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22-2015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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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人行系统地面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4.4.2轮椅坡道的坡口与地面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差应小于10mm。 4.4.3轮椅坡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1.00m, 4.4.4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4.5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1人行系统地面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2轮椅坡道的坡口与地面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差应小于10mm。 3轮椅坡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1.00m。 4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5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4.5.1沿人行系统布置的服务设施不应影响行人的止常通行。 4.5.2设置服务设施时宜考虑低位服务设施的布设,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 3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消防标准规范范本,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4.5.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4.5.4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及回转空间。 4.5.5当人行道设有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台阶两侧设置扶手。

    4.6.1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居住绿地出入口及配套公共设施出入口实现无障 碍衔接。 4.6.2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衔接

    4.6.1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居住建筑出入! 实现无 碍衔接。 4.6.2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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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开放式宅间绿地 公共绿地 3 开放式配套公建绿地 开放式道路绿地 5.1.2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开放式道路绿地 5.1.2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5.2.1居住区 列规定 1无障碍游览路线应能到达园区内主要活动区域及主要景点,并应形成环路; 2无障碍游览路线应方便轮椅通行,园路宽度不宜小于1.50m,纵坡不宜大于1:25。当纵坡大于 1:20,且高差大于300mm时,路两侧宜设扶手;如坡长超过30m,应在路旁设置不小于1.50mx1.50m 休息平台,并方便轮椅停靠; 3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园路不宜设置台阶,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同时设轮椅坡道; 4无障碍游览路线上桥的坡度应不大于1:12 5沿湖的轮椅通道应设置护栏,高度不低于900mm; 6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园路和广场地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不积水。 5.2.2 与无障碍游览园路相接的林下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铺装材料应能满足轮椅行进的要求; 2树池宜高出广场地面不小于50mm,与广场地面相平的树池应加算子; 3植物种植应以落叶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2.50m; 4应设置休息座椅等休憩设施。 5.2.3与无障碍游览园路相接的活动广场地面不宜有高差,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5.2.4 当轮椅坡道坡度小于1:20,且净宽度不小于1.80m,轮椅坡道可设置单侧扶手或不设置扶手。 5.2.5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居住区,开放式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宜设置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活动区域,为 视觉障碍者服务的活动区域应设置在绿地主要出入口附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台阶、坡道处应设提示盲道; 2场地内应设行进盲道; 3场地内应设语音服务、盲文铭牌:

    直物设计时宜采用芳香类植物。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做好与市政设施、居住区道路、建筑物的无障碍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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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出入口地面宜无高差,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2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及以上出入口时,应不少 入口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3出入口宜设提示道

    5.3.1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出入口地面宜无高差,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5.3.2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及以上出入口时,应不少于2 个出入口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5.3.3出入口宜设提示盲道。

    5.4.1园路及厂场的休息坐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5.4.2居住绿地内的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榭、花架等,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其入口不宜 设置过高的台明或台阶,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和轮椅坡道。 5.4.3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宜设置公共厕所,其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宜设无障碍厕所。 5.4.4公共厕所宜设置在儿童活动场、老年人活动场附近;儿童活动场附近的公共厕所内的设施应方便 儿童使用。 5.4.5居住区绿地应设儿童活动场和老年人活动场,儿童活动场和老年人活动场应与居民楼间保持一定 距离:场地内宜设置供残障人士使用的活动设施。

    5.5.1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革质有刺的丛生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木之下净空不得低于2.50m; 3乔木种植点距离缘石外侧不应小于500mm。 5.5.2儿童活动场周围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 2不宜选用革质有刺的丛生植物; 3不应选用有毒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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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首层主要的出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时,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其他不同方向的出入口也宜设置为 无障碍出入口。 6.1.2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6.1.3出入口的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设置玻璃门时应 有醒目的提示标志。出入口设置平开门,条件允许时,宜在门上安装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和感应开门装置。 6.1.4单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双扇门应保证一侧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 小于800mm。 6.1.5门把手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500mm的墙面,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 空间。 6.1.6 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6.1.7 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雨棚的宽度应能够覆盖出入口的平台,并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雨棚 的排水管应避开下方坡道、台阶。

    0.1.1 无障碍出入口。 6.1.2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6.1.3出入口的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设置玻璃门时应 有醒目的提示标志。出入口设置平开门,条件允许时,宜在门上安装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和感应开门装置。 6.1.4单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双扇门应保证一侧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 小于800mm。 6.1.5门把手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500mm的墙面,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 空间。 6.1.6 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6.1.7 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雨棚的宽度应能够覆盖出入口的平台,并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雨棚 的排水管应避开下方坡道、台阶。

