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DL】-造价案例-《一本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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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投资收益率(ROI)。总投资收益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营运期 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EBIT)与项目总投资(TI)的比率。其表达式为:
ROI = EBIT x100% TL
(4)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ROE)。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 润或运营期内平均净利润(NP)与项目资本金(EC)的比率。其表达式为:
息备付率应分年计算。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利息备付率应当大于1,并结合债权人的要求确定 偿债备付率(DSCR)。
预测项目主要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时,对项目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敏感度系数 敏感度系E=效益指标变化的百分率△A/不确定因素变化的百分率△F 2.利用平面直角坐标系描述各影响因素对财务评价指标影响的敏感程度。直线斜率越大,表示评 价指标对该因素越敏感
预测项目主要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时,对项目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敏感度系数 敦感度系E=效益指标变化的百分率△A/不确定因素变化的百分率△F , 利用平面直角坐标系描述各影响因素对财务评价指标影响的敏感程度。直线斜率越大,表示 价指标对该因素越敏感
第二章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技术经济分析
第二章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技术经济分析
(1)确定每项指标权重
(2)对每个方案的各项指标打分 (3)将每项指标得分乘以权重,得到加权得分 (4)合计(综合)加权得分,得分最高方案为优 二、价值工程法 .多方案比选中的应用 (1)确定各方案的功能系数 长考资 (2)确定各方案的成本系数 (3)计算各方案的价值系数 (4)价值系数最高方案为优 单方案评价、改进中的应用 (1)利用绝对指标(成本降低额)确定优先改进顺序 (2)利用相对指标(价值系数)确定优先改进顺序 费用分析比较法
SE SE CE I LCC IC + SC
费用效率=工程系统效率/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工程系统效率(设置费+维持费) CE值越大越好。如果CE公式的分子为一定值,则可认为寿命周期成本少者为好。 三、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 (一)资金时间价值(记住核心公式即可)
费用效率=工程系统效率/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工程系统效率(设置费+维持费) CE值越大越好。如果CE公式的分子为一定值,则可认为寿命周期成本少者为好,
三、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
(二)名义利率与有效利率
工期优化一般通过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来满足工期要求,但应注意,被压缩的关键工作在压缩完 成后仍应为关键工作。优化步骤如下。 ①按标号法确定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并求出计算工期。 ②按要求工期计算应缩短的时间△T: ③选择应优先缩短持续时间的关键工作,主要考虑所需增加的赶工费最少的工作 ④将优先缩短的关键工作(或几个关键工作的组合)压缩到最短持续时间,然后找出关键线路,若被压 缩的工作变成非关键工作,应将持续时间延长以保持其仍为关键工作。 ③如果计算工期仍超过要求工期,重复上述①~④,直到满足工期要求或工期不能再缩短为止。 ③如果存在一条关键线路,该关键线路上所有关键工作都已达到最短持续时间而工期仍不满足要求时
则应考虑对原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或调整要求工期。 【例题】 某工程合同工期21天,承包公司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拟定的初始网络进度计划如图2.1所示。在公司协 调会上,设备供应部门提出,工作F、J使用的同种机械只能租赁到1台,因此,该两项工作只能按先后顺 序施工。 【例题】 某工程项目设计人员根据业主的使用要求,提出了三个设计方案。有关专家决定从五个方面(分别以 F1~F5表示)对不同方案的功能进行评价,并对各功能的重要性分析如下:F3相对于F4很重要,F3相对于 F1较重要,F2和F5同样重要,F4和F5同样重要。 问题:试用0一4评分法列表计算各功能的权重, 【解析】
各项功能指标权重计算表
(一)确定人工定额消耗量的基本方法 施工定额(劳动定额)中的人工消耗指标:在拟定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准备与结束工作时 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以及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制定的。 计价定额中人工消耗指标,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基本用工,即是施工定额(劳动定额)中的人 工消耗指标。 基本用工=(综合取定的工程量×时间定额) 其他用工包括: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辅助用工=二(加工材料的数量×相应的时间定额) 超运距用工,指计价定额规定的运距超过了劳动定额规定的运距所附加的用工。 人工幅度差二(基本用工十辅助用工十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系数 (二)确定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基本方法 施工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指标,包括:有效工作时间、不可避免的无负荷工作时间、不可避免的中 断时间和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等。 机械产量定额=机械纯工作1小时产量×工作班延续时间×机械利用系数 机械台班消耗指标(机械时间定额)=1/机械产量定额 计价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指标=施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指标×(1十机械幅度差率) (三)材料价格的编制 材料基价=[(供应价格+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四)综合单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综合单价是指分项工程除了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 用,即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用 二、类似工程预算法 类似工程预算法是利用技术条件与设计对象相类似的已完工程或在建工程的工程造价资料来编制拟建 工程设计概算的方法。 采用此方法时必须对建筑结构差异和价差进行调整。 (1)建筑结构差异的调整。结构差异调整方法与概算指标法的调整方法相同。 2)价差调整。 1)当类似工程造价资料有具体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时,可按类似工程预算造价资料中的主 要材料、工日、机械台班数量乘以拟建工程所在地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出人、材、机费,再计算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即可得出所需的造价指标。 2)类似工程造价资料只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等费用或费率时,可按下面公式 调整:D=A·K K=a%K,+b%K,+c%K,+d%K 式中D一一拟建工程成本单价;A一一类似工程成本单价;K一一成本单价综合调整系数: a%,b%,c%,d%一一类似工程预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占预算成本 的比重,如n%一类似工程人工费/类似工程预算成本×100%,b%,c%,d%类同; Ki,K2,Ks,K一一拟建工程地区与类似工程预算造价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
结构变化修正概算指原概算指标的,换人结构、 相应定额工、 标的工、料、机数量 工、料、机数量 件工程量料、机消耗量 换出结构、相应定额工、 件工程量料、机消耗量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
1)综合单价的组价过程。首先,依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按照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 额的规定,确定所组价的定额项目名称,并计算出相应的工程量;其次,依据工程造价政策规定或工程造 价信息确定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同时,在考虑风险因素确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的基础上,按规 定程序计算出所组价定额项目的合价,然后将若干项所组价的定额项目合价相加除以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 量,便得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对于未计价材料费(包括暂估单价的材料费)应计人综合单价。 定额项目合价=定额项目工程量×[≥(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量×材料单 价)+二(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价差(基价或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管理费和利润工 (4. 1. 1) 定额项目合价十未计价材料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 (4. 1. 2) (2)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 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1)对于技术难度较大和管理复杂的项目,可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并纳入到综合单价中。 2)对于工程设备、材料价格的市场风险,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工程所在地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价格趋势考虑一定率值的风险费用,纳入到综合单价中 3)税金、规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和人工单价等风险费用不应纳入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的编制 (1)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该部分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分为以“量”计算和以“项”计算两 种。对于可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以“量”计算即按其工程量用与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单价相同的方 式确定综合单价;对于不可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则以“项”为单位,采用费率法按有关规定综合取定 采用费率法时需确定某项费用的计费基数及其费率,结果应是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计算公 式为: 以“项”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费=措施项目计费基数×费率
