屋面存在明显的塌陷现象。 6.4.5土石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类别不属于a、c类的,应判定为b类,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附录 B房屋损伤、变形调查表
附录 B房屋损伤、变形调查表
附录F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惠排查表
附录G砌体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录I土石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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