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能源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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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根据本章第6.5款、第11款和第1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 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的,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 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1.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 11.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确认已收到澄清通知
12.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 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2.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至 该修改通知。
13.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设备标准13.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响应性说明及承诺函 (7)管理机构配置 (8)业绩情况 (9)其他材料 (10)投标技术文件 13.2投标报价 13.2.1不充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13.2.2投标报价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工程建安费等,
1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1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 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 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15.1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15.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注律注规规定的其仙情形
1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6.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 格式要求在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 认。 16.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 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副本可以 用正本复印。 1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 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6.6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若过厚,不利于翻阅,可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 下分册装订。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 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8.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 章。 18.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 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18.3未按本章第18.1项或第18.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 人不予受理
19.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9.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19.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0.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16.3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0.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6条、 第17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1.1招标人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 时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 口。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 安无效标处理。 21.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②)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 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 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22.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 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14.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合 司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2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27.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大内,根据招标文件利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 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 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9.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2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0.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 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 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 示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1.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投标人投标; (2)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已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 为。 31.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项目组织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下是本单位人员。 31.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3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 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十一、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 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投 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 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 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 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4款规定; (6)投标文件的印刷和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5款规定: (7)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2款规定: (3)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2款规定; (4)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2款规定; (5)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2款规定; (6)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2款规定; (7)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2款规定; (8)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以及其他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技才 应是本单位人员。 (9)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4款规定; (6)投标文件的印刷和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5款规定: (7)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5项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2项规定; (3)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5.1款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8)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A承包人建议书及总承包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B项目组织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C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D其它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适用于招标人不提供标底的)
其它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适用于招标人不提供标底的)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一:评分标准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3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 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 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宗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 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组织机构计算出得分 3;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 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 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 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 推荐顺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推算10年以上)以上获得过省级 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得1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衬件二: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 没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三:投标文件澄清函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
毕节织金新区碧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
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设 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织金县经济开发区 项目规模:八步综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茶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 工程、中石化聚烯烃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和应急事故池及配套管网工程
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织金县经济开发区 项目规模:八步综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茶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 工程、中石化聚烯烃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和应急事故池及配套管网工程 2.合同范围: 3.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价格清单; (8)承包人建议书; (9)其他合同文件。 4.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5.计价方式: (1)勘察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相关标准,以 拦标价为基础下浮一%。 (2)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中相关标准,以
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
7.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工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实际开始工作时
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大 11.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2.合同未尽事宜DB11标准规范范本,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其有本款所赋予的含又。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 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 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 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 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事人。
1.1.2合同当事人和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6勘察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7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8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9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1.1.2.10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1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 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 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 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峻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 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 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峻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 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 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 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 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 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 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 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 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水质标准,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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