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649-2019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检查验收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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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质量错漏分类应按表4.2.3的规定

    表4.2.3成果质量错漏分类表

    二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质量错漏扣分应符合本规

    4.3.1 数学精度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文件一致; 2 起算点的坐标、高程值应正确,当使用已知控制点直接测量时,应校核控制点的精度; 3 控制测量的精度应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设计规定的相应等级的精度; 4 验测点坐标、四至距离、建(构)筑物高度、建(构)筑物面积的测量精度应满足相关技术标 准及技术设计的要求;

    6峻工测量地形图地物点的平面绝对位置和相对位置中误差应满足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 量技术规程》DB11/T339的规定; 7竣工测量地形图高程注记点高程中误差应满足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OB11/T339的规定; 8高度测量中高程测量精度应达到图根控制点精度; 9面积测量与计算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现行 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10三维模型成果的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的规定、技术设计的要求

    量技术规程》DB11/T339的规定; 7竣工测量地形图高程注记点高程中误差应满足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DB11/T339的规定; 8高度测量中高程测量精度应达到图根控制点精度; 9面积测量与计算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现行 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10三维模型成果的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 157的规定、技术设计的要求。 4.3.2观测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核查仪器的检校证书和项目技术文档资料,所使用仪器类型、精度等级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及技术设计的要求,所使用仪器应检校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核查观测手薄,原始观测数据等资料,测量时间、观测方法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设计的 规定执行; 3 GNSS观测、角度观测、距离观测、水准观测方法应正确,观测条件应合理 4 条件点、验测点测量、量距的方法应正确; 5 高度测量内容应满足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的规定; 6 面积测量的草图绘制和现场记录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 661的规定; 成果取舍和重测应正确、合理; 8 手工记簿计算的内容应完整、正确,数字记录、划改、修约应规范; 9 电子记簿文档记录的格式应规范、完整,输出的数据格式应符合要求; 10 各项观测误差与限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设计的规定。 4.3.3 计算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计算应正确,各项闭合差应满足限差要求; 2 条件点、验测点计算、量距计算应正确; 3 建(构)筑物的坐标、轮廓、四至距离的计算及标注应与规划文件中标注的位置、数据一一对 应,计算方法应合理; 4建(构)筑物整体高度、分段高度、地下室高度、高程测量的测量位置应与规划文件要求的位 置一致,计算方法应合理; 5竣工建筑面积测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6规划路、用地红线变更,四至建筑物未建或正建,规划文件中标注距离的细部点位不明确等情 况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的规定。 4.3.4数据及结构正确性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中竣工测量地形图数据格式、要素分层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规程》 DB11/T407的规定。 2三维模型成果的组织、模型和纹理贴图的命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 CJJ/T157的规定、技术设计的要求。

    4.3.2观测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4.3.5地理精度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规划文件规定的项目用地、代征道路等用地范围内现状建(构)筑物的位置、规模等 行测量、调查及记录,应对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物的位置、面积及层数等情况进行调 录:

    2 宜对施工占地范围进行校核; 3 应对规划文件中要求的内容进行测绘、调查及记录; 4 竣工测量地形图地理要素、注记、符号、综合取舍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 规程》DB11/T407的规定; 5 三维模型成果的形状结构和比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的 规定、技术设计的要求; 6 三维模型成果中模型类型应全面完整,模型应无漏缝,模型间应无穿插; T 三维模型成果纹理贴图应准确、清晰、协调,同技术设计相符,与几何模型一致。 4. 3. 6 整饰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测资料、计算资料、成果表的格式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 的规定; 2 成果表中项目信息应与规划文件的内容一致,成果表略图标注应规范、齐全、清晰,成果签注 应齐全; 3 检查记录及评分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附录B的要求; 4 成果资料应整洁,装订应整齐。 4. 3.7 资料完整性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设计、技术总结或工作说明及略图的内容应完整、全面; 2 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完整、全面; 3 提供甲方的成果表、成果图应齐全; 4 归档的成果资料应齐全,资料应包括规划文件、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成果报告书、工作说明及略图、计算筹、外业测算簿、检验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4. 4. 1 数学精度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1条的规定。 4. 4. 2 观测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 4. 4. 3 计算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3条的规定。 4.4.4 数据及结构正确性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4条的规定。 4. 4.5 地理精度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5条的规定。 4. 4. 6 整饰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6条的规定。 4. 4. 7 资料完整性质量检查内容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技术总结或工作说明、检查报告内容等资料的全面性; 应检查技术总结或工作说明对技术问题处理情况、技术设计变更等情况的说明。 4. 4. 8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质量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5.5节的规定。

