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48-2018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JGJ/T 448-2018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
建筑物或构配件在三维空间的指定位置上,于各方间 用的最大空间。
模型单元的空间定位特征点。
nodeltolerance
模型单元与所描述的实际工程对象之间的容许偏差。
quantitytakeoff
依据建筑信息模型承载的信息提取的工程空间、构配件、材 料和产品的数量集合。
将建筑信息模型在某个空间方向上向投影面投射时所形成的 投影,简称模型视图。
建筑信息模型在投射线与投影面相垂直的方向上投射所形成 的视图
建筑信息模型在平面镜中的反射投射时所形成的正投影 视图。
由规定的符号、文字和图线组成的示意性的图
2. 0. 13 轴测图
axonometricprojection
将建筑信息模型连同其参考直角坐标系,沿不平行于任一坐 标面的方向,用平行投影法将其投射在单一投影面上所形成的 视图
用中心投影法将建筑信息模型投射在单一投影面上所 视图。
2.0. 15标高投影图indexed projection
在建筑信息模型的水平投影上,加注其某些特征面、 控制点的高程数值的正投影视图
过扫描得到的海量的点集合
3.1.1建筑信息模型的制图表达应满足工程项目各阶段
3.1.2建筑信息模型应能够通过命名和颜色快速识别模型单元 所表达的工程对象。 3.1.3模型单元应以儿何信息和属性信息表达工程对象设计内 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表达工程对象在设计各阶段中的全部设计内容: 2 应能满足设计或应用所需的数据精度和格式要求: 3应能根据各设计阶段或应用的需求进行动态补充、迭代 或删除信息。 3.1.4 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物的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利用多种表达方式体现模型信息; 2 各类表达方式应与信息模型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3.1.3模型单元应以
1 应能表达工程对象在设计各阶段中的全部设计内容: 2 应能满足设计或应用所需的数据精度和格式要求: 应能根据各设计阶段或应用的需求进行动态补充、选 删除信息。
1.4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物的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3.1.4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物的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利用多种表达方式体现模型信息; 2 各类表达方式应与信息模型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3.1.5当全部或部分采用自定义的制图表达方法时,应在建筑 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注明,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的编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的有 关规定
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注明,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的编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的有 关规定
3.2模型单元命名规则
3.2.1 模型单元应根据项自、工程对象特征命名,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简明且易于辨识;
2同一项自中,表达相同工程对象的模型单元命名 一致性。
3.2.2项目级模型单元命名应由项目编号、项目位置
称、设计阶段和描述字段依次组成,其间宜以下划线“”隔 开。必要时,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连字符“一”隔开,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项目编号应采用数字编码,当无项目编码时,宜以 “000”替代; 2项自位置应采用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或数字码,行 政区划名称和数字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 3项目名称应采用中文简称或英文字母缩写:应由项目管 理者统一制定; 4设计阶段应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深化设计等阶段;
3.2.3功能级模型单元命名宜由项目名称、模型单元名称
阶段和描述字段依次组成,其间宜以下划线“”隔开。必要时 段内部的词组宜以连字符: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自名称应继承项自级模型单元项自信息,通用的模型 单元可省略此字段; 2模型单元名称应采用工程对象的名称。描述系统的模型 单元应采用系统分类的名称,系统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的有关规定:
3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2.4构件级模型单儿命名且由坝日名标、系统分尖、位直、 模型单元名称、设计阶段、描述字段依次组成,其间宜以下划线 一”隔开。必要时,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连字符“一”隔开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名称应继承项目级模型单元项目信息,通用的模型
单元可省略此字段: 2系统分类应继承功能级模型单元系统分类信息,同时属 于多个系统的,应全部列出,并应以连字符“一”隔开,通用 的模型单元可省略此字段; 3位置应采用工程对象所处的楼层或房间名称,此字段口 省略; 4模型单元名称应采用工程对象的名称,当需要为多个同 类型模型单元进行编号时,可在此字段内增加序号,序号应依 照正整数依次编排: 5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3.2.5零件级模型单元命名宜由模型单元名称和描述字段依次 组成,其间宜以下划线“”隔开。必要时,字段内部的词组宜 以连字符“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单元名称应采用工程对象的名称,当需要为多个同 类型模型单元进行编号时,可在此字段内增加序号,序号应依 照正整数依次编排; 2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设置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构件级模型单元的颜色缺省值应与所属的系统颜
立、空间占位和儿何表达精度。 4.1.2模型单元的空间定位应准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级和功能级模型单元的模型坐标应与项目工程坐标 致,并应注明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2有安装要求的构件级模型单元应标明定位基点,其中的 个定位基点应采用安装交接面的特征点,定位基点应便于儿何测量 3相同类型的模型单元,定位基点的相对位置应相同。 4.1.3模型单元的空间占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级和功能级模型单元的空间占位应符合设计意图; 2构件级模型单元的空间占位应满足工程对象的形变、公 差和操作空间要求; 3不同材质的模型单元应各自表达,不应相互重叠或剪切。
混凝土强度相同的模型单元优先
注:1优先级1为最高级,2次之,依此类推。
2结构梁与结构墙的模型单元优先级尚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 计算规则
4.1.8几何表达精度为G2、G3、G4级的模型单元,无论采用
4.1.8几何表达精度为G2、G3、G4级的模型单元,无论采用 何种模型容差,均不应超过自身的空间占位范围
4.2.1建筑信息模型的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达应包含表 和信息深度
