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34-201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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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工地围挡以内的 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2.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construction sit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状况实施监 督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等基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规则而进行的信息共 享和业务协同等行为。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境 及人员等管理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 现象和行为。
3. 1.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对建筑工程方
3.1.1建筑.I.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的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系统可由数据 采集层、基础设施层、数据层、业务应用层和用户层等组成。 3.1.2数据采集层应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各类信息的收 集。宜包括无线射频识别、卫星定位、视频感知、自动监测、智
的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系统 采集层、基础设施层、数据层、业务应用层和用户层等
3.1.2数据采集层应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各类
。宜包括无线射频识别、卫星定位、视频感知、自动监测 移动终端采集、综合媒体等传感设备,宜具有身份识别、 知、图像感知、状态感知等能力。
3.1.3基础设施层应搭建起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软件
网络环境,宜包括基础软件、机房、硬件设备、安全设施、网络 等基础设施,宜采用云技术、云存储形式
3.1.4数据层宜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基础数据、黑
及其他数据,宜建立专门的共享数据库
组成,宜建立政务网、公众网或移动网信息门户。业务应用层可 分为基础支撑部分、业务管理两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支撑部分宜包括视频监控子系统、移动数据采集子 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等。 2业务管理部分宜包括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 环境监管子系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和协同处置子系 统等。
3.1.6用户层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
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业务人员以及系统管理员和 数据维护人员等。
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作为支撑。
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密码使用和管理应 国家密码管理规定。
3.2.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在数据安全
提下实现数据共享。数据共享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等外部系统提供 可访问的接口,并应共享集成其他外部系统的数据。 2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全面共享。 3.2.2数据共享应采取分级权限管理
3.2.3外部系统或用户应提交共享数据使用申请,经审批同意 后才能使用。
3.2.3外部系统或用户应提交共享数据使用审请,经审
信息,包括发起方、接收方,采用的共享/交换规则、策略的运 行情况等。宜比对发送日志和接收日志以验证发送和接收的一 致性。
3.2.5系统应根据业务协同需求设计数据共享接口。数据共
接口的元数据编制、数据库设计、业务代码编制、数据 计、数据交换格式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3.1系统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 3.3.2 系统应对所有用户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实现分权分域 管理
1 系统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
3.3.1系统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
4.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宜包括基 监管数据及其他数据。
同步生成;应采取安全措施,原始数据不得被修改、截留和 泄露。
案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视频监 控设备采集数据保存期限应大于30d;环境监管数据的保存期限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端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的数据保存期限应大 于30d。 2系统服务器端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的数据保存期限应大 于1年。 3环境监测的取证数据保存期限应大于 180d,
4.2.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应包括工程基 础数据和地理空间数据等。
号;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计单位、助繁单位等的位置信息。 4.3监管数据 4.3.1系统监管数据应包括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 境监管数据、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以及监控视频数据等。监 管数据的格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2质量监管数据应包括材料检测、T程结构实体检测等检 则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宜包括施工组织方 案、质量抽香记录、整改通知、工程整改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行政处罚数据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孜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项资料 进行收集、整理。 4.3.3安全监管数据应包括施工现场人员作业行为监管数据 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监管数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监管数据、安全防护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监管数据、施工现场安 全管理行为监管数据等;宜包括安全教育、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资料。数据内容宜包括检查、考评、验收、反馈记录表及照片、 视频等,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和《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的规 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各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4.3.4环境监管数据应包括工地扬尘监测数据、现场环境噪声 监测数据、工地小气候气象监测数据等。环境监管数据的处理宜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地扬尘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现场环境噪 声声级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2工地扬尘监测数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c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的规定进行异常值取舍;项自场景噪声监测数据宜按现行国
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的位置信息。
4.3.1系统监管数据应包括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
4.3.1系统监管数据应包括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 境监管数据、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以及监控视频数据等。监 管数据的格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境监管数据、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以及监控视频数据等。监 管数据的格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2质量监管数据应包括材料检测、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等检 厕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工验收记录等;宜包括施工组织方 案、质量抽查记录、整改通知、工程整改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行政处罚数据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项资料 进行收集、整理。