    4. 4. 1 数学精度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1条的规定。 4. 4. 2 观测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 4. 4. 3 计算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3条的规定。 4.4.4 数据及结构正确性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4条的规定。 4. 4. 5 地理精度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5条的规定。 4. 4. 6 整饰质量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4.3.6条的规定。 4. 4.7 资料完整性质量检查内容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技术总结或工作说明、检查报告内容等资料的全面性; 应检查技术总结或工作说明对技术问题处理情况、技术设计变更等情况的说明。 4. 4. 8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质量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5.5节的规定。

    5规划核验测量成果验收

    5.1.1验收宜采用抽样检查,样本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的规定,样本应体现规划核验工程特点,宜均匀分布。 5.1.2验收中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技术设计的规 定。 5. 1.3 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如实记录并注明错漏类别,记录签名后不应更改、增删。 5.1.4 样本及单位成果质量应采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根据样本质量等级判定批成果质 量等级,批成果质量采用批合格和批不合格判定。 5.1.5 经验收判定为批合格的成果,测绘单位应对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逐一处理。经验收判定 为批不合格的成果,应将成果退回测绘单位进行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再次申请验收。 5. 1. 6 验收工作流程宜分为验前准备、抽样、检验、质量评定、报告编制及资料整理。 5. 1. 7 检验单位应对被检验单位提交的数据、资料所涉及的所有权、技术秘密保密

    验前准备的内容宜包括资料收集、检验物资准备和工作计划制定。 5. 2. 2 资料收集应根据成果验收工作的需要,收集成果档案、相关技术资料和标准。 5.2.3 检验物资准备宜包括选择验收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和测量仪器。 5. 2. 4 工作计划制定应分析成果特点,明确检查内容及方法,必要时可根据需要编制检验方案,组织 培训。 检验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验收任务来源以及成果概况; 2 检验依据、检验流程; 3 投入的仪器设备、环境、人员等; 4 抽样情况、检验方法、质量评定标准及报告编制要求; 5 验收计划、验收成果要求。

    5.3.1 单位成果总数应根据项目的相关技术文档及成果资料确定。 5. 3.2 抽样可采用简单随机抽样,也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 5.3. 3 按样本量,从批量成果中提取样本,并提取单位成果的全部有关资料。被检成果中的下列资料 按100%提取原件或复印件: 1 2 成果档案; 3 仪器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其他需要的文档资料。

    成果验收的内容应与最终检查内容一致,成果验收的质量元素、质量子元素、权重,检查项和 应符合本规程表4.2.2的规定。

    5.4.2成果验收应先概查 概查应对影响成果质量的主要的和带倾向性的质量元素及检查项进行检查,一般只记录A类、 3类错漏和普遍性问题。若概查中未发现A类错漏且B类错漏少于3个时,判成果概查为合格;否则, 判成果概查为不合格; 2详查应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设计的要求逐个检查单位成果的质量子元素和检查项。 5.4.3高精度检测时,在允许中误差2倍以内(含2倍)的误差值均应参与数学精度统计,超过允许 中误差2倍的误差视为粗差。同精度检测时,在允许中误差2/2倍以内(含2√2倍)的误差值均应参 与数学精度统计,超过允许中误差22的误差视为粗差。 5.4.4检测点(边)宜分布均匀、位置明显,检测点(边)数量根据检验方案要求确定。检测点(边) 数量少于20个(条)时,以误差绝对值的算术平均值代替中误差;大于等于20个(条)时,按中误差 统计成果精度。 1高精度检测时,中误差可按下式计算:

    1高精度检测时,中误差可按下式计算:

    2同精度检测时,中误差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M——成果中误差;

    M4? M =±V I

    24 M =±) i 2n

    5. 5. 1 单付成果质量求平以百分制表征, 漏分类应符合本规程表4.2.3的规 定。 5.5.2单位成果质量评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单位成果质量评分方法应符合下列

    :M成果中误差的绝对

    充许中误差的绝对值宜按下式计算

    Mo= /m + m2

    5.5.3单位成果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5.3单位成果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S, =Z(S2; ×P)

