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 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 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 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 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 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 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 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 艮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 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 勾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 代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 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 险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 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 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 寸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 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收费,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 司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 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 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 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 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 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 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 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 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有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 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 国家标准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