(1)暂列金额。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 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
(1)暂列金额。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 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
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 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分的规定计算,在计算时参考以下标准: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 早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 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提示】做历年真题
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 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分的规定计算,在计算时参考以下标准: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 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提示】做历年真题
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 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 立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标: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 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示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 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 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 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 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交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教育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 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 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 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 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 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 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 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 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 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 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 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评标的有关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 直接确定中标人。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 当保密。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 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 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4)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 (5)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二)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 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例题】 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某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11月21日至11 月25日发售了招标文件,共有A、B、C、D四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 (12月10日)前,四家投标人都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D因其投标文件的签署人没有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委托书而被招标管理机构宣布为无效投标。 开标于12月11日进行,两天后完成评标工作,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并于12月16日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于12月25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1200万元,开工日期次年1月20日,工 期300天(扣除春节期间法定假日)。
问题:指出该工程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 不妥之处如下: (1)招标管理机构宣布无效投标不妥,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否决 (2)开标时间不妥,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3)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4)合同工期不妥,应按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春节期间法定假日天数。
不妥之处如下: (1)招标管理机构宣布无效投标不妥,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否决。 (2)开标时间不妥,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3)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4)合同工期不妥,应按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春节期间法定假日天数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 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有关变更条款的约定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 发包人违约,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 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其他内容 1.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承包人在投标 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 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2.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 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 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进一步的不利物质条件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遇 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 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有关变更的约定处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发出的指示不构成变更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也应由发包人承担。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范围,由专用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当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承包人 有责任自行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 同意延长工期时,可按有关“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约定,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合 司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 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 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 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6.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 工铝尚验包承担连
