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203-2013 石材加工生产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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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设备、设施布置应考虑其安全性,有足够的操作、维修空间,并考虑放置生产物料、工件、工 位器具的区域。 6.7.2生产物料、工件、工位器具、设备附件摆放应符合安全基本要求。
6.8.1作业区堆放的生产物料和工具,应严格控制数量,布置合理,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和不发生人、 物坠落的防护措施。 6.8.2高处作业区应距离普通电线1.0m以上,高压线路2.5m以上,并有防护措施。 6.8.3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式架等高处作业设施,应设置缆风绳。缆风绳的地锚应牢固。设施
电镀标准6.8.4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应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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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现场,应有应急预案、设置报警装置、防火防爆措施,合理配置消防 设施。 6.9.2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并有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 6.9.3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储罐及具有着火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需置换时,应选用惰性气体或蒸 汽等介质。
6.10安全标志和报警信号
6.10.1.企业的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 2893的规定涂有安全色。 6.10.2易发生事故或人员不易观察到的作业场所和生产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报警信号。 6.10.3生产场所和作业点的应急通道、出入口、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1.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GB11651和相关劳动防护用 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正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GB】 备劳动防护用品。 方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和职业要求,并规定其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
7.1.2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7.1.3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和职业要求,并规定其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
7.2.110kV及以下变电所应符合GB50053的规定,35kV~110kV变电所应符合GB50054的规定。 7.2.2电器设备应符合GB/T25295的规定,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057和GBJ64的规定。 7.2.3工作场所使用的电线应与所使用工具的功率相匹配,临时线路应使用无接头的电缆。 7.2.4工作场所使用的插座应设置防水装置,并使用漏电保护装置。 7.2.5车间动力照明箱(柜、板)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并设有安全标志和识别标志,箱(柜)门前0.8m 1.2m范围内不应有堆积物和搭挂物,外露带电元件应有屏护隔离措施
7.3.1化学危险品应设置专门的储存仓库,分类存放,并应符合GB15603的有关规定。 7.3.2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7.3.3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标识及安全技术说明,并设置防泄漏设施。 7.3.4储存仓库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应及时调整。 7.3.5化学危险品使用作业场所应远离明火作业。 7.3.6使用化学危险品应严格按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 7.3.7 调制和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 7.3.8 危险化学品的分装,应使用专用化学品盛装器具,不得使用饮料瓶和饮用容器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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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起重机械应符合GB/T6067.1的规定。 7.4.1.2吊装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作业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4.1.3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及吊装作业指导书。 .4.1.4.3 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劳保服装、劳保鞋、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4.1.5 起重机吊运货物下面不得滞留人员。 7.4.1.6 受大风等恶劣天气影响时,露天起重机应停止起重作业,切断电源,将起重机归位并固定。 7.4.1.7 日常吊装作业应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b) 超载不吊; c) 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d) 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e)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f) 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g) 光线隐暗视线不清不吊; h) 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i) 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六级以上强风或不符合风力条件时不吊。
a) 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b) 超载不吊; c) 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d) 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e)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f) 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g) 光线隐暗视线不清不吊; h) 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i) 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i)六级以上强风或不符合风力条件时不吊。
7.4.2移动式平板吊车和叉车
7.4.2.1车辆应符合GB10827安全要求。 7.4.2.2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驾驶室除驾驶人员外,严禁其他任何人搭乘,货叉上和驾驶室外不允 许载人。 7.4.2.3移动式平板吊车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7.4.2.4车辆作业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位置。行驶时,应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7.4.2.5移动式平板吊车起吊荒料或大板产品时,作业人员不得位于吊物与吊车之间。 7.4.2.6车辆在厂区、车间和施工现场内,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内行驶。进出车间、施工现场、交叉 路口、转查处速度不超过5km/h。
7.4.3手推车和电动手推车
7.4.3.1使用手推车,应保持L架、托盘、井字架平稳、固定。 7.4.3.2手推车搬运应不超过1.5t,且在途中速度不得超过3km/h
