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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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 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黔高速专议【2016】208号)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8月29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9日
附册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本节详细附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 预案》。
附册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本节详细附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 预案》。
附册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
本节详细附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 应急预案》。
本节详细附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 应急预案》。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年1月18日
发文日期:2016年1月18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 估工作的相关要求 遵贵扩容、六威、罗望项目办: 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 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交通运输部分别于2011年 5月、2014年12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 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和《关于发 布高速公路路垫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4)266号)。按照通知要求,在公路工程施工阶段 应开展桥梁、隧道、高边坡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分为总体 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其中“当被评估项目含多个合同段时,总 体风险评估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由施工单位具 体实施”、“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应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 支”。为此,各项目办在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鉴于高速公路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是施工安全预控管理的 项新措施,无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循。按照《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利 遂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2 号)中“可委托行业内安全评估机构承担相关风险评估工作”的要求 各项目办在组织进行总体风险评估工作时,应委托一家具有安全风险 评估相关资质,具体从事过高速公路施工总体风险评估工作,实力强
信誉好的安全评估机构开展项目总体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项目办在选择安全评估机构时,应根据项目的工程建设条 件、技木复杂程度设置最高限价,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对报价、 万案的综合评审择优选择评估机构。其中评估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 5年以上的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经验,并有参与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 三、评估机构在形成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后,项目办应组织相关领 域的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专家数量应不低于3人。 四、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应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 列支”这一要求,风险评估产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已在项目 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当总体风险评估含多个合同段时,费用的分摊 建议按各合同段桥、隧、高边坡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各项目办也可根 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费用分摊。 五、各项目应高度重视总体风险评估、专项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总体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应 作为编制或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 六、各项目在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时,应充分理解交质监 发(2011)217号和交安监发(2014)266号两个通知的精神,准确 掌握通知内容,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有效推进项目施工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7】54号 发文日期:2017年7月19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 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办(处)、总监办: 集团公司各在建项目目前止处于施工建设高峰期,施工进度快 参建人员多,各类安全生产风险相对集中。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 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 空有效性,避免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现对集团公司高速 公路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在建项目应全面梳理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的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按照交质监发(2011)217号和交安监发 2014)266号两个通知的要求开展总体及专项风险评估工作,两项 评估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审。各施工单位在完成专项风险评估 后,应按专项风险评估的结论完善专项施工方案且专项施工方案应组 织评审。 二、都安、重遵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计划于今年底开工建设, 两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大、施工难度大、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此,项 自办应重点思考、研究如何对项目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出 台相关管理办法。作为安全生产条件,总体风险评估必须在项目开工 前完成,相应的专项风险评估应在项目单位工程开工前完成并作为专 项施工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7)85号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7)85号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2日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7】85号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2日
关于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通
各项目管理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规定、《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中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以及《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各项目管 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 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新开工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二章中安全生产条件中的规定结合国家、地方、行业主管 部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展开全面、细致 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内容应重点放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 全许可证及资质等级、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施工 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及防护用品的准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 风险分级管控、凤险评估开展、危险性较大工程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以及应急预案编制、人员进场培训教育、安全标准化建设等方面。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明确审查项目并对审查 结果进行结论判定,形成审查报告。同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时应
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进行说明,审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 案。 三、已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也应按照上述 要求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特别要高度重视对路面工 程、房建等附属设施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确保参建单位在 工程项目开工前满足安全生产必备条件。 四、PPP项目总监办应加强与项目业主沟通,督促施工单位尽快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可控。 五、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监理机构作用,督促监理单位承 担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责任履行不到位的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调 整工作岗位。 六、集团公司工程部将把各项目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 作作为今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点,并将各项目安全条件审 查列入绩效目标考核,切实贯彻落实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各项目应加强学习,认真思考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故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掌握国家、行业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动态 确保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持续向好。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017年11月22日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8】10号 发文日期:2018年2月6日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8】10号 发文日期:2018年2月6日
