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民宿、溶洞探险、洞穴及树屋酒店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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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履约担保 17.1本招标项目需要提交履约担保。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额度按中 标价的5%计算。中标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 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具。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 工验收后28个日历天内予以退还。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交对等的监理服务费支付 担保。 18.投标费用承担 18.1投标人自已应承担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 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19.投标文件的编制 19.1投标文件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 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20.1商务部分组成 (1) 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5)营业执照扫描件: (6)财务证明(如要求); (7)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 (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及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如要求): 业绩证明: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9)投标人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如要求): 业绩证明: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监 里业务手册复印件; (10)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11)投标承诺函; (12)其他材料 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近3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原件放入纸质文件正本,电子文件中上传扫描件)。 20.2技术部分 (1)监理大纲。 21.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21.1投标文件使用中文。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海洋标准,解 泽以中文译文为准 2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文件相关的文件资料使用的计量 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招标人公布的监理服务收费范围
22.1监理服务收费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2.2监理服务收费范围为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的工作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2.3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上限值为:最高监理服务费=经审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 x监理服务取费费率,最高限价监理服务取费费率=0.41%,大于0.41%的按废标处理 23.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 23.1监理服务费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3.2监理服务费报价为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及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优势 计算完成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的工作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的监理服务费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监理服务收费的上限值。 工程监理服务费=经审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文监理服务取费费率 23.3投标函中的监理服务费报价不得使用手写或修改 24.投标文件份数、装祯和签署 24.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纸质文件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和电子光盘 文件1份、U盘1份。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内容应一致,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 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内容为准,电子光盘文件与U盘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时,以电子 光盘文件内容为准。 24.1.1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止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止本”或“副本 字样。当止本内容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止本内容为主。 24.1.2投标电子文件及开标一览表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一、本项目不采用电子化辅助评标,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特别是本须 知及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投标文件份数、装祯和签署的要求)认真制作纸质文件及电 子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密封、签署。 二、投标人须保证投标文件的唯一性,现场上传投标文件时读取顺序为光盘、U 盘,光盘损坏无法读取的情况下采用U盘读取,因光盘、U盘中有多个不一致电子投 际文件的,按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处理。
24.投标文件份数、装祯和签署
三、电子光盘及U盘中内容为与投标文件纸质文件正本相一致的一个PDF格式电 子投标文件,以及一个后缀名为“.csv”格式的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文件在下载 招标文件时一并下载。 四、因光盘、U盘有损环、病毒以及投标文件格式等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 上传或无法打开的,按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处理。 不得将电子投标文件拆分为两个PDF文件,否则按存在多个不一致电子投标文件 处理。 五、csv格式开标一览表可用MicrosoftOfficeExcel程序打开编辑,填写开标 览表时应按表项要求在第二行对应单元格中填写,不应对表项原有内容做任何修改 步及填写数字的内容,只填写小写数字,不填写“元”、“万元”、“%”等计量单位。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cSV格式开标一览表导致无法上传系统、或升 一览表中所填写内容与PDF文件不一致的,以PDF文件所载内容为准,开标时出现 上述情况由招标代理公司人员在系统内对开标记录表进行手工输入并做好记录,评标 委员会在评审时按照细微偏差扣分处理。 七、为尽量压缩投标电子文件大小,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中所有的图片的分辨率压 循为“web/屏幕”,具体方法为鼠标右击图片,选择“图片”选项卡后进行如下操作
24.2投标文件装祯:投标纸质文件统一采用A4格式打印。 24.3投标文件签署 24.3.1投标文件签署: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标记、盖章、签字。 24.3.2投标函中除投标报价外,投标文件中其他部分如有修改,修改处加盖投标 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4.3.3电子光盘签署 电子光盘文件上表面应以记号笔手写方式标记“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 25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签署 25.1投标纸质文件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袋内,电子光盘文件及U盘密封在一个包 封袋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5.2包封袋标记、签署: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纸质文件、电子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
26.投标文件的递交 26.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 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交相关原件资料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 示文件时一并提交,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并在交易系统内记 录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密封、标记及原件提交情况。 2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 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书面材料,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单独包 封、标记,包封袋上应标明“补充、修改”字样;补充、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 上时间之前提交。 2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8.开标 28.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正时间。 28.2开标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升标厅 28.3投标人参会代表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28.4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 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宣布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2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30.3评标废标条款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31.定标 31.1中标候选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 享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第二、第三中标 候选人。 31.2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递 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三名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得 分情况及其类似监理业绩名称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无投诉或投诉结果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的,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 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31.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 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 会认为明显不具备竞争性的; (3)三名中标候选人均不能成为中标人的。 32合同签订 32.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人应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 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承包合同,中标价为合同价。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日历 天)内,招标人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2中标人拒绝或者放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 成的损失,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33.1投标文件相关包封、格式、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3.2投标人未提交有效的投标电子文件的 33.3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33.4初步评审审验内容有一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33.5投标函的投标报价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33.6投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33.7监理服务费报价超出招标人确定的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上限值的, 33.8监理服务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33.9投标人拒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补止的 33.1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 33.11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33.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33.1投标文件相关包封、格式、签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3.2投标人未提交有效的投标电子文件的 33.3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33.4初步评审审验内容有一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33.5投标函的投标报价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33.6投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33.7监理服务费报价超出招标人确定的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上限值的, 33.8监理服务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33.9投标人拒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补止的 33.1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 33.11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33.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记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原件提交情况(如要求):(提交情况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 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 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开标记录表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年月 日 时前递交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请将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 (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 年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请将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 (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 年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年 日 时前递交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项目名称)监理评标委员会:
(项目名称)监理评标委员会: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学字 平标结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 标准。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注册监理师资格及注册证 证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 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注:需要核验原件的,投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原件一并递交给文件接收单位, 进行评标时由接收单位交评标委员会核验。 二、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 规定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细微偏差扣分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后,得分 最高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数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 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分高的优先,
细微偏差评审标准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均视 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第六章:废标条款中列出的内容),按下列规定每出现 处细微偏差扣0.25分,累计扣完20分为止
雅表3:详细评审记录表
附表6: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记录表
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记录表
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记录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000年二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上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 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 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 曾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 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 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 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关并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关的时 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 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合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 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 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 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 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 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 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 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 艮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 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 斤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管道标准,享有以下术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 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 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 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 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 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 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替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提前或超过, 上合同规定 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 章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 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 乍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 受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已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 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 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 威偿表在流曲险偿主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 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 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 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 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 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 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尝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 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 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 寸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 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 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 呆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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