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44-2009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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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44-2009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vertical design
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工艺过程、厂内外运输、 管网布置、施工方式等条件,在进行总平面设计的同时,确定竖间 布置形式及平王方式,场地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标高,场地排 水方式以及台阶、边坡的加固类型,王石方计算和土方平衡而进行 的工作
医院标准规范范本integrated pipeline
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尚设计和绿化布置时考愿管线之间、管线 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合理、安全等方 面的协调工作
transport in the factory
厂区范围内的运输,包括厂内车站之间、场内车站与车间之 间、车间与车间之间、车间与仓库或堆场之间的运输。
transport out of the factory
厂区范围外的运输,如原材料运人和生产产品运出(包括铁路 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等)。
yard waste
堆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场所,如露天矿排土场、冶炼 的排渣场、氧化铝厂的赤泥堆场等。
3.0.1厂址选择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 作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城乡规划、矿产资源条件、物 料最佳运输方式、生产安全的要求。 3.0.2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好 地,并应减少人口迁移。 3.0.3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 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人的调查研 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 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 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应工程量小、。 3.0.4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以及不受 潮涌危害的地区。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0.5工矿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
按表3.0.5的规定确定。
表3.0.5工矿企业各等级的防洪标准
注:1当工矿企业道受洪水灌没后,损失点大、影响严重、谈复生产所需时间 时,真防洪标准应取上限,反之应取下限; 2居住区的设计洪水频率应遵守当地规定,无规定时可按25年一遇考虑: 3计等洪水位三设计水位十爽水高度十波浪高度
注:1当工矿企业道受洪水灌没后,损失点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 时,真防洪标准应取上限,反之应取下限; 2居住区的设计洪水频率应遵守当地规定,无规定时可按25年一遇考虑 3计算洪水位=设计水位十水高度十波浪高度。
3.0.6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企业 其防洪标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 规定。 3.0.7厂址选择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 崩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同 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 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0.8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堆场、环境保护工 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应有利于同 邻近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废料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 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9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 件。 3.0.10厂址应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大量消耗水、电的企业宜 靠近水源及电源。 3.0.11厂址应满足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 度。并应根据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余地。 3.0.12厂址选择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 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并应最大限度 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3.0.13,在N级自重湿陷性黄王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 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建厂,应有充分 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可靠的安全播施。
3.0.7厂址选择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 萌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 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1 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 2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内。 5 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由采矿形成的
山体崩落、滚石和飘尘严重危害地段。 6采矿陷落(错动)区界线内。 7爆破危险范围内。 8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库,废料堆场的下游以及坝或 堤决溃后可能没的地区。 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 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4.1.1企业总体布置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应结合企业所
4.1.4总体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宜使主物料自流输送、减
源的工业场地。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量 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宜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 相应位置,并应减少各个场地的互相影响
4.1.6废料不得随意堆放,应设专用堆场,其位置距废料排出点
不宜过远,并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成 则。废料堆场应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持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废料堆场的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应有利于废料的堆置和稳定。
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4.1.8废料堆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
1.8废料堆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地形坡 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汇水 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 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
度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汇水 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 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 4.1.9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 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 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
1.9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 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 中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
4.1.9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
4. 2 主要工业场地
4.2.1采矿工业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露天采矿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堑沟 口或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副井口、平碱口。 2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靠近主要采区。当 需要分设时,应避免各项设施的重复建设。 3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 在矿体的下盘。
4.2.2选矿工业场地应按物流输送能耗小和经济效益有利的
则确定其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和竖向关系。
4.2.3冶炼厂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冶治炼厂与周边居民集中区及其他各类需要保护的区域之 间应留出必要的外部防护距离,同时必须符合各冶炼行业国家现 行准人标准。 2治炼厂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宣建设 台炼广。 3冶炼厂应位于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所、机修场地等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轻金属治炼厂的各个分厂宣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联系要求
4.2.4稀有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
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当有放射性危害时,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放射性防护规定的要求。
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当有放射性危害时,必须符合!
