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52-2018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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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oragearea

    场馆内用于储存售卖、展示物品的空间。包括:库房、卸 商品出人库及与仓储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

    subsidiary area

    为保持经营场馆正常运营所需的辅助空间,如工作人员的 休息用房及设备机房等

    2.0.7框架式营业区域

    商业营业区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 置方式,进行展示、售卖的区域

    2.0.8商铺式营业区域

    商业营业区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多个独立商铺,进行 展示、售卖的区域。

    商业营业区内设置货架,下层区域为顾客自选货物提取区 域,上层为场馆存放自选货物的高货架区域

    乙类厂(库)房,甲、乙、内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 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1.4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

    3.2.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规 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建筑位置、建筑间的防 火间距、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位置等

    火间距、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位置等。 3.2.2总平面布置应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 交通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 指标。

    交通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 指标。

    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2.3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白

    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展示和货 架的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通道应便手顾客流动,安全出入口 应分布均匀。

    要求,并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要求,并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

    3营业区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 4.2.3的规定

    表4.2.3营业区的净高

    注:1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15m3/(h:人),人工照 明面积不超过50m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其净高可酌减 但不小于2.4m; 2营业区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注:1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15m3/(h:人),人工照 明面积不超过50m?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其净高可酌减: 但不小于2.4m; 2营业区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栏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 113的规定

    4.1.4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区宜设乘客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经营场馆应设置货梯或提 升机。

    .1.5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

    1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 不应超过12°;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50m范围内 应保持交通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 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 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防止造成人员伤害的 拱旅

    4.1.6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

    4.1.9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停车位应按当地城市

    部门的要求设置,大、中型场馆应设置可直达主要出人口的 停车位。

    4.2.1营业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建材和装饰材料的种类、销售业态进行分区或分层, 且顾客密集的营业区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附近; 2营业区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规

    4.1.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按使用功能应分为营

    4.1.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按使用功能应分为营业区、仓 储区、辅助区三部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内外均应做好 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应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营业区、仓储区、辅助区等占总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应 根据销售的商品种类、售卖形式等进行分配。 4.1.3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 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 表4.1.3的规定

    2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 0.1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 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3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 的形式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栏杆离楼面0.1m高度内 不应留空,且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2kN/m。 4人员密集的中庭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3m,当采用玻璃

    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和车辆集散场地,场地的面积和长宽尺寸应 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

    3.2.5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应设置

    通道,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宜设置专用运输通 道。专用运输通道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宜为7m,不 应小于4m。运输通道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3.2.6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应设置垃 圾收集、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等服务性场地。当设在地 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通道或用地,不应 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有视线遮蔽措施。

    通道,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宜设置专用运输通 道。专用运输通道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宜为7m,不 应小于4m。运输通道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有视线遮蔽措施 3.2.7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总平面布置、场地设计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 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出

    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 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2.8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总平面布置车辆出入口

    立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军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基地的出人口不应 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2.9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应根据城

    土壤条件确定栽种的树种。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 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10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卸货区与居住建

    声要求的建筑相邻时,应有防止噪声扩散的措施

    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算

    备的提升高度要求。货架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 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1应设置前室,公共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空间、 电梯厅、门厅、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 2应有通风措施; 3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无障碍专用 卫生间,小型经营场馆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4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 标准》CJJ14的规定; 5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无独立清洁间,卫生间内宜设置 污水池

    4.2.11母婴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

    4.3.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

    等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商品出入屋 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

    1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 要求; 2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空间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 置货运电梯; 3当经营场馆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 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

    定。储存库房内电瓶车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6m×6m的 回车场地

    4.3.3库房内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

    注:单个货架宽度为0.3m~0.9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

    4.3.4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营业空间垂直运 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 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m; 2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m; 3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m

    4.3.4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营业空间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管理辅助用房包括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管理辅助用房包括

    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开应根 据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规模和经营需要进行设置。

    5.1.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耐火等级不应低 二级,多层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 级。当单层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 场馆的建筑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其仓储区应与其他部分采取 防火分隔

    5.2.1仓储区与其他区域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5.2.2营业区不应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储存甲、乙 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中防火和防爆的相关规定。

    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中防火和防爆的相关规定

    5.2.3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功能区域合建

    可分不同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然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仓储区及仓储式购物区与其他部 (平分隔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2.4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立面上应设置供消防救援

    5.2.5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仓储区不宜设置在地下。当

    5.2.6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叉车充电间应设置专门房门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实体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 楼板等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宜靠近外墙设置,并在 房间墙体较高部位设置自然通风口。当充电间无法靠近外墙设置 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5.3.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营业区内的疏散人数应按营业 区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3.1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顾客无法进入 的仓储区、辅助区等区域,其疏散人数应分别按照实际使用人数 确定。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各个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 教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3.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营业区内的蔬散人楼

    表5.3.1营业区内的人员密度()