    无障碍出入口与地面有高差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坡道起 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应保持连贯,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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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保持连贯,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6.2.5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6.2.6轮椅坡道的坡口与地面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差应小于10mm。 6.2.7室外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且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均匀一致; 2室外台阶的踏步数不宜小于两级。当出入口平台与周围地面高差小于一步台阶高度即150mm时 宜设置坡道相连。 3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 4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或设置提示色带。 5台阶面层必须采用耐磨、防滑的装修材料,并且不应选择容易引起视觉错乱的图案。

    6.3.1出入口的门厅、过厅设置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6.3.2公用走廊的形式宜简短、直接。 6.3.3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宜大于1.50m。当走廊净宽小于1.50m时,宜设置轮椅回转 空间。 6.3.4公共走廊的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反光小或无反光; 6.3.5公共走廊内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改造工程的公共走廊内设置台阶,并没有条件改造坡道 时,应设置扶手。 6.3.6固定在公共走廊的墙、立柱上的突出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 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灭 火器和消火栓等宜采用嵌入式安装,既有建筑改造中应放置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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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9楼梯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6.4.9楼梯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楼梯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6.5.1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每住宅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6.5.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住宅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的最小规格为宽 度不应小于1.60m,深度不应小于1.50m(或计算出的面积与其相同的其他型号电梯),轿厢门洞净宽 不应小于900mm。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 6.5.3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净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5.4无障碍电梯的轿厢门宜安装开关延时开关延时装置与传感器式关门保护装置,轿厢内宜配置音频 报站、视频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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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服务类设施、交通类设施、市政公用类设施、 教育类设施、医疗卫生类设施、商业服务类设施等。 7.1.2教育类设施、交通类设施中的公交车站,社会、福利设施、医疗卫生类设施中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7.2.1居住区配套的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 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 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和车库的出入口设置; 停车场和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通过无障碍水平和垂直交通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7.2.2居住区地面的非机动车存车处宜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停车位

    7.2.1居住区配套的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儿童活动场、老年人活动场设置; 2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与其他配套设施结合建设时,应设置独立出入口; 3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 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有 关规定;

    4公共厕所宜设无障碍厕所:

    2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中供居民使用的公共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至少设置一处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厕所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 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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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 3公共厕所内宜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打理台。

    7.4.1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供居民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无 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7.4.2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 7.4.3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

    7.5.1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 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7.5.2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 走路线: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7.6.1供居民使用的楼梯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楼梯; 7.6.2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7.6.3设置在首层以外楼层的的配套公共设施应设无障碍通道,并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 达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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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1居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下列几种: 1识别类标识 2警示类标识 3说明类标识 8.0.2居住区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应连贯、成系统。 2标识应清晰、易识别。 3标识的安装应保证安全和不被遮挡。 4标识的设置与环境协调。 5避免在阴影或者反光区域安装指示牌。 6标志牌的的颜色应和背景有反差。 7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厕所、轮椅坐席等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 向及位置。 8警示类标识应有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材料。 8.0.3居住区应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平面示意图。 8.0.4道路标识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范围内宜设置居住区平面示意图及导向标识,并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2道路范围内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及设施, 8.0.5绿地标识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出入口、管理建筑附近应设置园区全景图,全景图应注明无障碍游览路线和 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2园路交义口、广场附近应设置导间标志。 3活动器械应设置使用铭牌,使用铭牌应设置在醒目位置 4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8.0.6居住建筑公共走廊的墙面应设明确、清晰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楼内各 种设备用房、设备管并应设置明确的用途标识。