关于完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应 急预案体系的通知 各项目管理机构: 为完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建 高速公路项目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交通 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应急发(2017) 135号)及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对集 团公司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出以下要求及建议,请 各项目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一、预案划分和编制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 号令)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分类,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 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这一分类,结合《公路水运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建设 项目应编制公路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 案),项目预案由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现 场处置方案组成,其中: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由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地方、集团公司预案 的总体要求组织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由施 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合同段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
气候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内容应涵盖合同段内危险性较关的分部、 分项工程和凤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 二、预案评审和备案 项目管理机构在编制完成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后,应按规定组织 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附专家名单,在修改完成 后向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 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 对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附专家名单,在修改完成后按项目 审批程序进行预案审批并向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三、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培训,将应急培训纳 入到年度培训计划中。特别要重视对施工一线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 培训,制定通熟易懂、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及工作程序文件 切实提升项目应急管理水平。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应高度重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通过 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取多媒体、动 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预案的演练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组织预案演练,演练应分 类并定期开展,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每年
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平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结束后,应 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 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五、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的编 制工作,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方面的专家,确保预案内容合法合规、操作性强且与国家、地方、集 团公司预案有效衔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2月6日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5】59号 发文日期:2015年5月13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管理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促进贵州省高速公路施工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均衡、快速推进,根据交通运 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 70号)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 通知》(黔交建设(2011)144号)、《贵州省高速公路标准化管理实 施意见》、《贵州省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达标标准》等要求,结合集团 公司贵州省余庆至凯里、凯里至羊甲、凯里至雷山高速公路等建设项 目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的管理经验和实践总结,特制定《贵州高速公 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 称管理规定),请各建设项目在施工准备期严格遵照本管理规定要求 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条工地标准化建设应在施工准备期开展工地标准化建设规 划、评审和验收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编制施工 总体规划、工地标准化建设的规划和评审、以及工地标准化建设和验 收等工作环节。
第三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土建、路面、交安、房建等工程的中 心试验室、驻监办和施工单位均应在施工准备期开展工地标准化建设 规划、评审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制定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第四条项目办应积极总结以往建设项目的先进生产工艺、工法 和成熟管理经验,结合项目实际和特点,在招投标工作之前制定适用 于本建设项自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或施工标准化管理指 南(全文简称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母版可参 照《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公路局2012年11 月版)或《贵州省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 第五条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作为本建设项目施工标准化建设工 作开展的依据和标准,在项目招标阶段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并告 知各投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第六条建设项目各申标单位进场后,项目办应立即止式下发施 工标准化实施细则,同时积极组织宣贯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编制施工总体规划 第七条项目办组织编制各标段的施工总体规 针对土建工程和路面工程,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之前(施工准备 期),各建设项目办须组织内部技术管理人员和监理机构(采用一级 监理的指总监办或项目管理处,采用二级监理的指总监办,下同)管 理人员认真查阅设计图纸,并对建设项目各标段的地质、地形地貌 工程结构物分布及项目特点进行了深入了解和研究,根据已制定下发
的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要求认真编制各标段的施工总体规划。 第八条施工总体规划的内容 施工总体规划内容应包括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拌合站(水泥 混凝土拌合站、水泥稳定碎石拌合站、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 工场、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施工便道等主要临建设施的位置 数量、辐射范围、规模、标准等。 第九条施工总体规划的内部评审 施工总体规划应组织内部评审,形成最终的施工总体规划。内部 评审应由项目办的负责人组织,项目办和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参加。通 过施工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内部评审,达到加强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的 学习,统一全体技术管理人员对本建设项目建设目标、标准认识的效 果和目的。 第四章、工地标准化建设的规划和评审 第十条工地标准化建设的规划 施工准备期,中标中心试验室、驻监办、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 机构须立即要求和组织开展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工作。 中标施工单位应认真查阅设计图纸,深入了解和调查所施工标段 的地质、地形地貌、工程结构物分布及特点,根据已制定下发的施工 标准化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工作,并编制工地标准 化建设规划书。 中标中心试验室和驻监办应根据工程位置、工作需要和施工标准 化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工作,并编制工地标准化建