4.2.5有色金属加工应靠近产品的主要用户,宜在城镇附近
设。中、小型加工厂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应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
4.3.1总降压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2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 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 发水雾场所的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变电站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地势应较高,不得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4.3.2企业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 用户,并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 4.3.3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 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 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 不因渗漏溢流引起珊塌的地。段。
4.3.4机修厂和汽军修理厂分别靠近服务对象和汽车运输集
4.3.5企业自设污水处理厂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
风向的上风侧,并宜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风向的上风侧,并宜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3.6总仓库区应靠近主要用户或外部运输转运站。油库及加
油站宣布置在地势较低地段,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间距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 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 有关规定执行。
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的有关规定。
4.4.1居住区的位置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靠近城郊的企 其居住区可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当企业远离城镇需单独 设时,居住区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在企业的 要工业场地附近集中建设
4.4.2居住区与广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
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 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75等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4.4.4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或公路穿越。当必
4.4.5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
过,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5.1.1场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企业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艺流 程、运输条件及安全、卫生、施工、管理等因素,并应结合场地自然 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企业总体布置要求,保证工艺流畅顺捷、生产系统 完整。 2应与外部运输、供水、供电等线路的衔接合理。 3应合理利用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 4可为通风、排水、安全、卫生、绿化、美化等的布置创造有利 条件。 5应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外形和面积。功能区的面积、通道 宽度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6主要货流与主要人流应避免交叉。 5.1.3厂区通道宽度可按表5.1.3中的数值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露天装置对安全、防火、通风、 采光、卫生等的要求。 2满足地上、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 布置要求。 3满足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满足通道间需要设置挡土墙或放坡的要求。 5满足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6 应与通道两侧建筑物的高度相适应。
表5.13厂区通道宽应
注:1厂内地形复杂、采用台阶式布罩时,可采用偏高值,厂内地形平缓、采用平
注:1厂内地形复杂、果用台阶式布蟹时,可 向采用偏高值:厂内地形平缓、采用 坡式布暨时,可采用偏低值; 2轻有色金网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采用偏高值,电解铝厂可采用偏低值: 3厂区面积大于100×10m的冶炼厂,其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列数值增加 5m~10m 5.1.4总平面布置必须节药用地。在满足生产、安全、卫生等要 求的前提下,应布置紧凑、合理。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手30%。 5.1.5总平面布置应要害处理近期用地与远期预留用地的关系, 并应全面考虑近期和远期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应 以近期为主、远近结合。 5.1.6在总平面布置时,不应堵塞企业发展的可能。除满足总平 1保证近期工程布置紧,同时文有利于远期的合理发展, 预留地应在工业场地之外。只有当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 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特殊联系,不宜分设两处时,方可留在场地 内。 2扩建时应不拆或少拆已建的建(构)筑物和工程管线。 3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预留在工业场地内的扩建用地,宜留在工业场地的边缘地 带,但不得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安排扩建。互相平行的建筑