    8.0.1居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下列几种

    8.0.1居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下列几种: 1识别类标识 2警示类标识 3说明类标识 8.0.2居住区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应连贯、成系统。 2标识应清晰、易识别。 3标识的安装应保证安全和不被遮挡。 4标识的设置与环境协调。 5避免在阴影或者反光区域安装指示牌。 6标志牌的的颜色应和背景有反差。 7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厕所、轮椅坐席等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 向及位置。 8警示类标识应有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材料。 8.0.3居住区应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平面示意图。 8.0.4道路标识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范围内宜设置居住区平面示意图及导向标识,并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2道路范围内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及设施, 8.0.5绿地标识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出入口、管理建筑附近应设置园区全景图,全景图应注明无障碍游览路线和 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2园路交义口、广场附近应设置导间标志。 3活动器械应设置使用铭牌,使用铭牌应设置在醒目位置 4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8.0.6居住建筑公共走廊的墙面应设明确、清晰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楼内各 种设备用房、设备管并应设置明确的用途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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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强制性条款和引导性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6.《公园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DB/T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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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DBxx/xxxx一2015,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批准,于2015年x年x月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 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 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 出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理解和把握标 准规定时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要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DBxx/xxxx一2015,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批准,于2015年x年x月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 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 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 出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理解和把握标 准规定时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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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在进行居住区规划之初,同时要做好无障碍环境的规划,并在规划之前要进行需求分 析:分析该区域的人口规模、构成,主要功能布局,人的主要活动模式分类等。在此基础之 上保障家庭、居住区内部环境与城市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因为系统性是无障碍规划的首 要原则,经验告诉我们,有一处断开,整个无障碍的系统就会被破坏。只有完善的、成系统 化的无障碍环境才能增加行动障碍者心理上的安全感,愿意走出家门,走到户外,参与社会 生活,真正提高生活质量。 3.0.2通用设计是一种将设计和实践紧密结合的设计理念,以创造性的设计灵感、思路、手 段来满足多样化的人的一生中的要求。无障碍的通用设计理念对于使用者来讲是追求尽量多 的一致性,而不是区别对待。最好的通用设计是将功能上的便利性和无障碍性融合在设计的 整体语言中来表达。因此居住区的无障碍设计要做到通用设计,使其利用最大化,对各类使 用者都方便适用。 3.0.3不合格的劣质建材会对建筑物内外的环境造成污染,甚至会对人身体造成很大的伤 害。绿色环保建材是能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建筑材料。因此无障碍的设施应选择更为健康 的绿色环保材料,为人们创造出绿色、可持续的居住环境。无障碍设施除了要满足安全、方 更等最基本要求外,还需要有舒适性和美观性的要求。好的无障碍设计可以给环境设计带来 新的创意和更多的趣味,在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将无障碍各种要求结合整体环境和建筑风 格,来综合考虑无障碍设施的形式、材料,使其能够增强人们的交往和生活的乐趣。 3.0.4凡是设有无障碍设施应安装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牌,并应该和区域内或建 筑内部其他标识相协调,标识的内容应能从视觉上醒目易识别,照顾到不同年龄层次、文化 差异的各类人群,并科学正确地设置带有指向性的标识符号,提高空间的识别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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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按照坡面型式,可分为扇面式缘石坡道、全宽式缘石坡道、平行式缘石坡道及组合型缘 石坡道等。在各种类型的缘石坡道中,单面坡是通行最为便利的一种,其中全宽式单面坡缘 石坡道最为方便,其它类型的缘石坡道, 体情况有选择性的采用

    图4.2.5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4.3.1居住区内部道路系统中,视觉障碍者是通行能力最弱的群体,设置盲道是为视觉障碍 者通行连续性和安全性提供保证的措施之一,当视觉障碍者对其所处的道路环境不熟悉时, 盲道的作用明显。一般情况下,居住区内居民对居住区内部道路的环境较为熟悉,行进盲道 作用相对较低,但当居住区内视觉障碍者集中情况下(指视觉障碍者人数占该区域人数比例 1.5%以上的居住区区域,或居住区内存有盲人学校、盲人工厂等),人行道可进行行进盲道 的设置,协助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觉,方便安全地行走。当居住区人行通道的行 进方向或高差等行进规律发生变化时,可考虑设置提示盲道,提醒视觉障碍者注意前方行进 规律的变化。 结合调查,部分居住区内部道路采用无缘石设计,路面无高差,未单独设置人行道,机动车、 非机动车及行人共享道路资源,盲道设置条件不足。当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居住区出现上述情 况时,可结合居住区具体情况,考虑视觉障碍者导向设施的建设,如不同色彩的步道砖、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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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考虑乘轮椅者回转的空间需求,低位服务设施前需留有轮椅回 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m。 4.5.4人行系统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及回转空间,满足乘轮椅者的需求。 4.5.5当人行系统设有三级及三级以上台阶时,应该加设两侧扶手,方便老年人及肢体障碍 者的通行。

    4.5.3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考虑乘轮椅者回转的空间需求,低位服务设施前需留有轮椅回 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m。 4.5.4人行系统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及回转空间,满足乘轮椅者的需求 4.5.5当人行系统设有三级及三级以上台阶时,应该加设两侧扶手,方便老年人及肢体障碍 者的通行。

    道路系统与居住区内部建筑出入口、绿地出入口及配套公共设施出入口的衔接问题,满足弱 势群体通行连续性的需求,构造居住区无障碍环境 4.6.2由于建设时序或隶属部门不同,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之间 缺乏合理的衔接成为影响无障碍设施接驳顺畅的主要问题,针对该类问题应予以重视,后建 的无障碍设施应在接驳处做好与先建的无障碍设施的接驳,避免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无 障碍设施衔接不畅造成的无障碍设计不连续的现象

