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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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化工区内固体度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和化工区总体布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 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8和《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HG20504的有关规 定。
1废物应分类堆存。堆存方式宜根据其形态、性质、数量及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选择。 2不可综合利用的废物堆场的有效容积,宜满足10~20年 的堆存量。 3废物堆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沟谷地。 4当利用江、湖、河、塘及海岸边灌地堆存废物时,不得碍 进洪、航行,不得污染水体, 5用地范围较大的废物堆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6有害固体填埋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构筑物基
础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并不得布置在地下水源的蓄水层 和补给区内。 4.7.4固体废物堆场应远离居住区,并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 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 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铆钉标准,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 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工艺装置在生产、操作和环境条件许可时,应露天化、联合 集中布置。 2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 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 3宜利用生产装置区的管廊及框架等处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4仓库设施宜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要求,合并设计为大体量 仓库或多层仓库。对大宗物料的储存,宜采用机械化装卸设施。 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 别进行平面和空闻间的组合,并应接多功能综合楼建筑设计。 6应合理划分街区和确定通道宽度,街区、装置区和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7铁路线路、装卸设施及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 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进线在厂区内形成的扇形 地带。 8工厂改建或扩建时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运行 管理的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5.1.3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 中、紧漆、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 发展用地时,应有可靠的依据。 3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尚应满足辅助生产设施、 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数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4一次建成的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生产发展趋势和当地建设 条件,在符合化工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平面布置应有发展的可 能。 5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5.1.4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 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辅助 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功能分区布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凑、合理并与相邻功能区相协 调。 2各功能区之间物流输送、动力供应便捷合理。 3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 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 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务设施区之间。 5.1.5街区外形宜为矩形。街区面积应根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 设施、公用工程、仓储设施的组成和用地要求,结合地形等因素综 合确定。甲、乙类生产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不宜大 于1hm;当占地面积为1~2hm"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5.1.6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定: 1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
3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4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10%~ 20%。 5当厂区通道宽度不具备按本条第1~4款固素计算时,通 道的宽度可按表5.1.6采用
注:1表中数值,当厂区用地面积接近上限时,宜采用上限值,接近下限时,宜采 用下限值;管线较多的工厂宜采用上限值,管线较少的工厂宜采用下限直, 当厂区用地面积小于5hm时,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 2大型化工联合企业及化工区内厂际之间的通道,按用地规模取表中相应的 数值,并查等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全业设计路大规范》GB50160的有 关规定, 3工厂周边通道的究度按实际需要确定。 5.1.7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场地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形坡度较大时,生产装置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边宜 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2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 位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置。 5.1.8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大型设备、储罐,宜布置在工程 地质良好的地段。
2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3有可能渗透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宜布置 在可能受其地下水流向影响的重要设施地段的下游。 5.1.9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等,使建筑物 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生产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 物,应避免西晒。在丘陵和山区建厂时,建筑朝向应根据地形和气 象条件确定。 5.1.10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振动、噪 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1.11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并应远离人 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总平面布置的噪声控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 规定
5.1.12口、山形的半射闭式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生产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 别、安全、卫生、施工、安装、检修及生产操作等要求,以及物料输送 与储存方式等条件确定;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露 天设备、生产装置,应布置在一个街区或相邻的街区内;当采用阶 梯式布置时,宜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5.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应避免布置 在窝风地段。 5.2.3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应避开人 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4剧毒物品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 单独地段内,并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 上风侧,同时应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 5.2.5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和 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粉尘、烟、雾和有害气 体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5.2.6医药化工生产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半封团式建筑物开口方向宜面向全年盛行风向,其开口方 向与盛行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 2半封闭式建筑物内院的宽度不得小于内院两翼建筑物较 高屋槽的高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3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厂房,不得设计成口、山形半封闭 式。 5. 1.13 3运输路线的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 折返迁回。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并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路线与人 流交叉和运输紫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5.1.14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 调,并应与厂外环境相适应。 5.1.15厂区建筑系数不应小于30%厂区利用系数不应小于 50%,除特殊工艺要求的企业外的工厂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5.1.15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医药洁净厂房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2药品制剂的洁净生产区、空气净化设施应布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宜合并布置。 3生产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其厂房应 布置在其他药品生产区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分装室应 保持相对负压,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4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 外理等生产换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5.2.7生产装置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区的管廊和设备布置,应与相关的厂区管廊、运输路 线相互协调、衡接顺畅。 2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 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3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 外,当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 险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生产装置中所使用化学品的装卸和存放设施,应布置在装 置边缘、便于运输和消防的地带。 5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宜位于可燃气 体、液化烃和甲类液体设备区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下风侧。 6装置区内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中间储罐或装 置储罐的布置,宜集中并毗邻主要服务对象布置,也可布置在毗邻 主要服务对象的单独地段内;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7装置街区内预留地的位置,应根据工厂总平面布置的要 求、生产性质及特点等确定。 5.2.8全厂性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装置的全厂性控制室应独立布
