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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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 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 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管材标准,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活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 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 没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项目管理机构; (6)企业近三年来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设计方案; (9)施工组织设计;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且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 清单”申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 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示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申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申标人在收到申标通知书后,无止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呆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 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正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牛,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 放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也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到场; (4)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去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联合体牵头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及成本警戒线: (6)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或两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 值; (7)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申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寸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 子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 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 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次评你来用综合评佰法。评标委贝会对满定格你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协文件,按照本 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申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 牛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评审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评审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评审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得分E;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M=A+B+C+D+E。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生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申,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申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登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 B1.2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多余标识和签署的 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2.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投标人对应的投标报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2.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3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5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6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2.8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招 标文件中有其它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 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金额: 元),其中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后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 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 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 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 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 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 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 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 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 1. 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 峻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 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 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 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 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 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峻 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能源标准,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 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 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 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 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峻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 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 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 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 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 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 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 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 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 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 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目不能依据合同约定 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 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 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 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 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寸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 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 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 付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 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 理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 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 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全为全同随件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 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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