    5.2.1考虑景观效果,绿地设计时通常会建造地形,亭、廊、花架等景观小品会设置在绿地 的一些高点区域,不能满足园区所有区域的无障碍通行要求。为保证行动障碍者能像普通居 民一样参与户外活动,绿地设计时应规划专门的路线,形成无障碍系统,该路线应到达场地 的主要活动区域及主要景点, 1.50m宽路可满足轮椅与步行的交叉通行,有条件时,园路宽度宜大于1.80m,以保证同时 通行两辆轮椅。参考《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年版)中的规定,园路坡度定为1:25, 既能满足乘轮椅者独立通行,也可使老年人通行更舒适和安全。设休息平台以供行动不便的 人短暂停留休息。不平整和松动的地面会给轮椅通行带来困难。 5.2.2林下铺装活动场地是居民使用频率最高的场地,铺装材料应选择地面砖、石材等平整 不松动的材料,以方便轮椅通行。活动广场的树池高出广场地面,可以防止轮椅掉进树坑, 与广场地面相平的树池加算子可以防止轮椅的行进受到影响。植物种植采用落叶乔木可保证 夏季遮荫和冬季光照,林下净空不低于2.50m便于居民活动不受影响。设置休息座椅方便居 民休憩。 5.2.4为避免扶手过多影响景观效果,且1.80m的宽度能够保证轮椅使用者和手杖使用者 司时行进,不会产生相互影响,故本条规定当轮椅坡道坡度较缓,小于1:20,且宽度不小于 1.80m时,轮椅坡道可设置单侧扶手或不设扶手。 5.2.5视觉障碍者通常在开放式宅间绿地、组团绿地进行户外活动,为满足视觉障碍者,尤 其是弱视居民正常参与户外活动的需求,在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居住区,开放式宅间绿地

    团绿地设计时宜设计专门活动区域为视觉障碍者服务,为便于视觉障碍者顺利到达专门活动 区域,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活动区域应设置在绿地主要出入口附近。 5.2.6居住区绿地分为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等绿地类型,为保证居住 区无障碍的系统性,宅间绿地、组团绿地与居住区建筑、居住区道路间应保证无障碍衔接, 居住区公园、小游园与市政设施应保证无障碍衔接

    5.4.1休息座椅旁应设有适合轮椅、婴儿车停留的空间,以便乘轮椅者、推婴儿车者休息和

    5.4.1休息座椅旁应设有适合轮椅、婴儿车停留的空间,以便乘轮椅者、推婴儿车者休息和 交谈,设置的数量不宜少于总数量的20%

    电梯标准规范范本图5.4.1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靠位置

    15.4.1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靠位置

    DB11/12222015

    5.4.5居住区日常户外活动的主要人 人群为儿童和老年人,故居住区绿地应设计时应设计儿童 活动场和老年人活动场,为避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儿童活动场和老年人活动场应与居民 楼间保持适当距离,即方便居民 又不王扰居民正常生活

    5.5.1为避免刺伤居民,要求园路边缘不宜选用革质有刺的丛生植物;为保证居民在园路上 的正常行走,要求园路边缘乔木之下净空不得低于2.50m。为避免乔木根系对园路产生破坏, 要求乔木种植点距离缘石外侧应不小于500mm。 5.5.2为便于对儿童监护,儿童活动场周围应有较好的视线,故要求儿童活动场周围不宜种 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为避免革质有刺植物刺伤儿童,故儿童活动场周围不宜选用革质有刺的 丛生植物。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故儿童活动场周围不得选用有毒有刺的植物。

    5.5.1为避免刺伤居民,要求园路边缘不宜选用革质有刺的丛生植物;为保证居民在园路上 的正常行走,要求园路边缘乔木之下净空不得低于2.50m。为避免乔木根系对园路产生破坏, 要求乔木种植点距离缘石外侧应不小于500mm 5.5.2为便于对儿童监护,儿童活动场周围应有较好的视线,故要求儿童活动场周围不宜种 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为避免革质有刺植物刺伤儿童,故儿童活动场周围不宜选用革质有刺的 丛生植物。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故儿童活 毒有刺的植物

    硅钢片标准图6.2.7.1坡口与地面在施工后存在高差会带来新的障碍

    6.2.7第2款视觉感知能力比较差的人对一步台阶不敏感,容易发生因判断失误而造成踏空 或被纤倒的危险,因此出入口平台与周围地面高差小于一步台阶高度时,可直接采用平缓的 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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