置,当靠近生产装置布置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 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以及可能泄漏、散发毒性气体、 腐蚀性气体、粉尘及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应避免噪声、振动及电磁波对控制室的干扰。 3沿主于道布置的控制室,最外边的轴线距主于道中心的距 离不宜小于20m
5.2.9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储存 及加工设施靠近布置。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 运输设施布置。。 5.2.10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 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机械通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本规范表5.3.3的规定。
5.3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1总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应靠近厂区边缘、进出线方便的独立地段。 2不宜布置在易泄漏、散发液化烃及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简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全年最小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有水雾场 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室外总变电所的最外构架边缘与易泄漏、散发腐蚀性气体 和粉尘的设施边缘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 4不宜布置在强烈摄动源附近。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车间或装置的室外变、配电所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应接表中数值减少 25%, 3冬季采吸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室外总变电所和道路 之间的肥高应按表中数值减少25%。冬季采服室外计算雷度在一20℃以 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鑫(不包括室外总变电所和微发粉尘的原料、始 料及材料堆场、道路)之闻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增加25%,当设计规定在塞 冷季节不使用冷却塔风机时,其闻距不增加。 4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中闻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 25%. 5小型机抗通风冷却塔与相等设连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 5.3.4燃煤锅炉房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2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应靠近高压蒸汽用户,宜和煤气发生站布置在同一区域。 4锅炉房不宜布置在煤堆场和中转灰渣场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5当采用自流回收冷避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富风 的地段。 5.3.5燃油、燃气锅炉房的布置,宜靠近用热集中的设施,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5.3.6氧(氮)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 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并宜靠近主要负荷中心。 2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二氧化碳气体发生源、乙炔站 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他烃类和尘埃等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下风侧。 3有振动机组的空分装置氧(氮)气站与有防振要求的设施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的有关规定。
3不宜布置在室外变电所、露天生产装置、铁路、主干道冬季 盛行风向的上风,并不应布置在受水雾影响而产生危害设施的 全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沉淀池、集水池、循环水泵房,宜布置在能使回水自流或能 减少扬程的地段。 5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长边,不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6机械通风冷却塔应远离对噪声敏感的设施。 7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 距,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之间的量小水间距m)
5.3.7压缩空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 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并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 蚀性和有毒等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场所,同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质 蚀性和有毒等有害气体及粉尘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和气象条件,保证有良好 的通风和采光,并应避免西晒,储气罐宜布置在压缩机房北侧。 3宜靠近负荷中心。 4不应布置在对噪声、振动有防护要求的场所附近,与有防 振要求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3.8冷冻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靠近负荷中心。 2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靠近热源和人员集中 场所。 3宜位于散发腐蚀性气体、粉尘设施的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 下风侧。 4附有湿式空冷器的冷冻站,不应布置在受水雾影响而产生 危害的设施的全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3.9乙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快站设计规范》 GB5003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段。 2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交通地段。 3与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4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5.3.10煤气站、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地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0
2不宜位于散发毒性和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3应避免机修车间的噪声、振动及粉尘对周围设施的影响, 其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的有关规定。 5.3.13机车、车辆维修间宜集中布置,应根据机车、车辆作业分 布情况,布置在机车作业较集中且机车出人库方便的地段。进出 车库的路线应避开运输紫忙的咽喉区, 5.3.14汽车修理车间,可独立设置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也可等 近机修车间布置。应避免其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及污水对周围环 境的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 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5.3.15工厂或装置内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同的上风 侧。 2在符合人身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火炬气的主 要排放源。 3火炬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5.3.16污水处理场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 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同时应避免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人义》 5.3.17受污染消防水收集池,宜布置在邻近污水处理场及厂区 边缘排雨水管出口地段。 5.3.18医药化工企业的实验动物饲养、实验设施与生活区的距 离应大于50m;实验动物房应采用实体围墙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 实验动物房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14925的有关规定
5.4.1原料、燃料、材料、成品及半成晶的仓库、堆场及储罐,应根 据其储存物料的性质、数量、包装及运输方式等条件,按不同类别 相对集中布置,并宜靠近相关装置和运输路线,且应符合防火、防 爆、安全、卫生的规定
5.4.1原料、燃料、材料、成品及半成晶的仓库、堆场及储罐,应根
5.4.2散装固体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邻近主要用户,并应方便运输及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2堆场应根据物料性质和操作要求铺砌地坏,并应设置排水 设施。 3》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宜 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4.3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储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且运输方便的安全地带。同时应 留有必要的发展用地。 2不宜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不应布置在高于相邻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 集中活动场所的场地上,否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泄漏的安全措施。 4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当沿江、河、湖、海岸边布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 的规定。