    5.3.2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非商业经营性的功能

    5.3.2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非商业经营性的功能

    5.3.2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非商业经营性白 区域合建时,各部分的疏散出口应独立设置。不同区域相 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3除顾客无法到达的仓储区外,

    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其 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蔬散楼梯 可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 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顾客无法到达的仓储区,其 流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关仓库的规定

    5.4.1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疏散通道、安全

    营业区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或自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型建材及装饰 材料经营场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或自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 5.4.2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的地下和半地下营业区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地面 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志 的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 于IP54。 5.4.3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营业区内的电线电 览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 俏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干线及分支干十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

    营业区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或自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中型建材及装饰 材料经营场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或自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

    Om的地下和半地下营业区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址 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 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 IP54。

    5.4.3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营业区内的

    缆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 俏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干线及分支十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 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变配电所之间的电力电缆联络线宜 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5.4.4天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区除消

    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系统。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 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立按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区应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 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高度大于 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两种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 测器,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

    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公共安全应急联动 响应系统。 3广播系统应根据展厅空间合理选择和布置扬声器,宜配 置背景噪声监测设备,并应根据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广播系 统与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用时,广播系统应符合火灾应急广播的 要求。

    5.4.6仓储式营业区的消防给水设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自动喷水 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对于仓库的要求

    5.4.7仓储式营业区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的危险等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 危险级要求

    6.1.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给水排水系统的用水水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1.2、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1.3应根据场馆内功能的要求和水量计费分类等因素,设置 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 6.1.4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140的规定。 6.1.5绿化、不与人接触的水景、冲厕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宜 因地制宜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其水质应满足用水对 象的要求,其管道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当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暖时:室内温度18℃20℃:当空气调节系统冬季 冷时,室内温度20℃~24℃

    6.2.4营业区的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15m/(h·人)。

    物挥发较大的营业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系统,通风量应进行计算 确定,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的新风量,并保证该区域为 负压。

    6.2.5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

    0.2.5建材及装饰材科经营场馆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不得采用有火灾隐惠的采暖装置; 2面积或空间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由多 个面积较小空间组成的区域,宜采用能独立控制室温的空调 系统; 3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场所,宜按内外区分别设置空调 系统; 4内区需要全年供冷时,过渡季节和冬季宜采用室外空气 然冷却或天然冷源供冷: 5对手设有空调系统的:当过渡李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 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系统设置应满足采用全新风运行的条件; 6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装置,且初级过滤器

    对大于或等于5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60%,中级过滤 器对于大于或等于1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基于CO浓度控制 的新风调节措施; 8严寒和寒冷地区,首层主要出人口的门斗应设置热风幕 采暖设施,外侧门宜设置电热风幕,内侧门宜设置热水风幕:其 附近区域宜设置辅助地板辐射采暖,其热负荷不计入采暖总热 负荷。

    6.3.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 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 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 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走道照明、应急照明、值班 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货梯、经营用冷冻及 冷藏系统、空调及锅炉房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 用电和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 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应急照 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3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 用电、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 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 照明设计应配合室内设计和工艺设计进行。 2营业区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4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照度和显色 指数R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 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 求,一般区域,R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 Ra宜大于85; 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 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6.3.3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备用照明及值班照明的设置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营业区应设 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营业区宜设置备用 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301x; 3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后动时间不应大于5.0s:贵重物 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 大于1.5s; 4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应设置值班照 明,且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 于201x;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 应低于10lx;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宜设置值班照 明,且照度不应低手5: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 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6.3.4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电力工程电缆 范》GB502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的有关

    》GB502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的有关规定

    6.3.5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

    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 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有关规定

    6.3.6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信 息通信网络系统应采用满足业务需求的网络结构: 2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实用、先进、灵活 可扩展的需求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输要求,且应根据 营业区分布情况配置信息插座端口: 3营业区、仓储区、办公业务用房等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 网络系统、移动通信覆盖系统以及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 系统。

    6.3.7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信息显示屏、多媒体

    6.3.8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建筑能耗监

    统。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 应具有检测营业厅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

    开放陈列等特点,按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并应与人防、拉 取合理的配套措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材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6.3.10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宜设置时钟系

    6.3.11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设置客流统计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1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1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 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9《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2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140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2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1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1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9《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2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140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2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

    1.0.1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涉及类型广泛、形式多样,本 示准以总结本类建筑类型的共性同题为基础,并对近年来常见的 经营模式综合店、专业店、自选超市、商业街等建筑形式的个性 可题进行总结。自的是为了确保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符合安 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环保、绿色等方面的要求。 1.0.2为了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自前建材及 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形式多样,经营产品也是干差方别。建筑材料 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含结构材料和装 饰材料等。装饰材料是装修各类木建筑物以提高其便用功能和 美观,保护主体结构在各种环境因素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的材 料。可分为室外装饰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本标准适用于建材及 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设计;家具、家电、家居类经营场馆建 筑的设计可参考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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