广闪地形发东、天 坡式布暨时,可采用偏低值; 2轻有色金网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采用偏高值,电解铝厂可采用偏低值; 3厂区面积大于100×10m的冶炼厂,其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列数值增加 5m~10m. 5.1.4总平面布置必须节约用地。在满足生产、安全、卫生等要 求的前提下,应布置紧、合理。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手30% 5.1.5总平面布置应要善处理近期用地与远期预留用地的关系 并应全面考虑近期和远期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应 以近期为主、远近结合,
.6在总平面布直 面布置的一般要求外,预留扩建用地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证近期工程布置紧凑,同时文有利手远期的合理发展: 预留地应在工业场地之外。只有当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 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特殊联系,不宜分设两处时,方可留在场地 内。 2扩建时应不拆或少拆已建的建(构)筑物和工程管线。 3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预留在工业场地内的扩建用地,宜留在工业场地的边缘地 带,但不得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安排扩建。互相平行的建筑
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 采用远近结合、先后置换等方法,减少场地内预留扩建用地。
实有效的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
4高噪声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防护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5.1.9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注意整体的和谐有序,并应与环境统 。 2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外形应尽量筒单、规 整。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在山区丘陵地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 线布置。 4对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 匀、地基承载力高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 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1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井(
1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井(确)口为中
心,以原矿和岩土的生产运输作业线为主干,应将矿仓、碎矿车 卷扬机房、井(确)口铁路车场布置在井(确)口附近,并应力求运 系统短捷,原矿、岩土、材料和人员运输互不于扰。
5.2.2当坑内、外采用铁路运输时,机车库、矿车及机车
致,井架位置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5.24通风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房应靠近进、出风井或确口布置,不得与其他无直 接联系的建筑物合并建设,与卷扬机房、独立的变电所、办公室等 的距离宜大于30m。 2在通风机房20m以内不得布置有明火作业的建筑物或设 施。 3压人式通风机房和入风井周围环境应清洁,并应位于产生 粉尘、烟害等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距排土场不 得小于200m。 4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应位于人风井、工业场地或居住 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的距离应为:对一级矽 尘危害的矿山应大于200m,对二、三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应大于 500m。 5.2.5木材加工间及木材堆场宜布置在采矿进风井(碉)口常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
流与运输干线或铁路车场平面交叉。严寒地区应设置保暖通廊与 井(砸)口相连接。
5.2.8采矿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采矿地表移动影响区界限20m以 外,但矿山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种管线可布设在地表移 动影响区界限10m以外。上述各种建(构)筑物应不受滚石的危 害。 2当地下留有永久性矿柱时,地表建(构)筑物可布置在矿柱 顶部的安全地带内,可不受采矿地表移动影响区的限制。 3限期使用的建(构)筑物,在使用期内尚不受采矿地表移动 影响时,也可布置在采矿地表移动区内。 5.2.9露天矿宜在采矿境界外设置集中的采矿工业场地。当采 用铁路运输时,铁路运输设施和矿山的修理设施应布置在矿山车 站区内或其附近;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凹陷露天矿的来矿工业场地 宜集中布置在采矿总堑沟口附近,山坡露天矿则宜布置在车流量 最大的出入口附近。 5.2.10建(构)筑物与露天矿爆破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避免滚 石危害。 5.2.11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 置在矿体的下盘。 5.2.12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1 机车库、矿车库与其修理间。 CO 2汽车库与其修理间。 3 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卷扬机房写其变、配电所。 4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与发放室。 5生产管理用房与生活用房。