设规划书。 监理机构可将内部评审形成的最终版施工总体规划下发中标施 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开展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的参考和依据。 第十一条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的内容 中心试验室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中心试验室驻地、中 心试验室; 驻监办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驻监办驻地、试验室; 施工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施工单位项目驻地、工 人驻地、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水泥稳定碎石拌合站、沥青混 疑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库房、材 料存放场地、施工便道等,须明确各项临建设施的位置、数量、辐射 范围、规模、标准及详细布置等。 第十二条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的评审 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书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标准化 实施细则和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将工地标准化建设规戈 书和自评意见一并上报本建设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组织详细评 审。 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的详细评审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可邀 请项目办参加,要求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有关技术管理人员 参加。 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详细评审的依据包括本建设项目施工标准 化实施细则和项目自办组织评审的施工总体规划,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
严格按照此依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查,对不满足强制性要求的,必 须经监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书的审批 中心试验室、驻监办、施工单位应根据详细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 地标准化建设规划书,上报监理机构审查,由监理机构负责人予以批 复。 第五章、工地标准化建设和验收 第十四条工地标准化建设和验收的总体要求 中心试验室、驻监办、施工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必须按照审批同 意的规划书组织实施,建成后各单位及时审请验收,验收合格才准予 计量支付和投入生产使用。 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时间原则上应在全部工地标准化设施及框 架性工作完成后一次性申报验收,但如部分桥梁预制场等项目因特殊 原因无法及时或无法同步建设的项目,可单独审报验收。 工地标准化建设应依据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标准、审批 司意的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书内容和要求等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的单位 工地标准化建设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办组织,或由项目办授权机构 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邀请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验收内容 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内容具体包括: 中心试验室驻地、中心试验室;
驻监办驻地、驻监办试验室; 承包人项目驻地、工人驻地、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水泥 稳定碎石拌合站、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小 型构件预制场、库房、材料存放场地、施工便道等; 以及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和承包人各类组织机构、管理办法、规 章制度及上墙框图等框架性工作。 第十七条工地标准化建设的其他管理要求 未通过验收的工地标准化建设设施,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主要工 地标准化建设项目未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各项工地标准化建设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参建单位才能根据合同 申请计量支付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各项目办、监理机构应根据本管理规定及时细化和制 定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期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和评审工作开展的时 限、审批程序和流程、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书范本、评审表格、验收 工作具体流程等具体管理要求,切实有效开展和推进工地标准化建设 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总体规划和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书的报备和检查 经内部评审修订成稿的施工总体规划加盖项目办公章后上报集 团公司工程部留存备案。要求同时上报按第四条要求制定的施工标准 化实施细则和按第十八条要求细化和制定的具体管理要求文件。工程 部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根据报备资料情况对项目办进行检查和考评,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批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书,加盖监理机构公章 后上报项目办留存备案,并下发驻监办、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办 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对监理机构开展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条各中心试验室、驻监办和施工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工 作必须按照审批同意的施工准备期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书实施,不得 无规划施工,否则,一经检查发现,项目办、监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 整改或限期整改,并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违约处罚,项目管理办法 未作出明确规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中心试验室、驻监办5万至 20万元违约金,施工单位10万至50万元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下发之日开始执行,部分施工标段已开 工的新建项目,已开工的标段建议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件:工地标准化建设规划、评审和验收工作的参考资料(电子版文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6】29号 发文日期:2016年3月9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自自采料场标准化建设
1.1针对高速公路砂石集料生产加工存在分散性较大,质量不稳 定的情况,集团公司根据现有规范规程编制了本规定,以规范和指导 集料的生产加工,提高集料的质量。 1.2本规定作为集团公司技术文件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扩建高 速公路项目,其他等级公路或大申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规定未涉及内容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2.1高速公路自建集料加工场建设、石料开采和集料加工过程应 符合本章规定。如确需外购集料应从资格审查合格并在设备、生产工 艺等满足本规定的集料生产企业采购。 2.2名料开采、集料加工与储运过程,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 全等规定。 2.3料场应按照工作区、生活区、试验区、石料分栋区、集料加 工区、集料堆放区、弃料区及附属设施进行分区规划建设。 2.4自加工集料的料场选择,应提供完整的地质勘测资料及岩性 分析报告,料源稳定,岩性符合高速公路桥隧、路面使用集料的要求 2.5 不同岩性、不同料源的石料不得混杂开采、加工:不同岩口
不同岩性、不同规格的集料不得混杂、混堆和混运。应将采石场覆土 层及山体夹泥等清除十净后方可止式加工集料。 2.6集料加工场宜根据集料开采量对岩口进行一次性清表,经业 王(或业王授权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2.7料场的场地建设、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集料加工以及存储 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三章、场地建设 3.1场地设置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米以外,避 开易滑坡、冲沟、崩塌、泛洪等危险地段,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3.2集料生产企业加工场场地面积应满足日常生产要求,路面施 工单位自加工生产集料的场地面积宜不小于20000m2,路基施工单位 自加工生产集料的场地面积宜不小于10000m2。场地确实受限的,应 由项目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纪要。 3.3应设有专用的块石堆放场、块石分抹区和废料堆放场,块石 堆放场地应与生产场地相对分开。 3.4集料生产区、成品集料堆放区、块石堆放场地、喂料口区义 须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应对原地面、场区道路压实并进行 硬化处理。 3.5场地硬化应按照四周低、中心高的原则进行,排水坡度不应 小于1.5%,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铺盖雨水篦子并加土 工布过滤,排水沟应定期清理。宜在场地外侧合适的位置设置沉砂 及污水过滤池。
3.6应根据路基、路面底基层、路面基层(31.5~19mm、19~9.5mm、 9.5~4.75mm、4.75~0mm)划分4个成品集料堆放场地,路面面层应 根据对应规格划分为5~7个成品集料堆放区。各堆料区的面积大小应 综合考虑各级料的产量与用量具体确定;除采用相同生产工艺外,相 司粒径的路基集料、路面基层集料与沥青面层集料不能混合堆放。每 一个堆料仓应至少可以存放400m3 3.7不同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存放,应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片石砌 筑(并用水泥砂浆抹面),墙高不低于3m,墙体宽度不低于100cm 严禁串料。 3.8成品集料各堆放区内地面形成向外侧的排水坡面,坡度不小 于1.5%,内外墙下部预留孔洞,以便于排水。 3.9堆料区应按照不同规格材料设置标识牌,注明材料品名、用 途、规格、最近检验时间、最近检验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设备要求及生产工艺 4.1路面面层、基层、垫层及路基结构混凝土所用集料原材料, 应采用三级及以上破碎工艺,推荐的三级破碎工艺的设备配置为: 鄂式破碎机(一破)+圆锥式破碎机(二破)+反击式破碎机(三 破)+整形机+除尘设备 鄂式破碎机(一破)+反击式破碎机(二破)+冲击式破碎机(三 破)+整形机+除尘设备 采用不同的生产线及设备配置生产出的集料应分别堆放。 4 2 洒青上而尼一C40 及以上混凝+应平用专用机制砂生产线利