4.3.2质量监管数据应包括材料检测、
现频守,妆 和《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的规 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各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4.3.4环境监管数据应包括工地尘监测数据、现场环境噪声 监测数据、工地小气候气象监测数据等。环境监管数据的处理管 将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地尘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现场环境噪 声声级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2工地扬尘监测数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 (PMi和PM?.:)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I 53的规定进行异常值取舍:项自场景噪声监测数据宜按现行压
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进行异常值取舍。所 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可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 中保留。 3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定 并应标注标识符。
并应标注标识符。 4.3.5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应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与务 合司信息、项自实名制备案与用工花名册信息、企业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信息、项自工资支付保证金信息、项目出勤计量信息, 从业人员工资支付信息、从业人员务工行为评价信息等。 4.3.6监控视频数据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控摄像头所采 集、录制的视频等。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 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I28181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
4.3.5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应包括从业人员基本1
合同信息、项目实名制备案与用工花名册信息、企业工资 用账户信息、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信息、项目出勤计量信 业人员工资支付信息、从业人员务工行为评价信息等。
4.3.6监控视频数据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控摄
集、录制的视频等。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 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F28181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1292 的规定。所有监控视频数据宜统一保存、管理与共享,并应按保 存期限要求存储。
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建设单位自查记录、施工单位自查记 录、公众举报数据和业务管理数据等。
求、公从半报数据相业分管理数等 4.4.3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宜包括系统机构定义、人员角色定义 业务定义、工作流程定义、业务表单定义、地图参数定义、统计 报表定义和安全监管日志等数据。
业务定义、工作流程定义、业务表单定义、地图参数定义、统计 报表定义和安全监管日志等数据,
5.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宜包括质量监管、安全 监管、环境监管、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协同处置、移动数据采 集、视频监控、基础数据管理和应用维护等子系统。 5.1.2系统宜采用GIS技术实现工地、监管设备和监管事件等 信息在地图上的可视化直观表达及浏览、查询等功能。 5.1.3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应具有监管业务协同处置的能力 并应饮人下顿宝
1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等子系统中产生超限或异常的记录时,宜自动在协同处置子系统 中产生事件记录,并应按协同处置子系统中确定的业务处置流程 对事件进行办理、核查和结案。 2协同处置子系统中有关施现场事件的处理过程、反馈 核查结案等信息,应能在移动数据采集、质量监管、安全监管 环境监管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子系统中查询。 3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接收协同处置、质量监管、安 全监管和环境监管等多个子系统下发的监管信息。 4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信息上报功能,在协同处 置、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和环境监管等子系统中应能接收和查看 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所上传的信息。 5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 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子系统提供监控视 颊数据的共享接口。
5.2.1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从业人员行为、建
范工过程关键节点等各要素和各环节的质量监管功能,宜包 业人员质量行为监管、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结构实体质量监 布工过程关键节点质量监管等功能
.2.2质量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丛业人
厂程质量相关行为的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核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的功能。 2应具有建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见证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质 量行为记录档案的功能。
5.2.3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施工现场所用建筑材料的质
量检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及建筑材料的溯源监管功能
5.2.4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自
1应具有对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的登记、汇总和查询功能。 2应具有对现场检测的全过程监管功能,宜与检测机构监 管系统对接,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上传,并应同步上传检 则过程的关键节点视频或照片。 3应能有效验证现场检测报告的真伪,宜能在施工现场下 载或查看。
管系统对接,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上传,并应同步上传检 则过程的关键节点视频或照片。 3应能有效验证现场检测报告的真伪,宜能在施工现场下 载或查看。 5.2.5质量监管子系统宜能实现对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 验收数据采集、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和施 工进度监管等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的质量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验收数据采集和分部分项验 收数据采集功能应具有施工记录数据和施工现场影像的采集,以 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采集数据的审核功能。对于已建立监 管数据采集系统的,宜建立数据接口实现数据的上传和接收。 2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功能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能实 现验证采集的实时数据,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风险点并进 行预警的功能。 最新标准全网首 3施工进度监管功能应能实现对施工进度的自动汇总,与 计划进度对比的功能。 口口 5.2.6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系统接口对接能 自动实现质量检测数据的交互传输功能。 5.2.7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接口对接, 具有质量监管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与验证功能。
5.2.5质量监管子系统宜能实现对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