和信息保度 4.2.2属性信息表达样式应按照属性信息表编制,字段包含属 性组、代号、属性名称、属性值和计量单位,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2.2属性信息表达样式应按照属性信息表编制,字段包含属
1属性组和代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 交付标准》GB/T51301的有关规定; 2属性名称应根据模型单元的种类、工程对象特征、应用 需求逐一列举;
3属性信息表中属性值应从建筑信息模型中提取,尚不具 备的属性值可空缺; 4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单位的唇 性值,计量单位应填写符号“一”或汉字“无”或英文“N/A” 当属性值可计量时,本字段不得空缺
博代 准凡族 J1 备的属性值可空缺: 4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单位的属 性值,计量单位应填写符号“一”或汉字“无”或英文“N/A”。 当属性值可计量时,本字段不得空缺 4.2.3当编制项目级、功能级和构件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表时 项目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功能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构件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 规定。
自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 能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 件级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定。
D的规定。未列出的属性名称可自定义,并宜根据表中属 扩展,在本表所列属性名称之后逐一列举
4.2.5模型单元信息深度应划分为N1、N2、N3和N4
级,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 准》GB/T51301的规定。
4.3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表达
4.3.1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表达可包括预制的混凝土、钢结 构、木结构部品部件等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和4.2节 规定外,还应增加集成关联等方面的内容,应体现专业集成设计 因素,表达部品部件之间的连接或组装关系,
4.3.2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除应符
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的有关规 定外,尚应补充装配式建筑系统分类信息
4.3.3模型单元的空间定位、空间占位应符合模数和模
4.3.4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宜采用G3级或G4级,用于加
4.3.4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宜采用G3级或G4级,用于加
工制造的模型单元应采用G4级。采用生产成品时,可采用G2 级或G3级
3.5混凝士部品部件的关联单元
4.3.6钢结构部品部件的关联单
.3.7木结构部品部件的关联单元
工程图纸、项目需求书、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建筑指标表和 模型工程量清单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 交付标准》GB/T51301的规定。
5.1.2交付物表达方式应根据设计阶段和应用需求所要求的交
5.2.1模型单元几何信息及必要尺寸和注释应采用模型
2.1模型单元儿何信息及必要尺寸和注释应采用模型视图
5.2.1模型单元儿何信息 木 视衣 达。模型单元属性信息应采用表格表达。叙述性说明内容应采用 文档表达。
2.2模型视图及其可表达的图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2模型视图及其可表达的图应符合表5.2.2的
表5.2.2模型视图分类
注:1A类、B类和C类模型视图应由三维模型直接生成; 2D类模型视图可独立绘制,并应与模型单元关联关系一一对应; 3详图宜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上绘制或独立绘制而成,并应与所 表达的模型单元双向访问。
A类、B类和C类模型视图应由三维模型直接生成; D类模型视图可独立绘制,并应与模型单元关联关系一一对应; 详图宜在平面图、立面图、部面图基础上绘制或独立绘制而成,并应与所 表达的模型单元双向访问。
重叠关系时,宜补充局部模型视图。
重叠关系时,宜补充局部模型视图
5.2.4采用表格方式可表达属性信息表、建筑指标表、
程量清单,表格所表达的内容应基于模型单元属性信息导出,并 应与模型单元一一对应。
划、标准规范、图集、报告、设计说明、产品规格书、安装说明 等内容
设计效果、产品外观等内容可采用图像表达: 激光扫描成果可采用点云表达 3 设计演示、操作演示等内容可采用多媒体表达: 参考信息可采用网页表达。
7图像宜内嵌在模型视图或表格中表达。点云、多媒体
5.3.4功能级模型单元应采用本标准表5.2.2中的A类和B类
视图表达空间组合关系,采用D类视图表达设计原理、系统架 构和系统组成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包含的构件级模型单元的儿何表达精度可为G1级或 G2级; 2需进一步表达的模型单元,应索引相应的构件级模型单 元视图;
3采用三维视图表达多个系统管线综合状况时,颜色设置 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3.5构件级模型单元应采用本标准表5.2.2中的A类、B类 表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级模型单元应各自独立表达;连续的线性模型单元 可采用局部视图表示重复部分: 2同一类型的模型单元可合并表达: 3局部构造和交接构造宜采用A类视图中的详图表达 5.3.6零件级模型单元应在其所属的构件级模型单元视图中表 沃,宜采用本标准表522中的B米视图表达装配关系
3采用三维视图表达多个系统管线综合状况时,颜色让 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1构件级模型单元应各自独立表达:连续的线性模型单元 可采用局部视图表示重复部分: 2同一类型的模型单元可合并表达; 3局部构造和交接构造宜采用A类视图中的详图表达。
4。1各类表达方式应在单元化表达的基础之上,根据工租 出版要求进行图纸化表达
5.4.2工程图纸应由模型视图、表格或图像组合而成,
纸电子文件可索引文档、多媒体或网页,但应建立可 关系。
5.4.3工程图纸命名宜由专业代码、图纸编号、图纸名
述等字段依次组成,以下划线“”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以连 字符“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业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 标准》GB/T51301的有关规定; 2图纸编号宜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图纸编号
注:图纸编号可根据实际需求扩充,并在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说明。
3图纸名称应简要表达模型单元特征; 4描述字段可自定义,也可省略
附录A常用构件级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
A.0.1场地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
场地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场地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
A.0.3 结构的模型单元儿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A.0.6电气系统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6的 规定。
0.6电气系统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符合表A.0.6
.... - 建筑管理
- 相关专题: 信息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