    S=Z(St: ×P)

    1)单位成果中出现A类错漏; 2)单位成果高程精度检测、平面位置精度检测及相对位置精度检测,任一项粗差比例超过5%; 3)质量子元素质量得分小于60分。 根据单位成果得分,按表5.5.3的规定划分质量等级,

    表5.5.3质量等级评定表

    5.5.4样本质量评定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样本中出现不合格单位成果时,评定样本质量为不合格; 2 当全部单位成果合格后,根据单位成果的质量得分,按算术平均方式计算样本质量得分, 量等级评定应按本规程表5.5.3的规定执行

    5.5.5批成果质量判定应按表5.5.5的规定拟

    5.5.5批成果质量判定应按表5.5.5的规定执行

    表5.5.5批成果质量判定表

    5.6报告编制及资料整理

    5.6.1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编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5.6.2检验报告、规划核验成果、规划文件及相应的检查原始记录等检验资料宜整理成册。 5.6.3验收委托书、工作计划、成果检验报告、检查原始记录等验收资料的原件及电子版应按相关规 定存档。

    *测质检(XXXX)第(XXX)号

    XXXXXXXXXXX(检验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测质检(XXXX)第(XXX)号

    *测质检(XXXX)第(XXX)号

    (检验的基本情况,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方式、检验人员、检验的 软硬件设备等。) 2受检成果概况 (简述成果生产基本情况,包括来源、测区位置、生产单位、单位资质等级、 生产时间、生产方式、成果形式、批量等。) 3检验依据 (列出全部检验依据。) 4抽样情况 (包括抽样依据、抽样方法、样本数量等。若为计数抽样,应列出抽样方案。) 5检验内容及方法 (阐述成果的各个检验参数及检验方法。) 6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 (按检验参数、分别叙述成果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并举例说明;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 7质量综述 a)按检验参数分别对成果质量进行综合叙述; b)其他意见或建议。若无意见或建议,可不列本条。 8附件(附图、附表) (若无附件,可不列本条)

    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 执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3《城市测量规范》CIT/T8 4《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 5《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 6《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407 7《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

    DB11/T 16492019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检查验收技术规程》(DB11/T1649一2019),于2019年07月05 日批准发布,详见《北京市地方标准发布公告》(2019年标字第11号)。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意见。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 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 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把握本规程规定的参考。

    总则 基本规定 26 :规划核验测量成果检查, 2 4.1一般规定 2 4.2检查内容与质量错漏分类. 27 4.3过程检查 27 规划核验测量成果验收 5.1一般规定 28 5.2验前准备 28 5.3抽样 28 5.4验收 28 5.5质量评定 5.6报告编制及资料整理

    基本规定 规划核验测量成果检查, 4.1一般规定 4.2检查内容与质量错漏分类. 27 4.3过程检查 规划核验测量成果验收 5.1一般规定 28 5.2验前准备 5.3抽样 5.4验收 28 5.5质量评定 5.6报告编制及资料整理

    3.0.1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的要求,不对项目设计或技术设计的 编写做统一要求,因此在检查验收申也不做硬性规定。本条中规划文件一般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具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等文件,其中附图应加盖许可证附图专用章。合同类文件是指测绘 任务书、合同书和委托验收等文件。 3.0.2本条规定了检查验收工作的一般内容,其中测量成果与规划文件符合性的检查中,竣工测量 地形图应在建(构)筑物工后实地测绘,检查规划范围内规划实施情况。 3.0.3本条规定了检查验收可采用比对分析、核查分析和实地检测三种方法。 比对分析是指通过重新计算,检查被检成果精度指标的符合性。重新计算采用的方法及各项精度 指标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若重新计算的结果与被检成果较差不大于规范及设计要求,则认定被检 戎果精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核查分析是指核查观测数据资料、数据处理资料,确认观测数据、起算数据的正确性,检查计算 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对照相关技术要求(合同、技术设计书、技术标准),对成果图(表)、技术总结、 检查报告等样本资料进行检查。 实地检测是指以不低于被检成果原测精度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外业实地对抽查的样本单位成果进 行检测。检测时,将所采集的样本数据与被检成果的相应数据进行比较。 3.0.5本条文中强调了检查验收中使用的仪器应保持良好状态,是工作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计量 确认是指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要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通常包括:校准 和验证、各种必要的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 印及标签。 3.0.7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在附录A检验记录表中,问题描述应清晰准确,需要返改 的问题,经检查后,也应在附录A检验记录表中做好记录,考虑到检验单位的工作实际,本规程对复

