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子基金施工碧江区项目C2标段招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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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贵州省水利水电建 监督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 址: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2号 联系人:杨工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2018年10月16日

    1.1.1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自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乡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和各方机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申折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务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设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 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充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 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 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 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权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 的组成部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 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 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通 知。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大前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 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3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申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设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 分隔负外,其余每一负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 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 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 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 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的标记“止本”或“副本”学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 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 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正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正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申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支件第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 司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没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止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申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 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极标人签江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 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 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已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 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 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习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附表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 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 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盖单位章)

    附表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项且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 日前回复确认, 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附表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附表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 月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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