用铁路运输时,铁路运输设施和矿山的修理设施应布置在矿山车 站区内或其附近;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凹陷露天矿的来采矿工业场地 宜集中布置在采矿总堑沟口附近,山坡露天矿则宜布置在车流量 最大的出人口附近。
5.2.10建(构)筑物与露天矿爆破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
5.2.11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
12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机车库、矿车库与其修理间。 ( 2 汽车库与其修理间。 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卷扬机房与其变、配电所。 4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与发放室。 5 生产管理用房与生活用房。
3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
5.3.1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充分
5.3.1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
5.3.1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充分 利用地形及高差减少矿石和矿浆的提升或压送,并应尽可能做到 自流输送。
5.3.2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按照服务方便的原则分区
5.3.2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按照服务方便的原则分区布 置并可合并建筑。
不远时,应使原矿受矿仓及粗碎厂房(或缓冲矿仓)靠近采矿品
不远时,应使原矿受矿仓及粗碎厂房(或缓冲矿仓)靠近采矿出矿 口。
5.3.4当采用铁路或汽车运输矿石时,原码受矿仓(或缓冲例
的项部应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并有可供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和粗 碎厂房的足够高差。
5.3.5经破碎后直接外运矿石的破碎工业场地,应具有方便的对
宜时,中、细碎厂房也可与粗碎厂房合并。
5.3.8主厂房附近应留有方便设备检修的场地。此场地及 外运输线路不应布置在主厂房预留发展用地的同一侧。
5.3.8主厂房附近应留有方便设备检修的场地。此场地及其对
5.3.9精矿脱水厂房及其装车线路的布置,应满足精矿外运
5.3.10选矿厂和治炼厂联合布置时,浓缩池和精矿处理厂房应
5.3.11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的布置应使药液能自流,物米 输和排渣方便,并应位于厂前区或变电所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风侧30m以外。当位于其下风侧时,则应在50m以外。
输和排渣方便,并应位于厂前区或变电所常年最小频率风问的上 风侧30m以外。当位于其下风侧时,则应在50m以外。 5.3.12尾矿砂泵站应位于主厂房靠近尾矿库方向的一侧,与事 故池毗邻。尾矿沟(管)应避免与铁路和主干道路交又。小型选矿 厂的尾矿砂泵站可设在选矿厂的主厂房内。 5.3.13选矿试验、化验室在满足仪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宜靠近 主厂房布置,
故池毗邻。尾矿沟(管)应避免与铁路和主干道路交又。小型道
厂的尾矿砂泵站可设在选矿厂的王厂房内。 5.3.13选矿试验、化验室在满足仪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宜靠近 主厂房布置。
5.3.15采、选联合布置的工业场地,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 生活设施应统一安排
5.4.1精矿仓与熔剂仓库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并宜成纵列式 布置。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卸车线路的布置应适应列车集中到 达及快卸的要求。当采用汽车运输时,仓库卸料口前应有足够 的回车场地。深人地下的储矿仓应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 段。
侧。厂房长边外侧的排渣设施不得布置在人流密度较大地带。水 碎渣池距熔炼炉排渣口的距离宜为5m10m。在水雾影响范围 内,不得布置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
灰装置应布置在空罐返回线路的一侧;当采用汽车运渣时,渣 场应靠近主厂房布置。采用电炉的熔炼厂房,应使电炉位于 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高压输电线路的进线应方便。
5.4.5鼓风机室应靠近熔炼炉,在鼓风机室与熔炼炉之间不得有
道路通过。鼓风机室的主风管宜径直联结,进风口宜布置在朝北 方向。
5.4.6收尘系统应有较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并应有检
漩涡收尘场地的地面应铺砌,并应设排污明沟及集水井,场地以外 的雨水不得排人。在排空烟窗周围10m范围内,不宜布置各类建 筑物和道路
5.4.8电解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解厂房应布置在火法熔炼厂房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并宜靠近变电所和工业锅炉房。 2电解厂房附近应有堆存物料和残极的场地。光棒机房应 布置在电解厂房附近,并宜单独设置。 3电解厂房应与过滤厂房、净液厂房平行横列布登,其简可 设管道通廊连接。在其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宜布置有露天装 置的车间。
5.4.9整流室应紧邻电解厂房布置,其距离应以6m为宜,不得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净化、转化、干吸及成酸等场地,应采用坡 度不小于1%的耐酸地面,场地周围应设防酸排污沟及集水井,场 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
5.4.11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1 精矿仓库、熔剂仓库与焦炭仓库。 2 熔炼厂房、转炉厂房、精炼厂房与熔铸厂房。 3 配料、混合和返料破碎厂房。 4 铸型厂房与成品库
风侧。 5.5.2氧化铝厂的湿法生产车间应集中布置,并应靠近主要通 道。其附近应设有结疤临时堆放场地及防止流失和渗漏的设施。 5.5.3铝电解车间的场地宜平缓,地下水位宜较低。阳极组装车 间宜布置在其附近,整流所宜邻近其端部布置。 5.5.4铝电解车间与铸造车间、镁电解车间与钛还原蒸馅车间宜 靠近布置。
5.5.5碳素厂的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石墨化车间。