二、 暂列金额与计日工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 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 司结算价款中。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支付时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 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素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 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 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2.索赔处理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二)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 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 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 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2.索赔处理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二)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 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新拍指部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
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项事件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项事件 事件1:由于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后新增一 一项分项工程内容(直接费95000元);于7月28
月7日施工;(时长考生自已算,注意月份) 事件2:某分项工程的施工详图交付时间延误,导致承包人停工四天,每天36人窝工, 事件3:承包人租赁的某台施工机械计划于20日进场,但因运输问题直到25日才进场,导致每天23 窝工。 事件4:在某项装修基层施工完毕后,承包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到场检验,但监理人因故未能在约定时 内到场,承包人自行隐蔽前检查后进行面层施工。事后,监理人来到现场指令承包人剥露面层对基层进 检验,确认达到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后允许承包人继续施工。承包人因剥露检验所需直接费用2000元, 天20人窝工,作业时间延长2天。 在发生上述各项事件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逐项说明承包人针对上述事件提出的工期和(或)费用索赔能否成立?将要说明理由。 【解析】 事件1: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新增工程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事件;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图纸交付时间延误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事件; 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租赁的施工机械进场时间推迟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事件; 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承包人的工作程序正确,剥露检验的检查结果合格,发生了工期的拖 和费用增加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事件; (四)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分 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 1)人工费。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旺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 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
(1)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分 包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 1)人工费。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扣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 二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 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 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 费;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导致机械停工 的台班停滞费。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不能按机械设备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设备使用费
包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 1)人工费。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 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 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 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 费;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导致机械停工 的台班停滞费。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不能按机械设备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设备使用费
②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 的损失。 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④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 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3)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 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 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 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 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 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 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例题】上个例题当中,应得到的工期索赔多少天?如果该工程人工工资标准50元/工日,综合取费 费率为27%;因发包人导致人员窝工的补偿标准为30元/工日,相应取费费率为15%(只计取部分现场管理 费和规费、税金, 不计取利润),则承包人应得到的费用索赔为多少? 【解析】 (1)应得到的工期索赔: 事件1:工期索赔11天; 事件2:工期索赔4天; 事件4:工期索赔2天;合计:11+4+2=17天; (2)费用索赔: 事件1:95000×(1+27%)=120650元 大立教育 事件2:4×36×30×(1+15%)=4968元 事件4:2000×(1+27%)+2×20×30×(1+15%)=3920元 合计:129538元
②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 的损失。 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 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3)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 司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 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 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 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 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 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例题】上个例题当中,应得到的工期索赔多少天?如果该工程人工工资标准50元/工日,综合取费 费率为27%;因发包人导致人员窝工的补偿标准为30元/工日,相应取费费率为15%(只计取部分现场管理 费和规费、税金, 不计取利润),则承包人应得到的费用索赔为多少? 【解析】 (1)应得到的工期索赔: 事件1:工期索赔11天; 事件2:工期索赔4天; 事件4:工期索赔2天;合计:11+4+2=17天; (2)费用索赔: 事件1:95000×(1+27%)=120650元 大立教育 事件2:4×36×30×(1+15%)=4968元 事件4:2000×(1+27%) +2×20×30× (1+15%)=3920元 合计:129538元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1)按月结算(2)分段结算(3)竣工后一次结算 二、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2)实际价格调整法(3)调价文件计算法:(4)调
P= P. F2 A+ Fol Fo He Fot
七、增值税应缴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 应缴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2)一般计税方法 )无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2)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时,
.... -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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