应采用三级及以上破碎工艺,推荐的三级破碎工艺的设备配置为: 鄂式破碎机(一破)+圆锥式破碎机(二破)+反击式破碎机(三 破)+整形机+除尘设备 鄂式破碎机(一破)+反击式破碎机(二破)+冲击式破碎机(三 波)+整形机+除尘设备 采用不同的生产线及设备配置生产出的集料应分别堆放。 4.2沥青上面层、C40及以上混凝土应采用专用机制砂生产线利
用碎石二次加工。 4.3为保障集料供应稳定,每条生产线加工能力不小于130吨 小时。 4.4为保证矿粉细度及材质稳定,矿粉应统一集申加工,矿粉加 工场加工能力不少于80吨/小时。 4.5根据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配备的生产设备主要有:振 动喂料器、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锤击式破碎机或圆锥式破碎 机或冲击式破碎机、制砂机、二层以上的振动筛、除尘设备、隔片筛 4.6检测设备主要有:砂当量仪、压力机、压碎值测定仪、电子 天平、烘箱、摇筛机、方孔筛、游标卡尺等试验检测设备。 第五章、集料加工 5.1集料应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加工工艺进行生产。 5.2在集料加工之前,应对各生产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及时更换 破损的筛网、磨损的板锤与衬板,生产过程中也应随时检查,不定期 地更换,以保证集料的规格、形状符合要求。当集料形状不良、针片 状颗粒含量接近要求指标上限值时,必须及时检查加工设备,更换部 件。 5.3集料加工的规格应满足路面结构层要求。振动筛与筛网的配 置应合理,其筛孔尺寸应料学、准确。集料原材料对应的振动筛筛网 尺寸如表1.4所示,各料场集料分级备料应一致。生产过程中,必须 定期检查筛孔尺寸及筛网有无损坏现象,定期予以更换。 表 1.4 推荐的振动筛筛孔尺寸
5.4高速公路用集料,应严格控制各规格料中的粉尘含量,二次 破碎、振动筛上应安装除尘设备。对水洗法除尘,应在适当位置设置 沉淀池。 5.5采用振动喂料器对进入破碎机的石料进行最后一次筛选,筛 除石料中泥土等不适宜材料。 5.6在集料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洒水设备洒水作业,保护环境, 减少扬尘和集料的二级污染。 5.7成品料的下料口处各规格集料必须分开堆放,相互之间采用 隔墙分离,严禁不同规格集料之间相互串料。 第六章、集料储运 6.1生产的各规格集料应及时转运。 6.2各规格集料应分开堆放,相互之间采用隔墙分离,严禁出现 串料和混料现象。 6.3细集料应入棚存储,防止雨淋潮湿。 6.4粗集料堆放应采取正确的堆放方式,减少集料离析。 第七章、质量控制 7.1路基及路面各层位各档集料成品应符合我国现行规范和相
7.1路基及路面各层位各档集料成品应符合我国现行规范和相 关标准化文件技术要求。 7.2集料加工场应建设自检试验室,对材料压碎值、含泥量、针 片状颗粒含量、粉尘含量、级配等技术指标进行自检。
7.3应加强日常生产过程中的检测,集料加工场应每天对集料进 行常规性能检测。 7.4生产厂家除在供料前提供一套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外,生产 过程中,每50000吨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检测报告。 7.5以上要求并不免除各单位在集料质量管理中的其他相关管 理要求。 第八章、管理规定 8.1项目业主应对承包人提供的料场建设申报材料和规划进行 审批,对建设完成的料场进行验收,待清表工作完成后料场方可进行 生产加工。 8.2项目业主应对承包人的料场生产进行过程控制,对筛孔尺 寸、设备、机械等进行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对破损部分及时检修;对 料场道路系统、排水系统、隔墙、天棚、防护等进行检查,并督促承 包人对破损部分及时修复;加强料场质量安全管理。 8.3检查发现料场集料质量不稳定,应禁止使用并停止计量支 付。 8.4根据本规定,项目业主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处罚条例进行 管理。
7.3应加强日常生产过程中的检测,集料加工场应每天对集料进 行常规性能检测。 7.4生产厂家除在供料前提供一套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外,生产 过程中,每50000吨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检测报告。 7.5以上要求并不免除各单位在集料质量管理中的其他相关管 理要求。 第八章、管理规定
第三篇工程材料管理篇
第三篇 工程材料管理篇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5)45号 发文日期:2015年3月17日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5)45号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永久性工程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永久性工程材料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保障工程材料采购行为更加公开、公平,工程 质量管理责任更加明晰的必要举措,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建设从业各 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内容,各负其责,严格管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进行业主集中统一采购的永久性工程 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由业主集中统一采购的材料应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二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三条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材料供应厂家,同时承担材料质量 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禁使用不合格材 料,推行落实材料仓储式管理,从采购、质量检测、入库出库到使用 等各环节必须建立台账。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选择材料厂家时应对该企业的资质情况(工 商注册、生产许可)、检验检测能力、生产规模、经营业绩、信誉状 况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材料的优质性和履约的可靠性。 第六条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各类材料相应的国
第一条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永久性工程材料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保障工程材料采购行为更加公开、公平,工程 质量管理责任更加明晰的必要举措,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建设从业各 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内容,各负其责,严格管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进行业主集中统一采购的永久性工程 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由业主集中统一采购的材料应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二章、施工单位职责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时,应采用行业标准, 以保证标准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如锚具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预应力 钢绞线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JT/T329一2010)行业标准)。施工 单位与工程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要载明 具体的标准体系以及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将材料厂家的基本资料及材料采购合同报监 理机构(采用一级监理的指总监办;采用二级监理的指驻地办,下同 备案,监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对照审查厂家的资质能 力及合同要求等的符合性。 第八条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由项目经理部直接采购或 其上级物资供应部门直接供应,并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材料质量自检试 验,严禁未经检验直接用于工程。严禁协作队伍、工区、班组自行采 购永久性工程材料。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在选择、采购工程材料时应实行样品留存制 建立留样台账,以便于对照查验。 第十条施工单位务必确保材料来源可靠及合同的合法性,与材 料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被授权人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拨付的材料款项必须按照材料厂家或供应商 作为合同主体提供的开户许可证中的基本账户及账号进行拨付,项目 办(总监办)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应予审核。
质量的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设计图要求,认真审 查施工单位审报的工程材料试验资料,并按规定频率对工程材料独立 取样进行平行试验或外委试验以验证材料质量。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在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时,必须确 呆用于该分项、分部工程的工程材料经检验合格(监理抽检试验报告 作为审批的附件),否则不得签批开工申请。经审批同意使用的工程 材料,监理机构须建立清单或台账,每月上报项目办备案(或在监理 月报中汇总报告),以利于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管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在旁站、巡视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查用于工 程的材料与审批的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在日志中如实进 行记录,发现使用未经审批或未经检验合格的工程材料时,必须及时 予以制止,性质较为恶劣的,应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项目业主。 筐而音一中心诊会部害
第十六条中心试验室负责统筹管理工程材料的工程质量检验工 作。 第十七条中心试验室应建立和完善试验检测制度,规范工程材 料抽样试验、外委试验的程序、行为和指标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审 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中心试验室应制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普查计划并严格 按计划开展普查工作。第一类工程材料:钢筋、水泥、砂石材料、沥 青原材料等,每月普查一次,建立普查台账,试验成果以月报形式汇
