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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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发布二0一三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二0一三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3)20号

    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 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 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3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 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 或参照人工单价8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5 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 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 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 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五、规费按照2012年度核定的标准计取,2013年工程项目名称不用打印在证书上,按 施工合同执行。2012年度《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 日,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 号)的规定,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规定的标准 执行,缴纳的时间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 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九、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时,按2013计量规范执行;组合综合单价时,按我省 2010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执行。 4、项目特征描述:采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包括屋面、地面细石混凝土)时,应 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专业规定 (一)条文部分 1、条文3.0.6关于“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相应项目执行”的规定,按如下规定执行:室外地(路)面应划 分为厂区(小区)内、外,分别按本规范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码列项。 2、条文4.2.7条关于现浇混凝土模板按如下规定执行:现浇混凝土模板不与混凝土合 并,应在附录S措施项目中单独编码列项。 (二)附录A土石方工程 3、挖一般土方、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 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规范第7页注9规定的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不并入清单土 方工程量。 (三)附录C桩基工程 4、项目特征中的“空桩长度”或“空钻长度”,如无特殊情况,可不描述。该因素在 我省2010计价依据中已综合考虑,不影响组合综合单价。 5、超流态混凝土灌注桩可在“010302006钻孔压浆桩”清单下编码列项。 (四)附录D砌筑工程 6、“墙体厚度”可在工程量清单列项时予以考虑,也可在项目特征中进行描述。 7、“010401003实心砖墙”、“010401004多孔砖墙”、“010401005空心砖墙”、“010402001 砌块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3条“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在 执行时,应用范围扩展为“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等)的内外墙,均按墙 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 8、 “010401011砖检查井”项目特征第5条“井盖安装”不采用,井盖安装工作内容应 含在井盖相应项目中。 (五)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9、编写工程量清单时,短肢剪力墙的列项方式:(1)暗柱等与墙相连时均按墙列项; (2)当暗柱等不与墙相连,且为一字型时,按2013计量规范的划分原则进行判断及列项; (3)当暗柱等不与墙相莲,且不是一学型、为其他形式时,区别不同样式的暗柱,以构件 为单元,均在“直形墙”清单下按不同暗柱样式分别编码列项,无须按2013计量规范的划 分原则划分。 10、钢筋连接除机械连接在“010516003机械连接”清单下单独编码列项,其他连接方

    式(包括电渣压力焊)均在钢筋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六)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 11、补充清单:

    (七)附录I屋面及防水工程

    基础防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 I.5 的规定执行

    14、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超高应在模板的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15、檐高的定义按我省2010计价依据执行,即:平屋面檐口高度是指屋面板质面结构 标高,坡屋面檐口高度按坡屋面平均高度计算。 16、规范第109页注1“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可按 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超高施工增加”的规定在我省暂不执行,我省超高施工增加的适用 范围按我省2010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17、塔吊基础等设备基础的安拆费用应在“01170500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 单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标[2013]44号

    建标[2013]44号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 介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 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 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 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 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黑建造价[2014]6号

    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指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 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加强施工全过程计价活动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防止建设单位盲目 压价、无故拖延竣工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 1、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市场决定价格奠定基础。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 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合理适度的增加了投标的竞争性。我省要在两种计价模式并行的现 伏下,尽快实现清单计价全覆盖,建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 的制度体系,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促进企业技术 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明确工程定额定位,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工程定额,仅作

    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估算、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对其他建设工程仪供参考。 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成本核算,逐步自主制定企业定额,构建适合本企业的投标系统,提高企 业效益,增强市场竞争活力。 3、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造价。通过大力 培育和规范造价咨询市场,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在造价形成过程中的第三方专业服务作 用,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通过咨询企业提供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 实现在决策阶段,帮助业主进行投资决策,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在设计阶段,开展限额 设计,通过经济比选来优化设计,从根本上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在施工阶段,有效控 制不合理的变更、签证、索赔,更好地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缩短竣工结算时间。 二、加强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监管 (一)加强对招标文件中商务标部分的监管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3、工程量清单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必须按照省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按“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 ”的要求进行编制,应包括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不得只编制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清单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能够计算工程量的措施 项目不得以“项”为计量单位编制。 5、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 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6、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准确和全面,并且与实际施工要 求相符合。发包人应高度重视项目特征描述,为投标人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准确依据。 8、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计价的条款严格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反国 家及省有关计价管理规定的条款,应要求其改正。 (二)强化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管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工程 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应全面细致,不应人为上调或下浮。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戈 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3、招标控制价应公布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和税金。具体宜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

    2、制定信用标准和办法。开展以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评 价,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实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奖惩等情况,形成有效的社 会监督机制,营造“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环境。 3、完善数据库信息录人。天力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监管,在日常监管过程 中,要实时录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及时性。

    黑建造价(2014)5号

    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 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 以下简称 尔“2014.1号文件”)、《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 对2014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 程不再按“2014.1号文件”进行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2014.1号文件”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也适用于定额计价的工程。 二、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5 元/工日)进行调整。 三、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 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 息价格进行调整。 四、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发布二0一三年建筑安装等 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3)20号)第四条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规费 自2014年1月1日起,规费不再核定,按规定标准热行。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 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 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九、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2014年11月13日

    关于印发《二0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 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0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 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附件:二0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二0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2日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 手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 时2015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3 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

    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 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 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 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 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 2%调整为1.5%。 六、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 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八、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计取费率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 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49号)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 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附表7规费中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 1.5%,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2015年6月10日

    关于印发《二0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黑建造价(2016)3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 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16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0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 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 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一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6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 N 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85元/工日(哈尔滨市区 83.8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 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 Y 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 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二0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 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 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 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4、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之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 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时,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七、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 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A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 2%调整为1.5%。 3、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二、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

    黑建造价(2016)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 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 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 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为落实国家税制改单要求,满定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间称“营改增”)建设 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 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调整依据 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 49号); 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 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 理费、 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6)定额基价通过计价软件进行调整,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的调整详见《建筑业营改 增费用标准调整表》(附件1)、《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附件2)。 (7)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税前工程造 价,风险幅度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应以除 税后的费用或造价为依据计算。 2、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上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 税率。

    3、以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对营改增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 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 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 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4、建筑工程老项目,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详见财税(2016)36号文件。 三、招投标有关事项 2016年4月30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 1、已开标的,如果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 2、已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 选择: (1)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尽快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明确如何调整相关费用, 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2)按照原定日期开标,如果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 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3、尚未发布招标文件的,按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建筑业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符合营改增计价要求的材料价 格信息。 2、现行造价和招投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附件:1.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 2.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6日

    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

    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计算程序调整表

    现将《二0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做好2017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2017年11月20日

    0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 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92元/工日(哈尔滨市区 86.0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 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 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 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 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 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按1.73%执行。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 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 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七、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 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 2%调整为1.5%。 3.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 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

    黑建规范(2018)15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 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暂行)》 (黑建规范(2018)14号)的要求,有效防治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加强对扬尘治理的综 合管控,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对于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 费率按下表规定进行调整。各施工单位应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0一八年

    黑建规范(2018)16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0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做好201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二0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 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 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N 一、人工费价差 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5.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0.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 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 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 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 行。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 (包括200方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 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 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 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4.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 工程项目,都按照此标准执行)。(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 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六、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 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 N 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 2%调整为1.5%。 3.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税金 1.自2018年5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 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 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申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申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 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

    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关于调整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5号)中的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 整如下: 、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 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9%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 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为准。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5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子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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