6与罐区无关的管线、输电线严禁穿越罐区。
.4.4取库及股桶堆场的布置,应付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应避免对地下水的污 染。 3酸库及酸桶堆场应做成耐酸地坪,且应有不小于1%的排 水坡度,并应在四周采用耐酸材料修筑排水设施及污酸的收集池。 ·33·
5.4.5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或所在街区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侧。 2大型液氨储罐外壁、实瓶库及灌装站的边缘与人员集中活 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 其距离不宜小于25m 3常压低温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所围 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堤内应铺设地坪。 4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5.4.6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地势较低的 开阔地带。 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 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储 罐周围做高出地坪0.3~0.5m的围堰。 4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5.4.7金属钠(钾)仓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 2不应布置在产生大量水雾设施附近,并不应布置在产生大 量水雾设施的全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应位于不易受潮湿的场所,仓库四周应设置排水设施。 5.4.8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厂区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和地下水 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散发水雾设施毗邻布置。电石库与机械通 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3.3的规定。 5.4.9粉状物料仓库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 风侧,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同时应靠近用户,且有方便的 运输条件, 5.4.10全厂性的公用仓库,应按储存物料的性质分类储存,并应 集中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方。
5.4.5液氢储靠、实瓶库及滞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布置在厂区或所在街区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侧, 2大型液氨储罐外壁、实瓶库及灌装站的边缘与人员集中活 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 其距离不宜小于25m 3常压低温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所围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堤内应铺设地坪。
5.4.6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地势较低的 开阔地带。 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 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地上液氯储错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储
1不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 2不应布置在产生大量水需设施附近,并不应布置在产生大 量水雾设施的全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应位于不易受潮湿的场所,仓库四周应设置排水设施。 5.4.8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厂区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和地下水 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散发水雾设施毗邻布置。电石库与机械通 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3.3的规定。 5.4.9粉状物料仓库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 风侧,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同时应靠近用户,且有方便的 运输条件。 5.4.10全厂性的公用仓库,应按储存物料的性质分类储存,并应 集中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方
5.4.11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有关规定, 5.4.12厂区内废弃物临时堆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影响厂 容的地方。
5.5.1液化经、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按品科
5.5.2、铁路槽车洗罐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便于铁路线的引人和车辆取送,宜靠近液体装卸站场的 喝喉区 (2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有利于污水 的处理及排放。 3用于洗涤液化烃及甲、乙类液体的槽车洗罐站,其防火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有关规定。 5.5.3机车库应位于机车出人方便的地点,当设有企业车站时, 应布置在企业车站附近。 5.5.4轨道衡的布置,宜位于装卸点的进出线路上,应符合车辆 秤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5.5.5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的场 所、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及厂区主要人流出人口。 2宜设围墙独立成区,宜分设进、出口。当进、出口合用时, 站内应设置回车道。 3汽车游体装场处宜设置汽车停车场
5.5.6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靠近工厂主要货流出人口或仓库区布置。 2应避开主要生产区、储罐区、主要人流出人口和运输繁忙 的铁路。 3生产管理及生活用车单独设置车库时,宜布置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区。 4汽车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形式及数量确定。 5洗车设施宜布置在车库人口附近。 6汽车加油站宜布置在车辆出库的地段。加油站的防火安 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5.5.7 汽车衡的布置,宜位于秤量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进 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且不应影响其他车 辆的正常行驶,
5.5.8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或装置布置,并宜与
5.6.4厂区出人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人口的仪置和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和 当地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少于2个。 2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主要人流出人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 侧;主要货流出人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靠近运输繁忙 的仓库、堆场,同时应与厂外运输路线连接方便, 4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隙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 人口。 2 5.6.5厂区围墙可根据工厂性质和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设置。 5.6.6工厂消防站的设置及其规模,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 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协作单位条件等因素确 定。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站的位置应使消防车能迅速、方便地通往厂区内各街 区,并能顺畅通往厂外有关设施和居住区。 2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 2)对丁、戊类火灾危险的局部场所最远点可加大到4.0km 3)超出服务半径的场所,应设消防分站或采取其他有效的 灭火措施。消防分站服务范围应与消防站相同。 3消防站布置宜远离噪声场所,并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消防站的主体建筑与全厂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消防站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4消防车库不宜与综合性建筑物或汽车库合并建筑。特殊 情况下,与综合性建筑物和汽车库合建的消防车库应有独立的功 37
5.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5.6.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厂区总用地 面积的7% X 5.6.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人口处。 2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环境洁净的地 段。 3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景观宜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4宜设置相应的绿化、美化设施, 5.6.3厂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5消防站车库的大门应面向道路,距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应小 于15m;门应避开管廊、栈桥或其他障碍物,其地面应用水泥混凝 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方向设
6.1.1竖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中有关竖向规划和化工区 总体布置的要求,并应满足厂区总平面布置对竖向设计的要求。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尚应符合分期建设的要求。 6.1.2竖向设计应结合场地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合 理确定各类设施、运输线路和场地的标高,并应与厂区外部现有 和规划的有关设施、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相 协调, 6,1.3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 厂区总平面布置等要求,结合土(石)方工程、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 量,以及场地平整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基础工程的影响,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6.1.4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应满足生产、运输的要求。 3场地雨水排除应顺畅,并应满足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消 防水的有效收集和排放。 4应因地制宜地对自然地形加以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 并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及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 量, 5山区或丘陵地区建厂,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并应注意保 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6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必须改造时,应使其水 流顺畅。