7.4.4.1摆板和收板时应注意产品裂纹,防止搬运中断裂。手工搬运每人应不超过25kg, 采用专用搬运设施。 7.4.4.2手工搬运时应做好防护措施,避免产品的尖刺、菱角划伤。
荒料放置时应保持重心平衡,不应倾斜,不得晃 小荒料上不应叠放大荒料,倾斜表面不应叠放荒
7.5.3荒料存放高度不应超过6m,层数不超过5层。存放在龙门吊轨道外侧时最高不应超过4m,荒 料距离轨道中心不少于1.5m。 7.5.4'相邻荒料垛之间纵横向间距不小于0.7m。 7.5.5荒料堆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非专业人员或未经允许,不得进出。 7.5.6荒料堆场应定时排查安全隐惠,
5.3荒料存放高度不应超过6m,层数不超过5层。存放在龙门吊轨道外侧时最高不应超过4 距离轨道中心不少于1.5m。 5.4相邻荒料垛之间纵横向间距不小于0.7m。 5.5荒料堆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非专业人员或未经允许,不得进出。 5.6荒料堆场应定时排查安全隐惠。
7.6.1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GB2494、GB3883.1和GB3881.18的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使用、检查和维修应符合GB/T3787的规定。 7.6.2手持式电动或气动磨机、切机在使用砂轮、抛光轮、刀具时,应安装防护罩。 7.6.3喷砂、手工雕刻、烧面、刹斧面等特种加工使用手持式电动或气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戴好防 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7.6.4其他手持式用电设备设施应符合GB/T13869的规定
7.7.1.1非设备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 7.7.1.2操作人员酒后或药物刺激后,不得进入作业区。 7.7.1.3作业前,应检查刀具、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程度及安装牢固程度。 7.7.1.4多人配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 7.7.1.5作业过程中,刀具的切削方向不得站人。 7.7.1.6设备处于运转状态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7.7.1.7设备未完全停转时,不得进行测量、加固、搬运等工作。 7.7.1.8工序加工中,所有风扇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风扇。 7.7.1.9建立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修、保养设备,及时更换易损件,加固易松动的部件。 7.7.1.10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
7.7.2荒料和坏料锯切
7.7.2.1荒料、坏料放置应保持平稳、牢固。锯切前应对荒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对荒料进行整形或 加固处理。 7.7.2.2荒料、坏料翻转,应使用专用的设备或工具,操作人员身体不得直接接触。 7.7.2.3荒料、坏料转运车辆开动前,应检查通道有无障碍物。 7.7.2.4定时检查荒料、坏料有无松动、移位,冷却水喷酒是否充分、均匀。 7.7.2.5攀高作业时,应采用爬梯类安全工具。 7.7.2.6锯切完毕,卸料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毛板(包括边角料)倾倒。
7.7.2.1荒料、坏料放置应保持平稳、牢固。锯切前应对荒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对荒料进行整形或 加固处理。 7.7.2.2荒料、坏料翻转,应使用专用的设备或工具,操作人员身体不得直接接触。 7.7.2.3荒料、坏料转运车辆开动前,应检查通道有无障碍物。 7.7.2.4定时检查荒料、坏料有无松动、移位,冷却水喷酒是否充分、均匀。 7.7.2.5攀高作业时,应采用爬梯类安全工具。 7.7.2.6锯切完毕,卸料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毛板(包括边角料)倾倒。
7.7.3.1胶补刮胶时,不得徒手操作。 7.7.3.2胶补区域应设置挥发性气体收集处理装置。 7.7.3.3胶补区的加热装置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易燃、易爆、易挥发的物品不得靠近加热装置, 7.7.3.4上下板材前,应检查确保板材无裂纹、掉角,底边平直。 7.7.3.5打磨、抛光作业前,应检查磨料与磨盘的完整和牢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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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打磨、抛光设备之间,操作人员与设备之间,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7.7.4火烧、水喷和喷砂
7.7.5.1雕刻、剩斧面、荔枝面作业区,应设置粉尘收集处理设施。 7.7.5.2.操作人员应配裁防尘口罩。
7.7.6.1防污作业时,周围10m内不应有明火作业。 7.7.6.2操作人员应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7.7.7 裁切和成型
7.7.7.1刀具安装应夹紧,拆卸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应将工具、量具、夹具、工件等放于设备工 作台上。 7.7.7.2作业前,检查并清理工作地面其他异物。 7.7.7.3作业时,手与锯片或刀具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7.7.7.4作业时,人不得站在锯片或刀具运行切线方向,且应与刀具旋转部位保持安全距离。 7.7.7.5加工有裂隙或即将断裂产品时,应根据需要预先采取加固措施。 7.7.7.6作业时,应对加工件装夹牢固,防止操作过程中产品飞出。 7.7.7.7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碎屑伤人。 7.7.7.8设备运行时,作业人员与自动运行的工作台需保持安全距离。 7.7.7.9设备或刀具未完全停止运转前,不得打开安全防护装置。 7.7.7.10 使用高压水射流设备时,作业人员应配戴护目镜等劳保用品,并定期对高压系统进行安全检 查,对高压水出口处应设置挡砂装置。
7.7.8产品检验、包装和入库
7.7.8.1圆柱、弧板、旋梯等产品拼接检验时,高度应不超过4m暖通标准规范范本,并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7.7.8.2木工作业区、产品包装区域应保持清洁、畅通,不得使用明火,并应按GB2894有关规定设 警示标志。 .7.8.3产品包装单箱重量应不超过1.5t,木箱高度应不超过2m。超大型单件产品,应用钢架固定 包装。
7.7.8.4托盘包装时应对托盘加固、护角,高度不超过1m,重量不超过1.5t。 7.7.8.5 大板产品包装,应用木方、螺杆连接加固,重量不超过 5 t。
7.7.8.4托盘包装时应对托盘加固、护角,高度不超过1m,重量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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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及体系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2.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含投入、教育与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特种 设备管理、危险源监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惠整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贵任追究与奖惩等制度体系。
.1企业应建立制度落实和安全检查机制,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发现安全隐惠应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纳入到日常管理体系中
8.3.1企业应建立制度落实和安全检查机制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企业应能确定生产过程中对安全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能评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并制定预防措施; 能有效处置危险物和有害物: C) 能预防生产装置失灵或操作失误时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d)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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