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45-042-20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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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导热系数(元)
.0.9导热系数(元)
在稳态条件和单位温差作用下,通过单位厚度,单位面积匀 质材料的热流量。
2.0.10热阻(R)
电网标准规范范本thermal resistance
hermalresistance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 为材料厚度与导热系数的比值。
当量热阻是一个假想的热阻,其阻抗传热的作用等效于某一 真实热阻阻抗传热的作用
transfercoefficient
是该屋面或朝向不同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传热系数按 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 可按下式计算:
为减少夏季由太阳辐射和室外空气形成的综合热作用,通过 围护结构传入室内,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致过高而采取的 建筑构造措施。
2.0.15: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2.0.18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h) 所消耗的电功率(W)
2.0.19多联机空调系统variable refrigerant volume air conditioning
2.0.19多联机空调系统variablerefrigerantvolumeairconditioning system 一台室外空气源制冷或热泵机组配置多台室内机,通过改变 制冷剂流量适应各房间负荷变化的直接膨胀式空调系统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 得之商。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 器等附属用电器件)。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 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
"dde() Φ=K, lv(a)da da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 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 建筑。 3.1.2广西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按表3.1.2确定。
B.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
表3.1.2广西区主要市县所处气候分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然双应。娃巩的态体规义 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
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
3.1.4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 避开东西朝向。 1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应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 和正西、西北方向,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遮阳措施。 2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 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3.1.5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 的用能需求。
3.1.7办公楼、宾馆等建筑的平面布置宜结合门窗、通道等设置,
3.1.7办公楼、宾馆等建筑的平面布置宜结合门窗、通道等设置, 组织好自然通风。
3.1.8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
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 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 位置集中设置。
3.2.1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宜大于 0.70。
3.2.2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百回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窗面积 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 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4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窗面积 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 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 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立面窗墙面积 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4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 设置外遮阳时,遮阳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东西向宜设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水平外遮阳; 2建筑物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5建筑物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 60°); 4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 60°)。
3.2.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
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立面窗墙面 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6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 行权衡判断。
3.2.7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满
3.2.7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满 足以下规定: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 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2.8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 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9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3.2.10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应设置机械排 风装置。
3.2.11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关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 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2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 3.2.12 的规定。
.12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
3.2.13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 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 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 功能。
普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3.
表3.2.15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3.2.16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围护结构的隔热性
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1建筑的外窗、玻璃幕墙面积不宜过大。空调房间应尽量遇 免在东、西朝向大面积采用外窗、玻璃幕墙;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热冬暖地区单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
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 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 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迷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传热系数的基
3.4.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所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空调能耗; 3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 耗,当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 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 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 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
至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 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夏热冬暖地区必须同时满足设计建筑全年 空调制冷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制冷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 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项透光 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 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 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 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 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 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 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备案制形式认可的软件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 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 计温度。
4.1.5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
4.1.5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 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 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 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经营项目使用性质频繁变动、内部装饰相应频繁变动的空 调房间或建筑。 4.1.7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 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8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经营项目使用性质频繁变动、内部装饰相应频繁变动的空 调房间或建筑。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 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8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
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 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 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米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 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 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区域热网的地区,集 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 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供冷、供热: 6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房、 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供冷、供热; 7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 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 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系统; 8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物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9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0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 供冷、供热; 11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供冷、供热; 12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根据工程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后可设置冬 季集中供暖系统;已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宜采用空调设备供暖, 不应另设独立的集中供暖系统。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 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 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 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宜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 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4.2.4F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
4.2.4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 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 的容量宜相等; 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 冷凝式锅炉。 4.2.6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6 的数值
4.2.6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6 的数值,
.6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 1.4MW。
4.2.8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 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 负荷的要求,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 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 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 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2.11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4.2.11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中数值的0.95倍,
4.2.12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 4.2.14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 于表4.2.12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2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2.14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4.2.14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
4.2.14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4.2.15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利
表4.2.15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6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 期时间的20%; 2冬李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1.8,冷热水机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冬李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 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17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死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 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影响; 3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8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8的 数值。
表4.2.18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PLV(C)
4.2.19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 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 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4.2.20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 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
表4.2.20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4.2.21对冬李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 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 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2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 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3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 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2.24分散式空调系统冷、热源宜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 空气调节机和多联空调(热泵)机组,鼓励优先选用《房间空气 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及《单元式空气 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规定的能效等级为 2级以上的产品。选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空调(热泵)机组 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 既不影响立面景观,文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 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宜按以下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1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或屋面,尽
形位公差标准量避免阳光的长时间直接照射; 2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的进风与排风气流短路; 3不应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遂层依次布置 在建筑的单面通风竖向凹槽内。
4.3.1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的空调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 统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 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 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 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 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 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 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 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 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 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冷源设备集中设置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等大规模空调 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
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 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2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食用盐标准,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
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 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3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 用变速调节。
4.3.4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 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 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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