    4.1.3野外检查抽检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以及内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

    1.3野外检查抽检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以及内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 1.5有技术设计时,技术指标应优先满足技术设计的规定。

    4规划核验测量成果检查

    4.2检查内容与质量错漏分类

    4.2.1以质量元素、质量子元素、检查项为检查模型的检查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 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一致。 4.2.2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检查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扩充或调整,比如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对竣工测量地形图或三维模型成果有特殊要求的,应将特殊要求加入对应的检查项。 三维模型成果的表现精度包含模型数据的完整性,模型形状结构和比例的准确性及模型纹理贴图 的准确性、清晰性、协调性。 4.2.3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成果质量错漏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扩充或调整。数字变形是指记录 内容书写不规范以致无法辨别

    测量成果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证所采用的系统一致。 4.3.2本条中第3款中观测条件合理是指现场所处的自然条件应适宜观测,如在建筑密集区,则不适 宜采用GNSS观测的方法。

    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和代征地内现状建(构)筑物以及临时施工建筑的位置及建筑规模的测绘或调查。第 2款中规定的内容宜在土0验线测量阶段进行测绘或调查,测量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施工的实际占地范围 详与规划用地许可证的数据进行比对。第3款中规划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腾退的房屋、规 定的绿地或透水铺装的位置及范围、规定的雨水调蓄池的位置及规模等内容

    5规划核验测量成果验收

    5.1.2本条规定了验收中技术指标的主要依据,对于规范未涉及的内容或有特殊要求时,作业单位 应当编写技术设计,予以明确或增补,验收中优先依据技术设计中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 5.1.3本条规定了验收问题记录使用的表格样式及填写内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宜以文本形式记录 在附录A中,将附录A中的问题按数学精度、观测质量、计算质量、整饰质量、资料完整性归类整 理后记录在附录B中,并填写处理意见、复查情况、错漏类别、错漏个数,对成果打分。验收判定为 批不合格的成果,再次提交验收时应重新抽样

    5.2.1本条规定了验收需要收集的资料,其中成果档案是指成果资料应形成档案,一般包括目录、 规划文件、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工作说明及略图、计算簿及外 业测算簿、检验报告表、规划文件附图及电子版光盘和其他已有资料。 5.2.4本条规定了检验方案一般包含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删。其中第5款验收成果是指验 收工作完成后,提交的验收报告

    5.3.1单位成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以“层”为单位,如以下两种情况: 1在多层或高层建筑中对建筑面积进行验收时可以以“层”为单位; 2独立且建筑外部轮廓线有变化的超高层建筑可以以“层”为单位。 5.3.2实际工作中同一规划核验测量工程不会分批次提交验收,因此在本规程中没有涉及成果批量。 本条中第2款第3项强调了现在阶段需提供仪器检定或仪器校准证书,最新设备若没有相关仪器检定 标准,可以通过技术性证明文件来证明仪器状态良好,且满足工程精度要求,

    5.4.1本条规定了验收的一般内容,验收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5.4.2本条强调了验收时,成果应先经概查合格后,再进行详查,概查中若发现成果存在重要资料 缺失或者技术路线严重偏差等重大问题时,应直接退还给受检单位,无需进行详查。 5.4.3本条规定了成果验收的精度控制原则。

    5.6报告编制及资料整理

    6.1本条规定了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检验报告宜采用A4纸张;检验编号中“xXXX”为年号 程类别,“XXX”为流水号;委托单位、成果名称、生产单位、检验单位应填写全称;成果名利

    按受检成果名称填写;检验类别一般为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等;样本状态应明确样本是否“正常”或 “完好”,或对缺陷进行描述:检验依据应列出有关检验的标准、规范、设计书、文件等,版本号在 前,名称在后,当数量很多时可择要填写;检验参数应按实际检验内容罗列,包括质量元素、质量子 元素、检查项等;检验结论中应包括对样本质量等级评定和批成果质量判定;编制、审核和批准栏中, 应由相应人员本人手工签署。 5.6.3为保证验收结果的可追溯性,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应按检验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检验 报告和检查原始记录等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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