7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 路等的标高相协调。 8分期建设的工程,近远期的竖向设计应相互协调 9应与厂区景观相协调。 6.1.5竖向布置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工程地质、水文 地质条件、厂区用地面积、总平面布置特点、生产运输和消防的要 求、建筑物、构筑物密集程度、管线敷设,以及施工方法和条件等选 择,可选择平坡式、阶梯式或混合式。 自然地形坡度小于或等于2%时,宜采用平坡式;大于2%时 宜采用阶梯式或混合式。 6.1.6各类场地设计地面的适宜坡度,宜符合表6.1.6的规定,
6.1.6各学场地设计地面的适宜坡度
3平坦地区,其场地设计标高应略高于场地自然地形标高。 4应与所在地区城镇、相邻企业、相关的运输线路和排水系 统的标高相协调。 6.2.2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其设计标高 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设计标高应按本规范表3.2.4规定的防洪标准确立 的设计频率水位,再加上不小于0.5m的安全超高值,当有波浪侵 袭或墨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或塞水高度。 2当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很大时,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并应采取防、排内涝 措施,此时场地的设计标高可不作规定。 6.2.3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并应防止场地受到雨水冲 刷。其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材料和运输要求等条件确 定,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3%
6.2.4建筑物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设计标高的高差确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 2一般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可为0.15~0.30m;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可为0.30~0.45m。 3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 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面高0.6m。 4电石库应大于0.3m。 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或位于地基可能沉陷或排水不良地段 和有特殊防潮要求,受淹后损失较大的建筑物,应根据需要加大室 内外地面的高差。 6.露天生产装置区地坪的设计标高宜比相邻场地高0.1~ 0.3m
6.2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普通贷物装卸作业站台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准轨铁路装卸站台由轨顶至站台面的高度可采用1.0m ·4·
或 1. 1m。 2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车厢底板高度确定,宜采 用0.80~1.5m。 3集装箱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集装箱汽车的吨位和 集装箱尺寸确定,宜采用1.20~1.65m。 6.2.6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管沟等连接点标高,应按其线路平 面、纵断面的要求确定。 厂区出入口处的路面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时,应采取 防止厂外雨水流人厂内的截水措施
筑物的距离尚应满足采光、通风及排水的要求,并应避免开挖基槽 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且不应小于2m;台阶坡顶至建筑物、构筑 物的距离尚应避免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 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小于2.5m, 6.3.4场地挖方、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岩土类别、边坡 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经验确定,且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边坡工 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6.3.5台阶高度大于或等于1.2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栏 等防护设施
6.3.1阶梯式竖向设计台阶的划分,应与地形和总平面布置相适 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系密切的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 或相邻台阶上。 2荷重大或对基础沉降控制要求高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 装置及储罐区,宜布置在挖方或低填方地段。 3台阶的划分不宜大量切坡或高填土。 4台阶的长边宜平行于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5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运输线路、 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6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地形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和基础的埋置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 不宜高于4m, X 6.3.2两相邻台阶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根据用地情况、工程地质 条件、台阶高度、荷载要求、降雨强度以及景观等因索确定,可采用 自然放坡、护坡、护墙或挡土墙等形式。 6.3.3台阶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生产操作、管线 敷设、交通运输、消防、施工和检修等要求。台阶坡脚至建筑物、构 ·42
6.4.1场地应清污分流,并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 排雨水管、沟应与厂外排雨水系统相衔接,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泄 至厂外,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6.4.2场地雨水的排水方式,应根据工厂性质、工程管线、运输线 路和建筑密度、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道路型式及环境卫生要求等 因素,并结合工厂所在地区的排雨水方式,合理地选择暗管、明沟 或自然排渗等方式。 一般情况下,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6.4.3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及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6.4.4雨水明沟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雨水明沟的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或梯形;在岩石地段,雨 量少,汇水面积和流量小的地段,也可采用三角形 2明沟的起点及分水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盖板明沟不 宜小于0.3m。明沟的沟底宽度,矩形明沟不宜小于0.4m,梯形明 沟不宜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3%;明沟最小设计流速
不应小于0.4m/s,最小纵坡不应小于2%。有腐蚀介质的明沟: 不宜小于5%。 3按流量设计的明沟,其沟项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4厂内明沟应进行铺,并宜加设盖板。 5明沟边缘距建筑物基础外缘不宜小于3m。 6.4.5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雨水口应设置在汇水集中并与雨水管道连接短捷处:建筑 物出人口、地下管道的上方不宜设置雨水口。 2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 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型式确定。 3雨水口的闻距,宜采用25~50m,雨水口连接管的长度不 宜超过25m。 4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 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 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和面积应适当增加。 5当道路交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6.4.6对不宜设置明沟及暗管的地带,可设置盲沟,其沟底纵坡 不应小于0.5%;在严寒地区,育沟必须设置在冰冻线以下。 6.4.7煤堆场排雨水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煤堆场两侧宜设置1.0~1.5m高的挡煤墙,墙体应设泄 水孔,孔间距宜为3~5m。 2煤堆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沟和沉淀池应设在 档煤墙的外侧3~5m处。 6.4.8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的山坡设置截水沟,截 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不高且土质良 好或截水沟经铺砌加固时,该距离可减至2.5m。 截水沟不应穿越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应从管线、铁 路、道路较少和建筑物、构筑物密集程度较小的地段穿越,穿过地 段的截水沟应加铺,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6.5土(石)方工程
6.5.1在厂区土(石)方填方、挖方工程量平衡计算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填方与挖方量宜基本平衡。 2填方与挖方量的平衡计算中,除应包括场地平整的土(石) 方量外,还应包括厂区铁路、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管 线沟槽和排水沟等工程的土(石)方量,以及表土的清除量与回填 利用量,并应计算其松土量和压缩量。 土壤的松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当厂区内的填方和挖方量不平衡时,可与厂外铁路、道路 等的土(石)方工程量统一计算。 (4当厂区附近有弃土和取土条件,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可不强求填方和挖方量的平衡。 5厂区内暂不使用的填方地段,当土源不足时,可暂缓填筑, 待投产后可利用适于填筑场地的生产废渣逐步回填。 6.5.2场地平整土(石)方量的计算方法,可采用方格网法和断面 法。方格网的边长和断面的间距应根据设计阶段、场地地形复杂 程度、厂区面积大小和计算精度要求确定,宜采用20~50m。自然 地形复杂或设计地面突变处,可根据需要增加方格和计算断面。 6.5.3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 的有关规能