总报项目办。试验频率和费用列入中心试验室的工作范围。第二类工 程材料:橡胶支座、伸缩缝、硅芯管等,属于集中采购,批次较少, 送检频率不高的工程材料,在材料进场时统一组织按照集团公司下发 的《材料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外委试验检测。试验 成果以专项报告报项目办。试验频率和费用列入承包人的自检计划。 第三类工程材料:土工材料、防水卷材、止水带、止水条、型钢、锚 计、钢绞线、锚夹具、外加剂、掺合料等,每半年(随机)进行材料 普查检验,并做到全覆盖上述工程材料(除第一类和第二类工程材料 外)。试验成果以专项报告报项目办。试验频率和费用列入承包人的 自检计划。 第五章、项目办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办负责监督项目建设从业各方严格执行本规定各 页要求,承担项目建设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办在日常巡视和组织质量安全大检查时,应一并 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每年度至少应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工程部。 第二十一条项目办在收到有关材料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通 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测,相 关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工程部。 第二十二条项目办在提交年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时,应对 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说明,要求数据详实,结论清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工程部将根据各项目施工进展情况,随机 抽查各项目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对部分工程材料进行必要的 抽检,项目建设从业各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责任追究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内容,造成工程质量不 可控的,一经检查发现,监理机构应视影响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或 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内容,材料未经检验直 接用于工程的,一经检查发现,项目办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并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违约处理,项目管理办法未作出 明确规定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万至20万元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内容,使用不合格工程 材料的,一经检查发现,项目办应责令其对已使用了该材料的工程无 尝进行返修,并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违约处理,项目管 理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万至100万 元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机构未履行本规定第二章相关职责,一经检查 发现,项目办应视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监理机构进行违约处理,项目 管理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方至10 元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中心试验室未履行本规定第三章相关职责,一经检 查发现,项目办应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中心试验室进行违约处理,项
目管理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万至10 万元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违反上述要求,造成材料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经发现,除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违约处理外还将按照《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公路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条款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 行考评扣分。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 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采取通报、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处 罚及市场禁入等严厉措施。 第三十条生产、提供不合格材料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一经发 现,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列入“黑名单”,严禁其产品进入我公司 相关项目,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项目办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材料质量管理混 乱、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对集团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按 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经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必须在监理机构或业王要 求的时限内无条件清退出场,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含影像资料)。 条件允许的,应就地销毁以避免其流入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条件允许的,项目办、监理机构可邀请纪检监察部 门参加,组织各施工采取招标、竞标的方式集中统一采购有关工程材 料,以防止低价无序竞争及质量要求不明确导致材料质量出现问题,
同时也有利于集中管理,检测高效。 第三十四条从业各方应认真履责并按规定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避免工作疏漏引发争议或纠纷,如因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引发争议或织 纷,原则上首先由项目办组织调查处理和协调,项目办无法妥善处理 的,应书面报集团公司工程部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文下发后,黔高总司工程[2013]3号和黔高总司工 程(2012】38号文中的材料入围厂家名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3】32号 发文日期:2013年月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材料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材料外委试验:对于项目内工地试验室、监理试验室和中心试验 室不能完成其试验检测(科)项目的工程材料试验,必须委托第三方 试验检测机构完成,称为材料外委试验。 第三章、材料外委试验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材料外委试验管理目录及试验台帐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和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各试验室的试验项目授权范围,分别建立材 料外委试验目录,逐级审批,逐级上报,并汇总到中心试验室上报项 目办(总监办)备案。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中心试验室应分别建立材料外委试验台 账,对材料外委试验应分类进行归档,逐级审批,逐级上报,台账每 月汇总到中心试验室,并上报项目办(总监办)备案。 第五条材料外委试验频率及指标 根据国家及相关标准,对材料外委试验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或标 准规定的频率及相应指标进行试验检测。 施工单位应完成100%的频率自检;监理单位应完成不低于20% 的抽检;中心试验室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相应频率抽检。 材料外委试验的检测指标应满足相关规范、规程或标准的规定, 不能缺项;中心试验室应对全线材料外委试验的检测频率及指标做出 统一具体规定。 第六条材料外委试验管理程序 项目办(总监办)应对各单位材料外委试验进行统一管理(依据 合同约定可授权中心试验室进行管理,并对项目办(总监办)负责), 督查材料外委试验目录、台账、频率、指标及完成情况。 项目办(总监办)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结束2月内将材料外委试 验目录复核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工程部。 项目办(总监办)按季度将材料外委试验台账上传集团公司工程 部。 第七条材料外委试验流程 进行材料外委试验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驻监办及中心试 验室,由中心试验室组织驻监办、施工单位及材料生产厂家(或材料
共应商)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见证取样。项目办(总监办)按照合 同条款和相关管理办法参加见证取样,抽样后由项目办(总监办)委 托有相应资质(交通部综合甲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留 样样品应存放于中心试验室留样室并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留样管理 制度,做好样品出入登记。 第八条材料外委试验鉴定流程 当材料外委试验结果出现异常或不合格并发生异议时,应启动材 料外委试验鉴定程序: 第九条项目办(总监办)立即将发生异议的材料指定专人负责 封存,并暂停该材料的使用; 第十条项目办(总监办)将出现异常或不合格的材料情况、试 验资料及工程使用状况和数量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工程部; 第十一条根据对应材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立即启动材料质量鉴 定程序: 由项目办(总监办)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各参建方和各相关供 销方共同参加,对原批号(或编号)加倍见证取样,项目办(总监办 指定的负责人应对取样和送样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在取样或送样过 程发生可影响检测结果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过失。取样过程应采 集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反映取样各方人员、样品取样过程及样品 封样后状态。封样存样后按3.04条要求送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 验; 第十二条项目办(总监办)根据鉴定结果,明确材料质量状况