验收数据采集、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和施 工进度监管等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的质量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自动实现质量检测数据的交互传输功能
5.3安全监管子系统资源下载QQ群:61754465
5.3.1安全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状态的监 管功能。宜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监管、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 监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安全防护相关设施设备检 测和验收监管等功能。
5.3.2安全监管子系统
业过程违规行为监管等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的监管功能,
过程安全评定、维修保养、延期办理、验收登记、使用过程的监 管及实时预警等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的监管功能,
过程安全评定、维修保养、延期办理、验收登记、使用
源安全巡检记录、危险源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自动报警、事件追 踪处理、警报解除、危险源过程管控等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工程的监管功能。
则、验收、定期维修和维护功能
能实现安全监管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与验证功能。其中,塔式 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 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的规定。
5. 4 环境监管子系统
5.4.1环境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的监 测与管理功能。宜包括扬尘监测、噪声监测、气象监测、超标辅 助判定、超标报警提示和用户服务功能
5.4.2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扬尘监测分布点查询定
基本信息查询:扬尘监测实时及历史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图 析等有关扬尘监测数据管理功能。
5.4.3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噪声监测分布点的查询定位,噪
5. 4.4 环境监管子系统宜具有记录施工.现场的温度、湿度、风
风向和气压等五气象参数的功能,并应能通过气象参数辅目 采集数据的有效性。
5.4.5环境监管子系统宜具有当
5.4.6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扬尘超限报警提示、噪
5.4.6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扬尘超限报警提示、噪声超限报 警提示和离线报警提示的功能。
5.4.7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环境监管实时数据及历史数据查 看与下载、环境监管统计分析、统计报表查看与下载等用户服务 的功能,
应能实现环境监管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与验证的功能
5.5.1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采用居民身份证作为实名 制基础信息来源,并应采用身份识别技术,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监管。
5.5.3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实名制信息
名制验证、预警分析和诚信信息评价等功能,宜具有薪资管 培训管理等功能。
分识别信息导人、从业人员入职管理和从业人员离职管理等 制信息管理功能
5.5.5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从业人员在施工现
进行身份识别验证操作,以及验证记录的查询和分析等实 验证的功能
5.5.6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能实现针对丛业人员用工
5.5.9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县有丛业人员的
和继续教育等培训信息管理功能
继续教育等培训信息管理功
5.5.10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能实现与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发布平台、建筑劳务市场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系 统等外部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并宜实现与工资支付专户服务金 融机构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归缴服务金融机构等外部系统之间的数 据接口。
5.6.1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 环境和人员等各类事件的建立、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和综 合评价等功能,宜具有施工现场多方面监管信息的综合查询、统 计分析和基于GIS技术的地图管理等功能,
5.6.3 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基
5.6.7 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T.程施工现场
信息的统计与分析功能,并应以直观易懂的表达方式显示数据变 化。宜具有基础数据统计、现场资源应用情况分析、专题监管信 息统计分析和报警信息统计分析等功能。统计分析功能应支持针 对单个工地和区域多个工地的统计。
5.7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
5.7.1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 全、环境和人员等监管信息采集、巡查上报、任务接收、处理反 馈、核查上报和信息查询的功能
馈、核查上报和信息查询的功能。 5.7.2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宜分为管理版和企业版。管理版应 面向建设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版应面 向各方责任主体的业务经办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面向建设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版应面 向各方责任主体的业务经办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5.7.3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采
筑丁程施工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事件或投诉等情况,实现信息 填报功能。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文本、图像、声音和位置信息等。 信息采集时应对事件进行初步分类
5.7.4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
等采集到的事件的描述、事件发生的位置、照片和声音等信 人上报的功能
5.7.5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及时接收定期巡
5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及时接收定期巡检、处理 和核查上报等任务信息的功能,应能实现查看近期个人的 排及任务完成情况的功能
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各项任务(事件)进行事项调查、填写问题 核实信息、处理情况反馈信息和及时上报的功能。 5.7.7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处理反馈的情况进行核 查,确认事件的解决情况,并应填写核查意见,及时上报的 功能
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各项任务(事件)进行事项调查、填写 核实信息、处理情况反馈信息和及时上报的功能。
.7.7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处理反馈的情况进 查,确认事件的解决情况,并应填写核查意见,及时上 力能。
5.8.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视频监控信息系统,实时
连巩工程施.七现场应建立现场视频监控信息系统: 二传现场情况。视频监控信息应涉及现场安防、安全、生 、质量、环境等方面。
云台远程控制、视频存储、视频备份、报警检索、统一校时、字 符叠加、视频轮巡、前端智能分析、故障报警的功能,
5.8.3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实现摄像头设备分组布局、多画面 同时预览、视频轮巡、实时监听前端现场声音及语音对讲的 功能。
5.8. 4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通过 IP、时间和报警类型
现录像检索的功能,应能查看过去某一时间段的监控录像。应能 实现多路同步回放、全屏回放和视频摘要的功能
24h全天候记录的功能。存储时间应大于30d。录取的图像应清 晰,回放图像的质量应高于720P的分辨率。 5.8.7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实现本地及远程录像备份和日志备 份等功能
5.8.8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报警事件的标识、提
5.8.9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
5.8.10视频监控子系统宜能实现视频图像与日期、时间、监视 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的功能。字符叠加功能应不影响对图像 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范围应为 ±30s.