7.1.4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 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 施等。 7.1.5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带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集中、 远近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妨碍远期用地的使 用。 新建厂区的管线带内,应预留中远期管线的用地,余量宜为 10%~20%。 7.16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 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7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综合布置: 1电信电缆。 (2电力电缆。 V3热力管道。 4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 道、管廊或管架。 5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消防水管道。 7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8生活污水管道。 9雨水排水管道。 10照明电缆及杆柱。 7.1.8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 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7.2.7和表7.2.8的规 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缩小,但必须保证生产安全,并应 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7.2地下管线 7.2.1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7 *
1 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由浅至深布置。 2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 围内。 3 铁路下面严禁与铁路平行敷设管线、管沟。 4 道路路面下面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 数设在路面下,给水管道可数设在人行道下面。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7.2. 2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让自流管。 2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3 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4 临时性的让水久性的, 5 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6 新建的让现有的。 7 检修方使的或次数少的让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7, 2,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其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 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7.2.4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项或沟盖板项覆土厚 度应根据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 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重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 · 48 ·
均。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 以外至少1.0m: 1)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7.2.5“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 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 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 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 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7.2.6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 水管道应位手其上面。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数设。 5共沟敷设的地下管沟外壁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 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 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 7.2.7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 7.2.8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 于表7.2.8的规定,
7.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建筑物支撑式 及地面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 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 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 49·
7.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建筑物支撑式 及地面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 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 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
7.3.3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 检修。 2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 无关的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 7.3.4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 7.3.4的规定,
表7.3.4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量小水平间距(m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 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管收、建筑物支撑式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液化经介质管道的管架与建筑物、构筑 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5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装置,以及储存 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罐区及仓库区。 架空电力线路的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 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有关规定。
7.3.6引人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 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7.3.7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 设计规范)GBJ42的有关规定, 7.3.8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7.3.8的规定
表7.3.8架空管线、管架股就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席
5符合防火、卫生和安全要求。 6选择苗木来源方便的乡土植物。 8.1.5化工企业绿化设计指标应采用厂区绿地率,绿地率的计算 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一般化工企业内的厂区绿地 率不应小于12%,且不应大于20%;对环境洁净度要求高的化工 企业,厂区绿地率不得大于30%。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置集 中绿地。化工工厂的厂区绿地率可按表8.1.5选用。
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化宜以景观效果为主。编 化布置及植物选择应与建筑物造型、建筑群体布置形式相协调,应 具有空间艺术效果、利于人流活动。 2工厂出人口的绿化应有利于出人交通。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与生产区之间可设置绿化用 地。 2 8.2.3在洁净厂房及对大气有一定洁净度要求的设施周围,应种 植对大气含尘、含菌不产生有害影响和不飞扬花累絮或绒毛,且减滞 粉尘能力强、净化大气效果好的树种,不宜种植花卉,其附近地面 宜铺设草皮。 对大气洁净度要求高的工厂厂区地面,不得有操露的土地表 面、应铺设草皮。 8.2.4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围,应种植对有 害气体耐性及抗性强的植物,广植地被植物或草皮,稀植矮小乔 木、灌木,不应混合密植乔木、灌,并应在适当地点栽植相应敏感 性植物, 8.2.5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和装 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应种植不利于较重气体扩散 的绿篇及茂密的灌木丛。 8.2.6具有可燃、易爆特性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及火灾危险 性较大的区域附近,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及易着火的树种,应选择 水分较多、枝叶较密、根系深、萌葉力强,且有利于防火、防爆的树 种。其绿化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 8.2.7:可燃液体、液化烃及可燃气体储罐区的绿化布置及植物选 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可燃液体储罐组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可种植生长 高度不超过15c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2: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表8.1.5厂区级地率
8.2.1工厂的下列地段应重点进行绿化布置
1工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和主要出入口,以及主要 道路两旁。 X 2 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设施周围。 31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周围。 需改善建筑物西晒和卫生条件的地段。 5 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8.2.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及工厂主要出人口的绿化设 · 58 :