第四篇工程质量管理篇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7)12号 发文日期:2017年1月13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标准体系、智慧体系、诚信体 系”,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工程实体及外观质量 显著提升,工程耐久性、安全性普遍增强,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程质量通病防范与整治取得明显成效,质量风险管控能 力明显提升,各项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争创国家 级“优质工程”。 (二)力争实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质量“零事故”,杜绝发生重大 及以上质量事故。 (四)高速公路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验收评 定90分及以上的项目达到80%以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一次性峻交 工验收评定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按分项、分部 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以实现工程质量目标。坚持产 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三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项目机构、营运中心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高速公路建设 页目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 可或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其申: (一)集团公司负责对各项目机构、营运中心的质量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公司各项目机构负责对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 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项目机构的管理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内设机 构职责规定执行。 (二)集团公司营运申心负责对所属营运养护高速公路的质量管 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机构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集团公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工程部、总工 办、计划部、营运管理部、决算办。 (二)集团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机构及营运管理单位应设置项目 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项目质量管理所需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集团公司工程部 1、全面学习贯彻国家高速公路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高速公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 织落实和实施。 2、统筹集团公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工作,分析集团公司高速公 路质量管理形势,研究高速公路质量管理的重大问题,确定集团公司 高速公路质量管理管理制度及流程,年度高速公路质量管理部署,督 促完成年度高速公路质量管理目标,对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工作作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及人员提出奖励建议和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 3、每季度召开一次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对存在的质量 问题进行分析,对当前及下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对勘察设计、土建、监理等合同中质量管理强制性要求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协助工程部对土建、监理、环评、水保等合同中的质 量管理执行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四)营运管理部 1、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营运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工作进行 监督管理。 2、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五)决算办 1、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峻工文件编制的监督、检查和 指导。 2、督促各项目机构环、水保验收准备工作的完善,负责协调客 项目环、水保等单项验收工作。 3、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集团公司高速公路项目机构 1、集团公司高速公路项目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本办法的框架内及合同文件约定范围内制定符合 各自项目特点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的管理,办理各和 有关质量管理的审批文件。 3、在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并对参建单位的质 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下发开工令。
4、在合同文件药定范围内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 公路质量处罚实施细则》的框架下制定各自项目的质量处罚实施细 则,处罚范围及力度应不低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 质量处罚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负责按合同约定组织对所辖项目进行 履约检查,对有违约行为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5、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按合同文件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集团 公司各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的有效 运行。 6、对现场材料、施工工艺、成品(半成品)质量、交验程序、 质量台帐及内业资料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 可题应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7、对土建、监理等合同文件中质量管理强制性要求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在谈判备忘录中完善招标文 件中未明确或细化的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 8、定期对峻工验收文件编制及归档工作进行检查,对工档案 的收集、编制、归档质量负责。 9、组织或配合好项目交(竣)工验收各项工作。 10、对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 促承包人完成。 11、组织本项目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 12、按权限主持、组织、或配合调查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13、按照《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纲要》的要求抓好“品 质工程”建设。 14、其他与高速公路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七)营运管理中心 1、负责具体执行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 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符合养护工程特 点的各项质量管理办法,开展营运养护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集团公司 规定,按部门权限制定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需要多部门(机构) 联合制定的应确定牵头部门(机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涵盖高速公 路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所有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项目机构应按职责权限制定符合自身项目 管理特点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营运中心参照执行),并定期进行梳 理、更新、修订或废止,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完整性、适用性。质量 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二)施工图设计核查及交底制度。 (三)施工标准化管理制度。 (四)施工技术交底及工序交验管理制度。 (五)首件工程质量认可管理制度。
(六)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七)施工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八)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管理制度。 (九)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十)质量处罚实施细则。 (十一)质量通病治理实施方案。 (十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制度。 (十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通报及处理制度。 (十四)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制度。 (十五)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十六)现场施工文明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制度。 第五章、高速公路质量事故分类及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按照《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 见定》的规定,集团公司高速公路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四类。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含工程返工或修复费用、现场清理费用、技 术鉴定费用等)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工程实体质量较差,并存在较大隐患,致使使用功能或结术 受到影响,需经返工或修复进行处理,且返工或修复处理后不习 久性质量缺陷。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较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含清理现场费用、加固补强费用、技术鉴定 费用等)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工程实体质量差,严重影响工程实体止常使用或结构安全: 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需加固、补强处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含清理现场费用、加固补强费用、技木鉴定 费用等)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桥梁、隧道工程发生垮塌、报废或者无法满足正常使用。 3、大桥、特大桥主体结构需加固、补强处理。 4、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为不合格。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含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在1000 5元以上。 2、特大桥梁主体结构报废。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按《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 及划分和调查处理规定》附表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因施工原因造成高速公路工程实体不能满足有关规范 标准和设计要求,但未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需经返工或修复,且直 接经济损失(含返工或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属工程质量问 题。 第十三条建设期间和缺陷责任期内已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项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项自机构、营运中心应当加强所辖工程项目 的质量动态管理,建立事故定期报告制度。