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74-2019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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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单位缴存资金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汇缴和补缴资金应从单位指定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 存款专户。 2单位汇缴和补缴资金经核对无误后,应分配计人个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核对不一致的,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资金 挂账处理。 3单位多缴、错缴的资金,应退回原账户。 4.1.2个人自愿缴存资金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个人自愿缴存的资金,应从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住房公积 金存款专户,经核对无误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个人多缴、错缴的资金,应退回原账户。 4.1.3异地转人资金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异地转入资金应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到转入 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2异地转入的资金,经与转出地提供的个人信息核对无误 后,应直接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1.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结计的利息,应记入本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

    4.1.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结计的利息,应记入本人住房公积

    1 提取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入住房公 管理中心与提取申请人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2提取资金应实时支付,同步计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2.2异地转出资金应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扌

    4.2.2异地转出资金应从车

    2资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在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开设的资金账户间调配

    4.2资产证券化应符合下列

    4.4.3手续费支出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受委托银行的 指定账户。

    4.4.3手续费支出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受委托银行的

    5.0.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向受委托银行发起资金结算 业务。 5.0.2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起资金 结算请求。 2应根据受委托银行结算成功后推送的结算结果信息与对 应的业务流水进行匹配,并根据受委托银行推送的账户变动通知 完成资金和业务对账。

    5.0.3受委托银行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住房公积

    应根据受委托银行推送的账户变动通知,完成资金和业务对账。

    6.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账户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住房公积金管理所涉及的任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 款账户和增值收益专户等所有活期、定期账户,应全部在住房公 积金结算应用系统中注册

    6.2.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要求办理资金账户审批

    .1任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 .2会计科自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现范》JGI/T388进行辅助核算

    7.1.1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

    7.1.1任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

    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应生成原始凭证。 资金结算类业务的银行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应作为原始 洁算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 应作为原始凭证。

    7.2.2资金结算类业务的银行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应作为原始

    7.2.3原始凭证应真实、准确、完整

    7.3.1结算成功的业务流水和账户变动通知匹配后,应 成记账凭证,

    7.3.3记账凭证应自动生成,严禁修改。

    7.3.5记账凭证摘要应与业

    7.4.1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交接相关原始

    7.4.1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交接相关原始

    7.4.2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定期进行归档处理。纸质凭证和

    7.4.2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定期进行归档处理。纸质凭证和

    8.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编制月度、年度资金归集、使用 计划。

    8.1.2住房公积金资金存储使用应按照计划执行, 履行审批手续

    8.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情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情况: 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8.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 2.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资金收付情况,编制资金 分析表,进行流动性风险分析和预测。住房公积金资金流量 表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写

    8.2.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

    JJ 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额资金转账、账户开立等重大事项应根据内部授权管 理制度决策。所有的资金业务应执行授权、联签制度,并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不相容岗位互相制约机制。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流动资金及日常财务收支进行 管理。 8.3.2资金管理、账务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岗位应相互分离 内部审计稽核、信息系统维护应建立岗位职责制度,相互分离

    8.3.3住房公积金管理!

    表A住房公积金资金流量分析表

    主:1银行活期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协定活期存款等。 2银行定期存款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智能存款、协议存款、大客 单等

    2银行定期存款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智能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 单等。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

    0.1本条明确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和自的。在国家有天法 规和政策框架下制定本标准,明确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 强资金业务规范性,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提高资金使用和 率,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

    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 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 款专用和安全、完整”。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过程 中涉及的所有资金。

    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 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及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 准》JGJ/T320、《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其他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1本条规定了资金管理业务的定义。依据《任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职责的内 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计划、执行、控制和监督进行管 理。资金管理业务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等国家政策执行。

    2.0.2本条规定了统一联网结算的定义。

    2.0.3本条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定义。资金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重要的内容之一。一方面,参照《商业银行流 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对流动性不足风险进行有效识别、 计量、监测和控制,避免出现因资金不足所产生的排队轮候等风 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资金流动性过剩的监测和管控,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维护好缴存职工权益

    2.0.4本条规定了资金调配的定义。在资金管理业务中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将资金在已开设的银行账户之间转出 转入。资金调配应有必要的审核、审批制度,并依据资金使用计 划进行。

    3.0.3本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的基本要求。根

    4.1.1本条规定了单位缴存资金的来源账户、存入账户和资金 流向,以及因多缴、错缴无法分配时资金的处理方法。 4.1.2本条规定了个人自愿缴存资金的来源账户、存人账户和 资金流向,以及多缴、错缴资金处理方法。 4.1.3本条规定了异地转入资金的来源账户、存入账户和资金 流向。

    4.1.4本条规定了个人账户结息资金的处理方法

    5.0.1本条规定了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发起方。为实现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各项业 务准确无误,住房公积金的各项资金结算业务宜由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主动发起

    务准确无误,住房公积金的各项资金结算业务宜由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主动发起。 5.0.2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的 结算、对账要求。 5.0.3本条规定了受委托银行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对

    5.0.3本条规定了受委托银行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对 账要求。

    5.0.3本条规定了受委托银行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结1

    6.1.1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 注册全部资金账户的要求。 依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本条规定了住

    6.2.2依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本条

    7.1.2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

    要求,具体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范》JGJ/T 388执行。

    7.2.1本条规定了任房公积金各类资金业务生成原始凭证的 要求。

    7.2.1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各类资金业务生成原始

    括但不限于业务办理中的电子签名、重要档案扫描件以及与受委 托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外部单位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所采信的 数据

    7.2.3本条规定了原始凭证的

    7.3.1本条规定了结算类业务的记账凭证生成要求。结算成功

    7.3.1本条规定了结算类业务的记账凭证生成要求。结算成功 的业务流水和账户变动通知匹配后,根据预先设定的住房公积金 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借贷方向、记账金额和摘要等要素自动 生成记账凭证

    7.3.2本条规定了非结算类业务的记账凭证生成要求。

    3.2本条规定了非结算类业务的记账凭证生成要求。非 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 等过程中不产生资金结算的各类业务

    7.3.3本条规定了记账凭证的填制、修改要求。记账信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住房公 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百 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7.3.4本条规定了记账凭证各要素的填制要求,记账凭证要素

    7.3.4本条规定了记账凭证各要系的填制要求,记账凭证要系 应遵循《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 7.3.5本条规定了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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