3可燃液体、液化烃及可燃气体储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 间,不应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8.2.8散发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围或有防尘要求的设 施附近,宜栽植枝叶茂密、叶面粗糙、叶片挺硬、有绒毛、滞尘力强 的常绿树,并宜种植地被植物或草皮。 8.2.9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车间、生产装置或对防噪声要求较高 的建筑物周围,宜选用分枝点低、枝叶茂密的常绿乔木,并宜与漏 木相结合,组成紧密结构的复层防噪声林带。 8.2.10循环水冷却设施周围的绿化布置及植物选择,不应妨碍 冷却设施的冷却效果,不应污染水质,应选择湿生植物,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冷却塔周围不应成排种植高大乔木,不应种植有绒毛、花 絮的植物。 2冷却塔附近地面可铺草皮、栽植灌木,也可分散种植单株 小乔木,树木距冷却塔外壁应在2m以外。 8.2.11污水处理场周围宜栽植高大的常绿乔木,曝气池周围的 绿化布置不得影响通风,应选择抗性强的植物。 8.2.12管廊或管架的两侧,宜种植耐修剪、根系浅的灌木及小乔 本,其下方可种植花卉及章皮。 埋地管线(热力管道、直埋电缆除外)上部地面可种植草皮、花 卉或裁植根系浅的灌木,当管线顶部埋深大于1.5m时,可种植小 乔木。 地上及地下管线附近的绿化布置不得妨碍管线的使用及检修。 8.2.13厂内道路的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 木、花弃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并应与工程管线及管廊的布置 相配合。道路交叉口、弯道内侧和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处的绿化 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8.2.14厂内铁路沿线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妨碍信号 ·60
照明的设置。 8.2.15挡土墙、护坡及适宜绿化的建构筑物外墙面宜进行垂直 绿化。 8. 2. 16 厂区围墙内宜沿周边道路种植行道树或设置绿化带。 8.2.17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 符合表8.2.17的规定。
8.2.17树木写建就辅、构筑物、管线等之间的量小水平间距(m
8.2.18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
8.2.18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 500kV望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有关规定。
8.2.18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 500kV望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有关规定。
8.3.3受风沙危害的工厂,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的盛行风向 的上风向,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沙林带。林带的横断面宜为矩 形,林带宽度不宜小于25m。 防风沙林带应选用根系深、抗风沙性强、生长健壮、病虫害少 的树种,且乔木应与灌木相结合,常绿树应与落叶树相结合,乔木 中常绿树比例不宜低于50%,
8.3.1卫生防护林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防护林带的位置应符合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纳 人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中统一考虑。 2卫生防护林带的位置、宽度、林带数量和结构形式,应根据 工厂产生污染物的性质和浓度、当地大气扩散条件、污染物最大浓 度落地位置,以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确定。 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厂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 50m 3卫生防护林带应垂直于由工厂污染源吹向居住区的主害 风向。当不能垂直于主害风向时,林带与主害风向的交角不应小 于 45° 4卫生防护林带的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林带较窄时,可采用紧密结构式; 2)当林带有足够宽度时,可从工厂区一侧到居住区逐次采 用通透式、半通透式、紧密结构式的复式林带。 8.3.2卫生防护林带的树种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生长健壮、抗污性和耐污性强、滞尘和衰噪性能好、 病虫害少的树种。 2高大乔木应与低矮灌术相结合,常绿树应与落叶树相结 合,乔木中常绿树比例不宜低于50%。 3喜阳树应与耐阴、喜阴树相结合。 4净化宜与美化相结合。靠工厂区一侧的树种应以净化空 气为主,靠居住区一侧的树种在满足净化要求的同时,应多选用有 观赏价值的树种。 →62→
9.1.8运输设施及其维修宜社会化。对于运输量大、作业复杂或 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需要配置专用运输设备、设施时,应依据充 分、数量适当、选型合理、方便维修、减少定员。 9.1.9化工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设计应统一规划、近期布置集 中、远期发展合理。 9.1.10化工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时,车站及线路的布置应在规划 阶段与相关的铁路部门协调,并宜取得相关协议
9.1.1化工企业的运输设计,应根据货物性质、流向、年运输量、 到发作业条件和当地运输系统的现状与规划,以及当地自然条件 和协作条件等因素,进行运输方案的比较,选择能适应生产要 求、投资省、运营费低、效率高、连续性强和安全可靠的运输方 式。 当工厂靠近水路,且水路运输能满足工厂货运要求时,应充分 到用水路运输, 9.1.2运输设计应与化工区总体布置和工厂总平面布置及竖向 设计紧密结合,并应做到运行通畅、布局合理、避免货物流向的迁 回或折返。 9.1.3当工厂运输采用多种方式时,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应衔接合 理,并应使厂内外运输、装卸、储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转体系。 9.1.4厂区运输线路与作业货位布置应相互适应、运转协调,并 宜接近固体物料的送人或产出部位,同时宜按储运货物类别划 分作业区、带,应避免倒运和相互干扰,且应便于作业环境的 管理。 9.1.5运输设计应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各种运输线路、车站、码 头前沿和人流繁忙的道路应减少相互间的平面交叉与干扰。 9.1.6企业各种运输系统的设计,应首先确定其管理体制和交接 方式,并按不同情况进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车站、码头、辅助设 施和运输组织的设计。 9.1.7运输、装卸、储存设施应相互配套,并应减少倒运作业环 节。 · 64 ·
9.2.1(化工企业修建铁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应与其他运 输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企业近期的年货运量较大,并具备修建铁路条件,且采用 铁路运输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2年货运量不大,但接轨便捷、工程量小、取送作业方便。 3:货物以铁路运输最为安全可靠,或发货、卸车地点已确定 采用铁路运输, 9.2.2.工厂货物需铁路运输,但修建铁路工程艰巨、投资过大时, 可在工厂附近且铁路出线方便的地点,修建独立的装卸作业区或 转运站,再以其他运输方式与工厂连接。 9.2.3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化工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主要为其服务 的铁路工业站。工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据化工区所在位置及其总体布置、经过铁路的运量和 交接方式,设在企业铁路与外部铁路的接轨点处或靠近到发车辆 较多、调车作业紫忙的企业处,其与外部铁路接轨应保证主要车辆 运行方向顺直。 2工业站对各企业站、分区车场和装卸点取送车应有方便的 条件: 3应与城镇规划密切配合,并应避免工业站对城镇发展、城 镇道路的干扰,同时应满足环境保护、消防和卫生等要求。
9,2.4采用车辆交接、取送车组较多或取送距离较远的企业,可 没置企业站。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站的位置,应便于与工业站联系,并应有利于厂区铁 路进线,不宜折角运行。 2车站位置和站型应根据引人线的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 业量以及工程条件等选择,并应预留发展余地和分期建设的可能。 3近期站场及与其有关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运营和节省投 资,并应减少扩建时的拆改工程和对运营的干扰。 4站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应工作协调,并应减少进路交叉和作 业干扰。 5应缩短机车车辆、列车的走行距离和在站内的停留时 间。 6 当工业站担负路网中转车流的作业量较小,距企业较近 且地形条件适宜时,可将企业站与工业站联合设置。 9.2.5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之间的交接作业方式,应根据经 济比选和路、厂双方协商确定。交接作业地点应根据所采用的交 接方式及铁路专用线管理方式和车站的布置形式分别确定,宜符 合下列规定: 1采用货物交接方式时,出人企业的货物交接作业可在企业 的装卸线上办理。 2采用车辆交接方式,且工业站与企业站分设时,宜在工业 站设交接场办理交接。当双方车站间铁路专用线运输由铁路管理 时,在工业站可不设交接场,宜在企业站到发场办理交接。 3采用车辆交接,且工业站与企业站联设时,可根据车站布 置形式在工业站的交接场或双方的到发场交接。 9.2.6企业站股道数量及有效长度,可接下列要求设置: 1企业站的到发线数量,应根据每夜占用到发线的各种列 车次数和路厂的统一技术作业过程分析确定,但不宜小于表 9.2.6的规定。
表9.2.6企业车站到发线数量
到发线兼作交接作业用。 到发线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能力、进站机车的牵引定数、技术 作业过程及地形条件确定,在有路网直达列车到发或整列交接的 企业站上,应有部分到发线的长度与衔接的路网车站的到发线有 效长度一致。对于只接发(取送)小运转列车的到发线有效长度, 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企业站调车线的数量,应根据企业各作业站(分区车场)或 装卸点数量、向各作业站(分区车场)或装卸点每昼夜发送车数和 调车作业方法等因索确定。一般对应于与企业站衔接的每一个作 业站或调车场应设1股调车线。当一个作业站或调车场每昼夜有 调车作业车数在100辆以上时,可设2股调车线。当企业车站仅 为二个工厂服务时,调车线也不得少于2股。 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车列取送时最大长度要求。应有1 股与到发线有效长度一致,其余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可适当缩短。 在办理车辆交接的企业站,可设置集结发往工业站车流的调 车线,线路的数量和有效长度应根据每虽夜发往工业站的车流量 和车流性质确定。 3企业站的牵出线应根据行车量、调车作业繁忙程度等条件 设置。当行车量和调车作业量较小或可利用正线或其他线路进行 调车作业时,也可缓设或不设牵出线,其平、纵断面及膝望条件等 应符合调车作业的要求,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企业车站每昼夜调车作业车数超过100辆,且列车解体作业
较多,或在车站正线(或联络线)的平面或纵断面不能满足调车技 术要求时,可设置牵出线,调车牵出线的有效长度,可按到发线的 有效长度设计。在困难条件下,调车作业较少时可按到发线有效 长度一半设计,但不得短于机车牵引作业车列长度另加制动附加 距离。 9.2.7企业车站可根据需要设置运转、机务、工务、电力、通信和 信号等与行车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9.2.8厂内铁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生产要求、作业便捷,并应减少物料在运输、装卸和 储存过程中的环节。 2厂区内铁路,应集中布置于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与厂区总 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相结合,并应做到运行通畅、工程量小、利用 率高。 3固体物料装卸线,可布置在该物料储存设施的边缘。 有火灾危险、剧毒的货物或散发粉尘的大宗物料装卸线,应分 类集中布置在厂区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地带。 4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宜合并集中与联络线或连接线连 接,当各种作业线路靠近厂区一侧边缘布置有困难时,应力求铁路 进厂分线后所形成的扇形面积最小。 5各种作业线路不应与厂前及厂区中心地段的主干道平面 交叉。在其他地段与主、次干道交叉时,应根据铁路及道路交通繁 忙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 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设置相应的道口安全防护设施。 6可作铁路货位用的沿线场地,不宜布置与铁路运输无关的 建筑物、构筑物。 7厂内铁路线路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 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 · 68 ·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9.2.9厂内装卸线应与其配套的仓库、堆场、装卸站(栈)台相互 协调装卸线有效长度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计算确定: 1货物品种、性质及年运量与运输不平衡系数, 2固定车组长度及调车取送次数。 