5.5.6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1电解铝厂的阳极炭块车间锻后焦仓、中碎、配料、混捏、成 型等工序。 2阳极炭块车间的焙烧、炭块仓库与阳极组装车间及成品 库。 3电解铝厂的铸造车间与成品库。 4氧化铝厂的成品过滤与氢氧化铝仓。 5氧化铝厂烧结法系统的熟料仓、破碎与溶出等工序。 6石墨电极工厂的石墨化车间、变压器室与填充料库、机械 加工与成品库。
5.6稀有金属及贵金属车间
5.6.1要求洁净的稀有金属厂房应位于厂区环境较清洁、安静, 人流与货流较小的地段,应远离散发粉尘及振动的场所,并应位于 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周围应绿化,并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5.6.2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稀有金属厂房应位于厂区常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应根据其 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性质和浓度,将厂房和仓库分别布置在厂 内污染区或半污染区。 5.6.3生产中使用含有放射性元素原料的稀有金属厂房,应单独 设区,设专用出人口,并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6.4贵金属车间应单独设区,并应设置专用围墙和出人口。围 墙高度应在2.5m以上,围墙内、外3.0m范围内不得种植乔木和 布置建(构)筑物。
5.7.1熔铸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熔铸车间应位手压延车间和挤压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并应避免西晒,要求通风良好。金属原料库应靠近熔铸 车间布置。 2熔铸车间的外部应有方便的运输联系。当工广采用铁路 运输时宣收链路引广房
应清洁,并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较低的地下水位。车间的 道路布置应满足长大件的运输要求。当工厂采用铁路运输时,宜 将铁路引人厂房。
5.7.6铝粉、镁粉车间总平面布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2厂房的布置应便于房内人员疏散,不应布置成封闭的或半 封闭的“口"字形或“门”字形等。 3不同的生产工序应分别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单独厂 房中。当两厂房的间距小于15m时,其相向墙面中至少应有一 面墙能承受表压14kPa的爆炸压力,且墙壁不得承重,不得有开 口。 4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 间内。
5库房布置应远离生产厂房。库房与生产厂房之间应有隔 离带或隔离墙。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出口产品标准,并应用走廊连接;隔离 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结构。 6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当厂 (库)房两侧无车道时,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 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 4mo 7厂区周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7.7在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 并: 1中、小型加工厂的熔铸车间与压延车间、挤压车间。 2压延车间、挤压车间、模压车间、氧化着色车间、门窗加工 车间。 3制罐车间与存放制罐坏料的仓库
5.8.1金工、电气仪表修理工段周围应有较清洁的环境。 5.8.2铸造和锻铆焊工段应位于清洁车间及易燃、可燃材料仓库 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宜靠近厂前区的人流干道布置 在炎热地区,铸造、锻工和热处理工段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当铸造工段的地下构筑物较多或设备基础较深时,宜布置在地下 水位较低或填方地段。 5.8.3木模工段及其仓库应布置在铸造工段附近。木模、铸造及 铆焊工段附近应有相应的露天堆场或作业场。 5.8.4防腐工段应布置在交通方便的厂区边缘地带。 5.8.5电修车间与仪表修理车间、热处理车间与其所服务的车间 宜合并建筑。
5.8.4防腐工段应布置在交通方便的厂区边缘地带。
的方向一致。电镀、喷漆、喷砂间等产生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及污 水的工段,不得对要求清洁厂房产生污染。 5.8.7汽修、汽保车间外应设置待修和修竣汽车的停放场地,以 及存放车厢、轮胎等的露天堆场和作业场。 5.9动力设施
5.9.1动力设施应靠近全厂负荷中心或负荷较大的车间。
1总降压变电所应单独设围墙。不应与产生水、有害气 体、有剧烈振动的建(构)筑物靠近。 2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的建筑物。 3室外变、配电装置应位于产生粉尘的排土场、堆煤场、 散装物料装卸场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防护距离应 大于30m。当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防护距离应大于 50m。 4牵弓变电所应靠近电机车作业频繁或用电负荷大的地 点。 5车间变、配电站宜与所服务的车间合并建筑。 5.9.3锅炉房和煤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V 1 锅炉房和煤气站宜相邻布置,并宜共用储煤场、软化水和 除渣设施。 2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的锅炉房和煤气站的水处理设施与 焦油库应位手厂区标高较低处,但不应在窝风地段。 3锅炉房和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规范》GB5004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企业煤 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
5.9.4压缩空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地带,并应布置在粉尘源的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饮用水标准,其防护距离应大于30m。当在常年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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