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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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水并在燃烧时具有热波特性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2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道路标准规范范本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 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2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2.3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mobilewater coolingfire sys

    2.2.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作 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6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诸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火火时由泡沫消限 机动泵通过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7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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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 沫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由烟雾产生器、探测弓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在发生火灾 后,能自动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灭火系统

    由于粉储存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射装置、火灾报警及联云 控制装置等组成,能自动或手动向被保护对象喷射干粉灭火剂的 灭火系统。

    具有石油大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泊 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大然汽油、稳 凝析油储运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站场。

    2.3.5液化天然气站场

    2. 3. 6 油罐组 a group of tanks

    2. 3. 7 油罐β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组成的储油罐区域。 2.3.8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舱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 罐。

    设计压力从大气压力到6.9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卸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6.9kPa到103.4kPa(表压,在罐顶计) 的储罐。

    2. 3. 13 隔堤 dividing dike

    为减少油罐发生少重泄漏(如省贝事敬的的污范围,而 个油罐组的多个油罐分成若干分区的构筑物。 2.3.14集中控制室controlcentre 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5仪表控制间instrument control room 站场中各单元装置安装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6油罐容量nominalvolumeof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3.17天然气处理厂naturalgastreating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水、凝液回收和产品分留的工厂。 2.3.18天然气净化厂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水、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的工厂。 2.3.19天然气脱硫站natural gas sulphur removal 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 2.3.20天然气脱水站naturalgasdehydration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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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表 3. 1.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子 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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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

    3.2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

    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 高者确定。

    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 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 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m/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 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m3/d的天然气脱硫 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d.大于或等于50×104m/ 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m3/d 大于或等于200×10*m/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 于50×10*m/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生产规模小于50×10*m/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 和生产规模小于200X10*m/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 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m/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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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 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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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 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 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 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伤 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田

    4.0.6为钻并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

    4.0.8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

    可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 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 等于或小于1.2×104m/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 X10°m3/h且等于或小于4X10°m/h时,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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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0.4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

    注:1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 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 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 3头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送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 7E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注:1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 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 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 3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送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 7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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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 0. 7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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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当气井关井压力或注气井注气压力超过25MP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住 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及相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 50%。 2 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按本表执行有困难时,防 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

    .1.1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 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车 确定。

    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 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2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 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 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 液体漫流的措施。 4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 置。 5.1.3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 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 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 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 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

    5.1.4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

    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 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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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6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 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 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 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 于5m。

    5.1.8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 种。 2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 间,不应种植树木。 3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 超过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 4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5 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2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2.1 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足 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辑 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 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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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 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主: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 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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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由燃气轮机或天然气发动机直接拖动的大然气压缩机对明火或散发火花 的设备或场所、仪表控制间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 确定;对其他工艺设备及厂房、中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明火或散发火 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 2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 接火馅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 备或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3 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 间距按其他工艺设备和厂房确定。 4表中的中间储罐的总容量: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小于 或等于100m;甲B、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0m3。当单个全压力式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小于50m3、甲B、乙类液体储罐小于100m 时,可按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5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63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 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 表限制。 2.3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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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2.3五级油气站场防

    注:1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的限制,当采用压力装 2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 3 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 4 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站内的维修间、件 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 6计量仪表间系指油气并分并计量用计量仪表间。 7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防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压缩机与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9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间距(油气井除外)可按<50 泵及油泵房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于9m。 10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的内容。

    注:1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的限制,当采用压力装 2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 3 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 4 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站内的维修间、件 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 6计量仪表间系指油气并分并计量用计量仪表间。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防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压缩机与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9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间距(油气井除外)可按<5 泵及油泵房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于9m。 10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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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4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 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 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 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并 应方便人员在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5.2.5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昔

    间距不应小于12m。 5.2.6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 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

    1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或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 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 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2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3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 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装 印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4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 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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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6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 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困难时,不应小于45° 5.3.3一级站场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若为单车 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 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6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1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 伏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 功能。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 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 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1.2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

    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 内。 6.1.3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使用或生产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仪表控制 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2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弓引入室内。 3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6.1.4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 6.1.5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6.1.6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 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的甲类火灾危险性房内,应设可燃 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 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他 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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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 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 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8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

    6.1.9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化

    立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含油污水管道在通过油气站场目 墙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并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渠可 暗管,

    色珀唯 安次必安 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1.13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 0.6m。

    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 洞处,应填实、密封。

    1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 2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3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白 管道上引向炉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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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

    1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 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2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8m;当大于20m3至30m时,不应小于15m。燃料油 诸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6.2.2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 机同室布置。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6.2.3甲、乙类液体泵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毗邻时,变配申 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6.2.4甲、乙类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泵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2台时,与甲、乙类油 品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 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2.5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籽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 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泵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6.2.6甲、乙类油品离心泵,天然气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 正常工作情况下,介质倒流有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出口管道上安 装止回阀。

    6. 2. 7 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 措施。

    6.2.7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

    6.3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1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 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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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含电、乙、内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 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算子 板。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6.3.2油气站场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 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 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2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 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 应分别设切断阀

    6.3.3明火设备(不包括硫磺回收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1

    压燃烧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 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4石油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 不限。 6. 3.5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 (箱),应正压通风。 6.3.6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应 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 6.3.7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 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 安全。

    6.3.8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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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6.3.9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以上 并应高出地面9m。

    6.3.11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 应为1m。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磺储罐的容量;墙 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6.3.12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1宜为单层建筑。 2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且仓库内应设防 墙隔开,防火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 3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

    6.4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

    6.4.2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

    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五级立 场确定防火间距。

    6.4.3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

    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 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6.4.4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

    6.4.5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白

    6.4.6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

    6.4.6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 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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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7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6.4.8采用天然气密封的罐应满足下列规定:

    1罐顶必须设置液压安全阀,同时配备阻火器 2罐顶部透光孔不得采用活动盖板,气体置换孔必须加设阀门。 3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 立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4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 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水封装置 立有补水设施。 5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 阀和阻火器

    6.5. 1 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6.5.2 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 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 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5.3稳定原油、甲B、乙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不稳定 原油用的作业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

    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6.5.2 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 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5.3稳定原油、甲B、乙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不稳定 原油用的作业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 要求,选用内浮顶罐或压力储罐。钢油罐建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 设计规范的要求。 6.5.4油罐组内的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6.5.5 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当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者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数量

    原油用的作业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 要求,选用内浮顶罐或压力储罐。钢油罐建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缺 设计规范的要求

    1 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 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6. 5. 5 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当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者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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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6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优企: 1油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 类油品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2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 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5.7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5.7的规定。

    6. 5. 7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6. 5. 7 的规定。

    暖通空调设计、计算表 6.5.7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注:1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2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 的较大值。 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 高架(位)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5 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罐组总容量不大于1500m的立式油罐间距,可按 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6「 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 取15m。

    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卧 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臣

    园林标准规范范本6.5.9油罐组防火堤应符合下列

    1防火堤应是闭合的,能够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和地震 引起的破坏力,保证其坚固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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