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营运 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统计核查工程质量事故信息,按照《贵州省公路水 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要求同事故调查王体 单位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度报表》。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参建单位 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说明。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万式。 第十八条一般质量事故原则上由项目机构、营运中心调查处理 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按《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结束后,集团公司及各项目机构、营运中心 应按权限及相关规定做好事故通报及事故处罚,以利于建设从业各方 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要求及合同约定、集团公司 其他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集团公司组 建的项目办、总监办以及自管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办、项目处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3】30号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3】30号 发文日期:2013年月日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3】30号 发文日期:2013年月日
贵州高速集团公司公路工程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心版:任迪 道工程形成的实物所隐蔽,并且不可以逆向作业,前者就称为隐蔽 工程。 第三章、建立隐蔽工程影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大多是隐蔽工程管理缺失造成的,隐蔽工程的施工
控制。因此建立完善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制度迫在眉睫。 将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管理上升到制度管理,是执行和落实隐蔽 工程管理的基础。 3.01建立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制度的目的 杜绝隐蔽工程管理上的漏洞,实现影像管理制度化。 3.02建立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制度目标 通过隐蔽工程影像管理的实施,主要实现隐蔽工程施工重现的目 标,使其成为验收、计量的必要资料,并为今后营运管理和事故调查 提供重要依据。 3.03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制度的建立 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制度按照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进行分类划 分的方法,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对每个分项工程 的隐蔽工程建立工程影像资料档案,并按分部工程进行汇总。 3.04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制度的内容 3.04.1路基工程 隐蔽工程主要有:清表、填前碾压、路基填筑(含土工格栅、路 基补强、台阶、填料、层厚等施工)、三背回填、软基换填、构造物 基础(挡墙、涵洞等)。 3.04.2桥梁工程 隐蔽工程主要有:基础施工(含孔桩、桥台等)、钢筋制作(含 梁片、桥台、节段、波纹管定位、桥面、栏杆等)、伸缩缝安装、支 座安装等。
3.04.3隧道工程 隐蔽工程主要有:掌子面掘进(含断面、超前小导管、爆破点标 识等)、初衬施工(断面、锚杆、型钢、钢筋网片等)、二衬钢筋安装、 仰拱基础、填充砼浇筑、防排水设施安装(含土工布、防水板、止水 带、纵横向排水管,中央排水管等)、预理管线安装(含机电设施等)。 3.04.4路面工程 隐蔽工程主要有:路面各层层间施工(含铺筑某层前其下卧层状 况),路面排水设施(含纵横向排水管及中央排水设施等)、预埋管线 安装(含机电设施等)。 3.04.5防护工程 隐蔽工程主要有:基础施工(含抗滑桩桩基开挖、防护设施等) 锚杆锚索施工(穿索、张拉)等。 3.04.6机电房建工程 隐蔽工程主要有:基础施工、预埋管线安装等。 3.04.7专项工程 专项工程主要针对专项设计方案的隐蔽工程。 3.048整改工程 整改工程影像资料主要针对工程停工、返工及不合格材料清除等 情况:停(返)工或清除前,停(返)工或清除中和停(返)工或清 除后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要求 4.01建立隐蔽工程管理目录
项目办(总监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隐蔽工程管理目录, 施工单位建立隐蔽工程管理目录后报驻监办审批,再上报项目办(总 监办)备案。 4.02将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开工、验收和计量的王要资料 纳入项目管理。 4.03每处隐蔽工程应有全景照片(必须能反映全面情况)和局部 照片(必须能反映细节,应有尺寸参照物,如卷尺、皮尺、直尺等) 并能反映出当时施工的真实状态;当照片不能反映施工真实状态时, 应采用录像方式对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如:仰拱施工、软基 换填等)。 4.04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建立独立的隐蔽工程管理档案,并能 与施工单位对应闭合。 4.05隐蔽工程管理资料应按照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单独归档保存, 同时保留电子版及相册(录影带)。按照分项工程分别归档汇总到分 部工程。 4.06单位工程完成后移交下一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办(总监办 的组织下,对有可能发生争议的部分采集影像资料,作为移交资料的 部分备查。 4.07工程交工验收后移交营运中心时,应由项目办(总监办)督 足各单位将本单位隐蔽工程管理目录及资料单独汇编成册一并移交 营运中心(含电子文档)至少一册(套)。
第五章、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管
5.01对未按要求建立隐蔽工程管理目录(或建立不完善)及未按 要求单独建立隐蔽工程管理资料档案的单位,项目办(总监办)按照 项目违约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督促建立完善隐蔽工程管理目录或档 案管理。 5.02项目办(总监办)对出现隐蔽工程资料调换、造假或遗失等 情况,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通报。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损失 者上报集团公司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另报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局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 5.03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为验收、计量的必要资料。对不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分项工程,应视为无效工程,项目办(总 监办)及驻监办不予验收、计量。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7)58号
发文号:黔高速工程(2017】58号 发文日期:2017年8月4日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质量飞行检验管理办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质量飞行检验管理办
第一条为实现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项质量检验指标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峻工验收评定90分及以上的项目 达到80%以上,杜绝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力争实现建设项目质 量“零事故,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目标。根据国家、地方、行业主 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 际情况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中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飞行检验是指集团公司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 材料及工程实体进行综合或专项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公布 和处理的质量管理行为,是集团公司对工程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 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具有随机性、突击性的特点。 本规定中所指工程材料是指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成品、 半成品等各类原材料。工程实体是指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 分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高速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其
中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建设项目组织一次飞行检验,集团公司传统及自 管模式下的项目管理机构,每季度应开展不少于一次飞行检验。 第四条飞行检验委托单位的选择。 (一)集团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建立飞行检验单位库,库 中应包含不少于6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飞行检验单位库原则 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二)检验委托单位的确定由集团公司工程部或项目管理机构 委派人员在纪检的监督下在飞行检验单位库中随机抽选。 (三)检验单位确定后,由集团公司工程部或项目管理机构向 其发出确认函并签订飞行检验委托书(飞行检验委托书格式参考附件 1)。 (四)飞行检验单位库中的检验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上不能连续 两次承担检验工作。 第五条飞行检验费用 (一)飞行检验委托费用执行《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验项目 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检验 项目×收费标准(单价)”的计算方法并在参考市场因素后确定出飞行 检验委托费用。 (二)无论是集团公司工程部或项自管理机构委托的飞行检验 不合格检验项目的费用由受检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管理机构监督支 付;合格检验项目的检验费用由项目管理机构承担。 (三)飞行检验中由项目管理机构承担的检验费,在监理或中心