5.8.10视频监控子系统宜能实现视频图像与日期、时
5.8.11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通过设置轮巡时间间隔利
头显示顺序等参数,实现多个摄像头画面的顺序轮回播 功能。
5.8. 12 视频监控子系统宜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
析、视频远程诊断和图像快速检索等前端智能分析功能。 5.8.13当视频监控子系统在前端摄像机失焦、遮挡、断电和虚 焦等不正常情况发生时,应能自动识别并报警。
析、视频远程诊断和图像快速检索等前端智能分析功能。
5.8.14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提供软件开发工具包或共享调用接 口服务,其他子系统应能共享调用视频监控子系统的任意实时、 历史时期的监控视频数据
5.8.16 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具有智能移动终端设备访问接口。 5.8.17 视频监控子系统宜具有与公安和城管等部门信息系统联 网的接口。
18视频监控设备宜能实现与大气检测设备、噪声检测设备 保设备等监控设备的联动
和安保设备等监控设备的联动。
5. 9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
5.9.1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企业 信息管理和施工设备信息管理的功能,宜具有项目人员信息管 理、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和基础地图数据管理等功能。 5.9.2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名称, 地点、建筑规模、工程造价、建筑用途、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 信息的录人、查询和编辑等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功能, 5.9.3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企业信息的录 人、查询和编辑等企业信息管理的功能
5.9.1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企业 信息管理和施工设备信息管理的功能,宜具有项目人员信息管 理、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和基础地图数据管理等功能
励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企业信息 、、查询和编辑等企业信息管理的功能
设备保养规程查询、设备运行状况管理、设备事故信息管理 可等施工设备信息管理功能
9.5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具有人事管理、人员计划管 员测评、薪酬管理和安全培训计划管理等项目人员信息 能。
出库管理、仓库查询、移库管理、仓库盘点和材料供应商管理等 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功能
5.9.7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具有基础地理数据的人库、更新、
5.9.7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具有基础地理数据的人库、更新、 查询和统计等基础地理数据管理功能
5. 10 应用维护子系统
5.10.1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 系统的维护配置功能,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能动态调整系统。 5.10.2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机构人员配置、工作流程配 置、业务表单配置、地图参数配置、日志管理和数据库备份的 功能。 5.10.3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机构及其人员信息的增加、删 除和编辑等机构人员配置的功能 5.10.4应用维护子系统宜能实现事件协同处置工.作流程节点的 增加、删除和编辑,流程节点的前后、跳转关系的编辑以及各节 点对应的人员和表单的权限配置等工作流程配置功能。 5.10.5应用维护子系统宜能实现系统中业务表单的增加、删除 和编辑,表单中学段的增加、珊除和编辑及表单样式的配置等业 务表单配置功能。 5.10.6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系统中地图图层参数的定义 增加、删除和编辑等地图配置功能,应具有地图名称、地图物理 访问地址、地图类别、地图属性字段定义、地图坐标参考和地图 年份等参数配置功能。 5.10.7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访问系统的用户机器1P、登 录用户、访问时间和操作内容等志信息的自动记录、查询和统 计等管理功能。 5.10.8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系统数据库的定期备份功能 宜具有备份文件的有效管理功能
6.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宜包括网络、 服务器、显示设备、存储设备、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安全监 管数据采集设备、现场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从业人员实名制 监管数据采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业务应 用系统软件、业务中间件软件和安全保障等。 6.1.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现场 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和视 频监控设备等监管设备应具有通信模块,应能实现自动校时功 能,并应具有数据本地存储和数据导出能力。 6.1.3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现场环境监管、从业人员实名制 监管和视频监控设备等数据采集设备自带的系统参数录人和更改 应由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对系统参数的设置修改应保留修改前的 历史记录以及修改人的信息。 6.1.4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能满足系
6.1.6系统应具有向下兼容性。低版本系统的数据应能无损迁 移到高版本系统。
.2.1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 女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的网络结构。扩展硬件环境时应支持小容量到大容量的平滑 过渡。
6.3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
6.3.1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宜具有定位功能。 2设备应具有自检功能。 3设备应采用防水、防尘、防爆等密封设计。设备安装区 域宜进行防水、防潮、防尘、防腐蚀、防爆处理。 4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6.3.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能实现无线或有线网络传输数 据的功能。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应采用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传输质量监管数据,在 传输前宜在设备端经过压缩、编码等预处理.并宜采取加密 措施。 2设备应能实现多数据类型的同时传输;宜能设置分类数 据传输的优先权和速率限制。 3设备应具有数据断点续传功能。 6.3.3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传感器、控制器报警阅值 的自定义功能。 6.3.4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能实现远程终端对其发起的操 作控制命令。 6.3.5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对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应具有不可 抵赖性,设备在读写数据时应记录操作日志。 6.3.6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可靠性。设备应有较强容 错能力,工作稳定、可靠。 6.3.7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安全性。设备应能根据自 身的访问权限和控制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 63.8质量监管数提售设各应目右坑于性目右色严甘仙
网络或设备干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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