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918-201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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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部工程不包含子分部工程时,不填写“子分部工程名称” 和“子分部工程数量”。 2分部工程包含子分部工程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可采用分部 工程验收记录填写。 3分部工程验收时,涉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 验结果”和“观感质量检验结果”项时,可依据相关检查结果只填 写检查数量和结论。 5.3.16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资料(C9)包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 立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 感质量检查记录、工程峻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概况表等,其填写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d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3.17单位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的填写应符合

    1验收签字人员应具有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2应在“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 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 检查记录”已经按照要求完成的基础上填写。 3单位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应加盖各方法人单位公章。 5.3.18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表中的项目和资料名称及各部分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 分别进行核查。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核查意见分别填写核查结果。 5.3.19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 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表中的项目和资料名称分别填写。 2核查意见应填写对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的核查情况

    5.4.1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峻工图,按专业可分 为建筑、结构、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 筑和规划红线以内的室外工程等峻工图。 5.4.2工程峻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施工、监理、 设计等单位编制。 5.4.3竣工图的改绘及折叠应符合附录F《竣工图的改绘及折叠》的 要求。 5.4.4峻工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相一致。 2峻工图的图纸应为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 件。 3竣工图应字迹清晰,与原施工图比例一致。 4峻工图应有图纸目录,目录所列的图纸数量、图号、图名应 与竣工图内容相符。 5峻工图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其文字和字符应符合相关 规定。 6峻工图章、峻工图签的签字应齐全有效。 5.4.5绘制峻工图应使用绘图工具、绘图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 珠笔或其它容易退色的墨水笔绘制。

    5.4.6峻工图的形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没有工程变更,按原施工图施工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峻 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2工程变更不大的,可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绘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 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3工程变更较大、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的,可另外绘制 修改图,修改图应注明修改依据、所涉及的原施工图图号、修改部 位,并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形成峻工 图。 5.4.7竣工图章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包括施工单位、编 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等内容。峻工图章加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图章应清 晰。峻工图章宜符合图5.4.7的规定,峻工图章各栏应签署齐全,

    图5.4.7竣工图章示例(单位:mm)

    6.0.1工程峻工后,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对工程资料组卷。 6.0.2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样式应符合附录G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的要求。 6.0.3工程资料案卷编制应符合附录H《工程资料案卷编制》的要求。 6.0.4工程资料组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 内在联系。 2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可按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整 理和组卷。 3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可根据工程大小及资料的 多少等具体情况选择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等进行整理和组卷。 4峻工图的组卷应与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业序列相对应 5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 6建筑节能工程资料应按分部工程整理组卷,已经包含在其他 分部工程中的节能资料组卷时不宜重复。 7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资料,施工验收资料部分应单独 组成一卷。 8资料清单应与其对应工程资料一同组卷。 9工程资料可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6.0.5工程资料案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案卷应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备考表及封底。 2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3案卷应美观、整齐,案卷内不应有重复资料。

    6.0.1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对工程资料组卷。 6.0.2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样式应符合附录G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的要求。 6.0.3工程资料案卷编制应符合附录H《工程资料案卷编制》的要求。 6.0.4工程资料组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 内在联系。 2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可按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整 理和组卷。 3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可根据工程大小及资料的 多少等具体情况选择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等进行整理和组卷。 4峻工图的组卷应与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业序列相对应 5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 6建筑节能工程资料应按分部工程整理组卷,已经包含在其他 分部工程中的节能资料组卷时不宜重复。 7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资料,施工验收资料部分应单独 组成一卷。 8资料清单应与其对应工程资料一同组卷。 9工程资料可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6.0.5工程资料案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案卷应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备考表及封底。 2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3案卷应美观、整齐,案卷内不应有重复资料

    7.0.1专业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移 交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并办理相关移交手 续。 7.0.2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向建设单位移 交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并办理相关的移交 手续。 .0.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城建档案馆 预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7.0.4工程各参建方应将各自的工程档案归档保存,办理相关移交 手续。归档内容见本规程附录A。 7.0.5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 2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保存期限,可根据相关规定 及管理需要自行合理确定。 3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工程实体实际使用 年限,

    附录A工程资料名称、分类及归档保存表 (规范性附录)

    2^为现场搅择混凝土时需要归档保存的资料:△为现场搅择混凝土时的过程控 制资料,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 3国家大型重点重大工程,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增加归档保存的内容。 4表中所列的工程资料并非每个工程都必须具备,可根据工程实际、管理要求等 情况并按照分类原则做相应的增减或细化

    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表 (规范性附录)

    附录C资料管理清单 (规范性附录)

    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注:基础分6分,至少包含3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至少变底两次,少 次扣10分:附加分40分,在基础分满分的情况下,交

    Gi==1Gi,Gi为标准员评价指标

    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

    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

    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

    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

    由检测机构提供,一式三份,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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