试验室合同的100章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六条新开工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召开后 月内(已开工建设项目应在本办法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分项 分部工程划分结果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工程部依此确定检验项目列 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对飞行检验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项目管 理机构负责飞行检验的具体组织工作,对飞行检验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八条监理、施工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材料及工程实体 的质量管理工作,配合好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飞行检验工作,对飞行 检验过程进行有效见证并对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飞行检验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范及委托书甲的要求开展 试验检验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数据及结 论负责。飞行检验机构应对检验工作保密,未得到项目管理机构的许 可,不得将与检验工作相关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第二章、检验程序 第十条飞行检验工程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人员现场取样时,施工单位应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 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批次) 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签字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取样数量为拟试验参数所需样品数量的两倍,以满足试验 检验和留存备份样品的要求。抽样样品应当进行留样,留样存放在中 心试验室,
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检验单位下发飞行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格 式见附件4)并抄送集团公司工程部。 第十四条被检验单位在接到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 作日内提交“回执”,对检验结果予以确认。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自 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机构 提出申述,逾期未作出申述的,视为对检验无异议。项目管理机构在 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述后,应组织调查核实。对需要复检的, 应组织复检。工程材料检验不合格的,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公 布飞行检验的相关信息。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应注明不合格参数 (一)工程材料飞行检验结果的信息公布应包:工程项自名 称、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名称、品牌名称、生产厂家 批号、检验参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 (二)工程实体质量飞行检验结果的信息公布应包括:工程项目 名称及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单位工程名称、桩号、结构部 位、检验参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当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确定为不合格产品,监理 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一)不合格工程材料应查明原因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合格工程材料未用于工程实体时,应立即停止该批次不 合格产品在本项目所有工程中的使用; 2.当不合格工程材料已部分用于工程实体,若可进行更换
应立即对不合格工程材料进行更换; 3.当不合格工程材料已全部用于工程实体,应对工程实体质 量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时,按照本条(二)、(三)款 处理; (二)工程实体质量经检验未达到质量事故,属工程质量问题 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暂停该分项工程施工,查明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原因,明 确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 应按程序向监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报项目管 理机构备案,或经项目管理机构复检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或者投入使用。 2.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事故的整改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工 望部。当涉及结构安全、耐久性或需进行返工、工程处治的,由集团 公司工程部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当工程实体质量检验不合格,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等级 的,按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 处理规定(试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 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处理。其中: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查明 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程处治措施; 3.当质量事故处理涉及设计变更的,按照集团公司《工程设 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黔高速工[2016]60号)执行; 4.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按程序向监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或经项目管理机构复检 确认合格后,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 5.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 的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项目管理机构应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工程部 备案。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按《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和调查处理规定》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质量管理 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其 中: (一)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责 任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二)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监督下 将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进行销毁,项目管理机构将不合格材料生产厂家 及经销商名单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
(三)当同一年度内同一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工程材料出现2 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禁止使用该工程材料;出 现3批/次及以上检验不合格的,集团公司将该工程材料的生产厂家 或经销商名单报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不配合飞行检验的参建单位及检验不合格的工 程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要求及合同约定 对其进行处罚。对于飞行检验不配合、整改不彻底、资料报送不及时 弄虚作假以及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集团公司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 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目标办进行督办。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参与飞行检验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及保密规定, 确保飞行检验的科学性、公止性、准确性。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集团公司 组建的项目办、总监办以及自管项目的项目办、项目处。
附件 1 贵州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工程实体 质量飞行检验委托书
贵州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工程实体
根据《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质量飞行检验管理 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委托你单位对 项目的工程 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行检验。 一、检验范围 1.工程材料检验内容: 2.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检验内容: 二、检验频率: 三、检验时间: 四、报告提交时间: 五、要求: 1.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现场抽样及现 场检验计划,安排检验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及现场检验,人员资质应满 足试验检验要求。 2.规范开展试验检验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出具试验检验报 告,对试验检验数据及结果负责。不得转包、分包检验任务。检验后 的样品及备份样品,应保存至检验结果无异议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抽样、试验检验过程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检验结果在我办公
现场取样编号规则及注意事项 1.取样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取样数量为拟进行试验参数所 需样品数量的两倍,以满足试验检验和留存备份样品的要求。
名不一致时,也视为样品被调换。 5.取样样品在存储、运输等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避免出现样 品损坏、污染、变质、受潮等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6.按项目填写《现场取样汇总记录表》,以方便样品编号及查 询。 7.样品标签中的“样品编号”应与“工程材料检验现场取样单” 或“工程实体现场检验单”中的相关样品编号一致。
工程材料检验不合格通知书
**项目(总监)办(盖章) 年月日
**项目(总监)办(盖章)
你办发出的《工程材料检验不合格通知书》(编号: 已收到,我单位对检验结果(请在口内打“V"): 口无异议; 口有异议,并将于10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检
合同段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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