3装卸方式及装卸、储存能力。 浙4:相衔接的铁路部门对大宗货物一次整列或半列装卸作业 的要求。 9.2.10货物装卸线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 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在特别困难条件下,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500m。不靠站台的装卸线(可燃、易燃、危险品的装卸线除外),可 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如无车辆摘挂作业,可设在半径 不小于200m的曲线上。 一般货物装卸线宜设在平道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 1.5%的坡道上。货物装卸线起迄点距离竖曲线始、终点不应小于 15m. 9.2.11实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剧毒品等各种危险货物的铁路装卸 钱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提1宜按品种设计为尽头式平直线路。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 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离2/装卸线宜按品种布置专用的线路。当货物性质相近时,可 合用1股装卸线,但1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3个品种。 3液化烃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 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4丙B类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5装卸线不应与道路平面交叉。 6,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2.12尽头式装卸线末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货物装卸线自货位末端至车挡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9
有火灾危险性和其他危险品的装卸线,自货位末端至车挡的距离 不应小于20m, 2厂房、仓库内安装弹簧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停车位置距 车挡不应小于5m。 3厂房内车挡后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m;露天布置车挡 后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车挡外延30m范围内不应布置 生产、使用和储存有火灾危险性和其他危险品的设施及全厂性大 型管廊或管廊支柱。 9.2.13装卸线设计应按调车和装卸操作人员安全作业,设置走 道、阶梯和护栏。 9.2.14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纵坡,应满足列车 启动要求。 9.2.15企业自备或常年租用车辆回厂及待修车辆的存车线,可 靠近大型作业区或企业车站。其有效长度应按计算确定。 9.2.16洗罐站所属的各种线路应按洗罐作业要求配置。其中的 待洗线、停放线和取送线宜与企业车站及存车线结合布置。 9.2.17散装货物运输需要设置轨道衡时,轨道衡线应为通过式 布置,其长度及两端线路的技术条件应按具体的设备技术要求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12的有关规定 9.2.18装卸线的道床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 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酸、碱类的液体装卸线宜为防腐道床。 2应便于线路维修和养护。 3 应便于清扫散落物料及雨水和冲洗水的排出。 9,2.19 下列线路宜设计为整体道床或暗道床: 重质油类和不易挥发的液体物料装卸线。 2 酸、碱装卸线。 3厂房和仓库内线路及洗罐线。
9.3.1:厂内道路布置在符合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前提下,尚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应满足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 求 2全厂道路网的布置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和街区 划分相结合,并与场地竖向设计和主要管线带的走向相协调,且宜 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布置。 3主、次干道布置和人、货流向应合理
4厂内道路不宜中断,当出现尽头时,其终端应设置回军场, 国车场面积应根据所通行的车辆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5厂内道路与厂外公路的衡接应短捷、通畅, 6厂内道路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k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7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 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2厂内道路横断面类型可分为城市型、公路型和混合型,并 宜符合下列要求: 1全厂宜采用一种类型,也可分区采用不同类型。 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或生产装置区、卫生要求较高 及人流频繁的地段,宜采用城市型。 3储罐区、厂区边缘及人流较少或场地高差较大的地段,可 采用公路型或混合型。 9.3.3厂内道路路面等级、面层类型,应根据道路使用要求和当 地的气候、路基状况、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厂内道路宜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车间引道可与其相连 的道路相同。 2生产及环境需要路面防尘、防振、防噪声、防火和防腐等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防尘、防振、防噪声要求较高的路段,宜选用沥青路面 2)在防腐要求较高的路段,应选用耐腐蚀的路面; 3)在经常有对沥青产生侵蚀、溶解作用的液体滴落的路段 不宜采用沥青路面; 4)对防火要求较高的路段,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路面材料 5)洁净广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发尘少的 材料。
3地下管线穿埋较多的路段,不宜采用现浇水泥混凝土路面。 4经常行驶履带式车辆的路段,宜采用块石或中级路面。 5供施工期间使用的永久性道路路面设计,应能满足分期实 重和过渡的结构形式的要求。 3.4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消防和人行需要确 室,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主干道、次干道、支道和车间引道的释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扩道路设 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2各类道路可根据需要,分段采用不同宽度。不同宽度线段 宜在道路交叉口处划分。 9.3.5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厂内道路交叉 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可按表 9.3.5的规定选用,
9.3.6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 表9.3.6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和交叉口视距 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 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运输线路,其条件应满足大件运输的要求。 9.3.9厂内消防道路应避免与铁路交叉。当不可避免时,应设备 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人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9.3.10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人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 人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应就近与厂内道路连 接 9.3.11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 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 设置人行道。人行道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其他的人行道 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可按0.5m 的倍数递增,但人行道的宽度最多不得超过3m。 2人行道的纵坡超过8%时,宜设粗糙面层或踏步,危险地 段应设护栏。 3人行道面宜高出附近地面(路面)0.10~0.15m。 9.3.12厂内道路平面交叉,应设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 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9.3.13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不宜大于2%,其坡长 从路面两侧向外算起,各不应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紧 接路段的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 9.3.14厂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道口,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道口宜设在直线、正交位置。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 小于45°如受地形限制,交叉角可适当减少。 2道口应避开道岔区和繁忙的铁路作业区,并严禁设在道岔 尖轨处。 3道口两端的道路,从铁路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 1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的水平路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 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紧接水平路段或平缓路段的道
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类设置分 道行驻的设施或其他设施
9.3.7厂内道路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9.3.7的规定。
在海拔3000m以上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当主、次干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两相邻坡度代数差大于 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长度不应小于 15m
表9.3.7厂内道路最大线拨
9.3.14厂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道口,并应符合下列 婴求: 1道口宜设在直线、正交位置。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 小于45°,如受地形限制,交叉角可适当减少。 2道口应避开道岔区和紫忙的铁路作业区,并严禁设在道岔 尖轨处。 3道口两端的道路,从铁路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 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的水平路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 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紧接水平路段或平缓路段的道 5
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 4道口铺砌长度,应延至铁路钢轨以外2m;道口铺硼宽度, 宜与相交的道路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铺砌宽度,应 包括人行道的宽度。 5道口视距、道口的设置、分级、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的有关 规定。 9.3.15”新建厂的道路与铁路线路交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应 设置立体交叉: 1交叉点附近地形条件适于铁路与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高 差要求,且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 2经常运输可燃及其他危险货物的主干道与铁路交叉,且地 形条件及厂区总平面布置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3当昼间12h道路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 间12h铁路列车通过道口的封闭时间超过1h,经技术经济比较设 置立体交叉合理。 9.3.16当人流较大的道路与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或车流特别大 的主干道交叉,在总平面布置图中确实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人行天 桥跨越或地道穿行通过, 9.3.17 在汽车库、修车库和大宗货物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 或回车场。 9.3.18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9.3.18的规定 表9.3.18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序号 建筑物、构筑物 最小距高 建筑物外培面, (1)面向道路一侧无出人口 1. 50 (2)面向道路一侧有出人口,但不通行汽车 3, 00 (3)面向道路一侧有出人口,且通行汽车 6. 00~9. 00 (根据车型)
在一20℃以下的地区可为50%。 9.3.22汽车保养、维修的规模可根据作业车辆的数量及地区协 作条件进行设计。在承修50辆以上时,可设一、二、三级保养及小 修修程;在承修50辆车以下时,可设一、二级保养及小修理。保修 车位可按承修车辆每8~10辆设置1个。 企业的汽车保修均不宜设大修修程。
装卸工艺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当装卸货物以无轨运输直接进、出仓库或直接对外运输 时,进、出码头前方作业地带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 4码头后方设有可燃、易爆等危险物料的仓库或储罐区时, 除应与前方作业地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外,其周围应设环形道 路。 5斜坡式码头的下河坡道,当为单车道时,其宽度宜为5m; 双车道时,宜为7~9m。坡道的纵坡不宜大于9%,在围难条件 下,不应大于11%。坡道宜设计为粗糙路面。 6当码头区域内车辆和移动机具较多时,应设置必需的回车 场和停车场。
9.4.1化工企业码头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化工区总体布置,并应与 当地城市的港口建设规划相协调,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港口工 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9.4.2可燃液体、液化经和其他危险品码头应位于邻近城镇和居 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 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码头与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港口工程设 计标准的规定。 9.4.3对水体可能有污染的码头,应位于水源地下游,并应满足 水源地的卫生防护要求。 9.4.4企业的基建码头宜与生产码头相结合。当有大件设备通 过码头进厂时,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和通往厂区的道路,应满足大件 设备的运输条件。 9.4.5码头陆域的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运输线路设计,除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港口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码头陆域场地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重点进行 系缆、装卸和储运设施的布置。生产调度、装卸作业的设备和建筑 物、构筑物等应布置在陆域前方。堆场、仓库、储罐区和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可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在陆域后方。 2码头陆域场地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当受地形等条件 限制,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其台阶宽度和高程应根据水文、地形及 : 78
附录A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厂区利用系数 和工厂容积率的计算
3 圆形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储罐区用地面积,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防火堤轴线或 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 计算。 5球罐用地面积,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周 围无铺砌场地时,应按球罐投影面积计算。 6火炬用地面积,应按防护对象允许的最大辐射热强度的防 护半径内的面积计算。 7天桥、栈桥用地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8外管廊用地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 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 带长度计算。 A.2.4露天生产装置用地面积,应按生产装置的界区范围(BL 线)内面积计算;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投影面积计 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 基础外缘1.2m时,可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A,2.5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堆场场地边缘或实际地坪计算。 A,2.6露天操作场地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或实际地 坪计算。
A.1.1投资强度应为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 定资产投资额。可按下式计算: 投资强度(万元/hm) 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万元)十项目总用地面积(hm) (A . 1. 1)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设备和 地价款:项目总用地面积包括生产厂区用地、管理服务区用地及厂 区外辅助设施用地。 A,1.2.化工企业建设项日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A,2.1建筑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 (用)地面积总和(包括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 的用地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CAD图纸,应按下式计算: 建筑系数二(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干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 用地面积十露天堆场及操作场用地面积) 一厂区用地面积×100% (A. 2. 1) A.2.2厂区用地面积应为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面积计算应按 厂区围墙坐标计算。 A.2.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新设计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应按其外墙建筑轴线 尺寸计算。 · 82
A.3.1厂区利用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国内客种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地面积,铁路和道路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的总和与 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厂区利用系数=建筑系数十[(铁路用地面积十道路用地面积十 工程管线用地面积)+厂区用地面积X100%
线计算宽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地下管线及沟渠计算宽度,应按管线外径或沟渠外缘宽度 加1.0m计算, 2电缆计算宽度,电缆与管道相邻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 1.0m计算;当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相邻数设时,应按电缆数设宽 度加0.75m计算。 3电杆计算宽度,应按宽0.5m计算。 4敷设在管席及道路下面的管线不得重复计算其用地面积。 A.3.3道路用地面积(包括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 应为道路长度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 面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应计算到道路路肩边缘。车间 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用地面积,均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 算。挡土墙、护坡、护墙等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A.3.4铁路用地面积,应为铁路线路长度乘以路基用地宽度。 厂内铁路线路长度计算,应以厂区围墙为界。路基用地宽度 应按5m计算。
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天桥、栈桥的计算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5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 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数设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 带长度计算。 6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 7 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 8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
A.4.1工厂容积率应为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 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厂容积率二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 十厂区用地面积 (A. 4. 1) A.4.2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应符合下列规 定: X 1建筑物、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 计算;当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高度超过8m 的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应加倍计算。 2圆形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储罐区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 · 84*
楼梯标准规范范本附录C厂区绿地率的计算规定
表C.0.3养木、灌木保化用地计算面程
....- 化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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